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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的婚姻法,你赞同吗? [打印本页]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2-8-2011 16:59
标题: 新的婚姻法,你赞同吗?
最高法今天公布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其中一条,婚前谁付首付,房产证在谁名下,无论是否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这个房子谁的名字就归谁.另一方可以补偿共同付款部分。
目的是为了打击那些金钱至上择偶风气,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这条法律在我办公室引起了轩然大波,基本上是,男人欢呼,女人痛恨。

有人叫好,有人觉得对于全职主妇太不公平,姐妹们,你们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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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一下我发这个帖子的初衷,在我的办公室里热议了一个下午,因为个人不擅长争论,所以一直在倾听,发现最后无一不在争论中形成了两派:坏女人派,和坏男人派。
我相信大部分男人和大部分女人都不“坏”,我并不热衷于哪一方坏或者好,不赞成一棒子打死一群人,最不想听到的是你们男人如何如何,你们女人如何如何,一个群体里面总要有所区分。可是现在我发现说着说着就被绕了进去。所以我重新整理了一下思路,我最想说的是:

第一,听说这个司法解释,历时3年出台,经过了无数专家的讨论。但是,在我看来,这部法律非常粗糙,对于好多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骗婚者(请注意:骗婚者不单指女性)、出轨者(请注意:出轨者也不一定是男人)的惩罚。这个问题不能解决,再多的规定都是治标不治本。

第二,我们的社会存在很多死角,比如,个人财产不透明,行政效率低下,有可能导致很多滞后性的赔偿进行不下去。有时导致法律规定了,但在实施的时候就像一纸空文。比如面对贪污腐败,偷税漏税,虽然有严厉的法律,但是,没有相应的社会体系跟进,等于空文。在技术上可以很容易的实现,但是在现实中遇到的阻力可想而知。

第三,法律应该考虑极端的案例,考虑在正常社会制度之外的事件。比如杀人、抢劫。面对婚姻,是否也需要对一些极端的案例进行细致的分化呢?比如大家关心的骗婚现象?比如大家关心的出轨现象?可是我们的法律仅仅从表面上进行了硬性的规定,没有从根源上解决问题。那些拜金的依旧可以拜金,也有可能导致,结婚的成本更高了。

第四,女人对男人没有信心,而通过从一些媒体的网友回复,我觉得男人其实对女人也同样没信心。大家缺乏相互信任,导致了人人都想更多的获取安全感。父母那个年代,离婚者少之又少,结婚了,基本就是一辈子,我想信任应该是基础吧。

第五,这个是我听来的观点,我很赞同,拿出来与大家分享:应该设立较高的遗产和赠与税;这样年轻人与其指望父母,不如自己奋斗,老年人既可以安享晚年,又可以多消费刺激内需。同时又能遏制社会阶层严重分化的现象,即使富二代,也可以使得大家能够站在一个相对公平的起跑线上。

上面说的好多,可能与这次的司法解释无关,但是却是我觉得愤怒的根源,无关我自身的利益(因为我们都没有什么婚前财产),就是觉得当男人叫嚣拜金女人多无耻,当女人怒骂男人多下流的时候,(不是指我们坛子里的网友,而是近期在网上看到了好多人的发言,极尽讥讽和怒骂之能),我就是觉得很恐惧,不知道为什么,心情非常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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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到新闻说,新法实施以后,房产证加名字的非常多,税务部门正加紧研究如何征收“加名税”,哎,政府也来分一杯羹了。感觉有点无语。

[ 本帖最后由 Queena_Li 于 25-8-2011 11:38 编辑 ]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2-8-2011 17:05
先说我自己的看法:

我认为这个法律线条有点粗,我赞成房子谁买的算谁的,但是对于婚姻中工作能力很弱的一方,人老珠黄以后,被老公抛弃,岂不是不能活了? 也应该保护弱者的居住权。

你怎么看呢?
作者: 妮南    时间: 12-8-2011 19:10
这更说明哪怕老公收入再高,女人也要有自己的工作,不能指望男人。
作者: 妮南    时间: 12-8-2011 20:11
尽管说有的女人婚后没有好的收入,一直是靠男人养家,最终离婚落得一无所有,这是对女人不公平的。但也要看到,不少小三都是看中男人的财产,若按照新的婚姻法,小三的阴谋也会落空。

新婚姻法最公正之处:保护了男方或女方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父母婚前婚后赠送的财产。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2-8-2011 20:17
一个同事的评论:

这个新的婚姻法有利也有弊!首先保护了那些拥有资产的男女不至于在婚姻中受到另一半的剥削和不劳而获。但是弊端是既然你的房产和另一半无关,人家婚后的现金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公公婆婆住院生病急需用钱,我想另一半也不会用自己的钱善待你的家人。还有就是本以老公孩子为中心的女人,也会不在投入精力和时间,而是想办法赶紧赚钱以父母的名义买房子。那么家庭的矛盾肯定会产生。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2-8-2011 20:18
另一个同事_也是女的

