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OZ论坛

标题: 请解释一下NGO的构思与方案 [打印本页]

作者: 妮南    时间: 31-8-2011 16:46
标题: 请解释一下NGO的构思与方案
看来本次参选的同学都着重讨论一个NGO(成立非盈利性组织)问题,因为我们没有看到内版相关的讨论,不太清楚这个NGO,请哪位解释一下NGO的具体构思与方案。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16:49
http://freeoz.org/ibbs/thread-941203-1-2.html

姐姐先看看这个提案公开版的方案。有什么问题我再解答。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16:55
我觉得应该以FAQ的形式,大家更容易理解。

我做个示范吧(我问,请青山回答,大家可以发表自己的评论),大家可以踊跃提问。

1.成立NGO的动机是什么?

2.NGO是属于谁的?

3.NGO是否可能被私有化?

4.NGO如何保证财务和域名安全?

5.谁可以加入NGO?

6.NGO的会员有什么权利?

7.NGO的会员要履行什么义务?

8.NGO和FreeOZ论坛什么关系?

我先问这些,大家可以继续问。
作者: mite    时间: 31-8-2011 16:58
NGO 议院 都是超级乌托邦
青山的最爱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31-8-2011 17:05
作为一个普通的不能仅内版的坛友,我的理解如下:

- 现在域名freeoz.org属于某资深同学
- 论坛运作的费用(服务器、域名的租金等等)来自于各地的同学的捐款,应该也是放在澳洲和国内的某两个同学的私人银行账户里的
- 我们的论坛是一个公有的论坛,这个是我们始终未曾离弃FreeOZ.org的精神支柱

由此带来的问题总括一句就是,我们的精神是公有的,但是我们的“肉体”是私有的。论坛的存亡、发展完全靠上述同学的良心,什么基本法、猪头、议事员全部废话,如果任何一颗被依靠的良心没有了的话,之前那两万多人民的币就是一个糟糕例子。

要解决这个问题,就需要一个以NGO(非政府组织)的实体来带坛友去拥有我们的“肉体”,使得我们的精神、肉体得到统一。

现在主要的分歧在于。。。具体如何运作这个实体。


要解决这个问题,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17:09
标题: 回复 #5 雅瑶冬月 的帖子
嗯,你回答了我的第一个问题,动机。

如何运作这个实体,之前我们内部做了大量讨论,不过显然还不是一个能令所有人满意的方案,现在新一届的议事院的成立,我个人希望能继续完善这个方案,在多数人的共识下继续推动并执行。

希望这一届议事员能发挥集体智慧解决存在的问题。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17:10
UB不带这么玩的。。。


1.成立NGO的动机是什么?
FreeOZ本身是个公有非营利性的论坛,而从法律上,目前属于域名管理员。这对FreeOZ的长期发展,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也有一系列的管理问题,难以解决。所以我们需要FreeOZ的本质和法律地位相统一。名正才能言顺,才能使FreeOZ走上更高的台阶。

2.NGO是属于谁的?
NGO从法律上是属于全体会员的。

3.NGO是否可能被私有化?
NGO的会员入会的时候需要放弃对NGO的所有财产权利,NGO将成为一个公有制实体。每个会员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4.NGO如何保证财务和域名安全?
NGO本身是一个法人实体。有限责任(NGO破产不会找会员),可以作为实体进行诉讼和收支。作为一个实体交税。

5.谁可以加入NGO?
我们的目标是,所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愿意实名加入的FreeOZ网友。第一阶段过渡期,目前的方案是所有议事员先作为首批会员加入(议事员本身就是实名制),然后再扩展到其他网友。现在也有人提出首批会员包括所有FreeOZ管理团队成员,这个可以在新议事院成立后再讨论,看大家的意见。

6.NGO的会员有什么权利?
投票选举NGO的委员会,及根据NGO章程,做出某些重大决策的权力。

7.NGO的会员要履行什么义务?
达到NGO对会员的基本要求,这个可以在NGO成立后不断完善。可以是在FreeOZ当年的发帖量,或者其它任何大家认为有必要的条件。

8.NGO和FreeOZ论坛什么关系?
NGO是FreeOZ的法律实体。FreeOZ将从域名管理员私人名下,转入NGO名下。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17:25
标题: 回复 #7 青山 的帖子
我现在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发问,谁让你是freeoz的护法大师呢

