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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入中华民国国籍的方法~限澳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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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1-3-2011 17:53: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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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百度贴吧 记小三

依据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中华民国国籍法》之法理上的规定解释,大陆地区为中华民国固有之领土,生於中华民国领土者,即为中华民国国民,但由於两岸分裂分治,中华民国政府对全中国的治权仅限於台澎金马地区(又称自由地区、台湾地区),因为造成大陆上的中华民国国民无法办理在中华民国设立户籍,即不能认定为具备完整程序的中华民国国民,亦就是无户籍之国民。无国籍国民无须缴税、服兵役,但也无法参与中华民国政治和享受国民福利。

中华民国99年(2009年)8月19日最新修正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明白表示,国家统一之前,在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即大陆地区)上设有户籍的人民,若要赴台定居、居留,需符合以下规定、摘录部分如下:

第十六条(申请定居)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三、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
   六、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

第十七条(申请居留)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经许可入境后,得申请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
   前项以外之大陆地区人民,得依法令申请在台湾地区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商务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间最长为三年,期满得申请延期:
   一、……在台湾地区工作之大陆地区人民。
   二、……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
   经依第一项规定许可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满四年,且每年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期间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请长期居留。
……可在台湾地区长期居留者,居留期间无限制;长期居留符合下列规定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在台湾地区合法居留连续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三、提出丧失原籍证明。
   四、符合国家利益。
   内政部得订定依亲居留、长期居留及定居之数额及类别,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公告之。

第二十一条(公权之取得)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十年,不得登记为公职候选人、担任公教或公营事业机关(构)人员及组织政党;非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满二十年,不得担任情报机关(构)人员,或国防机关(构)之下列人员:……

由上述条文可得知,除了第十六条所列的可直接定居范围,其余大陆人民均需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经过:申请居留>申请长期居留>申请定居这3个步骤,方可由大陆地区户籍转换为台湾地区户籍,且需设籍满一定年数,才可为享受完整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

另外,如果想透过先放弃中华民国大陆地区人民身份,转入第三国,之后再加入中华民国国籍,则需比照《国籍法》外国人归化办法办理,摘录部分如下:

第三条(一般归化及其条件)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年满二十岁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五、具备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
   前项第五款所定我国基本语言能力及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其认定、测试、免试、收费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四条(特殊归化)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三年以上,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为中华民国国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现为或曾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为中华民国国民之养子女。
   四、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未成年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父、母或养父母现为中华民国国民者,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虽未满三年且未具备前条第一项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请归化。

………………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中华民国承认一般国民拥有双重国籍,即无须放弃他国国籍亦可加入中华民国。但倘若要担任公职,则必须放弃他国国籍。

另外,以目前的《国籍法》,若以外国人身份归化中华民国者,在一定期限内,有担任公职的限制,如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副院长;立法委员等等。需要在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


後注:持国外护照,在台湾居住五年,每年需满183天?要求可真严!OK~有无入籍澳洲的童鞋想多拿一本ROC护照的?(因为可同时拥有两本,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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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杨树 + 5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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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1-3-2011 18:03:39 | 只看该作者
没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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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1-3-2011 18:04:13 | 只看该作者
有需要这个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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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1-3-2011 18:36:55 | 只看该作者
第十六条(申请定居)

……大陆地区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直系血亲及配偶,年龄在七十岁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三、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后,因作战或执行特种任务被俘之前国军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以公费派赴大陆地区求学人员及其配偶。
   六、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难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滞留大陆地区,且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之渔民或船员。

乌尔凯西不知道是怎么弄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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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1-3-2011 20:33:1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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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1-3-2011 21:12:36 | 只看该作者
海豚兄, 拿了那个不就代表要去参加国军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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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主| 发表于 21-3-2011 23:03:01 | 只看该作者
国军现在应该是募兵制了,不用强迫徵兵。
不过,I've done my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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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1-3-2011 23:12:36 | 只看该作者
没入籍前如何待上5年呢? 比如去工作之类,像澳洲PR这样的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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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2-3-2011 11:16:11 | 只看该作者
台湾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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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2-3-2011 11:36:07 | 只看该作者
没看明白,作为外籍个人,是否中国大陆出生有什么特别的政策差别么?

