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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妮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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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电讯] 关于无线上网的安全性,澳洲有没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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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发表于 30-6-2007 14:19: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ondy 于 30-6-2007 10:16 发表
我为什么对Google持怀疑态度,主要还是因为他过去在”家园建设“发表了不少对版主、ZHT等成员攻击性的贴子。



楼主,我跟你说过至少两次,如果你硬想把话题转移来逃避责任,你可以另外开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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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发表于 30-6-2007 16:27:2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90 ranger 的帖子

不明白为什么可以讨论到五页之多。

=============>

理由很简单,因为这个论坛上有人是非不分,混淆黑白,连做人的一些基本准则都不懂,甚至不以为然。有人则人云亦云,单凭个人感情判断.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30-6-2007 16: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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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发表于 30-6-2007 18:05:02 | 只看该作者

#87y12345678

在哪里能找到无线路由,怎么操作。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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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楼主| 发表于 30-6-2007 19:12: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anger 于 30-6-2007 11:53 发表
真是奇怪这个话题可以讨论这么久。情况对于我来说似乎非常简单:
楼主由于技术问题误用了邻居的无线网络,他或她不清楚这是否合法。
正如多位网友早早已经指出,就此行为而言不管道德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对的。 ...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那就是论坛中存在着经常在这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小人,而且一个人还注册了多个马甲嗐起哄。
我在论坛的时间长了,早就看出来了。所以,对于这种人、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屑一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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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发表于 30-6-2007 20:17: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12345678 于 30-6-2007 10:58 发表


没有读过您提到的内容,也无法对此评价。

但是就事论事,在这个帖子里,我(看起来还有许多别的网友)显然是认同google意见,对于您的想法和态度持否定意见的。

为什么?

事情很明显,使用别人的无 ...

这个斑竹就是牛....他觉得反对他的同志们都是GOOGLE的马甲,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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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发表于 30-6-2007 20:18: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ondy 于 30-6-2007 19:12 发表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那就是论坛中存在着经常在这里无事生非、无理取闹的小人,而且一个人还注册了多个马甲嗐起哄。
我在论坛的时间长了,早就看出来了。所以,对于这种人、这种事情,真的是不屑一顾。

看出来了您心理素质特强.......哈哈...为什么反对你的人都是别人的马甲呢???您该下台了...真的,以你这样的素质不配当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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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发表于 30-6-2007 20:42: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anfeng_25 于 30-6-2007 18:05 发表
在哪里能找到无线路由,怎么操作。谢谢!

你家里是如何上网的,用的是什么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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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发表于 30-6-2007 21:06:22 | 只看该作者
cable的modem,motor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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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发表于 30-6-2007 21:10:56 | 只看该作者
具体型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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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楼主| 发表于 30-6-2007 21:28:05 | 只看该作者
:
原帖由 call 于 30-6-2007 19:48 发表

看出来了您心理素质特强.......哈哈...为什么反对你的人都是别人的马甲呢???您该下台了...真的,以你这样的素质不配当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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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发表于 1-7-2007 00:27:18 | 只看该作者
y12345678  
承蒙您抬爱,不敢当。因为楼主说了是讨论法律问题,我才只偏重于法律方面,我个人对类似的行为也是持否定态度。

google
在下不才,多少也算是个学法律出身的,所以只在这儿谈法律问题。您的类比是没有可比性的,您说的所有情况都是没有错误的,都是不能擅动的。当然要认真的从法律上讲,也不能说是完全不能动的。非常巧,我个人就在墨尔本经历过您说的类似的保险箱的案子,最后的结果跟您推测的也大相径庭。

但有一点很重要就是这些物体本身是被动的,而无线信号是主动的。这是法律应用上最主要的区别。我在文章里已经说得很清楚了,用户本身不对信号加密,别人有充足理由告他law of tort,说直接点儿就是breach duty of care,所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就是用户对自己的信号加密,否则会引来不必要的损失和烦恼。

您的心情我很理解,正如上文所说,我个人也反对滥用无线信号。遗憾的是您的法律的了解还略微浅显了一点。判断一个法律问题,主要的几点一定要分清楚。在法的世界里,是没有绝对错误和绝对正确之分的,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是要有非常明确的辅助条件来供判断的,比如,保险箱在街上还是在我家里?门是开着还是关着的?对方是否采用了暴力手段打开箱门?对方有无报警?我有无报警?我有无提前声明我的保险箱即使放在街上打开门也不能视为我方起我对它的所有权?当然如果真是放在路边或者疏忽拉在路上别人又可以以其它罪名来起诉我,这事儿就深了。您所提供的案例,太理想化也太简单,是不可能作为case law在类似的法律问题上使用的。

我无意跟您争个高下,法律即是我的爱好,也是我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我也很愿意在友好的气氛下和大家讨论这些问题,但前提是友好的,同志式的,朋友般的,否则岂不是多此一举?

