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贞
发表于 26-4-2012 11:48:39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1:49:03
原帖由 我爱猫眯 于 26-4-2012 11:39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还木有被封干净啊;P ;P ;P
还有还有,这个ID也发了8000多贴呢。。。好等一等,等牙咬放出来再干革命。。。
猫眯有空区别的地方灌水吧。。。分分多多的。。。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0:12
??????????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0:27
:(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0:43
:( :( :( :( :( :(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0:59
:( :( :( :( :( :( :( :( :( :( :( :( :( :( :( :( :( :(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1:14
:( :( :( :( :( :( :( :( :( :( :( :( :( :( :( :( :( :( :( :(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1:5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1:53:11
梦姐,没有马甲,不要刷墙啊。。。万一你的IP段被封了,UB都有可能上不来啊。。。:lol :lol :lol
melbourner1978
发表于 26-4-2012 11:53:18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4:51
:P :P :P :P :P :P :P :P :P ;P :L :L :L :L :L :L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5:45
这也立法了??????????
原帖由 Port_1433 于 26-4-2012 09:53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梦姐,没有马甲,不要刷墙啊。。。万一你的IP段被封了,UB都有可能上不来啊。。。:lol :lol :lol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1:56:37
原帖由 melbourner1978 于 26-4-2012 11:53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ppb_50...
俺得手了。。。:lol :lol :lol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1:57:26
不过还没封IP。。。需时很长。。。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1:58:00
原帖由 Dreamhouse 于 26-4-2012 11:55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也立法了??????????
只有你想不到,没有青山做不到!:good
Dreamhouse
发表于 26-4-2012 11:58:31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good
cello
发表于 26-4-2012 12:02:47
原帖由 牧马人 于 26-4-2012 11:14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你问我为什么?我还问你为什么呢?真正负责的管理员在管理的时候,是谁拿一些细节技术问题大做文章的challenge,是谁支撑了那些想把这个公园变成公厕的人们的勇气。
说后来的管理员不代表广大论坛网友的利益,那段 ...
出于礼貌,请你先回答了我的问题再去反问。
不过顺便回答一下你的问题也未尝不可。我去challenge不规范的管理,如果有错请指出,没有错,这种修正便是有利于论坛制度和论坛的。至于后半句有诽谤和人身攻击一些人的嫌疑,我不置评。
至于第二段,是否偏帮,证据我不怕公开并要求公开,无奈请求无效。所以我很鄙夷这种一方面不愿意公开说亮话,一方面又拿着所谓机密说事的行为。况且我和你说的所谓BC都是朋友,虽然我不可能对BC所有行为都赞同。BC之间你离间成功,但请不要继续这种挑拨离间的行为。
cello
发表于 26-4-2012 12:05:12
原帖由 Port_1433 于 26-4-2012 11:26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俺得手了。。。:lol :lol :lol
我明示cello和雅瑶互为马甲,请管理员同时封我现在的IP地址段
青山
发表于 26-4-2012 12:06:02
你为何不支持全面公开?其实现在内版已经不存在了。FreeOZ解密已经在选择性地公开。为什么到现在你不支持全面公开内版呢?
原帖由 cello 于 26-4-2012 12:0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至于第二段,是否偏帮,证据我不怕公开并要求公开,无奈请求无效。所以我很鄙夷这种一方面不愿意公开说亮话,一方面又拿着所谓机密说事的行为。况且我和你说的所谓BC都是朋友,虽然我不可能对BC所有行为都赞同。BC之间你离间成功,但请不要继续这种挑拨离间的行为。
青山
发表于 26-4-2012 12:06:50
规则里规定,符合条件,也要zht集体认定才可以。
原帖由 cello 于 26-4-2012 12:05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明示cello和雅瑶互为马甲,请管理员同时封我现在的IP地址段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2:08:26
原帖由 cello 于 26-4-2012 12:05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明示cello和雅瑶互为马甲,请管理员同时封我现在的IP地址段
不着急,才封了3天ID,还不需要另外30多天才能最后完成封IP的壮举!
FreeOZ封IP第一人,舍我其谁!:lol
Port_1433
发表于 26-4-2012 12:09:15
原帖由 青山 于 26-4-2012 12:06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规则里规定,符合条件,也要zht集体认定才可以。
我强调,Cello和雅瑶互为马甲。。。
cello
发表于 26-4-2012 12:17:27
原帖由 青山 于 26-4-2012 11:36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你为何不支持全面公开?其实现在内版已经不存在了。FreeOZ解密已经在选择性地公开。为什么到现在你不支持全面公开内版呢?
我那里说过不支持半句?我没有抱希望而已。我现在明示我支持。
牧马人
发表于 26-4-2012 13:08:22
我的问其实回答了你上面的问题了。
原来A和B还都是你朋友,而当A和B一方变成语言暴力的施害方而另一方变成受害方,你所做的只是不断的要受害方宽容和原谅施害方。真要是双方都是你朋友,I do feel sorry for some of your friends。而当你有的朋友哪怕是做出违反道德底线的事儿的时候,你都可以睁只眼闭只眼,连个是非判断都不下就为其辩解开脱,I do feel sorry for some other of your friends。
公开就公开呗,我一点问题都没有,如果不是如此,欢迎投诉我毁谤。
原帖由 cello 于 26-4-2012 12:0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出于礼貌,请你先回答了我的问题再去反问。
不过顺便回答一下你的问题也未尝不可。我去challenge不规范的管理,如果有错请指出,没有错,这种修正便是有利于论坛制度和论坛的。至于后半句有诽谤和人身攻击一些人 ...