这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个“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不和谐因素,是一种撕裂社会和谐的阴暗块,它助长了强势群体意愿,使弱势群体更加的弱势。从另一角度在暗示着婚姻必须门当户对,门不当户不对,弱势的一方就会更弱势。
作者: 妮南    时间: 12-8-2011 21:04
中国父母为子女买婚房这是中国特色的,你看在澳洲,除了华人、希腊人、意大利人外,欧裔父母就几乎不会考虑为子女买房,有这钱还不如自己去旅游。
作者: 妮南    时间: 12-8-2011 21:13
原帖由 Queena_Li 于 12-8-2011 19:47 发表
一个同事的评论:

这个新的婚姻法有利也有弊!首先保护了那些拥有资产的男女不至于在婚姻中受到另一半的剥削和不劳而获。但是弊端是既然你的房产和另一半无关,人家婚后的现金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公公婆婆住院生病急需用钱,我想另一半也不会用自己的钱善待你的家人。还有就是本以老公孩子为中心的女人,也会不在投入精力和时间,而是想办法赶紧赚钱以父母的名义买房子。那么家庭的矛盾肯定会产生。...


这个婚姻法只是针对离婚夫妇的财产分割作了具体规定,并不包括夫妻关系还继续存在的情况。
若是儿子媳妇住着公公婆婆花钱买的房子,那他们就应该理解为这么多年不用付租金,为什么在老人生病的时候就不掏钱?
作者: 泡沫    时间: 12-8-2011 21:18
我相信以后选择单身的知性女生会越来越多
作者: akaka    时间: 12-8-2011 22:24
原帖由 Queena_Li 于 12-8-2011 20:18 发表
另一个同事_也是女的

这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个“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不和谐因素,是一种撕裂社会和谐的阴暗块,它助长了强势群体意愿,使弱势群体更加的弱势。从另一角度在暗示着婚姻必须门当户对,门不当户不对,弱 ...

本来婚姻就应该门当户对嘛。老祖宗留下的祖训有时候是很智慧哒。
作者: 坏熊猫    时间: 13-8-2011 00:01
人类的劣根性就是为钱而打架。最好没有真爱就别结婚,结婚了就要相依为命,即使分手也别为了钱而打架。
作者: 冰翡翠    时间: 13-8-2011 00:05
保护妇女权益喊了这么多年最终出台这么一个法律条文,真是个讽刺   

这叫某些所谓“事业有成”的男人出去滚更加恃无忌惮

我们是否应该庆幸自己已经离开了那个充满奇迹却份外压抑的地方?!
作者: 冰翡翠    时间: 13-8-2011 00:08
原帖由 topguner 于 13-8-2011 00:01 发表
人类的劣根性就是为钱而打架。最好没有真爱就别结婚,结婚了就要相依为命,即使分手也别为了钱而打架。


相信当初结婚时多数人还是因为相爱而结合的,结婚时并没有想过要离婚啊,可世事难料。。。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3-8-2011 00:10
这是哪里的法令呢?

中国还是澳洲???
作者: 坏熊猫    时间: 13-8-2011 00:21
原帖由 冰翡翠 于 13-8-2011 00:08 发表


相信当初结婚时多数人还是因为相爱而结合的,结婚时并没有想过要离婚啊,可世事难料。。。

我不相信多数中国人是因为爱而结婚,他们结婚不是荷尔蒙冲动就是贪图美色、帅哥、金钱物质或是名利地位。
作者: Komodo    时间: 13-8-2011 09:44
我觉得挺好。
国内现在金钱物质至上,伦理道德丧失殆尽,多多少少结婚都带点物质因素。
女方更是把找有房有车作为必要条件,最好是嫁过去什么事儿也不干,把生养孩子都当作是给夫家的筹码,一种“我给你们生孩子容易吗,你们把全家家当都给我都是应该的”想法.就算在西方,独立女性也不会有这样的想法;而相夫教子,孝敬公婆等传统美德有几个女性还保持着?

我想抱着“大不了不过了,离婚,至少我可以分钱分房”的想法的不少。

我觉得新的婚姻法就是基于这个环境下产生的。

当然任何法律都有利有弊,如果你遇到的是男人找小三,那也没办法。

所谓一物降一物,基本泼辣物质女性都找老实本分的男人,有小三的男人的老婆基本都比较贤惠,嘿嘿

[ 本帖最后由 出国_ 于 13-8-2011 09:10 编辑 ]
作者: 妮南    时间: 13-8-2011 10:19
不少女人婚前都要求男人有房,这个新婚姻法就打破了"唯房至上”的婚恋观。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3-8-2011 10:30
这个婚姻法虽然让小三没有太多“好处”
但是最终还是助长了男性主义的抬头

无语
作者: fierysteed    时间: 13-8-2011 11:04
这个婚姻法适合以前的房子么?
就是婚前买的丈夫一个人名字的房子。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3-8-2011 11:29
标题: 回复 #16 出国_ 的帖子
那就是贤惠的老婆活该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唉.

