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OZ论坛

标题: 刚才说NGO的那个帖子被挪走了,还挨了一次警告 [打印本页]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29
标题: 刚才说NGO的那个帖子被挪走了,还挨了一次警告
那就说点难以被抓到借口警告的.

在论坛还没有走出发帖量下降的危机之前,我反对挪用人力物力去搞NGO.

这不违法了吧?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19:33
你有质疑NGO的权利,但不能信口开河地胡乱指控,下次有类似言论将是禁言处分。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34
NGO没有明确规定只做为FREEOZ的法律地位.我就有权质疑这个NGO的用途.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37
呼叫NGO的主要推动人RAY和WENDY,你对我们说过的NGO功能能不能再说一遍?
作者: 北京老刘    时间: 30-8-2011 19:38
请k猫不要太激动!

首先俺理解你的心情以及你想为论坛以及广大网友做些贡献的想法!

但有些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并不是说你认为如何就如何的。
特别是在法治社会的西方文化背景下,你来澳洲也已经3年了吧,应该 比俺清楚多了!呵呵
遇事情要先冷静想想,不要上来就某某人怎样怎样!要对事不对人的!
如果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任何建议或者意见,大家都会采纳的,并不需要以多么激烈的言辞或者打着为广大网友的旗号的。况且广大网友并不一定是如你所说所想的呢?因为个人的看法并不一定代表大多数。

做事有激情是非常好的开端,但不能不顾其他因素的。
就比如你开这个帖子之前应该好好 看看基本法里面的说明以及NGO相关文章,并不是像你所认为那样!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19:38
标题: 回复 #3 KALALA 的帖子
论坛的每一个决定都无法一定能得到所有人100%的赞同,所以我们才需要用投票来决定少数服从多数,质疑是允许的,但是只要论坛的提案投票是合法通过,即便是质疑也要执行通过之后的决议。

这是民主投票的游戏规则。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39
原帖由 北京老刘 于 30-8-2011 18:38 发表
请k猫不要太激动!

首先俺理解你的心情以及你想为论坛以及广大网友做些贡献的想法!

但有些事要以事实为依据的,并不是说你认为如何就如何的。
特别是在法治社会的西方文化背景下,你来澳洲也已经3年了吧, ...

这点同意,法律就要明文规定,否则未禁止就是允许.再结合某些人以前的发言,使我怀疑他们推动这个NGO有其他目的.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40
如果NGO明文规定只做为FREEOZ的合法地位.我不但支持还主动推动.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44
这是上次差两票未通过(但是得到多数议事员赞同)的最终NGO章程,英文版的中英对照。也是有关NGO的最后一个正式文本

请你以后发言,自己先找一下相关的记录。

http://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61171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4。Business scope of the Association is strictly limited to operating the FreeOZ Forum (www.freeoz.org) and organizing activities which are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Forum and promoting the Forum.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44
那么你现在该帮着主动推动了?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0 发表
如果NGO明文规定只做为FREEOZ的合法地位.我不但支持还主动推动.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19:45
标题: 回复 #8 KALALA 的帖子
现在通过的NGO1的条文,目的就是这个(保管论坛资金和域名,解决法律地位),所以我搞不懂你反对的理由。

至于第二阶段NGO2,大家还没有开始讨论,如果要推的话,一定也是基于NGO1中大多数会员(即FreeOZ的论坛会员代表)的共识才可能推行。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46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我就支持.怎么样?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48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呵呵,我强烈怀疑到时候有些人恐怕会说,开CLUB也是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49
这个要看大家的意见。不过目前的规定原则上跟这个基本没差别。具体文字怎么写,需要大家一起协商,这个章程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好几个人反复讨论才产生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6 发表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我就支持.怎么样?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50
好,到时候看你怎么写.只要有一丝漏洞可能导致NGO被用作其他用途,我就反对.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50
不知道你在墨尔本搞同城聚会,是否算你说得开club。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48 发表
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呵呵,我强烈怀疑到时候有些人恐怕会说,开CLUB也是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50
你一起参加写不就好了。又不是我决定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50 发表
好,到时候看你怎么写.只要有一丝漏洞可能导致NGO被用作其他用途,我就反对.

作者: 北京老刘    时间: 30-8-2011 19:51
你的激情无与伦比啊, 创业就需要激情但不能只有激情啊,是不? 呵呵

任何事都要一步一步来! 何况关系到freeoz论坛将来发展的大计呢?

在做事之前仰望星空很正确,开始做事后就要脚踏实地了!

希望ka猫为论坛做更多的贡献~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19:51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8:50 发表
不知道你在墨尔本搞同城聚会,是否算你说得开club。


我们聚会可没花论坛一分钱.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54
但是如果你用旗子,横幅。就需要论坛支持,对么?你觉得这些开销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8:51 发表

我们聚会可没花论坛一分钱.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19:58
标题: 回复 #12 KALALA 的帖子
这个我赞同:
把NGO条例加上,NGO只限于用作FREEOZ法律地位,不得展开其他任何功能.