江南柴进
发表于 26-4-2012 13:33:36
靠。我的马甲没有了。求封IP。
我爱猫眯
发表于 26-4-2012 13:40:20
阿猫被禁止访问了:o :o :o
为什么
禁止发言就算大罪了吧
用的着芥末邪乎么
他也木有说神马可怕的反动的言论吧
说说又何妨
也木有威胁论坛
咋东不东就8让TZ们说话涅
请领导者们手下留情吧
:funk: :funk: :funk:
江南柴进
发表于 26-4-2012 13:42:48
封的不严实嘛。我马甲的老贴子还可以看。怎么不把所有帖子都疯掉?猪头们改策略了?
cello
发表于 26-4-2012 13:43:01
原帖由 牧马人 于 26-4-2012 12:3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的问其实回答了你上面的问题了。
原来A和B还都是你朋友,而当A和B一方变成语言暴力的施害方而另一方变成受害方,你所做的只是不断的要受害方宽容和原谅施害方。真要是双方都是你朋友,I do feel sorry for some ...
这确实是毁谤,因为在只有矛盾发生而没有语言暴力之前,你这个挑拨离间者就针对斑竹之间的建议和批评的合法言论进行涉嫌非法的恶意嘲讽,导致了后来的“语言暴力”。另外我对语言暴力本身一向持反对的态度,而不是像你说的只要求一方原谅一方,这个也有大量的帖子可以证实。
至于你说的转帖没有注明的事件,我是在很久以后才收到第一个投诉,而且第一时间通知了作者,作者立即对转载部分予以注明而且从此之后此作者在含有转载部分的帖子也都有所注明。同时我也承认作者除了文字转载还有附加劳动的其它加工,这种情况下取消过其他斑竹设的精华文章。我不认为我的处理不恰当,反而质疑那些早就知道有转载未注明问题却不提醒的人的用心。至于有整合,有引用的帖子对于转载部分没有注明转载这种行为,我觉得可以批评,但冠以“剽窃”是不准确的,而事先发现了不提醒,却收起来事后用以攻击,这种行为更令人不齿。
只是这些讨论和我原来问的问题都没有联系。为什么管理行为显著增加,处罚的人急剧增多,你却坚持妄言出现问题是“没有管理”而不是“管理不当”?我认为这是根本的歪曲事实,也是对事实上有从事管理活动的管理员的错误指控。而我认为,在没有仔细研究过成本和收益就急忙通过这种非常容易误伤的法案,是“管理不当”的一种升级,和之前的管理不当一样,会进一步损害论坛的利益。在管理违规言论方面,论坛一直有法规管理也一直在管理,这个法案除了增加很多人的抵触情绪以外,还可能被恶意利用导致论坛用户流失,而受益方面一方面不能减少违规言论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在消灭已经发生的违规言论上,相比以前仅仅是管理员操作可能简化了一点而已。用这么大的对论坛用户的代价,来换取管理员操作上的便捷,这不得不令我质疑管理员是更看重论坛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
冰翡翠
发表于 26-4-2012 13:47:02
原帖由 嘟嘟宝贝 于 26-4-2012 11:2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潘多拉的盒子从什么时候打开的,准确的说就是当前这届议事院成立之时。迅速修改基本法,出台什么保密条款,议事员补选只能在管理员中进行,到现在的封IP,全部都是恶法,而促成这一系列恶法产生的,就是你青山,拉 ...
你说青山处心积虑解散第四届议事院,请问第三届议事院又是怎样解散的呢?!
青山
发表于 26-4-2012 13:47:22
如果这个算诽谤,那么那些说管理团队有人拿钱谋私利的,算不算诽谤?要不要处罚?
原帖由 cello 于 26-4-2012 13:43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确实是毁谤,因为在只有矛盾发生而没有语言暴力之前,你这个挑拨离间者就针对斑竹之间的建议和批评的合法言论进行涉嫌非法的恶意嘲讽,导致了后来的“语言暴力”。另外我对语言暴力本身一向持反对的态度,而不是像你说的只要求一方原谅一方,这个也有大量的帖子可以证实。
至于你说的转帖没有注明的事件,我是在很久以后才收到第一个投诉,而且第一时间通知了作者,作者立即对转载部分予以注明而且从此之后此作者在含有转载部分的帖子也都有所注明。同时我也承认作者除了文字转载还有附加劳动的其它加工,这种情况下取消过其他斑竹设的精华文章。我不认为我的处理不恰当,反而质疑那些早就知道有转载未注明问题却不提醒的人的用心。至于有整合,有引用的帖子对于转载部分没有注明转载这种行为,我觉得可以批评,但冠以“剽窃”是不准确的,而事先发现了不提醒,却收起来事后用以攻击,这种行为更令人不齿。
只是这些讨论和我原来问的问题都没有联系。为什么管理行为显著增加,处罚的人急剧增多,你却坚持妄言出现问题是“没有管理”而不是“管理不当”?我认为这是根本的歪曲事实,也是对事实上有从事管理活动的管理员的错误指控。而我认为,在没有仔细研究过成本和收益就急忙通过这种非常容易误伤的法案,是“管理不当”的一种升级,和之前的管理不当一样,会进一步损害论坛的利益。在管理违规言论方面,论坛一直有法规管理也一直在管理,这个法案除了增加很多人的抵触情绪以外,还可能被恶意利用导致论坛用户流失,而受益方面一方面不能减少违规言论产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在消灭已经发生的违规言论上,相比以前仅仅是管理员操作可能简化了一点而已。用这么大的对论坛用户的代价,来换取管理员操作上的便捷,这不得不令我质疑管理员是更看重论坛利益,还是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