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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un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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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Mite锁贴,开锁随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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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楼主| 发表于 30-7-2009 00:10: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29-7-2009 22:45 发表



“你自己其实是超越于民主之上的,因为你觉得你拥有绝对的权利!”

这个就是侮辱其他管理员
或者就是侮辱偶的ZHI SANG
不管哪个 偶都要求你道歉

这句话里的"你" 还是指你(Mite). 如果你觉得这句话侮辱了你,我觉得非常的抱歉。我无意于侮辱任何人,如果你觉得这句话是对你的伤害,你可以将他屏蔽掉,引起的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To alphabeta:
这是我最后一次回你的帖子,道不同,不相与谋,你不用为我浪费口舌,我也不会为你浪费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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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30-7-2009 00:26:3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uni 于 30-7-2009 00:10 发表

To alphabeta:
这是我最后一次回你的帖子,道不同,不相与谋,你不用为我浪费口舌,我也不会为你浪费口舌。


这就是你的不对了,你不回他的帖、或者不愿意为他浪费口舌,那是你的自由;同样别人也有发表自己见解的自由吧。。
这位TX还是心气平和点的好,大家也只是在探讨,对事不对人。。除非真有人身攻击之类,你还可以投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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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30-7-2009 01:01:59 | 只看该作者
老麦,我看到了你的辩词,我有信心能辨倒你。希望你能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1)基本法中规定的ZHT的权利第6条,如下。从整句意思来看,“编辑、关闭、删除等管理操作”是为了消除违规内容的影响,而绝非散布和扩大其影响。是,或者不是?
             6,在全网站范围内,对于涉及到政治、色情、违反中国或澳洲法律等严重违规内容的帖子,以及公开、典型的商业广告帖子(非广告版),都有权以单个ZHT身份进行编辑、关闭、删除等管理操作,并有权对发布上述违规内容的ID,采取临时封禁一周以内的处理。



2)关于锁帖的理由,你的解释如下。你也承认锁帖的时候,该帖尚未出现“严重违规内容”。是,或者不是?
某些情况下 双方很冲动时候 锁
是暂时让双方冷静点 不要发触动GFW的文字


2.1)关于防范于未然的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出生于暴力家庭的孩子,将来会有暴力倾向,法庭就应该将他预先定罪并关押吗?GFW至少也是有客观过滤条件的,如果它在领导睡觉的时候屏蔽freeoz,早上来了再放开,你会怎么想?难道我们还不如GFW?


3)关于锁帖的好处,你的叙述如下。然而管理员应该遵守规则办事,不该为了如何让帖子长存而进行所谓紧急处理。是,或者不是?
你读了那个帖子没有 如果我当时不暂时锁 而且说了原因
一味谈下去
最后一定被青山转到回收站 你不 相信 可以问他



结论:
A. 如果那个帖子有足够的客观证据证明应该被锁,那你的开帖非常有问题,因为违反本帖第一点讨论的ZHT权利第6条。

B. 如果那个帖子缺乏客观证据而被锁,你锁帖是滥用职权、主观判罚,而开锁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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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403 + 5 顶刘叔!
lufumin1832 + 30 你太有才了!
stellahie + 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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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发表于 30-7-2009 08:53:2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EWGAY 于 2009/7/29 23:08 发表
青山是在解释freeoz的基本法和其他法规。不是焦油


一派胡言!青山是freeoz最高法院***官吗?他有权力释法吗?如果有,谁授予他的?即使是,他的解释能“代表”议事院和所有ZHT的意见吗?你觉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说出“青山是在解释freeoz的基本法和其他法规。”,是一个论坛秘书负责任的言论吗?强烈要求你就此向议事院、ZHT们和看到这句荒谬言论的所有坛友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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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llahie + 30 你太有才了!
lufumin1832 + 3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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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30-7-2009 09:17:15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暂时不要争了,已经有一个相关提案在表决,看表决结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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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30-7-2009 09:29:07 | 只看该作者
<- 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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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楼主| 发表于 30-7-2009 10:02: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wus 于 30-7-2009 00:26 发表


这就是你的不对了,你不回他的帖、或者不愿意为他浪费口舌,那是你的自由;同样别人也有发表自己见解的自由吧。。
这位TX还是心气平和点的好,大家也只是在探讨,对事不对人。。除非真有人身攻击之类,你还可以 ...

