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贴:婚姻法新解南京第一案:丈夫出轨妻子失一半房产
出处:http://news.sina.com.cn/s/2011-08-18/133923012302.shtml还有比这更巧、更悲剧的离婚案么?8月8日星期一开庭时,妻子朱女士一方的委托律师还在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条款主张丈夫高先生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有妻子一半,可过了一个星期,就在一审判决下达前的周末,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突然落地,于是那套婚房与朱女士半点关系都没有了。
庭审时确认丈夫曾两次出轨
2007年4月,朱女士和高先生通过公司内部的网络相识,而高先生对朱女士的欺骗从恋爱时就开始了。先是高先生隐瞒了自己曾有一次婚姻的历史,把朱女士从家乡武汉骗到南京与自己同居,2008年9月两人领取结婚证后,朱女士又突然收到了小三发来的短信,小三称自己是高先生的同事,已经怀上了高先生的孩子,而且决定生下这个孩子,希望朱女士能成全她的孩子,主动和高先生离婚。理亏的高先生当时悔过态度诚恳,加上父母的劝阻,朱女士第二次忍了下来。
朱女士怀孕后,又在高先生的衬衫里发现了一条女士丁字内裤,高先生再次承认自己吃了窝边草,和另外一个同事关系暧昧。对于两次出轨经历,在高先生2011年4月20日写下的保证书里可以得到体现。虽然朱女士两次原谅了丈夫对婚姻背叛的行为,但之后确认当初的小三确实生下了高先生的儿子后,朱女士彻底失去了对婚姻的信心,继而委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婚姻专业律师张磊起诉离婚。
一周过后丈夫态度天壤之别
8月8日下午,六合区法院沿江法庭,面对自己亲笔书写的保证书,高先生在开庭时强硬地辩称这是夫妻开玩笑写下的,称这是妻子朱女士对自己的侮辱与诽谤。不过法庭是讲证据的,主审法官在庭审总结时谈到,高先生在婚后的两次出轨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直接原因,高先生应承担婚姻破裂的全部责任,当庭给予批评。并将在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充分考虑到高先生的过错及朱女士将女儿带在身边的实际情况。
离婚诉讼中朱女士要求分割的主要共同财产是两人的婚房。该套房产是高先生父亲出资,在高先生婚前购买的一套二手房,但因为种种原因,产权证在婚后才办理完毕。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子女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指明,一半视为对小夫妻双方的赠与,朱女士也就是根据该条规定,主张两人的房屋有自己一半。
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不难看出,主审法官就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该条规定在审理案件。朱女士已经看到了法院支持其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的胜诉希望。
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判决,本计划放一周时间给原、被告夫妻再考虑一下,如果有和好或者调解的可能性那么最好,也是留给高先生的最后机会,当时高先生也委托了律师出庭,知道自己房产一半不保,遂一改开庭前“不商量,法庭见”的态度,主动发信息给妻子朱女士,称一切都是他的错,实在对不起,他将尽能力筹钱给朱女士,希望朱女士看在女儿的面子上不要和他做仇人。
没想到就在这最后一周的星期五,即8月12日,最高法院毫无征兆地宣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天(8月13日)实行。
于是张磊律师收到了高先生发来的短信,这一次的短信语气很平淡:“请转告朱女士,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打官司的婚房是我的个人财产,和她无关。”
完全相反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张律师表示,在我国,产权人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以房产局登记产权到个人名下的时间为准,因此就本案来看,即便高先生父亲出资的时间是在高先生和朱女士结婚前,但高先生取得产权证的时间是在他和朱女士婚后,因此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前,在高先生的父亲没有书证表明自己明确赠与儿子一方的前提下,该套房产仍可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朱女士在离婚时就有权分割该房屋产权的一半。
可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突如其来让朱女士一下被打懵了,而原本应吐出一半产权的高先生好像中了大奖一样,态度一下变得强硬了起来。毕竟本案还没有判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本案具有约束力,假如已经判决,但只要还没有生效,高先生上诉一样可以扳回来。虽然高先生在婚姻中过错明显,但既然婚姻法新规将这套房子排除在了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就算法官再同情原告朱女士,也不可能违法将房屋的一半判给她。本案一旦一审判决,很有可能成为婚姻法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funk: :funk: :funk: 唉,真是悲哀.可恨的男人,可怜的女人.
还能说什么呢.法律一棒子打死了一群人. 不知道顶这条法律的人
看了这个案例有啥想法
为这个女人不值 继续顶新法:lol
女方超过18岁了吧,遇人不淑自己也不是没有责任.有了孩子,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房子是男方父亲买的,结婚不到三年就想分一半?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14:51 发表 http://bbs.freeoz.net/ibbs/images/common/back.gif
继续顶新法:lol
女方超过18岁了吧,遇人不淑自己也不是没有责任.有了孩子,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房子是男方父亲买的,结婚不到三年就想分一半?