跟进提问:
4.NGO如何保证财务和域名安全?
NGO本身是一个法人实体。有限责任(NGO破产不会找会员),可以作为实体进行诉讼和收支。作为一个实体交税。


这个回答我不满意,我想问,NGO如何能保证资金不被挪用?管NGO的人自己签名把钱和域名拐跑了,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应对这种情况?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31-8-2011 17:28
这段时间,因为很多写手的离去,论坛的人气下滑,作为老同学,老麦的心里着急,觉得应该搁置争议,先把内容和人气搞上去。。。只是在用人方面慎之又慎就好。

因为有之前的“良心”问题的教训,另外的同学不同意。。。于是又大吵起来了。。。然后加上NGO运作方式的争论。。。于是家版就很热闹了。。。

作为一个普通的同学,我投票选议事员,仅仅是以下一点

熟悉,也就是我可以充分地从该候选人平时发的帖子看出来他/她的人品。
不熟悉的不投票
熟悉的,我觉得人品有问题的,不投票。

所以,简单例子,我会同时投票给青山和老麦,虽然他们两个的观点完全不同。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31-8-2011 17:32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17:25 发表
我现在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发问,谁让你是freeoz的护法大师呢

跟进提问:


这个回答我不满意,我想问,NGO如何能保证资金不被挪用?管NGO的人自己签名把钱和域名拐跑了,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应对这种情 ...

域名跑不了的,因为不是一个物理上的存在,钱倒是很有可能。。。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17:36
NGO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如果管钱的人从NGO的账户中圈款跑路,就是贪污的刑事罪行。

域名在NGO名下,如果被人挪用,可以通过法律讨回。

但是现在钱在私人名下,挪用了我们也很难提出证据。

域名更是只能靠域名管理员的良心。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17:25 发表
我现在作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发问,谁让你是freeoz的护法大师呢

跟进提问:


这个回答我不满意,我想问,NGO如何能保证资金不被挪用?管NGO的人自己签名把钱和域名拐跑了,怎么办?有什么办法应对这种情 ...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17:37
标题: 回复 #10 雅瑶冬月 的帖子
域名也是物理存在的,如果被转移注册人,域名指向其他网址/ip,那么只记得freeoz域名的同学就找不到论坛了,这可能会给论坛带来致命打击,这比损失钱的问题可能更大(毕竟现在论坛的资金不多,所需要的运行经费也不算多)。
作者: 妮南    时间: 31-8-2011 21:10
原帖由 青山 于 31-8-2011 17:06 发表
NGO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如果管钱的人从NGO的账户中圈款跑路,就是贪污的刑事罪行。

域名在NGO名下,如果被人挪用,可以通过法律讨回。

但是现在钱在私人名下,挪用了我们也很难提出证据。

域名更是只能靠域名 ...


这点我倒是有兴趣。比如,若论坛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注册ABN成功后,就可以申请一个公司名字的银行账户,网友的捐款就可以进入公司的账号,由两个以上的议事员监督并记账。

那么,做为一个论坛,能否有资格申请注册ABN?这需要有联系地址、申请人的生日、税号等信息。

而过去的教训是,有位财务保管员私自挪用的公款,因为钱是进入他个人的账户。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1:20
NGO一样会有钱被挪用的问题。公司也一样有这个问题。
是人的问题。管理人能力不够,不要怪罪制度。
作者: 妮南    时间: 31-8-2011 21:25
标题: 回复 #14 天下有山 的帖子
也正如国有企业那样,公司资金同样也会被少数当权者挪用。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1:29
整天看着制度的人都有问题。他们的问题是没有担当责任的能力。指着制度说看问题在这里。都不看看问题其实出在自己身上。
什么所谓的基本法不够完善所以论坛搞不好,什么制度不健全所以搞不好。都是推卸责任找借口。
一个个的也不看看人家没法没制度的搞得好着呢,有法有制度的也搞得好着呢。为啥就这里不行?
大家都知道外包吧?外包是好东西啊,出点问题都指着外包的说:看!都是这个外包公司的问题。我一点责任都没有。现在Freeoz就是把责任外包给所谓的基本法了。
作者: 妮南    时间: 31-8-2011 21:48
还有一个疑问,
在国内若说要注册公司,是需要法人代表的。

在澳洲注册ABN,也是要提供个人税号、生日、公司地址等信息。假如没有一个公司manager的信息,估计这个论坛本身不具备注册ABN资格。
作者: 妮南    时间: 31-8-2011 21:50
再有一点,若真的注册了ABN了,还需要纳税申报,否则就成了空名。这个论坛又是如何盈利的?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1:51
你这个问题好办。只要有一个全权代表就可以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22:11
非营利性组织,不需要个人的税号。不过需要一个Public Officer的个人信息。

