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20:39 发表
经青山证明议事院已经知道成立NGO是资产转移,而且是牺牲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行为。
成立NGO的过程是把共有论坛转为议事员们的论坛。此事的得利益者是议事员们。把公产变成他们的私产。所有投赞同票的议事员都有利益冲 ...
原帖由 天下有山 于 24-5-2011 20:42 发表
青山你不要出来自我辩护。我知道你是法盲,而且说一套做一套。
我只要按照弹劾手续来走一遍。虽然这个所谓的基本法本身也不受法律保护,也是你这个法盲自己搞出来的。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20:58 发表
你弹劾我无所谓。不过你这个属于胡说八道。
NGO注册是从法律上,把属于域名管理员个人的所有权,扩大到议事院,再扩大到全体网友的一个过程。
现在从法律上FreeOZ就是域名管理员的私产。要扩大到法律上承认的网 ...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4-5-2011 21:10 发表
法律上FreeOZ就是域名管理员的私产?
域名管理员就是域名管理员, 是大家托管给他的。法律知识补充一下:谁说法人代表就是一个公司的最大股东呢?
再说了,真有哪个域名管理员想挟持这个论坛么?论坛真有这么多地 ...
原帖由 青山 于 24-5-2011 21:12 发表
谁托给他的?有合同,有契约,有签字么?委托的主体是谁?
FreeOZ历史上,域名管理员,技术员挟持论坛的事情你以为没有?你自己去看历史,问问老人们。靠法律能拿得回来么?
原帖由 老顽童 于 24-5-2011 21:34 发表
发生这么多事情,我这个当了几年议事员的都不知情,那这个五猪头和议事员制度太暗无天日了吧?
那NGO还是这帮人,连所有权都拿下了,那我等岂不是更加蒙在鼓里?
不行,议事员看来以后可以跟着NGO吃香的,喝辣的 ...
原帖由 mite 于 24-5-2011 21:54 发表
那个基本法 不完美 需要完善
今天的基本法 也不是已经完美了 问题也很多 需要完善
简单 和 复杂: 现在看 各有好处
不能凭你自己的个人喜好 就下结论
是对其他人的不尊重
原帖由 mite 于 24-5-2011 22:03 发表
目前版本的基本法也没有能留下老大为 CELLO PAL2002 UB ANA这样的管理员人才
相反让做事的人心力交瘁 铩羽而归
那我是不是也说目前的版本很糟糕啊
规则可以是好的规则
但是具体的做法也很要紧
譬如你 胡乱逻 ...
原帖由 mite 于 24-5-2011 22:03 发表
目前版本的基本法也没有能留下老大为 CELLO PAL2002 UB ANA这样的管理员人才
相反让做事的人心力交瘁 铩羽而归
那我是不是也说目前的版本很糟糕啊
规则可以是好的规则
但是具体的做法也很要紧
譬如你 胡乱逻 ...
原帖由 mite 于 24-5-2011 22:19 发表
006年之前怎么了 不就是你是05年11越来的
就要把之前说得一无是处
我觉得那个时候有问题
但是合作的氛围还是 通体不错的
比现在的做事情的反而错 做事情的反而被人抓特务好
ANA 是还在讨论 主要批评你的做法
UB呢 为什么离开? 谁是压倒他的最后一根稻草?
PAL呢 你怎么不说
老大为呢 你怎么不说
私人背景10%的原因而已









原帖由 diamond168 于 27-5-2011 00:14 发表
问论坛法律人士一个问题: 按现实法律,本论坛现在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的? 或说谁可以依法终止本论坛运转? 是域名持有人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吗? 怎么没人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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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不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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