同意。
这个女人是很可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已经啃老啃了四年,又不是自己创造的财富,就不要多想分老人的财产。想些办法找老公出轨证据吧,让法庭多分些补偿。 原帖由 Xiaoping 于 20-8-2011 16:16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同意。
这个女人是很可怜,“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已经啃老啃了四年,又不是自己创造的财富,就不要多想分老人的财产。想些办法找老公出轨证据吧,让法庭多分些补偿。
按照新的婚姻法。。。
老公出轨不出轨,跟财产无关了。。。
因为首付不是这个女人出的,产权至始至终都是男方的了……
这才是最大的悲哀吧
一声叹息
[ 本帖最后由 laurel_dyf 于 20-8-2011 19:32 编辑 ]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14:51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继续顶新法:lol
女方超过18岁了吧,遇人不淑自己也不是没有责任.有了孩子,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房子是男方父亲买的,结婚不到三年就想分一半?
问题是……
婚后共同财产很难分
原来可以分财产这一条,使得男人有所顾忌,出轨的成本太大
也许女人可以为孩子争得一份财产
现在好了,男人根本无所谓,出轨成本这么低
嘿嘿,将来出轨的多咯~~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14:51 发表 http://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继续顶新法:lol
女方超过18岁了吧,遇人不淑自己也不是没有责任.有了孩子,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但房子是男方父亲买的,结婚不到三年就想分一半?
恩,怎么说呢,她自己要承担责任.但她是受害者也没错.
就像什么情杀,骗婚等等(当然例子有点极端,但我想道理相似),也不能就说遇人不淑.法律还是要保护受害者.
这个案例中的女人,应该受法律的保护,并不意味这她非要丈夫全款的房子.法官可以选择共同财产向弱者倾斜.
但-----我想说的是,法律是讲究证据的,第三者这种事情,举证本就很困难.恐怕受害者维权的成本会很高.还会面临一个未知的结果.
在中国这么一个执法难的社会,或许只有房子,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就在那里,难以被转移,相对透明,容易举证.相对容易得到保障.
不管怎么说,这种悲剧没有赢家,男方这样的卑劣性格,估计也难以获得幸福.不过,他显然更有保障罢了 估计这个法令是用来保证富人的利益的。
哎!看来女人不自强不可了。
回复 #9 Queena_Li 的帖子
好吧,就事论事.保护自己首先是自己的责任,其次才可能是法律.女方在领取结婚证时就发现男的有小三,小三还怀上了要把孩子生下来,都这样了,女当事人还要继续走下去?偷腥这种事和赌博吸毒一样,有一就有二,也就是说"伤害"她的除了她老公还有她自己,所以我不认同'受害者'一说.当时他们还没孩子(可怜的娃,这才是受害者),我只能说她要么NC自虐要么别有所图.共同财产向她倾斜,可以理解,但结婚不到三年就要男方父母的半套房子,真要这么判了那才是不公平.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21:0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好吧,就事论事.
保护自己首先是自己的责任,其次才可能是法律.女方在领取结婚证时就发现男的有小三,小三还怀上了要把孩子生下来,都这样了,女当事人还要继续走下去?偷腥这种事和赌博吸毒一样,有一就有二,也 ... 但结婚不到三年就要男方父母的半套房子,真要这么判了那才是不公平.
婚姻里有个过错方的说法
明明他是过错方,就不需要付出代价吗?
虽然房产是男方父母赠与的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不离婚,这个女人就不要赡养父母了吗?
反过来说,如果是结婚十年后再离婚,女人赡养父母,抚养孩子十年,是不是就可以分半套房产?
但是以这个例子来看,虽然不至于分半套房产,起码给三分之一的房产我觉的是应该的
女人有个孩子,这个孩子难道不是男方的孩子,不是姓男方的姓?
如果都因为房产是父母赠与,所以即便有过错离婚,也不应分家产
离婚的成本这么低,你想想,现实中有多少都会去出轨?!
回复 #12 laurel_dyf 的帖子
没有"如果"."开庭时,主审法官还特意询问出庭作证的高先生的父亲,当时买房时有没有特别指明将房产送给儿子,与他人无关,高先生的父亲坦言没有特别指明给儿子。"
回复 #12 laurel_dyf 的帖子
成本有几种:经济,情感(夫妻,子女),社会认同.我一直认为,会不会出轨,经济成本是最不重要的.不是有钱人才会出轨,我就见过一从农村到城市,租房住,才用上手机的一家人,男的都会在外面勾三搭四.我刚才在想,如果(我也说个如果)这案件发生在澳洲会怎么判?这里无'过错方',房子么,结婚不到三年,又是父母出钱,女方是拿不到的,但男的要负担母女两的部分生活费,如他有心机的把财产转移或他确实没钱,她们能拿到的也很有限,主要还是靠社会福利.
[ 本帖最后由 daxiao 于 20-8-2011 21:34 编辑 ]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21:08 发表 http://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好吧,就事论事.
保护自己首先是自己的责任,其次才可能是法律.女方在领取结婚证时就发现男的有小三,小三还怀上了要把孩子生下来,都这样了,女当事人还要继续走下去?偷腥这种事和赌博吸毒一样,有一就有二,也 ...
额,确应保护自己没错.那个女孩子,同样结婚的时候应该也没想到会有这么一天.还是抱着好好过日子的态度.