我觉得应该保护的就是这部分人的权利.
作者: Komodo    时间: 13-8-2011 11:31
原帖由 Queena_Li 于 13-8-2011 09:29 发表
那就是贤惠的老婆活该呗?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唉.

我觉得应该保护的就是这部分人的权利.


妇联!
男人被人坑了只能吃进?保护权利的同时,也不能让心怀恶意的人转空子,法律更多是用来约束恶人,从而来保护弱者,而不是单纯从保护弱者出发.因为你保护得再好,恶人总有办法~他们都是人类精英!~只有把他们都约束死才行
再说找小三的男人也没要贤惠老婆的房子,离婚的时候女方可以要求多赔钱,因为外遇一方是理亏的,到时候怎么谈是自己的事情了。ZF动迁组也不是明码标价呢~

[ 本帖最后由 出国_ 于 13-8-2011 09:39 编辑 ]
作者: ccen    时间: 13-8-2011 11:39
这会导致了很多人结婚时会要求有房同时要改名过户,或者至少联名,这下是结婚证+房产证双证才能结婚呀,这样产权机构又可以收一笔更名费了,增加国家收入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3-8-2011 11:45
国家没有能耐调房价, 为了社会稳定,只好牺牲了一部分群体的利益.如果法律都拜倒在"大局"之下,社会只会更加不和谐.

新法明为保障男女的权益,明则是理性公平,实则只保护男人的利益,实则保护婚姻中的权益,而完全忽视了婚姻中的感情成份!理性得太很而缺乏人性!事实上的婚姻都是人性化的,感情化的,新法把人对家的情感贡献,教育贡献和赡养贡献完全忽视了!这些真爱却成了最不值钱的东西,不受保护的,而只保护财产.

新婚法或许更应该叫做离婚法.
作者: nowaybutgo    时间: 13-8-2011 12:40
女人只要心中有爱,为了爱那个男人而结婚,觉得2个人生生死死都不能分离,那一切都不是问题。
作者: SURPRISE    时间: 13-8-2011 13:09
标题: 回复 #24 nowaybutgo 的帖子
婚姻单是女人单方面的事么?
这是个有趣的论调!!!
作者: nowaybutgo    时间: 13-8-2011 13:26
原帖由 SURPRISE 于 13-8-2011 13:09 发表
婚姻单是女人单方面的事么?
这是个有趣的论调!!!


恩 ,先说女人,因为这个观点首先是女人提出的,但后来不是提到了‘2个人’吗?当然同样要求男人的,这个不用说。

看到太多的女人,稍微不顺心,动辄谈离婚,好似吃饭穿衣那么平常。

[ 本帖最后由 nowaybutgo 于 13-8-2011 13:29 编辑 ]
作者: formatc    时间: 13-8-2011 13:37
中国的?~~
作者: charade    时间: 13-8-2011 14:10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出了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还是没女方的份?这也太不公平了吧?
作者: 妮南    时间: 13-8-2011 14:41
也说明父母为孩子准备房子的做法很愚蠢,最后非但没使他们高兴,却有可能使小夫妻产生矛盾。父母为子女准备得太多也会干涉很多,一方会因为想做大孝子孝女而与另一半感情疏远。
作者: daxiao    时间: 13-8-2011 14:45
"婚前谁付首付,房产证在谁名下,无论是否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这个房子谁的名字就归谁.另一方可以补偿共同付款部分。"
没细看,光这条,没什么不好呀,赞同.
作者: 冰翡翠    时间: 13-8-2011 15:23
原帖由 nowaybutgo 于 13-8-2011 13:26 发表


恩 ,先说女人,因为这个观点首先是女人提出的,但后来不是提到了‘2个人’吗?当然同样要求男人的,这个不用说。

看到太多的女人,稍微不顺心,动辄谈离婚,好似吃饭穿衣那么平常。


现在的中国社会看到更多的是男人在外面小三小四、二奶三奶地乱搞,原配为了孩子或者经济等方面原因不得不忍气吞声。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3-8-2011 15:25
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共同创造的共同所有”这一理念。
新婚姻法也明确了:婚后即使女方不工作,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增值由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如果另一方想要取得所有权,可以与对方父母协商,达成一致后公证更名。
我认为这是个很公平公正的婚姻法。
作者: 北极光    时间: 13-8-2011 15:34
这是哪里的婚姻法?中国的还是澳洲的?
作者: 西域夕阳    时间: 13-8-2011 15:49
只能是“一声叹息”。。。。。
作者: 妮南    时间: 13-8-2011 17:56
曾有‘女大学生傍大款’一说,20多岁的女学生偏爱四十岁以上的成功男士,认为这样可以少奋斗十年。这个新婚姻法对小三是一种抑制,原配可以有权向小三讨回老公赠送给对方的财产。这样会使做小三的女人最后的结果:既赔了青春又被扫地出门。
作者: 么么公主    时间: 13-8-2011 22:51
看来独立女人都会觉得挺合适的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00:09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15:25 发表
新的婚姻法明确了“共同创造的共同所有”这一理念。
新婚姻法也明确了:婚后即使女方不工作,但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财产增值由双方共同所有。

对于一方父母为子女所购房屋,如果另一方想要取得所有权,可以与对方 ...


