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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对恶意中伤别人的人,再次表示严重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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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30-10-2007 10:33: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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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发表对发表这份贴子的人表示抗议。我不知道他是在船上工作过的人还是道听途说。如果有证据,请想政府部门投诉,我们公司欢迎监督。
1。公司是澳洲本地公司,老板也是本地人。不是什么香港人公司,也请不要诋毁香港人。

2。船上从来没有四十人工作过。俄罗斯人只负责船务工作,中国船员负责生产工作。生产工作是15个人的工作量,目前只有6个船员在船上,比较辛苦。因为澳洲政府停止了外地输入劳工的审批,所以我们才在本地招聘。

3。因为要和原来的中国船员一起工作,他们也不懂英语,所以招聘中国人加入比较容易沟通和管理。

4。中国的船员所拿的工作签证,和工作区域的限制,本来就不可以经常到岸上来。这些情况他们来工作之前就知道的。有些人已是多次上船工作,如果真的是情况恶劣,为什么还要来工作。

5。公司从来没有克扣任何人的工资。中国船员是通过中国的中介聘请,和中介签订合同,由中介支付工资。至于工资数目,我们公司无权过问。每月公司只需与中介结帐。但考虑到本地的零星花费,所以才在船上支付小额现金。

6。工作环境和工作的特殊性,在招聘的时候,都会说清楚。首先要评估自己的身体状况,才应聘。公道自在人心,打过电话的人都知道。

7。工资水平,公司完全按政府的标准做,保险和养老金一样不缺。这本来就是最基本的labor 工作,不可能按IT的水平给吧。这些详细的情况,到有机会面试的人,就会衡量,你情我愿,决无欺骗和隐瞒。

8。工作时间。从来没有说过只工作固定的8个小时。基本上是8-10 小时左右,但由于人手或生产的需要,有时会适当延长。因为工作的特殊性,所以才是工作七天,休息七天。但休息的时间也是付工资的。

9。伙食问题,船上的生活环境一定不可能和陆地比,一定会差些。这些在招聘时,都已告知。

10。路程问题,也在招聘时已告示。

11。如果有任何的投诉,可以和公司本部联系,需要和政府部门投诉,公司也会提供帮助,根本没有投诉无门的情况出现。

12。中国船员罢工的事件,是有原因的。有些人拿了钱,整天就想着怎样偷懒,从来没有尽心尽责,导致鲍鱼大量死亡,公司遭受损失。请问这是中国人所谓的工作态度吗?中国人只会向雇主讨价还价,但只会偷懒吗?

13。有些人搞帮派,煽动罢工,甚至在船上偷窃财物,破坏设备,蓄意纵火,后来被公司强制谴送回国。而且公司也交中介和警方处理了。我不知道发表帖子的人或朋友是否是其中之一,所以才做如此低劣的行为,来中伤别人。

另外,公司对此种行为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我们已经联系了律师,已在相关的部门做了备案。如果发表此贴的人,敢对自己言论的真实性负责的话,请立即与我们公司联系,联系电话按广告的电话。我们欢迎沟通。否则我们会按必要的,合法的方式,对此事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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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30-10-2007 10:36:50 | 只看该作者
我已在站内发了短信给hassan (发表帖子的人),请他尽快与公司联系,我们愿意做任何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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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30-10-2007 10:38:16 | 只看该作者
这年头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啊。。。。。。。。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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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30-10-2007 10:43:34 | 只看该作者
请你不要拿着我手机给我电话, 不要让你们的律师联系我,我也拒绝提供任何问话,我也拒绝接听任何电话.

[ 本帖最后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2: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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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30-10-2007 10:44:36 | 只看该作者
Ka圣不是找到工作了吗?怎么还来灌水

原帖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0:43 发表
不是我发表的帖子,是我转贴. 我也不想和你们多讨论.

我本人在MELBOURNE,不曾有朋友在AD,那帖子不是我发的,也不是我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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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主| 发表于 30-10-2007 10:45:21 | 只看该作者
sorry, 我搞错了,发贴的人不是hassan.

是公说公理,婆说婆有理。但不了解事实的真相,也没有证据,就散布谣言中伤别人,就是无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他的法律责任。更何况在法制的社会里。就是在中国我们也会有办法追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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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30-10-2007 10:48:33 | 只看该作者
修楼专家Ka圣。

原帖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0:43 发表
不是我发表的帖子,是我转贴.

我本人在MELBOURNE,不曾有朋友在AD,我也没听说过这事.

我也没了解你们具体的情况,我也没读过你公司在AD报纸上打的广告,

那帖子不是我发的,也不是我写的.