是呀, 他当然可以发表他的意见,只是我建议他不要在我身上浪费口水了,因为我不会有任何回复,以及对我有任何影响。

不过,既然已经有提案了,我们这个帖子就此打住吧。吵吵闹闹解决不了问题,还是要大家投票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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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30-7-2009 11:3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3 liuhuey 的帖子

顶刘叔,尤其是2.1。

这个有罪推定论,绝对是ZG的一派作风。alphabeta 你的理由和老麦自辩的理由,是不成立的。除非你们认为有罪推定是正确的处理方式。那就没啥可继续说的了,这论坛也不用要民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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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30-7-2009 11:33:4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29-7-2009 22:18 发表
关键是:一没人报告,二要警告的话,那警告的门槛会变得比较低,估计所有参与者包括老麦自己都要被自己警告

锁帖并不是直接咔嚓,而是相当于在视频播放不正常的情况下按看网络视频时的暂停键。
解锁相当于按恢复播放键。
直接咔嚓那是直接关闭视频页面了,甚至从服务器上都删掉
把回帖全删掉只留主贴相当于刷新页面重新下载视频



俺认为你的发言,并不能掩盖锁帖时候mite的‘有罪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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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发表于 30-7-2009 11:51:46 | 只看该作者
因为违反本帖第一点讨论的ZHT权利第6条。

====>

这条没有说 锁的帖子 不可以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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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30-7-2009 11:52:49 | 只看该作者
我认为你这是对青山的侮辱,我要求你向他道 ...

===》

开什么玩笑 大半管理成员 叫他 师傅。
这个是他外号
他自己有时候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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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30-7-2009 11:53:03 | 只看该作者
我无意于侮辱任何人,如果你觉得这句话是对你的伤害,你可以将他屏蔽掉,引起的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

暂时没有到这个高度,

如果我这样做 就和你们 无限上纲 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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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30-7-2009 11:56:39 | 只看该作者
第五章  版主的责任及义务

5.2,对外须保守网站的秘密,特别是对操作间和议事院内一些敏感话题、争议话题及网站安全技术等内容,对外要严加保密。
5.3,与同版面里其他版主应经常沟通、交流;若有不同意见,须求大同存小异,切不可内讧;若依然不能达成统一意见,可在操作间内提案交由ZHT投票表决。
5.9,及时发现、疏导、平息版面内争吵、谩骂、语言暴力等贴子,要能控制住局面,不可失控,尽力避免给网站带来伤害和损失。




"及时发现、疏导、平息版面内争吵、谩骂、语言暴力等贴子,要能控制住局面,不可失控,尽力避免给网站带来伤害和损失"

我当时锁帖子依据也可以在这里找

有道理 大家谈 明白对方想法

胡搅蛮缠 无限上纲 就没有办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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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1 收起 理由
liuhuey + 1 反对。你不是该板块的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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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30-7-2009 11:58:0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30-7-2009 11:52 发表
我认为你这是对青山的侮辱,我要求你向他道 ...

===》

开什么玩笑 大半管理成员 叫他 师傅。
这个是他外号
他自己有时候都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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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30-7-2009 12:00: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30-7-2009 08:53 发表


一派胡言!青山是freeoz最高法院***官吗?他有权力释法吗?如果有,谁授予他的?即使是,他的解释能“代表”议事院和所有ZHT的意见吗?你觉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说出“青山是在解释freeoz的基本法和其他法规。” ...



有没有一派胡言!你自己看。

原帖由 青山 于 29-7-2009 23:00 发表
我没打算泼油,只是给出一个我认为合理的,对规则的解释。
因为FreeOZ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规则之上的。

FreeOZ的民主其实就体现在这里,这件事情上我跟mite确实观点不同。
就事论事。最终的结论,还是要集体做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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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30-7-2009 12:05:19 | 只看该作者
规则 拿出文字就可以了 是中文的 大家会理解
如果产生异议 就要改

老搞个人解释 算那门子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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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楼主| 发表于 30-7-2009 12:08:5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30-7-2009 11:56 发表




"及时发现、疏导、平息版面内争吵、谩骂、语言暴力等贴子,要能控制住局面,不可失控,尽力避免给网站带来伤害和损失"

我当时锁帖子依据也可以在这里找

有道理 大家谈 明白对方想法

胡搅蛮缠 无限上 ...


其实你(Mite)好象不是新闻板块的版主,所以你没有版主的权利!
但是你是ZHT成员,所以你可以依据ZHT赋予你的权利来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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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uey + 1 嘿嘿,又被你抓准了。
青山 + 3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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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30-7-2009 12:0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9 qian403 的帖子

防患于未然和有罪推定是两码事。

有罪推定是先假设你已经犯过罪,哪怕你完全清白,没有犯罪,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你有。

防患于未然是指在发现有人有动机要犯罪,但实际犯罪行为还没发生前,提前终止之。

那个帖子如果按照你有罪推定的判断说法,那是否一定要等真的有严重违规到导致整个论坛安全都受威胁的情况,所谓真正有id“犯罪”后才能处理?那英国等国家反恐机构根据情报提前破获有意或无意组织起来的犯罪行为,是否是有罪敲定?请正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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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403 + 1 我回复了。呵呵。辩论中学习!:-)
mite + 3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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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30-7-2009 12:11: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EWGAY 于 2009/7/30 12:00 发表



有没有一派胡言!你自己看。


用别人的言论来解释你自己言论的荒谬?真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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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GAY + 1 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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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30-7-2009 12:13:51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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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30-7-2009 13:01:0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30-7-2009 10:09 发表
防患于未然和有罪推定是两码事。