而这个Public Officer并不是法人代表,只是一个联络人,或者叫召集人。

原帖由 Rondy 于 31-8-2011 21:48 发表
还有一个疑问,
在国内若说要注册公司,是需要法人代表的。

在澳洲注册ABN,也是要提供个人税号、生日、公司地址等信息。假如没有一个公司manager的信息,估计这个论坛本身不具备注册ABN资格。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22:12
低于一定收入额度(FreeOZ短期内基本上不可能超过),报税应该是很简单的。

论坛不为盈利。

原帖由 Rondy 于 31-8-2011 21:50 发表
再有一点,若真的注册了ABN了,还需要纳税申报,否则就成了空名。这个论坛又是如何盈利的?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22:14
NGO可以在法人实体名下开设单独的帐户。论坛不成。

原帖由 Rondy 于 31-8-2011 21:10 发表
这点我倒是有兴趣。比如,若论坛作为一个法人实体注册ABN成功后,就可以申请一个公司名字的银行账户,网友的捐款就可以进入公司的账号,由两个以上的议事员监督并记账。

那么,做为一个论坛,能否有资格申请注册ABN?这需要有联系地址、申请人的生日、税号等信息。

而过去的教训是,有位财务保管员私自挪用的公款,因为钱是进入他个人的账户。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31-8-2011 22:17
在澳洲注册ABN,也是要提供个人税号、生日、公司地址等信息。 ----- 那是个人注册ABN才需要,法人组织申请ABN则需要提交该法人组织的detail.

假如没有一个公司manager的信息,估计这个论坛本身不具备注册ABN资格。  ----- 论坛法人化以后,就成为一个法人,具备了注册ABN资格


原帖由 Rondy 于 31-8-2011 21:48 发表
还有一个疑问,
在国内若说要注册公司,是需要法人代表的。

在澳洲注册ABN,也是要提供个人税号、生日、公司地址等信息。假如没有一个公司manager的信息,估计这个论坛本身不具备注册ABN资格。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31-8-2011 22:18
当然要纳税申报的。
盈利模式还需要进一步讨论(中短期内保持现有模式的可能性最大)


原帖由 Rondy 于 31-8-2011 21:50 发表
再有一点,若真的注册了ABN了,还需要纳税申报,否则就成了空名。这个论坛又是如何盈利的?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31-8-2011 22:44
NGO看起来挺好的啊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3:10
听着好像挺好。你去看我的参选贴,里面有链接的解释的帖子。
作者: 青山    时间: 31-8-2011 23:14
你那个参选帖里,都在躲避跟我讨论任何具体的细节问题。

NGO这个方案透明度很高,任何一个细节都经得起质疑。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31-8-2011 23:10 发表
听着好像挺好。你去看我的参选贴,里面有链接的解释的帖子。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31-8-2011 23:21
实在看不出来反对NGO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31-8-2011 23:22
就像你做生意就要注册公司;
开小作坊就注册个体户;
既然是非盈利组织,就注册NGO;
很正常啊。。。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31-8-2011 23:24
你看过具体方案,经过独立思考,当然会觉得没理由反对NGO了。


原帖由 fatfish_cc 于 31-8-2011 23:21 发表
实在看不出来反对NGO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23:31
原帖由 青山 于 31-8-2011 17:36 发表
NGO作为一个法人实体。如果管钱的人从NGO的账户中圈款跑路,就是贪污的刑事罪行。

域名在NGO名下,如果被人挪用,可以通过法律讨回。

但是现在钱在私人名下,挪用了我们也很难提出证据。

域名更是只能靠域名 ...