表面上看是比较公平,但是事实上,如果为了照顾家庭不出去工作,牺牲的却是今后的职业发展.

如果离婚了,没有能力工作,这个影响是一辈子的,并不只是婚姻的那个阶段.我觉得日本的婚姻法,比较靠谱.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00:17
标题: 回复 #36 么么公主 的帖子
唉,我也很独立,庆幸我生孩子的时机很好没有影响自己的升职和工作,也一万分的感谢妈妈帮我带孩子,
让我没有后顾之忧的工作.但我不止一次的想过:

如果当初我停下工作照顾孩子,即使是半年,我也会彻底失去竞争力.因为一旦脱节,就意味着步步都慢.
而且有了孩子,事情真的非常多,作为妈妈付出真的非常大.需要更大的勇气.

我不是很赞同这个法律.我觉得它线条太粗.完全是为了方便法官断案.所以简单粗暴.
作者: 文华815    时间: 14-8-2011 00:30
这个法律从现在开始执行,那以前的房子还是按原来的法律吧?
作者: black_zerg    时间: 14-8-2011 00:4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女人还是就是有卖身思想,觉得给人上了别人就得出钱。你反过来想,你爹妈辛苦一辈子存点钱给你买了房,你找了个老公空手就住进来了,结婚了后就不上班,混了几年再把你房子分走一半去,你乐意不乐意? 补充一下,结婚期间一起赚的钱我觉得就应该平分,这也应该没争议,但是你要贪别人婚前以及人家父母的钱,就太过了点。现在中国女性本来就是贪财得很,就是笑贫不笑娼。以傍大款为荣都指望一下就富贵,来个这条还是有积极作用的。我就看不起那些‘投身家庭’的妇女。要我一辈子就在家我真不如死了算了又不是残疾人。除非你得照顾五六个小孩那是没办法,不过那样的人生也好悲剧。

[ 本帖最后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52 编辑 ]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0:55
我是职业妇女
但是我对这个法令很不以为然

要不是女人在家里,LG可以放心出去闯荡?????

要不是因为我眷恋职场,我的LG的发展也许会更好
我是自私的
但是眼前那么多无私的女人,为了LG全然放弃自己的事业
这个法令的所发出的讯息
令人担忧!!!!!!!!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0:58
这个法令的细节我不是太明白
要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婚后LG所得
(白手起家)
那结婚几十年的LP也没有“份”吗?

要是如此就过份
要是只是一方婚前所得
那还能接受。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08
标题: 回复 #42 Dreamhouse 的帖子
婚后一方所得,计入家庭财产,由夫妻共有。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10
这样还差不多。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08 发表
婚后一方所得,计入家庭财产,由夫妻共有。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11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婚后一方创业、劳务、资本所得,属于家庭财产,夫妻双方共有。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13 编辑 ]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12
这个法令实际上非常无情,牺牲的是相当一部分妇女的权益
这样的法令一旦颁布
牺牲的是下一代
女人婚后兼顾家庭和事业是非常难的
不要说男人也在家庭中付出很多,做为一个母亲,她的付出是男人不能想象的!
这样,以后谁还敢辞职在家带孩子?或者极端点说,哪个女人还敢轻易生孩子?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14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11 发表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

就算有共同创造的理念,它不适用房价这么高的国度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14
明白了
也算公平。
谢谢。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11 发表
其实争议主要在两点:1.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归属; 2.夫妻一方的父母为子女所购房产归宿;
新的婚姻法推行了“谁创造谁所有、共同创造共同所有的”的理念。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15
婚后的都是共有的
even只有老公工作。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13-8-2011 23:12 发表
这个法令实际上非常无情,牺牲的是相当一部分妇女的权益
这样的法令一旦颁布
牺牲的是下一代
女人婚后兼顾家庭和事业是非常难的
不要说男人也在家庭中付出很多,做为一个母亲,她的付出是男人不能想象的!
这样 ...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16
标题: 回复 #46 laurel_dyf 的帖子
那婚前就与男方做好财产归属协议并公证。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23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可以这样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一方财产自然产生的增值,非双方共同创造的结果,所以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非夫妻共有,只能是财产所有方所有,但除此之外的收益,视为双方创造的结果,由夫妻共有。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24 编辑 ]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26
那房子得升值呢?

