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3WU 于 27-8-2010 14:54 发表
不明白你说的时效性是指什么。
Bridge Visa A 当你离开澳洲的时候,就已经自动失效了。
现在你也只能申请旅游签证了。 你的中介说的对,在申请旅游签证的时候说明你的目的是等 onshore PR 的结果, 自己 ...



一下自己。。。

原帖由 3WU 于 28-8-2010 16:12 发表
如果移民局给出 没有8503 的 any substantive visa , LZ 就有资格onshore 申请任何其他签证。
关于LS 说的“而是676签证不符合移民法885的前提条件”。现在不存在676 申请885的情况。现在是关于如何 “To re-enter Australia for finalisation of their GSM visa application ”。当然移民局会不会因此 reject 885 申请还是未知。
原帖由 nilei 于 28-8-2010 16:54 发表
我已经解释的很清楚了,“no further stay”条件根本不重要,而且稍微有点常识的都知道,不少情况下这个no further stay条件只要去移民局谈谈,就能立刻取消掉这个条件。就如同bvc去移民局谈谈就能改成bva,把不能工作这个条件去掉。
原帖由 TtiGeR 于 28-8-2010 17:21 发表
这个说法不正确。8534如果申请GSM的话可以豁免,但豁免8503是非常难的,一般除了突然出现急重症,居住国战乱等极端情况,鲜有豁免的。
技术上来说,楼主的情况符合Replacement of a ceased bridging visa情形 ...
原帖由 TtiGeR 于 28-8-2010 17:43 发表
也不能这么说,恢复BVA的流程远比申请BVB复杂,往往还要找到个好的注册移民代理/律师,因为是特殊情况,所以移民局前台,接线员,或者各国领馆签证处都很容易给出错误的答案,所以恢复BVA的代价远比申请BVB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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