自己虐待自己这种可能性虽然不是没有,但我想大多数应该不会这样子.如果她不算是受害者,那也无必要共同财产倾斜了.
没觉得房子就该判给谁,只是觉得房子的属性相对清晰,容易举证.所以才会被视为是一种保障.
不管怎么说,我深深的同情那位女子.不因为她自身的感情判断有误而减少一点点.每个人的成长经历不同,所以并非每个人都能做一个智者.
希望那个女孩能够好好的生活下去,即使失去了一切,也要让自己过得幸福. 这个案例,是否应该这样看呢?要注意:我指的是从法律角度,不从感情的角度看:
1,父亲出资,算作是对儿女的赠与.赠与这个行为发生时,按照当时法律,共同赠与了夫妻双方.赠与已经生效.
2.离婚时,女方有权都得到自己的一份财产.
但如果是父亲当时是写的自己的名字,给孩子住,那就另算.
注意:是仅从法律上想. 原帖由 daxiao 于 20-8-2011 21:3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成本有几种:经济,情感(夫妻,子女),社会认同.我一直认为,会不会出轨,经济成本是最不重要的.不是有钱人才会出轨,我就见过一从农村到城市,租房住,才用上手机的一家人,男的都会在外面勾三搭四.
我刚才在 ...
能有社会福利保障当然最好
这个案例放在澳洲,这个女人绝对过的不会差
可惜…… 转载:在这个案子中,男方是过错方,女方确实可以提出赔偿的诉求,我咨询过的律师也建议,房子是没戏的,但可以提出赔偿。但侧面了解到,男方对外表示很穷,没有钱可以补偿。。。这就是我在推演里所说的,法律允许你要补偿,拿不拿得到就不一定了。 无语的现实: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人老珠黄女方带着14万现金默默离场,40岁一枝花男人坐拥豪宅满面春风。 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更何况法律根本就不靠谱。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1-8-2011 10:47 发表 http://bbs.freeoz.net/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无语的现实: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 ...
你这个是实际案例吗,计算有点不对吧。婚后就算一方工作,收入也归双方共有。如果婚后还贷70万,房产增值3倍,也就是210万,女方能拿105万,加补偿 所以要移民啊,这种恶法就是为了保障富人们出轨的权利和富二代们将来出轨的权利而定的。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0-8-2011 21:2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能有社会福利保障当然最好
这个案例放在澳洲,这个女人绝对过的不会差
可惜……
若放在澳洲,也不能说这个女人一定就能得到什么。
1.在澳洲一般很少有父母把自己的房子转让给儿子作为婚房。除非是父母临终前赠予,或是父母让子女贷款来买自己的房子。
2.在澳洲夫妻离婚,只论感情不论是谁的过错。
只不过,这个男人需要支付小孩的扶养费。现在他有了两个小孩,得需要双方的扶养费。这个男人太累了。
[ 本帖最后由 Rondy 于 22-8-2011 11:13 编辑 ]
回复 #7 laurel_dyf 的帖子
我同意 laurel_dyf 的看法,按照新的婚姻法,公出轨不出轨,跟财产无关了,因为首付不是这个女人出的,产权至始至终都是男方的了……这不仅是女人最大的悲哀,也是新的婚姻法最大的悲哀吧 看来俺的策略是对滴。。。。婚前努力攒一大笔嫁妆,以后买房首付也有咱出的一半不是~~~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0-8-2011 14:1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不知道顶这条法律的人
看了这个案例有啥想法
为这个女人不值
新法还是很合理的啊。这个房产是公婆的钱买的,男人再怎么错,这个女人也是没有权利要求得到公婆的财产。澳洲婚姻法再怎么保护弱势一方,也不会支持弱势方要求分割过错方父母的财产的。
新法的实施,一大好处就是不鼓励啃老,鼓励年轻人尤其是年轻女人嫁人的时候要看准对方自身的发展能力,而不是对方父母是否富有。一句话,对方父母的钱始终是父母的钱,不要老是想着啃老!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0-8-2011 21:18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不离婚,这个女人就不要赡养父母了吗?
反过来说,如果是结婚十年后再离婚,女人赡养父母,抚养孩子十年,是不是就可以分半套房产?
现在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父母都有退休工资,年轻人基本都不赡养父母的,也不和父母住一起,反而买房子要啃老,孩子要老人帮忙照顾。新法很好,有效打击年轻人结婚啃老。
[ 本帖最后由 choz 于 27-8-2011 23:03 编辑 ]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0-8-2011 21:52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能有社会福利保障当然最好
这个案例放在澳洲,这个女人绝对过的不会差
可惜……
不见得,澳洲父母基本不会赞助子女买房,如果女人嫁了个没出息的男人,离婚时还可能要倒贴的。 原帖由 laurel_dyf 于 21-8-2011 10:47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无语的现实:一对男女,婚前购买100万房,男首付30万,余下70万,20年,每月还款5000。女方产后在家操持家务,男方一人还贷。婚后10年双方离异,房产增值到300万,产权归男方,男偿还女4万贷款,并酌情补偿10万。40岁 ...
你的这个计算完全是在曲解新婚姻法解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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