俺还有跟进问题: NGO的钱被挪用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但是这个代价很高,也许变得不可行(起诉的费用高于被私吞的费用),NGO如何在制度及管理上保证NGO的钱财不被轻易私吞?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3:36
如果真的看过了想一想当然会反对。
现在的计划是先把全部网友的论坛变成议事员们所有的一个组织,然后第二步才是把它变成部分网友所有的组织。
从第一步开始就错了。
为什么第一步要变成议事员们(或是议事院+版主+zht)所有的组织?我看到的理由是太难了,要慢慢来。或是太麻烦,要时间。那么我问你,现在觉得难,以后就不难了?现在太麻烦,以后就不麻烦了?
这个从第一步到第二步的过渡就是指望着有人去做难事,解决这个太麻烦。这个有人是谁啊?万一你过渡个十年二十年的网友们找谁说去?万一这第一步完了以后新的老板们拍拍脑门说第二步算了吧。网友们找谁诉苦?
所以我坚决反对现有的计划。现在的计划就是把论坛变成一小撮人的论坛。除非一步到位不然就是居心叵测。
作者: mason00    时间: 31-8-2011 23:38
标题: 回复 #31 ubuntuhk 的帖子
这个问题提得好,如果我们从符合政府法规的角度出发,财务帐和出纳一定有规范的,帐号开在NGO名下,取钱拿钱可能就需要法律认可的签字(也就是PO的签字或者另外一个注册时登记人的签字)。

具体的要专业人士来回答,我说这些就是提醒大家,我们光在论坛讨论没用,一定要和政府机构接触,去了解政府的要求。以我们《基本法》为基础起草的章程到底能多大程度符合政府要求,有人验证过吗?不符合要求,在议事院投票有意义吗?

我第一次看那个章程发现没有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我很怀疑这样的章程能否被接受,因为从我翻译的资料来看,管理委员会是必须的。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3:38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23:31 发表
俺还有跟进问题: NGO的钱被挪用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但是这个代价很高,也许变得不可行(起诉的费用高于被私吞的费用),NGO如何在制度及管理上保证NGO的钱财不被轻易私吞?


UB你去学习一下clive peeters怎么倒闭的。等你上庭了,判下来了公司也倒了,钱也没了。
想要挪用公款的才不管你NGO算个鸟。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23:41
标题: 回复 #32 天下有山 的帖子
我看到我家孩子现在能满地跑,但是忘不了她是从爬学开始的。不走出第一步永远不会有第二步。

当然,你要是觉得现在几个人保管域名和资金的模式,比NGO保管资金和域名更能保障论坛的公有制不变质,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作者: mite    时间: 31-8-2011 23:42
个人觉得NGO是扯蛋

是缘木求鱼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31-8-2011 23:45
说实话,我根本没看具体方案。

只是觉得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难道有比NGO更适合freeoz的非私人组织么?

不NGO怎么办,难道就任由一些人想咋整咋整?

ub所提的关于卷款逃走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根本不重要,根本不影响是否NGO。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31-8-2011 23:48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23:41 发表
我看到我家孩子现在能满地跑,但是忘不了她是从爬学开始的。不走出第一步永远不会有第二步。

当然,你要是觉得现在几个人保管域名和资金的模式,比NGO保管资金和域名更能保障论坛的公有制不变质,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


没有两步,只有一步。
我不觉得域名和资金保管问题会有任何变化。现在的人如果有诚信,换到NGO以后一样有诚信。如果是伙夫那样的人,现在信不过,变成NGO也一样。
作者: mite    时间: 31-8-2011 23:51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31-8-2011 23:48 发表


没有两步,只有一步。
我不觉得域名和资金保管问题会有任何变化。现在的人如果有诚信,换到NGO以后一样有诚信。如果是伙夫那样的人,现在信不过,变成NGO也一样。



就是啊

所以我说是缘木求鱼 没有看到论坛问题出在了哪里
作者: mite    时间: 31-8-2011 23:54
说句不好听的

就是大姑娘洗澡心态 老怕人家要看相 要来占有

也不看看怎么付长相 可能倒贴 也没有人有兴趣呢

【再这个按照青山的乌托邦搞下去 绝对不是耸人听闻】
【帖子已经是人家的零头了】
【不是搞论坛 而是延安整风 抓特务; 担心被占有。 你有人要吗 不搞好的话】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31-8-2011 23:57
要想管好钱,先要把管钱的人管好。

NGO对财务人员的要求是非常高的,第一必须有澳大利亚国籍或永居签证(证件将在NGO留底备份),第二需要在澳洲有不动产或有孩子在澳洲读书。
此外会由管理委员会根据个人人品,职业情况,家庭年收入等综合评定是否适合担任财务/出纳工作。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23:31 发表


俺还有跟进问题: NGO的钱被挪用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但是这个代价很高,也许变得不可行(起诉的费用高于被私吞的费用),NGO如何在制度及管理上保证NGO的钱财不被轻易私吞?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1-8-2011 23:59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31-8-2011 23:48 发表

没有两步,只有一步。
我不觉得域名和资金保管问题会有任何变化。现在的人如果有诚信,换到NGO以后一样有诚信。如果是伙夫那样的人,现在信不过,变成NGO也一样。


说实话,就目前论坛资金这点苍蝇肉,要是手续上麻烦一点,没有人会动那么大的心思去抢,现在用的是个人账户,很难在管理办法上提高挪用资金的难度,我很想知道NGO成立之后是否能改变这种状况,如果不能的话,真没必要成立NGO,但是如果不需要花太多代价就能实现这个目的,为何不为?