要是房子升值不属于家庭的
也是不公平。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3-8-2011 23:23 发表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想可以这样理解: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是一方财产自然产生的增值,非双方共同创造的结果,所以 ...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30
标题: 回复 #52 Dreamhouse 的帖子
婚前一方所购房子,如果没有婚前公证产权由双方所有,那么这个房子属于一方。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这套房子的增值部分属于所有权的一方,但我认为如果这套房子出租,租金应该属于共有;如果这套房子抵押后搞经营活动,经营活动的盈利部分应该双方共有。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31
我觉的这样的婚姻法是非常不公平的
因为女性在婚姻中的付出是男人不能相比的
因为养育(注意是生育并且养大)一个孩子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特别在国内,绝大多数的女性付出要比男性多的多
看看微博上的人怎么说:
@鲁国平先生:当我看到新婚姻法时,反应是气愤,悲哀。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妇女权利保障,像这些国家离婚成本是非常高的。离婚后男方不单要支付巨额离婚费,还要每个月付给前妻赡养费和小孩抚养费。如离婚房产和孩子都是归女方所有。婚姻是一种保障相濡。如婚前、婚后、离婚财产各归各。那还用结婚做什么。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33
标题: 回复 #54 laurel_dyf 的帖子
婚后财产是共有的,这点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5 编辑 ]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34
这样的婚姻法
在家庭中强势的一方更强势,弱势的永远弱势
因为房子始终是别人的,另一方无权分房
哪怕婚后数十年的共同生活,很可能一旦离婚,就是净身出户
你们想象一下这样的情形。婚前男方首付大部分,贷款一小部分
双方共同生活十几年,离婚后,女方几乎就是净身出户了
除了共同贷款的那一小部分和婚后工作的共同收入,其它她什么也分不到
那么她为这个家庭做的贡献呢?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35
个人理解
高房价下的畸形法律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37
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37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3 发表
婚后财产是共有的,这点是没有疑问的。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所以,本来就掺杂了功利的婚姻将更加功利
这样的法令不是鼓励大家,而是往更畸形的方向推动大家
以后的婚姻将更多的出现铜臭味
以后的婚前聘礼恐怕将是双方坐下来详订各种条款
把真正的爱情变成一场金钱保卫战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38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37 发表
如果想要对方的婚前财产,那结婚前做好协议并公证吧,如果对方做不到这点,那自己就要好好考虑下了。

根本就不是想不想要对方婚前财产的问题
而是要保护弱势一方的问题
如果女的很独立,那倒没什么
多考虑那一批教育程度不高,在家相夫教子的黄脸婆的权益才是真正的为民谋福利了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01:39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45 发表
女人还是就是有卖身思想,觉得给人上了别人就得出钱。你反过来想,你爹妈辛苦一辈子存点钱给你买了房,你找了个老公空手就住进来了,结婚了后就不上班,混了几年再把你房子分走一半去,你乐意不乐意? 补充一下,结婚 ...


没想到在freeoz还有说话这种水平的人.很不能理解.我记得你在别的帖子上的发言很有见地,但是,
原谅我火药味比较浓,我觉得可以发表自己的不同的看法,但侮辱性的字眼建议还是不要说了.
即使是男人,也都有妈妈和姐妹,甚至还有女儿.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41
还有一点要考虑
这个法令是否有追溯权?
若是没有还好,大家速度普及下,都签了婚前协议再结婚
若是有追溯权
那惨了,那些分不到房没有保障的结婚十几年在家相夫教子的黄脸婆们
做好准备净身出户吧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42
标题: 回复 #59 laurel_dyf 的帖子
其实现实中人们都在这样做。
婚姻本来就是感情、自然(身体)、文化、经济、社会地位等各个因素综合权衡后的产物。
凡事先说在明处,总比双方认知误差导致婚后拉扯不清好。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43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14-8-2011 01:38 发表

根本就不是想不想要对方婚前财产的问题
而是要保护弱势一方的问题
如果女的很独立,那倒没什么
多考虑那一批教育程度不高,在家相夫教子的黄脸婆的权益才是真正的为民谋福利了

考虑下在国内的环境中
一个教育程度不高,与社会脱节几年,没有房产带个孩子的女人
再嫁几乎没有可能性
是不是连生存都不让人家好好的生存下去了?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44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42 发表
其实现实中人们都在这样做。
婚姻本来就是感情、自然(身体)、文化、经济、社会地位等各个因素综合权衡后的产物。
凡事先说在明处,总比双方认知误差导致婚后拉扯不清好。

你说这些始终都是建立在双方都有一定的教育程度的基础上
实际上,在社会中,很多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连婚前如何保护自己都不知道
理论上似乎很合理,现实社会中,没有实际操作性,更别说能符合社会客观事实了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45
所以房子要是婚后买
就没有这个问题
还是家庭共有了
对吗?


原帖由 Dreamhouse 于 13-8-2011 23:26 发表
那房子得升值呢?