至于青山提到的聚会用的旗子、横幅、文具等费用,我觉得可以由聚会份子钱中支出,问题不大。

希望大家了解,我们需要求同存异,才能凝聚大家的共识,进而推动论坛发展。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19:59
我个人赞同。

原帖由 ubuntuhk 于 30-8-2011 18:58 发表
这个我赞同:


至于青山提到的聚会用的旗子、横幅、文具等费用,我觉得可以由聚会份子钱中支出,问题不大。

希望大家了解,我们需要求同存异,才能凝聚大家的共识,进而推动论坛发展。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00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8:54 发表
但是如果你用旗子,横幅。就需要论坛支持,对么?你觉得这些开销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


你总算承认需要有开销了,现在是旗子,横幅,以后说不定是BBQ工具,再以后又说不定连食物都公费了.

这就是我担心的地方.合理或不合理,以你青山的嘴还不是怎么说怎么有理?如果没明确定义,引用一些对你有利的条例自己一解释,谁都拿你没辙.

别忘了,你前天刚做过类似的事.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05
你又在诽谤我。我不想这么跟你讨论问题。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0 发表
别忘了,你前天刚做过类似的事.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07
今天公费买了一套BBQ工具放家里了,美其名曰方便组织聚会,组织聚会也是发展FREEOZ人气啊.
符合: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基本法拿你一点辙都没有.这个不能靠你自觉,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08
食物公费我坚决反对。这个大家都清楚。建议你先去做做功课。

另外,你说把NGO加上那条,连旗子这些都不能从NGO中出,我赞同。没意见。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0 发表
你总算承认需要有开销了,现在是旗子,横幅,以后说不定是BBQ工具,再以后又说不定连食物都公费了.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08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05 发表
你又在诽谤我。我不想这么跟你讨论问题。


我有没有诽谤你,老顽童,嘟嘟宝贝,MITE,DREAMHOUSE,MASON等人可以作证.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10
我跟UB好像都说了。加入这条我们都赞同。这并不是我们推动建立NGO的主要问题。我答应你我跟你一起推动加入这条,你是不是就赞成NGO组织化了?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7 发表
今天公费买了一套BBQ工具放家里了,美其名曰方便组织聚会,组织聚会也是发展FREEOZ人气啊.
符合: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基本法拿你一点辙都没有.这个不能靠你自觉,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10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08 发表
食物公费我坚决反对。这个大家都清楚。建议你先去做做功课。

另外,你说把NGO加上那条,连旗子这些都不能从NGO中出,我赞同。没意见。


好,NGO除了注册费用外,不得有任何开销.注册费用仅仅包括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注册费.什么车费油费水费餐费等一律不算.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12
我不想违规暴露你所做的。你打住吧。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8 发表

我有没有诽谤你,老顽童,嘟嘟宝贝,MITE,DREAMHOUSE,MASON等人可以作证.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20:12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10 发表

好,NGO除了注册费用外,不得有任何开销.注册费用仅仅包括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注册费.什么车费油费水费餐费等一律不算.


我支持明文写进去,这本来也是大家的共识。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14
NGO管理论坛的财务,这是法律化的重要一部分。而已经有明确规定,论坛的财务只能专款专用。

至于注册费用,会有另外的专项捐款。而且你说之前,似乎从未有人想过什么车费,油费,甚至餐费。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10 发表

好,NGO除了注册费用外,不得有任何开销.注册费用仅仅包括政府和相关部门收取的注册费.什么车费油费水费餐费等一律不算.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14
NGO所有成员均为绝对义务工作,不得收取金钱,礼品,宴请以及任何形式的回报.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15
这是我所一直坚持的原则。谁违反这一条,我会坚决反对之。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14 发表
NGO所有成员均为绝对义务工作,不得收取金钱,礼品,宴请以及任何形式的回报.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15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14 发表
NGO管理论坛的财务,这是法律化的重要一部分。而已经有明确规定,论坛的财务只能专款专用。

至于注册费用,会有另外的专项捐款。而且你说之前,似乎从未有人想过什么车费,油费,甚至餐费。


现在不说,只怕以后有人想.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20:16
标题: 回复 #32 青山 的帖子
是的,我们之前讨论过,连NGO的注册费用都不动用来自论坛的捐款和广告收入,而是由管理团队另外捐款支付,这一点可以问老林,他是第一个响应并落实此项捐款的。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20
由于前天发生令人寒心的事件,所以我务求NGO相关条款每一条都是钉死,不能有任何漏洞,破绽和界定模糊的地方.
作者: RobinQ    时间: 30-8-2011 20:20
具体情况不了解, 不加评论。
但我认为制定法律时应该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理念上一个很大的不同。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21
原帖由 RobinQ 于 30-8-2011 19:20 发表
具体情况不了解, 不加评论。
但我认为制定法律时应该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理念上一个很大的不同。

非常赞同,制订法律时必须以最坏时的结果做考量,以免给阴暗小人利用.
作者: ubuntuhk    时间: 30-8-2011 20:22
标题: 回复 #37 KALALA 的帖子
...不能有任何漏洞,破绽和界定模糊的地方.