任何人都不希望论坛出现第二个伙夫,还有一点,现在论坛保管资金的同学,是顶着这种被质疑的压力在为论坛服务的,大家心安理得地接受这种服务的时候,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上考虑一下。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1-9-2011 00:01
就像上次我说的方法有很多,非要NGO?要搞NGO你就搞个像样的出来成不成?!
作者: MillerYang    时间: 1-9-2011 00:06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31-8-2011 23:48 发表
没有两步,只有一步。
我不觉得域名和资金保管问题会有任何变化。现在的人如果有诚信,换到NGO以后一样有诚信。如果是伙夫那样的人,现在信不过,变成NGO也一样。

我印象中是现在的财务保管制度,结合澳洲的税法,对财务保管员会有潜在的个人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域名保管员应该也差不多的情况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1-9-2011 00:08
既然现在已经很差了(用老麦的话说),那为什么不求变?为什么不可以走NGO?

为什么要害怕变革呢???不变革有出路么???

已经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为什么不去走呢???

就像一个人要创业,设立公司很正常,有必要去质疑公司这个制度么???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1-9-2011 00:09
管财务会对个人有影响。说不定还有税务上的麻烦。
域名我不觉得有任何问题。只要这个人可靠。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2011 00:18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1-9-2011 00:01 发表
就像上次我说的方法有很多,非要NGO?要搞NGO你就搞个像样的出来成不成?!


我不是财务方面的专家,你上次所提到trustee,我们确实也研究过,结论还是不适合,Ray是会计,他会帮忙答复为什么不适合。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2011 00:24
原帖由 fatfish_cc 于 31-8-2011 23:45 发表
说实话,我根本没看具体方案。

只是觉得这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难道有比NGO更适合freeoz的非私人组织么?

不NGO怎么办,难道就任由一些人想咋整咋整?

ub所提的关于卷款逃走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根本不重要,根本不影响是否NGO。


你对NGO的看法也是目前大多数人对NGO的看法。

至于卷款问题,说实话对目前论坛的运营不会有致命打击(论坛目前的每月Google广告平均收入大抵可以平衡服务器租金支出),但是对论坛的声誉是严重打击,你看一个伙夫事件的发生,在论坛上激起的千重浪就能看得出来。

另外,论坛在05年时发生过服务器被人劫持的事件,导致FreeOZ中断服务长达5个月之久,而且损失了N个月的帖子。这个老麦应该很清楚。

我相信没有几个人希望FreeOZ再重演类似事件。成立NGO就是希望能比较更好地解决这种问题。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1-9-2011 00:25
你的办法就是这段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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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当然有,而且挺简单。但是估计青山要的不是我想说的。
看看这个:http://www.tag.nsw.gov.au/default.aspx
trust可能是适合freeoz的东西。
只要设置猪头为trustee,然后每届改选的时候修改trustee就好。当然需要一点点手续费。估计不会比NGO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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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是:论坛目前不是实体,无法作为trust的发起人。所以这个方案不可行。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1-9-2011 00:01 发表
就像上次我说的方法有很多,非要NGO?要搞NGO你就搞个像样的出来成不成?!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1-9-2011 00:30
http://www.lawhandbook.org.au/fact_sheets/ch18.php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1-9-2011 00:30
你另外还说过: 最重要的是到银行开trust account的时候要指定要两个以上指定人签名才能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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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只能无语了---因为在澳洲,任何银行账户(甚至包括你和你老婆的联名账户)都可以设置成“指定要两个以上指定人签名才能拿钱”。以这个“独特功能”作为支持其他方案,反对NGO方案的理由,实在是...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1-9-2011 00:01 发表
就像上次我说的方法有很多,非要NGO?要搞NGO你就搞个像样的出来成不成?!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1-9-2011 00:34
就算要搞个NGO我也不反对,但是我反对两步走。必须一次性做完该做的。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1-9-2011 00:37
这个可以进一步完善方案,在初始方案里就保证第二步(扩大会员范围)在第一步(NGO成立)走完以后立即进行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1-9-2011 00:34 发表
就算要搞个NGO我也不反对,但是我反对两步走。必须一次性做完该做的。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1-9-2011 00:45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9-2011 00:24 发表


你对NGO的看法也是目前大多数人对NGO的看法。

至于卷款问题,说实话对目前论坛的运营不会有致命打击(论坛目前的每月Google广告平均收入大抵可以平衡服务器租金支出),但是对论坛的声誉是严重打击,你看一个 ...