要是房子升值不属于家庭的
也是不公平。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46
标题: 回复 #60 laurel_dyf 的帖子
这些是应该重视的。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01:47
原帖由 Dreamhouse 于 14-8-2011 00:58 发表
这个法令的细节我不是太明白
要是所有的资产都是婚后LG所得
(白手起家)
那结婚几十年的LP也没有“份”吗?

要是如此就过份
要是只是一方婚前所得
那还能接受。


如果一方全款,那没什么好说的.该是谁的就是谁的.
但一方首付,双方共同还贷,房子还是首付方的.如果确实是共同还贷的,
另一方视情况给予补偿.但是是否需要举证呢?如何举证呢?没说.我觉得共同还贷应该给予另一方一部分产权.
不然的话,你住在另一方的房子里,完全没有归属感.因为这个房子跟你没关系,即使你还了贷款.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48
原帖由 Dreamhouse 于 14-8-2011 01:45 发表
所以房子要是婚后买
就没有这个问题
还是家庭共有了
对吗?



问题是国内的环境下
就没有房子婚后买的习俗
这样的法律,实际中不可操作,没有实践意义
就是一个非常倾斜保护强势群体的条款
或者你要说它能起导向作用那也勉强了
不过法律一般只有滞后性,不能带有前瞻性
因为你不能预测社会能向什么方向发展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48
标题: 回复 #66 Dreamhouse 的帖子
是的,婚后所购房产当然由双方共有。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1:49

要是只是付了首期
婚后才付清的

没有理由妻子没有份!!!!!!!!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49
标题: 回复 #68 Queena_Li 的帖子
这个确实应该出台实施细则。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53
这就是个杯具法令
在高房价下保护强势群体的手段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55
其实也打击了婚姻插足。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1:57
一些婚姻插足是有很强的利益动机的,如果对方财产很可能与自己无关,那么插足的动机也会大为减弱。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1:58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01:55 发表
其实也打击了婚姻插足。

打击婚姻插足完全可以用别的手段
比如因小三离婚的
在另一方能举证对方过错的情况下
可以判断过错方净身出户
这一法令还有时效性,比如离婚后两年均有效果
只要非过错方在离婚后两年仍然可以举证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系中犯错
依然有效,可以追回财产
或者其他更有效果的办法
没必要牺牲这样一批群体的利益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02:00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2004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也明确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black_zerg    时间: 14-8-2011 02:0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呃,我说的可能直接了点,但我真的觉得多数女孩子都不把自己作为和男人一样平等,可能能力会欠缺或者说在社会上发展也不容易,所以就很想去依靠男人。我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就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听了太多的 ’要是你XXX, 那我跟你在一起干什么之类’的话,让我觉得女的都没啥用。你要是觉得那个条款不公平,你就不要放弃工作好了,你可以要求男的也照顾家庭啊。实话实说可能我太理想主义,现在的人从谈恋爱开始斗志斗勇,真有点事情立马想的都是自己的利益。实在是难看了点。如果不能同甘共苦,还不如来个君子协定什么都分得清清楚楚。我为什么说‘卖身’其实就是顺着你的逻辑说的,你觉得如果女孩子跟人家好久然后离婚了还拿不到人家婚前财产,就亏了是不是? 那就说明你就觉得这女的是一直在‘投入’是指望以后从男的那里领养老金的,现在拿不到钱了就不合理不是么.我同意可能女孩子需要保护自己,但还是觉得这种形式悲哀了点。

[ 本帖最后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2:13 编辑 ]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02:06
你有孩子吗?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00 发表
呃,我说的可能直接了点,但我真的觉得多数女孩子都不把自己作为和男人一样平等,可能能力会欠缺或者说在社会上发展也不容易,所以就很想去依靠男人。我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就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听了太多的 ’要是你 ...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2:10
婚姻其实是一个很私人的东西
我们只能用法律去规定财产这些看的到的东西
但是在婚姻中双方的付出谁也不能衡量,尤其不能用自己的标准去衡量
不能单纯的说某某就是图财产或者什么
不排除确有其事,但是真的不好一刀切
只能说法律应该要保护弱者的权益,尽量面面俱到
这样的条款,太粗糙,太大意,等着看司法解释
希望司法解释能填补漏洞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2:13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2:00 发表
呃,我说的可能直接了点,但我真的觉得多数女孩子都不把自己作为和男人一样平等,可能能力会欠缺或者说在社会上发展也不容易,所以就很想去依靠男人。我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就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听了太多的 ’要是你 ...