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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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发表于 1-7-2007 01:05:38 | 只看该作者
刚才和朋友在讨论这个问题
他说如果抛开道德行为-就是未经别人同意用别人的东西这个不正当行为
而只针对法律来争论
他说了两个example
首先他问我:凡是在你家的东西是不是属於你的?
我说是
他说如果邻居家的钱多到挤到侵犯到隔壁家
那这堆钱到底是属於谁的呢?

或者是你家的私人游泳池的水游到隔壁家
而隔壁家的人就用哪些流过来的水在自己的家游泳
你认为到底是谁对谁错?


他说法律是死的,只针对法律是没有标准的对还是错

[ 本帖最后由 五妹妹 于 1-7-2007 01:2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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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发表于 1-7-2007 07:38: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Rondy 于 23-6-2007 16:34 发表
恐怕没有这么严重,这要区分是故意窃取行为还是无线网卡本身的作用,无线上网是不影响流量的,有线上网会影响流量。

就是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也有自己的路由器,但是接收到的不知道是自己还是邻居的。

5楼 ...

无线上网当然影响流量。只要是上网,就会产生流量。比较危险,邻居有权告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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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发表于 1-7-2007 14:29:54 | 只看该作者
Bicer

你写的很好,在法律方面也很专业,对我们今后 的法律方面处理思路很有帮助.但是我们所讨论的和你所说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1),我们所关注的是这一行为是不是会涉及相关的法律,如果涉及到,即使最后不被处罚,肯定是不值吗, 警察要到你家调查,要到法院去hearing,作为一个新移民,会很有时间吗?很有钱吗? 这样做的机会成本会是多少? 为什么为这点小事要花这么多成本?

2),你所关注的纯粹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她会不会被处罚,官司会不会赢.何况这种行为会引起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很复杂,我们姑且不讨论同这个行为相关行为是否真实存在,但是对方如何处理我们是无法控制的,比如被控告电脑信息被窃,宽带流量被窃等,最起码你会被作为怀疑对象被查,再者,澳洲也是使用的是Common Law,如果不是专业研究信息安全相关方面的法律的人,你很难了解这种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后果.

3),我记得前年报道一起澳洲有一家店主被控告卖有毒食品,虽然最后证明毒食品案和他没有关系,但是在案件调查和审理过程中,店主为了证明自己清白自杀了.我们为什么要挑战法律呢,我们还嫩着呢,别人的语言,历史和文化都还没有深入骨髓,有这个能力挑战别人的Common Law吗?


原帖由 bicer 于 1-7-2007 00:27 发表
y12345678  
承蒙您抬爱,不敢当。因为楼主说了是讨论法律问题,我才只偏重于法律方面,我个人对类似的行为也是持否定态度。

google
在下不才,多少也算是个学法律出身的,所以只在这儿谈法律问题。您的类 ...

[ 本帖最后由 gemei 于 1-7-2007 14:3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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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发表于 1-7-2007 15:1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2 bicer 的帖子

首先,我现在说的是类比对象是不放在保险箱的现金,等效于没有加密的无线信号。我只是问你,你不放在保险箱的现金是不是都象你对没有加密无线信号的建议那样,首先都写上你的名字跟警句的前提下,别人未经许可拿掉才是违法。否则不算,而且责任还在于你没写上这些警句?又或者说,如果你的现金没有写那些警句,你是不是所有的现金都放在保险箱?每天都随身带着保险箱?去到那,当你要用钱的时候,就开保险箱拿钱?否则的话,可能那些小偷对你的现金还挺感兴趣呢.
  其次,无线服务在楼主的这个例子里面是付费的服务,等效于楼主的邻居付费买回来的商品一样。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东西,还要说别人没有加密有错,可能这些就是那些所谓律师能够赚钱的地方了。什么算活,什么算死?什么算主动?还不是你一张口两张皮来定义?无线信号是主动这样的假话骗谁啊?真的当别人是傻瓜吗?无线网卡能够侦测到这样的信号,但是连不连上去还不是机子的主人决定?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1-7-2007 18:1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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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发表于 1-7-2007 15:30:17 | 只看该作者
他说如果邻居家的钱多到挤到侵犯到隔壁家
那这堆钱到底是属於谁的呢?