[ 本帖最后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0:4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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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30-10-2007 10:52:59 | 只看该作者
出什么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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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30-10-2007 10:54:0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 beysup 的帖子

那跟我可是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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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30-10-2007 10:55:4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8 laureate 的帖子

又一起劳资纠纷,讲述的是中国老板与中国雇员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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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30-10-2007 10:59:0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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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30-10-2007 11:24:47 | 只看该作者
帖子要热,得搭上名人啊

(LZ抱歉,无意冒犯你的帖子,纯粹插科打诨,娱乐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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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30-10-2007 11:43:42 | 只看该作者
请Freeoz的owner关注这个纠纷,不要弄不好,引火上身,要处理好法律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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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楼主| 发表于 30-10-2007 11:51:23 | 只看该作者
刚与律师做了进一步的沟通,我们是有办法去追究这个事件,只是有些花费而已。代我们评估过此事件给公司带来怎样的后果,在决定采取什么样的行动去处理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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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30-10-2007 12:14:05 | 只看该作者
哎,孰是孰非??可能双方都有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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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30-10-2007 12:59:22 | 只看该作者
有办法追究吗?? 根据法律论坛上注册的人的资料都是保密的...

而且如果发贴的人在国内,或任何网吧......那个就笑吧....

[ 本帖最后由 liang5215 于 30-10-2007 13: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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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30-10-2007 13:03:07 | 只看该作者
可怜我留了手机,被他们用来问话,失策啊. 而你们公司的电话是没有来电显示的.

请你不要再联系我了,我的手机都是找工作所用.

你把这事扩大化了.

[ 本帖最后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3:3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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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30-10-2007 13:04:06 | 只看该作者
他们打你电话, 你也可以选择不答,  如果他们继续电话你, 你可以报警或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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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楼主| 发表于 30-10-2007 13:21:44 | 只看该作者
他是可以报警和请律师,但我们也有这样的权利。打电话只是他发了恶意识的短信,而且他也咨询过。只是告知一下,如果调查有必要,请他配合一下而已。如果他认为这是恐吓或骚扰的话,那是背着良心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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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楼主| 发表于 30-10-2007 13:25:05 | 只看该作者
谁都知道网络是保密的,但不等于没办法。请问说话的人是权威人士吗?我们只会按合理合法途径去做应该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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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30-10-2007 13:28:48 | 只看该作者
第一,我是看到别人的发的贴,我不知道是这样的情况,就发短消息告诉你,"请不要坑害中国人"
第二,我给你留电话是当时想了解工作情况,我现在也有专业工作,你们之后也没联系我
第三,我只是发个短消息给你,没有其他意思,因为我不了解你们的情况,也无意去你们那工作,我也没有联系其他任何人.

我觉得请你不要再联系我,我的手机不是用于你的问话,我是工作之用,我也不想涉及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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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30-10-2007 13:34:5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ntin 于 30-10-2007 13:21 发表
他是可以报警和请律师,但我们也有这样的权利。打电话只是他发了恶意识的短信,而且他也咨询过。只是告知一下,如果调查有必要,请他配合一下而已。如果他认为这是恐吓或骚扰的话,那是背着良心说话。


我发给你的就一个标题:"请不要坑害中国人",其他的有什么啊,就是转了别人的帖子,怎么说恶意识,本来是提醒你一下.

帖子不是我写,也不是我听说,更不是我针对你们公司,只是看了别人的帖子,没想到会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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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30-10-2007 13:40:33 | 只看该作者
好把,我搬家了,换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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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30-10-2007 13:45:25 | 只看该作者
Ka哥遇上官非了~~~刚买了车,也要注意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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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30-10-2007 13:48:0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ntin 于 30-10-2007 13:21 发表
他是可以报警和请律师,但我们也有这样的权利。打电话只是他发了恶意识的短信,而且他也咨询过。只是告知一下,如果调查有必要,请他配合一下而已。如果他认为这是恐吓或骚扰的话,那是背着良心说话。


所谓咨询也就是在你打了广告后,我通过网站留个短信息,包括我的手机给你,你也给我过电话,后来你说要和你老板商量,我就没有再接到你任何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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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30-10-2007 22:33:46 | 只看该作者
mantin我不太清楚你的律师是怎么跟你讲的,我个人建议你最好不要寄予太大希望在法律上。如果起诉的话最重要的认证点就是“客观事实”,只要对方文章里提到的事情部分或者全部发生过,那么这就是客观事实,无论民事或刑事诉讼关注的都是这个部分。形成事实的原因是你们控方向庭上解释的,但我看你的回帖,这些事儿基本都发生过,那么客观上就存在事实,不是凭空捏造的,比如没有罢工说罢工了,这是捏造,至于发生罢工的原因,并不是你们双方定罪争论的焦点,在这个事情里恐怕连举证都算不上,恶意中伤是很难被认定的。