有罪推定是先假设你已经犯过罪,哪怕你完全清白,没有犯罪,也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你有。

防患于未然是指在发现有人有动机要犯罪,但实际犯罪行为还没发生前,提前终止之。

那个帖子如果按照你有罪推定的判断说法,那是否一定要等真的有严重违规到导致整个论坛安全都受威胁的情况,所谓真正有id“犯罪”后才能处理?那英国等国家反恐机构根据情报提前破获有意或无意组织起来的犯罪行为,是否是有罪敲定?请正面回答。


防范于未然是我说的,有罪推定是qian403说的。

不同的说法,都是用来驳斥老麦的锁帖行为。我们是殊途同归,不需要讨论两种说法之间的差异。

举再多的例子,也不能反驳白纸黑字的基本法ZHT权利第6条,那就是管理员的行为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你可以论证这一条的不合理性,但是在你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最终这一条得以修改之前,我们必须尊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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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an403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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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发表于 30-7-2009 13:05:5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30-7-2009 07:17 发表
这个暂时不要争了,已经有一个相关提案在表决,看表决结果吧。




我享受畅所欲言的过程。

我并不以官员的判决作为自己价值判断的唯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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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e + 3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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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30-7-2009 13:06: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30-7-2009 12:13 发表
*** 该帖被屏蔽 ***

本帖最近评分记录

    * mite 威望 +1 我很赞同! 30-7-2009 12:14


自己屏蔽自己的帖子?太可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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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huey + 1 老麦一定是忍不住在发泄,怕大家看见吃不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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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30-7-2009 13:14: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30-7-2009 10:09 发表
那英国等国家反恐机构根据情报提前破获有意或无意组织起来的犯罪行为,是否是有罪敲定?请正面回答。


忍不住要驳斥你的这个论据。

我举的例子是有暴力倾向的孩子,提倡疑罪从无。

你举的例子是反恐机构抓捕罪犯,要求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恐怕这样的态度,用在处理论坛矛盾上,不是很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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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30-7-2009 13:17:57 | 只看该作者
等到论坛被GFW屏蔽了 就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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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GAY + 1 你多发几个帖子就合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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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发表于 30-7-2009 13:2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5 mite 的帖子

因为害怕白色恐怖,所以要先内部清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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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楼主| 发表于 30-7-2009 13:38:2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ite 于 30-7-2009 13:17 发表
等到论坛被GFW屏蔽了 就合适了

就事论事的将,你也认为那个帖子还没有违规,所以不存在导致论坛被GFW屏蔽的可能,是不是?
我知道你的出发点是好的,想要控制气氛,免得帖子被版主删除了。
但是你也知道,民主社会,大家依法行政,是不是?
依据FreeOZ基本法,你作为ZHT成员,只能够处理已经违规的帖子,是不是?
既然这个帖子没有违规,那么你无权处理,是不是?
如果你真的要处理,你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联系版主,让版主来控制气氛,对不对?
现在投诉你的理由是你越权使用了,就是滥用职权了。你觉得有没有道理呢?

我知道,ZHT的级别比版主大,但是既然权利已经分清楚了,大家就应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管理论坛,不能够使用不属于自己的权限,是吧。

另外, 大家就事论事好不好,不要发散的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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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GAY + 30 只能够处理已经违规的帖子,赞
stellahie + 3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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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30-7-2009 13:43:3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2009/7/30 13:01 发表
防范于未然是我说的,有罪推定是qian403说的。

不同的说法,都是用来驳斥老麦的锁帖行为。我们是殊途同归,不需要讨论两种说法之间的差异。

举再多的例子,也不能反驳白纸黑字的基本法ZHT权利第6条,那就是管理员的行为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你可以论证这一条的不合理性,但是在你递交提案要求修改、最终这一条得以修改之前,我们必须尊重基本法。


如果是防范于未然,老麦何罪之有?讨论越来越激烈但却还没人投诉,不能作为客观事实?还是认为必须有人犯罪了,把人民内部矛盾变成敌我矛盾了,才叫有客观事实?

谁说不尊重基本法了?有人拿着鸡毛当令箭,吹毛求疵,胡乱释法才是不尊重基本法的表现。

所以我提出先释法,再考虑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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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30-7-2009 13:45:2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iuhuey 于 2009/7/30 13:14 发表


忍不住要驳斥你的这个论据。

我举的例子是有暴力倾向的孩子,提倡疑罪从无。

你举的例子是反恐机构抓捕罪犯,要求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

恐怕这样的态度,用在处理论坛矛盾上,不是很合适。


矛盾是一成不变的?矛盾不会转化?马哲都没学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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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30-7-2009 14:13: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alphabeta 于 30-7-2009 11:45 发表

矛盾是一成不变的?矛盾不会转化?马哲都没学好啊。


记得以前跟你辩,还被人骂过,说我childish。这次坚决不上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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