================================>

按照Bicer的理解,如果那些现金都写上警句(未经许可,不准触碰),那么那些挤到你家的钱你碰了就是你的错,否则就是邻居的错。


======================================>
或者是你家的私人游泳池的水游到隔壁家
而隔壁家的人就用哪些流过来的水在自己的家游泳
你认为到底是谁对谁错?

=====================================================>

按照Bicer的理解,如果那些水都写上警句(未经许可,不准触碰),那么那些水你碰了就是你的错,否则就是邻居的错。


========================================================================
不过有一点你说得没错,法律里面没有对错。当然也没有什么公平。法律只在乎谁有钱,因为谁有钱,偷窃强奸之后谁都可以请律师(
我强烈推荐Bicer)来把责任放在受害人的身上。其理由就象我前面的帖子说的那样。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1-7-2007 16: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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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发表于 1-7-2007 15:33:0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all 于 30-6-2007 20:18 发表

看出来了您心理素质特强.......哈哈...为什么反对你的人都是别人的马甲呢???您该下台了...真的,以你这样的素质不配当斑竹....



我可以跟你打赌,如果Rondy这样就下台,我可以把我的分全加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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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表于 1-7-2007 15:41:04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01 Rondy 的帖子

做版主做到你这份上,我也对你佩服万分。你想讨论别的问题,就请你另外开帖子这样基本的论坛要求你都不会就去作版主,真是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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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发表于 1-7-2007 16:11:17 | 只看该作者
一个有趣的关于强奸(以免现在就给这种行为定罪,暂时叫A行为,反正作的就是那种事啦)的法律问题。如果大家有兴趣讨论下去(友好的气氛下),我可以另外开帖子,我可没有某些人那么厚颜无耻。
因为按照Bicer的理解,现金是死的,无线信号是活的,水也是活的。那么女性是动物,也应该是活的吧。所有权嘛,就应该是女性自己咯。如果在A行为之前,女性(假设为C)自己走到实行A行为的人(假设为B)面前,身上没有贴上“未经许可,不准触碰”的标签,那么B对C实施A行为,反正C只是呼叫挣扎,也没有说自己不许可这种行为。呵呵,按照Bicer的理解,那么C就是有罪(breach duty of care)咯,因为自己没有贴上标签,从头到尾作为所有者,也没有说不许可这种行为。而且自己也没对自己上锁加密,至于锁哪,大家心里有数就是了。而且按照105楼的理解,C自己主动走到B的面前,还侵犯了B的私人空间,干扰到B呢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1-7-2007 18: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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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发表于 1-7-2007 16:14:32 | 只看该作者
此帖最有价值的讨论在85、87、94、98、99、10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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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发表于 1-7-2007 17:07:3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1 Microhard 的帖子

呵呵,Microhard, 你真是不识货啦。根据某人的理解与总结,不但可以有机会有免费的东西用,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而且有大名鼎鼎的澳洲华人论坛的版主牵头,大家就更加放心去干了..这才是这个帖子有价值的部分。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1-7-2007 17: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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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楼主| 发表于 1-7-2007 17:22: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oogle 于 1-7-2007 15:11 发表
做版主做到你这份上,我也对你佩服万分。你想讨论别的问题,就请你另外开帖子这样基本的论坛要求你都不会就去作版主,真是五体投地


知道你Google的前身也是Freeoz论坛的前版主(或技术员),也不知你当初是出于什么原因自己退出了,既然现在还总到论坛来,说明你本人对于Freeoz还是怀着无比留恋之心。

如果我要退出,也绝不会因为这种争论才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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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发表于 1-7-2007 17:30: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3 Rondy 的帖子

我最后一次说了:“如果你要讨论的不是关于 '未经许可,使用别人无线网络' 的问题,请你另外开帖子。我可以奉陪.”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1-7-2007 17: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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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发表于 1-7-2007 18:56: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oogle 于 1-7-2007 15:33 发表



我可以跟你打赌,如果Rondy这样就下台,我可以把我的分全加给你。

哈哈..我已经对她佩服的五体投地了...首先是两个"不以为然",接着再是把反对她的同志们都当成别人注册来攻击她的马甲..然后再是转移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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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发表于 1-7-2007 23:31:06 | 只看该作者
gemei  
多谢回复,我也是看到标题是相关法律才多了几句嘴,没想到这么不招人待见,做人太失败了。

我是来澳后开始学习法律的,回复这个帖子也是希望可以用到我的专业知识帮助大家面对类似问题。我反复强调信号一定要加密也是这个原因。反过来说,如果大家在使用自己的无线信号时不加密造成类似情况发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是很困难的。我没有过多讨论道德问题也是因为楼主需要的是法律方面的建议,莫非我说得太直接?