我支持,欢迎你补充合理条款,只要议事院多数赞同,大家就一起监督执行。
作者: 北京老刘    时间: 30-8-2011 20:26
卡猫老弟, 按照你的思路和逻辑,这事没时间做啦! 天天在这讨论吧!  

做任何事都不可能100%的把握,都是在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如果想的那么细,扣得那么深,等到想做到的时候,说不定连政策都变了。还做啥,得,从头再按照新的政策或者想法在讨论一边!

大方向定了 或者大多数人赞同,而且也经过精心讨论过的,就要开始 Just Do It!
在做的过程中,非常希望大家各抒己见不断完善的!
这样做出些成果后在讨论,大家的想法和思路会更开阔的!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28
原帖由 北京老刘 于 30-8-2011 19:26 发表
卡猫老弟, 按照你的思路和逻辑,这事没时间做啦! 天天在这讨论吧!  

做任何事都不可能100%的把握,都是在做的过程中不断完善的!

如果想的那么细,扣得那么深,等到想做到的时候,说不定连政策都变了。 ...

刘老哥,如果以后你有机会深入了解我们,你就知道我为什么要这么做了.有保密法限制,这事儿不太好说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31
赞同。这也是我努力推动制定各种章程的初衷和目标。

原帖由 RobinQ 于 30-8-2011 19:20 发表
具体情况不了解, 不加评论。
但我认为制定法律时应该以人性本恶为出发点,这也是人治与法治理念上一个很大的不同。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31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07 发表
今天公费买了一套BBQ工具放家里了,美其名曰方便组织聚会,组织聚会也是发展FREEOZ人气啊.
符合:4,本组织的业务范围,限于运营FreeOZ论坛,以及开展基于论坛(改成:与论坛直接相关并促进论坛发展)的活动。

基本法拿你一点辙都没有.这个不能靠你自觉,必须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


在目前制度下,我只能告诉你,以前我不会往这方面想,几天前的经历教训我,不想还真不行.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33
你如果帮忙找漏洞,我很开心。好像过去这几年,都是我在做这事。。。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20 发表
务求NGO相关条款每一条都是钉死,不能有任何漏洞,破绽和界定模糊的地方.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0:34
原帖由 青山 于 30-8-2011 19:33 发表
你如果帮忙找漏洞,我很开心。好像过去这几年,都是我在做这事。。。


你更开心的还在后头呢,经过几天前的那件事,我相信MITE,MASON,老顽童,嘟嘟等人都会帮你的.
作者: 青山    时间: 30-8-2011 20:41
如果他们真的花心思在完善法规上,我谢他们还来不及呢。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34 发表

你更开心的还在后头呢,经过几天前的那件事,我相信MITE,MASON,老顽童,嘟嘟等人都会帮你的.

作者: 北京老刘    时间: 30-8-2011 20:46
原帖由 KALALA 于 30-8-2011 19:34 发表

你更开心的还在后头呢,经过几天前的那件事,我相信MITE,MASON,老顽童,嘟嘟等人都会帮你的.



卡毛,啥事? 俺好奇心重!

不方便这里说,可以小窗!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1:03
原帖由 北京老刘 于 30-8-2011 19:46 发表



卡毛,啥事? 俺好奇心重!

不方便这里说,可以小窗!

你深参选议事员不就什么都知道了.偷偷告诉你可使不得,某些人会恼羞成怒封了我的.
作者: Ray和Wendy    时间: 30-8-2011 23:28
各位辛苦了,我需要说的都有人帮着说了,我就靠边站了。
作者: KALALA    时间: 30-8-2011 23:33
原帖由 Ray和Wendy 于 30-8-2011 22:28 发表
各位辛苦了,我需要说的都有人帮着说了,我就靠边站了。

别呀,我那个刘哥诱惑我泄露内版机密,您给他来个警告呗?
作者: coredump    时间: 31-8-2011 02:08
以前一直觉得kalala这个头像有趣,  闭着眼张牙舞爪....

没想到现实中的k猫还真就是, 什么都不看,在那想当然, 然后怒气冲冲对着脑袋里构建的假想敌玩小猫追线头的游戏

我敢打赌, 内板ngo讨论贴讨论最激烈,内容最多的几个帖子, 你从来就没有认真看过,  或许连点都没点过?

即使从心底里就想反对,咱们也应该了解了后再反对不是?  为什么要学老麦那套:  "我没看(完), 我反对"
作者: chubbycat    时间: 31-8-2011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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