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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凳前想取出保险的同学注意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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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30-12-2009 11:2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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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缴费按照缴费基数12%转移,共计45个工作日办妥转移手续,同时规定参保人不得退保。至此,重庆的养老保险在制度上也实现了省内省外无障碍转移对接。

今后参保不得退

在昨日的转移接续办法中有一个信息非常重要,不得退保,它意味着,目前普遍存在农民工的“退保”现象有可能一去不复返。通知这样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那么,没有达到领取条件的怎么办,会不会其缴纳的养老金就烂在账户里取不出来了?不用担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三审,其中规定,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者,可延续缴费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就是说达到退休年龄,但同时又没有满足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通过延长缴费的方式,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从中可以判断的一个信号是,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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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0 收起 理由
ericbado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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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30-12-2009 11:57:18 | 只看该作者
沙发!!谢谢信息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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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30-12-2009 17:26:13 | 只看该作者
好像说了出国定居的还是参照以前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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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30-12-2009 17:35: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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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30-12-2009 17:38: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 jackaroo 的帖子

各地规定不一样的,据说北京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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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30-12-2009 17:47:4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imov 于 30-12-2009 18:38 发表
各地规定不一样的,据说北京需要


但愿上海不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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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30-12-2009 21:42:48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国家同意的话应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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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30-12-2009 22:38:1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masterka 于 30-12-2009 12:22 发表
国家希望今后每一个人都能够通过各种方式领到养老金,真正达到“老有所养”。
, ...


我是等不到这一天的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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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31-12-2009 16:46:06 | 只看该作者
销户也没有关系,担心什么?如果你都准备好到澳洲常住,留着这个也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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