你的意思我很明白,我非常理解你对新移民的担忧,个人而言我不赞成你的部分观点,好像新移民就应该忍让为先。而实际上我们和西方国家的文化背景是很不同的,忍让或者不找麻烦未必会帮助问题的解决。如果问题发生了,那该怎么办?我相信按照我的分析来做是可以避免很多麻烦的,我也再次强调,为了避免这些麻烦,最直接的解决方法就是信号提供者要对自己信号加密。法律是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充实的过程,但在法律具体明确这样的情况具体责任谁负之前,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密。

你提到的对方控告盗窃信息等,已经和使用为加密的无线信号不是一个范畴的内容了,就不多说了。

我很愿意和你讨论问题,大家观点不一致这是很正常的,每个人都有各自的角度和理解,我也确实忽略了新移民这个因素,虽然我还是不全部赞成你的观点,但这也确实提醒了我应该注意这个情况。一起讨论可以让我们彼此都有所提高。比如前段时间一个网友善意提醒我照相时最好不要照陌生人一样。我非常感谢他的提醒,他肯定是为我好。作为回报,我也把我了解得关于摄影的澳洲法律和他进行交流,免除他的后顾之忧。

有机会希望能和你多多交流。

google

非常感谢您建议大家找我做代理,这说明了您对我专业水平的认可。不过我并不是律师,我是以给人出主意为生的。不过即使您真是我客户的话,我也会立即停止为您的咨询服务。我可以和完全没有法律常识的客户沟通,我也非常乐意看到我们共同的努力能够帮他实现他的目标。但我绝对不能容忍自己和一个认为法律只在乎钱的人共事,这是对法律和我个人的侮辱。我无需通过说服您证明什么,您的生活您的观点与我无关。况且具体解释何为reasonable notice给您这样的青年才俊才是对您智慧的侮辱,我就不说了。就请您继续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吧。

这是我第三次给您回帖,很遗憾,我没有看到任何良性的互动和进展,这说明我的回复对您来说是不必要和不妥的。那么从今以后,我不会回复您在任何帖子的任何话题,以免对您的继续冒犯。祝您在自己的世界里玩的开心。

就此别过,顺祝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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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楼主| 发表于 2-7-2007 09:26:54 | 只看该作者
bicer不愧是学法律的,有一定的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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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发表于 2-7-2007 09:50:13 | 只看该作者
google

非常感谢您建议大家找我做代理,这说明了您对我专业水平的认可。不过我并不是律师,我是以给人出主意为生的。不过即使您真是我客户的话,我也会立即停止为您的咨询服务。我可以和完全没有法律常识的客户沟通,我也非常乐意看到我们共同的努力能够帮他实现他的目标。但我绝对不能容忍自己和一个认为法律只在乎钱的人共事,这是对法律和我个人的侮辱。我无需通过说服您证明什么,您的生活您的观点与我无关。况且具体解释何为reasonable notice给您这样的青年才俊才是对您智慧的侮辱,我就不说了。就请您继续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吧。

这是我第三次给您回帖,很遗憾,我没有看到任何良性的互动和进展,这说明我的回复对您来说是不必要和不妥的。那么从今以后,我不会回复您在任何帖子的任何话题,以免对您的继续冒犯。祝您在自己的世界里玩的开心。