依照“父母是中国民国国民”的条款?

[ 本帖最后由 青山 于 22-3-2011 12: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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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2-3-2011 11:43:40 | 只看该作者
连续5年住满180天 这要求一般人达不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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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2-3-2011 12:00:24 | 只看该作者
四、出生於中华民国领域内。

大陆算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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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2-3-2011 16:14:37 | 只看该作者
大陆是大陆,台湾是台湾。意思就是说不要掺和到一块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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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发表于 22-3-2011 16:33:19 | 只看该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太复杂,不过以后可以去玩玩。不知道消费高不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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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2-3-2011 17:06:46 | 只看该作者
文化处说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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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2-3-2011 17:22:13 | 只看该作者
马英九实在是没政治气魄。他如果放开大陆移民入籍中华民国,这些都是统派的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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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2-3-2011 17:23:28 | 只看该作者
没 兴 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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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2-3-2011 17:47:40 | 只看该作者
台湾学生现在要学“四书”了,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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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2-3-2011 19:46:55 | 只看该作者
马英九他如果放开大陆移民入籍中华民国



我要买一张机票去台湾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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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2-3-2011 20:58:11 | 只看该作者
突然想到我爷爷还算是国军共军都呆过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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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2-3-2011 22:38:22 | 只看该作者
操,至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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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2-3-2011 23:59:46 | 只看该作者
每年住半年以上连续五年这个比较难些,或者就是在台湾买个房子住三年。这个本本也不那么好拿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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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3-3-2011 00:05:23 | 只看该作者
豚哥不是说中华民国只承认单向双重国籍吗?怎么这个貌似承认双向的?到底哪个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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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西澳海豚 + 20 I have no id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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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6-3-2011 20:20:19 | 只看该作者
蒋先生搞经济还是可以的,只是仗没打赢,可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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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7-3-2011 00:03:08 | 只看该作者

中华民国确实是单向承认。就是说民国公民加入外国国籍不自动丧失民国国籍,但是他国公民加入民国国籍需要放弃原国籍。
但是这个很好回避掉的。比如可以先放弃原国籍后拿到民国国籍,再申请恢复原国籍。所以讲没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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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1-5-2012 12:33:43 | 只看该作者
第 18 條                  

在海外之大陸地區人民,符合下列情形者,得經駐外館處轉請主管機關依
本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許可後,持用普通護照:
一、已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當地無永久居留制度,須取得長期居留資格
    且能繼續延長居留。
二、旅居海外四年以上;或已在取得該居留權國家連續住滿二年以上;或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結婚已滿二年或已生有子女者。
三、有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文化、體育、僑務、宗教或人道
    之特殊考量。
前項大陸地區人民首次申請普通護照,應備護照用照片二張及下列文件: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畢後退還。
三、大陸地區所發護照影本或身分證明文件。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普通護照之效期為三年以下,護照末頁應加蓋新字戳記。
第一項大陸地區人民領取普通護照時,應將大陸地區所發護照繳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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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1-5-2012 12:35:33 | 只看该作者
第 9 條                  

向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普通護照者,應備護照用照片二
張及下列文件:
一、設有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但未滿十四歲且未請領國民身分證
      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
      本正本一份。
(三)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二、無戶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有效之出國許可證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在國內取得國籍尚未設籍定居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居留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四、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者: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二)喪失國籍證明。
前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三目、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國民身分證與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戶口名簿、出國許可證及居留證件正本,於驗畢後退還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之國民身分證,不得以臨時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身分證
明文件代替。
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申請人,由主管機關發給效期一年護照,並加註本護
照之換、補發應知會原發照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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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1-5-2012 14:35: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青山 于 22-3-2011 17:22 发表
马英九实在是没政治气魄。他如果放开大陆移民入籍中华民国,这些都是统派的铁票。


如是, 就不光是票源的问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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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1-5-2012 14:37:25 | 只看该作者
毫无兴趣。对中华民国,台湾,香港,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日本国,皆无兴趣。如果可以加入大英帝国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还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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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1-5-2012 14:4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 ryan88 的帖子

这世界上既没有大英帝国,也没有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只有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既然只对这个感兴趣,不如去找找移民英国的方式,澳洲只算英联邦,不算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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