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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政治对手被判终身监禁 前亚裔议员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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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7-10-2014 11:58:5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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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因谋杀新州工党议员约翰·纽曼(John Newman)制造澳洲第一起政治谋杀案的雪梨亚裔男子向最高法庭申请撤销他的终身监禁。
  前费菲(Fairfield)议员吴景芳(Phuong Ngo)因于1994年9月份下令谋杀他的工党政治对手纽曼,于2001年11月被判处终身监禁,并被禁止假释,本案也被禁止复审。
  法律援助律师曾代表吴景芳向新州罪犯上诉法庭提交了一份终身监禁特假的上诉申请,但遭到驳回,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但不愿意就此放弃自由希望的吴景芳又向新州最高法院提交了申请。
  资深大律师麦克·李(Michael Lee)——他曾因代表联邦职员詹姆斯·艾什比(James Ashby)对Peter Slipper提出性骚扰指控而登上媒体头条——打算辩称吴景芳是在错误的判刑体系中接受判刑的。
  纽曼于1994年9月5日在他位于卡巴玛打(Cabramatta)家中车道被枪杀,吴景芳于1998年被控谋杀。
  本案1999年的一次审理被撤销,2000年又出现陪审团意见分歧的情况。直到2001年,法庭才最终确定了吴景芳雇凶杀人的罪名,不过两名被指控开枪杀死纽曼的被告却被判处无罪。
  判刑法官约翰·丹福特(John Dunford)称,吴景芳的动机“是赤裸裸的政治野心和急躁”,他罪大恶极,只有判处终身监禁才能满足“社区对报应和惩罚的期望,并起到社区保护和震慑的作用”。
  不过,丹福特法官指出,吴景芳的案件应该进行未来复审,他很希望能设定一个“非常长的禁止假释期”,但他没有权力这么做。
  在提交给最高法院的申请中,资深大律师李指出,吴景芳是根据2000年引入了的广泛立法改变被判刑的,但他本应根据1994年,即谋杀案发生那年的法律体系来接受审判。
  刑事司法系统承认,终身监禁模糊不清的性质“剥夺了一位囚犯所有可能设定的目标和全部的奖励机制,并摧毁了他的精神”。
  根据这一点,资深大律师李认为,依法判处终身监禁至关重要,而法官决定使用这两套不同判刑体系中的哪一种来处理吴景芳的案件“具有公共重要性”。
  另外,资深大律师李还质疑法官丹福特在给吴景芳判刑时采取的“两阶段”方法——法官先调查了这起案件的性质,之后才考虑到一些可观的因素,比如说吴景芳的年龄、此前的案底和良好的人品——是否仍然正确。
  在上个月提交给最高法院的一份意见书中,检控方指出,就算法官判刑时应该采取之前的判刑体系,纽曼谋杀案的情况意味着它属于“最恶劣的谋杀种类”,除了对被告判处终身监禁外没有别的更合适的惩罚。
  法院尚未确定吴景芳的特假听证会举行日期。
  吴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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