就此别过,顺祝安康。

=================================================================>


你的回帖对大家帮助很大阿。至少我之前不知道未经许可,使用别人未加密的无线信号是不需要对此负任何法律责任的,而且错的是对方。难道这不是你所持的法律观点吗?这点我相信我没有理解错吧。 难道breach  duty of care只适用于无加密的无线信号,不适用于其他的类似的人跟物?这似乎有点不对吧。这只是我个人的一点疑惑而已,所以提出来请教你。反正我以前一直是认为法律是能明辨是非的,不过谢谢你的回帖,令我茅塞顿开。
   说到法律只在乎钱的问题。的确,有钱不是可以有条件请一些水平比较高的律师来为自己辩护吗?没钱的,虽然也能请律师,但是至少选择的范围小很多。这点现实的情况你不否认吧?到了法庭上,你敢说,律师能力水平的高低难道就对案子的判决结果一点影响都没有?你是读法律的,由于双方律师水平能力差距悬殊这样而导致出人意料的审判结果的案例相信你也读过吧。我不是律师,说话当然没有阁下严谨。应该这么说,法律不是只在乎钱。法律只对属于同一阶级的人是公平的。如果有争议双方财力相差悬殊,在选择律师的问题上对双方就是不公平的。
  最后,在下还是有一个法律问题请教您。 我不肯定法律里面是否有争执双方违法抵消的机制。就是说,如果那个邻居对自己的无线信号没有加密,breach duty of care的存在就可以抵消楼主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无线网络的行为。
  当然了,以上都是题外话,如果有任何冒犯了你的地方,我可以道歉。我还没有某些人那么厚颜无耻,不以为然。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2-7-2007 11:5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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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发表于 2-7-2007 12:52:07 | 只看该作者
Bricer,

看道你的回帖,很有见地,就是因为这样,我才发贴和你探讨一下这个问题,这也许是一个课题,说不定也可以作为你的一个案例分析,我是一个不懂法律的人,可能在某些方面用词不够准确和严谨,请多包涵。我大概也了解一点网络知识,所以想就这个问题和你在深入探讨一下:
我为什么说会有信息偷窃行为呢?这个和无线信号相关的,因为如果用户一旦连接到别人无线路由器,那么该用户已经侵入别人的局域网络,这样局域网络上的信息这个用户可以拷贝,查看等,甚至可以窃取别人的机密等,当然这个事实是否存在是另外一个方面的问题,因为这个用户侵入了别人的网络,别人可以怀疑吧,那么对方会怎么做呢?

你是法律专业人士,在Common law的环境下,某种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受到什么惩罚,不是有法律名文规定的,是靠法官来判断的,这种判断可能在每个地区,每个州都有差别,既然有这么多不确定因素,我们刻意去挑衅它没有必要。

我的意思不是说新移民就应当忍气吞声,如果别人侵犯我们的权利,我们当然要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是目前的状况是我们在侵犯别人,而且明知道有问题,自己还要坚持继续做,我觉得是完全没有必要的。

本人也是新移民,还希望和你多多交流


原帖由 bicer 于 1-7-2007 23:31 发表
gemei  
多谢回复,我也是看到标题是相关法律才多了几句嘴,没想到这么不招人待见,做人太失败了。

我是来澳后开始学习法律的,回复这个帖子也是希望可以用到我的专业知识帮助大家面对类似问题。我反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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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发表于 2-7-2007 13:08: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Google 于 1-7-2007 17:07 发表
呵呵,Microhard, 你真是不识货啦。根据某人的理解与总结,不但可以有机会有免费的东西用,而且没有任何法律上的连带责任。而且有大名鼎鼎的澳洲华人论坛的版主牵头,大家就更加放心去干了..这才是这个帖子有价 ...

在我看来,这几楼才是问问题、答问题的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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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发表于 2-7-2007 14:54:23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19 gemei 的帖子

不好意思,抬一下杠。预测一下,如果楼主的邻居真的因为这事把楼主告上法庭,决定楼主是否有罪的应该是陪审团,而不是法官本人。法官大概会根据陪审团的决定来宣布这案例的处理结果。呵呵,这时候不只是控辩双方律师的唇枪舌剑。结果很大程度还决定于陪审团的组成。而往往陪审团的组成都不是法律界的专业人士,而是象你我这样的非专业人士(随机抽取)。如果楼主的运气好,陪审团的成员会是Gongxg,五妹妹等网友。那么楼主就肯定什么事都没有,而且随时被告变原告,控告她的邻居没有对自己的无线网加密,从而导致自己的上网受到不必要骚扰。反过来,如果楼主运气背,陪审团的组成会是call,y12345678或者我。那么楼主肯定就会愤愤不平,说要上诉,说陪审团的人都是Google的马甲。Bicer的反应肯定会象对美国那个例子一样,只有两个字:“荒唐”。这个回帖大概就应该把一旦闹上法庭的情况分析得挺清楚了吧。Bicer兄也应该同意了吧。
  至于说是那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大,这就很难说了。反正各自烧香就是了.

[ 本帖最后由 Google 于 2-7-2007 19: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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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l + 1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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