其实不是说女性不把自己作为和男人一样平等
而是双方不同的生理特征决定了她不能平等
而且你要首先看周围的环境,如果是在澳洲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符合实际的
但是你放在国内这样的你口中要求女性自己要把自己放在平等的位置上
它没有现实意义呀
因为在国内的环境下,现实决定了不能平等
从各方面都平等不了
离婚的女人比离婚的男人更受歧视这个不用说
就单说生育孩子,不讲养育
女人要付出的就更多了
凡此种种,不得不说男女无法平等
作者: laurel_dyf    时间: 14-8-2011 02:15
最后讲一点个人观点
其实很多赞同这个法律的人,都是假定双方都是高层次的人,都有相当程度的教育,懂得如何保护自己
但是在实际中,这样的人占总人口的百分之多少呢?
法律应该以弱者权益为先
作者: black_zerg    时间: 14-8-2011 02: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其实这个是看人的不是看地方,强势的女人那里都有。我周围的有几个孩子的职业经理多了去,没孩子或者就一个孩子就作为理由蹲家一辈子的也多得很。 个人偏好了,有的男人喜欢小女人,小鸟依人。对于我来说我宁愿说所有家务对半分,有孩子后所有艰难欢乐也都希望一同分担。同时两人都有自己的事业和兴趣,我认为这样才是真正的一同经历人生。 回到这个话题上说,可以看出实际上很多女同志现在对家庭关系并不是很自信,就希望用经济来捆住老公一辈子,让他要走也得一无所有,这样他就是想分也没钱分逼着他凑合过一辈子。唯一的一段人生过成这样实在有点无味。我绝对不是劝女同胞要放弃权利这跟我也没啥关系,只是对这种悲剧表示伤感。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10:18
男人果然是很多种。

我的LG巴不得我在家里不上班
他认为一个完整的家庭,就是要男主外,女主内
孩子好好带,他就能好好冲
但是,我就是那种非要工作不可的女人
结果,我们生活最大的矛盾是我职业妇女的角色。

我不知道我为什么非要工作不可
也许是喜欢自己的工作,也许是喜欢赚钱,也许是童年阴影

但是,这确实是我婚姻中一个绊脚石

我觉得你一定没有孩子,
有了孩子你才会知道,一个孩子需要多少时间,精力,心血去把他/她养大
我们这个双薪家庭,钱是赚到了
但是就凭着LG的工作,
一年四季,世界各地到处出差
我就觉得愧对我的孩子
我不曾自己好好地为他准备一顿学校午餐。

目前,我正朝着返回家庭的路上
积极在孩子十岁以前,退休
结束我二十年的职业生涯

我已经错过他的童年
我不想连他的青少年也错过

对此,我的LG给予我最大的肯定与支持
他觉得全职妈妈最美丽。

男人果然是很多种。

--------------------------------
再问一次
你有孩子吗?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26 发表
其实这个是看人的不是看地方,强势的女人那里都有。我周围的有几个孩子的职业经理多了去,没孩子或者就一个孩子就作为理由蹲家一辈子的也多得很。 个人偏好了,有的男人喜欢小女人,小鸟依人。对于我来说我宁愿说所有 ...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10:22
不过,生活经济状况前提
要是需要两人工作,
而女方坚持在家也许会给男方太多压力确实是不好
但是
要是谁要是全然否定全职妈妈的辛劳与付出
我就跟谁急

带好一个孩子不容易啊。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0:26 发表
其实这个是看人的不是看地方,强势的女人那里都有。我周围的有几个孩子的职业经理多了去,没孩子或者就一个孩子就作为理由蹲家一辈子的也多得很。 个人偏好了,有的男人喜欢小女人,小鸟依人。对于我来说我宁愿说所有 ...

[ 本帖最后由 Dreamhouse 于 14-8-2011 08:23 编辑 ]
作者: 冰翡翠    时间: 14-8-2011 10:53
国内流行财产转移,那么弱势一方势必更弱势,这个婚姻法出台前都不乏女方带着年幼小孩几近净身出户的情形,新婚姻法后景况恐怕更凄凉,话说某些男人冷血起来可是非一般冷血。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10:59
是啊

有法律保障的时候
都已经有那么多女人吃亏了
再来这个法令
实在另人费解???

小三问题不是这样解决的好不好!


原帖由 冰翡翠 于 14-8-2011 08:53 发表
国内流行财产转移,那么弱势一方势必更弱势,这个婚姻法出台前都不乏女方带着年幼小孩几近净身出户的情形,新婚姻法后景况恐怕更凄凉,话说某些男人冷血起来可是非一般冷血。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1:07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2:00 发表
呃,我说的可能直接了点,但我真的觉得多数女孩子都不把自己作为和男人一样平等,可能能力会欠缺或者说在社会上发展也不容易,所以就很想去依靠男人。我认为两个人一起努力就是很美好的事情,但是听了太多的 ’要是你 ...



女人没有非要拿人家的婚前财产呀.我们讨论的是婚内的财产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唉.我的逻辑是说,婚前的没问题,该谁的就是谁的.
婚后的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比如共同还贷后,没另一方什么事.

顺着我的逻辑如果能得出,女人非要依靠男人,我觉得挺奇怪的.