至于hassan给你发的短消息,如果如他所说,“我发给你的就一个标题:"请不要坑害中国人",其他的有什么啊,就是转了别人的帖子”,那你从法律行为上获利的可能就太微乎其微了,这最多算个善意提醒,如果不能认定善意的话,至少算提醒,因为对方标题为原创,“请不要坑害中国人”,而不是“你们太坏了”之类的,即使他用的是直接侮辱的语言,也可以以道听途说作为解释,从民从刑的角度都很难给他定罪,这个意义上来说,如果你纠住他不放,恐怕不会有什么收获。何况从法的角度看,”请不要坑害中国人“和”请善待全人类“是没有区别的。

另外面前hassan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你的任何联系,如果你再以个人身份联系他,那他100%可以在tort名义下控告你。这种情况下,如果你还想联系他的话,最好的办法是通过你的律师来联系,否则会给自己惹来不必要的烦恼。这种代表的联系时间次数上也会有限制,另外他本人没有任何配合你调查的义务,当然你可以要求他解释他转发帖子的出处,但这并不是配合你调查这帖子事本身而是搞清你和他之前短信来往的需要,是两回事。而他告知了原帖出处后就更没有必要牵扯进来,而目前来看,原帖出处已经很明显,这时候再把他牵扯进来在庭上对你是不利的,法官很大可能会质疑你的动机。

除发帖人和hassan之外,你的另一个选择是可以考虑对网站进行法律行动,但受限于客观事实的存在,诽谤或诽谤获利都很难被认定,那载体就更不会牵扯了,即使万分之一的可能被认定你的权益受损,(我这人不喜欢把话说死,因为法律的世界里是没有绝对之说的,)那么网站也不会承担责任,因为免责条款在起作用,“网友个人主张blablabla" 这种对网站本身的法律活动的前提是freeoz是在澳洲注册的,如果是在中国注册,恐怕就更不能进行了。这点我不是很确定,有兴趣你可以咨询一下。

律师或者法律顾问都喜欢把事情搞复杂,否则怎么赚钱呢?举个例子,如果是说”在某种情况下允许“,法律上通常的说法会是这样”是不被允许的,除非不是在违背某种情况的条件下“,多了几个字,难懂了,客户也要多付钱了。

我本人主要从事合同法咨询,上面也是我个人的大概想法,写了一大堆不为别的,只因为大家都是同胞,希望你们之间能有个妥善的解决,处在法律的环境里更让我深知法律的复杂性,这不是动动嘴皮子的事情,一旦进入脱身很难。就上面我写的这点东西,需要的话可以出一个一百几十页的建议信,你的律师想必也有这样的能力,法律和良心道德无关,其实就凭你那句”如果他认为这是恐吓或骚扰的话,那是背着良心说话“对方告你名誉受损,恶意中伤也不是不可以的。原帖主发帖不管出于什么动机,说得也不全是凭空捏造,而你也在不同的帖子里解释清楚了,个人意见已经可以了。有误会解释清楚就好,所谓不打不相识,八路军和新四军还能斗斗呢,何况没见过面的陌生人呢。得饶人处且饶人,和气生财这句话是很有深意的。

真心希望诸位能化干戈为玉帛,在澳洲每天过的开心!

评分

参与人数 6威望 +68 收起 理由
Coucou + 10 你太有才了!对于动不动就拿法律来吓我 ...
梦唐 + 10 你太有才了!高,实在是高!
4ever + 20 你太有才了!
liang5215 + 10 你太有才了!
masterjunko + 1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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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30-10-2007 22:41:0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hassan 于 30-10-2007 13:03 发表
可怜我留了手机,被他们用来问话,失策啊. 而你们公司的电话是没有来电显示的.

请你不要再联系我了,我的手机都是找工作所用.

你把这事扩大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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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30-10-2007 23:00:11 | 只看该作者
想问个问题

到底是恶意中伤楼主本人还是恶意中伤楼主的公司,如果是后者,请问楼主在这个公司里面担任何种职务,是否是法人或者主要大股东,如何能够代表贵公司?为何如此激动?

如果是前者,貌似前贴说的是贵公司的事情,和你本人沾不上边。

如果我是楼主,有人中伤我们公司,我应该不会如此激动,除非这公司是我自己开的,否则偶是一个打工的,有必要这么兴师动众的吗?

kaku32这次仅仅转贴而已,提醒大家小心点而已吧,有这么大的法律责任要承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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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31-10-2007 00:46:06 | 只看该作者
DON'T WORRY ABOUT THIS " MATIN", HE/SHE IS JUST A PIECE OF SHIT, 中国人中的败类, 不需要事实, 就能看出来了!瞎炸呼什么呢, 你以为是在中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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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31-10-2007 05:42:08 | 只看该作者
怎么还不 封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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