NGO能解决这些问题当然好,即使解决不了又怎么样?
只要不比现在更差就可以了。只要解决某些管理层拉帮结派、公然骂街、互相打压,以致人员出走的问题就可以了。

这是目前制约freeoz发展的核心问题。比什么财务的问题更重要。
作者: 天下有山    时间: 1-9-2011 00:45
freeoz的性质就是一个community organization。可以用那个网页里的任何一种方法变成一个合法个体。
现在的问题不是在用哪种方法,而是如何保障网友们的利益不被侵害。
为什么不商讨一个合理的门槛。然后发一个公告,限时(比如一个月)让所有符合这个门槛的网友都来报名(给出真实个人资料)。报名过的可以投票。如果通过就成立NGO,所有报名了的都是会员。
这样不是很好吗?为什么一定要两步?给人有机可乘的机会?
作者: fatfish_cc    时间: 1-9-2011 00:51
财务的问题,服务器被劫持的问题,都是后勤的问题。

freeoz的发展,目前的局限在与核心业务不行。由于内部斗争,业务骨干流失,产品质量自然下降(好贴少),自然用户减少。

内部斗争的根源在哪里?在于freeoz的所有权没有明确说法,在于没有法制,所以有人总是为所欲为,拉帮结派互相打压。

NGO了,所有权明晰了,该建立制度建立制度,凡事按制度办。谁想当街骂人,依法处理。

有人说青山目前的基本法太复杂,无法实施。那好办啊,想办法简化就是了。

基本法复杂,绝对不是某些人拒绝法制,只想搞人治的借口。
作者: 青山    时间: 1-9-2011 05:58
这是一个尝试的过程。毕竟我们都不是律师。所以提交第一份章程上去,如果有哪些不符合要求,就回来再改再提。



原帖由 mason00 于 31-8-2011 23:38 发表
这个问题提得好,如果我们从符合政府法规的角度出发,财务帐和出纳一定有规范的,帐号开在NGO名下,取钱拿钱可能就需要法律认可的签字(也就是PO的签字或者另外一个注册时登记人的签字)。

具体的要专业人士来回答,我说这些就是提醒大家,我们光在论坛讨论没用,一定要和政府机构接触,去了解政府的要求。以我们《基本法》为基础起草的章程到底能多大程度符合政府要求,有人验证过吗?不符合要求,在议事院投票有意义吗?

我第一次看那个章程发现没有管理委员会的定义,我很怀疑这样的章程能否被接受,因为从我翻译的资料来看,管理委员会是必须的。

作者: 青山    时间: 1-9-2011 06:02
给谁有机可乘的机会?现在FreeOZ在法律上属于域名管理员私人。如果要干什么,还用NGO么?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1-9-2011 00:45 发表
这样不是很好吗?为什么一定要两步?给人有机可乘的机会?

作者: 妮南    时间: 1-9-2011 07:35
不反对NGO,可以尝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作者: 青山    时间: 1-9-2011 08:42
首先,从NGO的账户侵吞公款,这属于刑事犯罪。代价高昂。而我们要求管钱的出纳必须是澳洲公民或PR,且居住在澳洲境内。这个代价恐怕不是NGO那点钱可以弥补的。

另外,起诉费用未必高昂。只要我们有明确的证据。没有NGO组织,钱的归属在法律上就是一笔糊涂帐,追讨都很困难。说实话,我写这些话,不知道伙夫是不是正看着偷笑呢。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1-8-2011 23:31 发表


俺还有跟进问题: NGO的钱被挪用了,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但是这个代价很高,也许变得不可行(起诉的费用高于被私吞的费用),NGO如何在制度及管理上保证NGO的钱财不被轻易私吞?

作者: 老林    时间: 1-9-2011 09:26
问:你为什么那么强烈的反对NGO呢?
答:我再也没有机会搞私有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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