再者,上面的姐妹说的,您有没有小孩呢?我也挺好奇的.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1:11
还有一个问题:

既然谁出的首付算谁的,那现在都限购了.一个家庭只能买一套房.另一方就相当于失去了买房的资格,
这样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的权利呢?
作者: black_zerg    时间: 14-8-2011 11:20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我是没孩子啊,不过等我有孩子了,我就希望在家带孩子,让老婆去工作。我觉得带孩子太艰辛了,我作为一个男人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当然我就要牺牲我的事业但是我觉得这牺牲是值的,这就是我人性的伟大。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1:21
老公说我近几天比较激动.他不能理解,说这个事情跟你又没有关系,我们都是婚内的,婚前的咱们两又没有啥.

我反问了一句,我说假如你女儿将来结婚,男方付个首付,你闺女跟人家一起还,最后还都是人家的.

然后他接着问:那如果一方完全用自己的钱还房款,然后借了债去生活,将来离婚了,房子归那个人,
这个债务反而应该两个人平摊吧?

我说:恩.

他想了想说:老婆,我们给宝贝买个房子吧.我们出首付.
---------我闺女才两岁.
作者: Dreamhouse    时间: 14-8-2011 11:27
大力支持一下
只要你和你的LP说好,没有什么不可以的。

我不介意我出去工作,LG留在家里
事实上,我身边有些人就是这样

但是,我LG也坚持外出工作
而且他比我会赚钱好几倍
所以,我们就一直僵持着。

反正一个家,要两边协调
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

等你有孩子,你才知道带好一个孩子有多辛苦。

当然身边也有人,又工作又把家庭打理得很好的
我管那些女人叫super mom
不是每一个女人都能做到的。

我自己绝对做不到
要是做不到硬要做
我叫那是命苦!!!!!!!

原帖由 black_zerg 于 14-8-2011 09:20 发表
我是没孩子啊,不过等我有孩子了,我就希望在家带孩子,让老婆去工作。我觉得带孩子太艰辛了,我作为一个男人应该负起这个责任。当然我就要牺牲我的事业但是我觉得这牺牲是值的,这就是我人性的伟大。

作者: 艾瑞克    时间: 14-8-2011 11:43
好多是道德层面上的东西,靠法律是没办法做到公平公正的。
作者: black_zerg    时间: 14-8-2011 11:4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得,说个实在的: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不要婚前买房子就好了,你看这里谁婚前买房子,一个人买房那不是有病么。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11:43
标题: 回复 #91 Queena_Li 的帖子
关于男方首付、婚后双方还贷然后离婚的情况,对于女方的补偿标准会有实施细则出台的。
现实中的首付有很大差异的,有的是百分之十,有些是百分之六十。

[ 本帖最后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11:44 编辑 ]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1:51
如果能明确一点就最好了,就怕法律说了一回事,实际操作很难举证.

那样就很麻烦了.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1:55
恩,是啊,

国内有一点比较讨厌,就是啥都跟户口有关系,假如没房,户口没法落,孩子没法上学,
各种社会保障受影响.甚至办点啥事都得回老家去办理.

如果没有这些个乱起八糟的,房子不房子真没啥意义.
作者: diamond168    时间: 14-8-2011 11:57
标题: 回复 #94 black_zerg 的帖子
其实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明明白白地解决。
如果女方觉得未来需要男方的婚前财产做保障,那么婚前做好协议完成公证即可;如果无法取得协议,女方就再考虑是否结婚。

生活中,不论是亿万富豪的婚姻,还是贫穷百姓的婚姻,但凡婚姻,都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感、身体、经济、文化、家庭、社会地位等诸多因素,哪有婚前不比较的? 哪有婚前不权衡的?
这些关于婚前财产的司法解释,不过是让暗中的计较明白化了而已,不过是让双方有话说在前面而已,不过是让双方觉得有必要就婚前公证而已。如果婚前没法就经济问题取得一致,那结婚干什么?  

所谓弱势群体不懂得保护自己一说,我认为新的婚姻法解释恰恰提醒了弱势一方注重自己的权利,婚前的协议避免了婚后强势一方私下转移财产的必要。
作者: joakay    时间: 14-8-2011 12:03
我觉得大家应该考虑到一个问题,新法修改的依据是什么
我认为肯定有客观的数据表明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例中,婚姻中一方通过离婚以很小的代价获得了很高的财产分割收益,而另一方可能不是犯错方,但却因为是主要出资方,要额外付出巨大的财产损失。
所以,我认为立法机构肯定不是拍脑袋或有意偏袒某一方而修改了此法,而是因为上述情况大量出现,为和谐社会而作此修改。
要谴责或叹息的应该是这个道德水平江河日下的社会。
作者: Queena_Li    时间: 14-8-2011 12:18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14-8-2011 11:57 发表
其实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明明白白地解决。
如果女方觉得未来需要男方的婚前财产做保障,那么婚前做好协议完成公证即可;如果无法取得协议,女方就再考虑是否结婚。

生活中,不论是亿万富豪的婚姻,还是贫穷百姓的婚 ...


可我觉得同样的,怕骗婚的也可以婚前协议好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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