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sking 发表于 19-3-2010 20:17:22

汇丰“骗局”:10分钟电话 千万资产化为乌有

--西方人也有不诚信的(安达信就是先例)



汇丰“骗局”:10分钟电话 千万资产化为乌有(2009-06-17 21:43:20)转载标签:杂谈
汇丰“骗局”:10分钟电话 千万资产化为乌有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 蒋家华


  2007年10月12日,一通长约10分钟的电话改变了金亮的命运。通话当日,汇丰银行客户经理汤太太帮金亮确定了中国铝业FA合约。到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2008年10月10日时,中国铝业股价仅为3.29港元,远超同期港股跌幅。致使金亮以每天2000股的速度,在一年里以19.5356港元的价位总共买入了约50万股中国铝业,其资产平均以每天3万多港元的速度蒸发。(本报4月16日感性财经栏目《千万富翁理财变“负”翁》曾报道)

  5月25日下午2点46分,香港中环,大雨。
  金亮拖着行李箱,沿着皇后像广场一路小跑,冒雨冲进了汇丰银行大厦底层。几分钟后,他到了13楼一间会议室。经过数月联系,他终于获准来汇丰总部听取两段电话录音。
  2007年10月12日,一通长约10分钟的电话改变了金亮的命运,他存在香港汇丰私人银行的千万资产一年后化为乌有。
  经过在上海10多年的打拼,金亮现为一家网络公司老总。10年前,他的一家公司在香港被并购,由此跻身千万富翁行列。为稳健理财,他选择将出售公司获得的外汇存在以稳健著称的“百年老字号”香港汇丰银行。在客户经理的游说下,2000年以及2001年他总共将190万美元转至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以“享受”其专为资产在100万美元以上富人提供的理财服务。
  7年间,金亮在客户经理的推荐下买过一些票据产品、股票。尽管股票赔多赚少,但金亮均未在意,甚至一放几年也不去打理。2007年10月12日,金亮想买一点港股,就请客户经理汤太太推荐。当天下午3点31分,汤太太发给他一封电子邮件,推荐了3只股票和1只基金。17分钟后,汤太太又拨通了金亮的电话,短短10分钟的通话将金亮的人生完全改写。
  由于银行不允许拷贝录音,金亮向中国证券报记者提供了他2008年11月到香港汇丰银行总部根据录音整理的文字记录。在10分钟的通话里,汤太太并未明确指出推销的是什么产品。她只是说:“其实今天我们做很多很多呢,我不知道上次有没有跟你说过,都是用比现货价钱比较便宜的价格,去购入那只股票的,我们今天开的是现货价钱的79.9,往后是79.6,103支出,有四个星期保证有货,就是用20%的折扣去买这只股票。”
  汤太太也提到了风险:“但是它有一个不好的地方,就是说风险是一年的。然后,比行使价79.6低就要买一倍的货,比103的价格高,合约就取消,但是它保证四个星期以内支出还是给你四个礼拜的货。” 她还举例说:“(比如)24.4块钱乘以0.796,那是用19.4224去购入。103支出的意思是说24.4乘以1.03,价格高于25.132就支出了,合约就没有了。但是,比我刚刚说的19.4224低,你就要买2000股,风险在这里??。”
  在电话里,金亮指出港股已在比较高的位置上,对半年或者一年后的行情有担心。汤太太说:“对啊,所以我们直接去买担心啊……所以呢,客户都是通常有做四个星期保证有货,103支出,马上支出马上拿货马上抛,客户都是这一个策略的”。还举例说有个客户“赚了42%左右,一天”。
  金亮最终表示:“你觉得反正这个是比较安全的,对吗?那我想做一个吧,我觉得也没关系,反正就做一只,也无所谓。”
  对“比较安全”的说法,汤太太没有搭话。她说:“给你做1000股,你试一试吧。”
  金亮答:“给我做1000股试试看吧。”
  当时,金亮账户中现金只有24838港元以及987美元,其他约163万美元全部是票据产品和股票。他以为自己只是用现金买了1000股中国铝业,总额不过两万多港元,结果却是他的千万资产“试”没了。
  2008年1月22日,已经忘了这笔“小投资”的金亮突然接到汤太太电话,说他账户中的现金不够交割“2600(中国铝业)买股计划”。甚至卖出账户中所有其他资产,也不够支付合约总金额,要求他马上存钱。
  金亮一下子懵了。自他在汇丰私人银行开户,先后存入近200万美元,期间极少操作,怎么钱就没了?了解后,他才得知汤太太推荐的“打折股票”原来是金融衍生产品FA(Forward Accumulator,即累算远期交易),该产品风险值高达5,为所有投资产品中的最高风险级别。该产品要求金亮在一年内,每天以合约当日股价79.6%的折扣购买1000股中国铝业股票,两周交割一次。FA合约在中国铝业股票涨到合约当日股价103%后中止,但保证向客户按照约定价格最少提供4个星期的股票。假如股票价格跌破79.6%折扣价时,金亮就必须每天双倍购买中国铝业股票,即2000股。也就是说,金亮在电话里认为的这项“比较安全的”投资,收益是有限的,即股票涨到103%合约中止;但风险是无限的,即股票跌破行使价就要每天双倍购进。
  2007年10月12日通话当日,汤太太帮金亮确定这一合约的中国铝业股价为24.45港元,其合约行使价为每股19.5356港元。就在合约执行几天后,中国铝业掉头向下,一年内跌幅高达87%。到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2008年10月10日时,中国铝业的股价仅为3.29港元,远超同期港股跌幅。致使金亮以每天2000股的速度,在一年里以19.5356港元的价位总共买入了约50万股中国铝业,其资产平均以每天3万多港元的速度蒸发。
  得知详情后,金亮立即要求取消合约、赔偿损失,但被告知合约不能终止。他只能一边与银行交涉,一边凑钱交割,否则就要被斩仓。
  “每天早上一睁眼,就想到今天好几万又没了,得赶紧想办法凑钱。”而汇丰私人银行的催款电话基本上每两周准时打来一次,他一听到电话铃响就头皮发麻。就这样,金亮只有不停把账户里的股票、票据等资产卖掉用来交割。原本计划的其他投资项目均因缺钱而流产。
  当金亮表示凑钱有困难时,汇丰私人银行称可以提供贷款。2008年10月10日合约结束,金亮向银行贷款375万港元,而此时他账户里的股票、票据市值约500万港元。然而10月24日以及27日,港股连续两天大跌,中国铝业股价跌到最低1.9港元,金亮账户股票市值缩水至不够贷款数额,从而被银行强行斩仓偿还贷款。
  至此,金亮的千万资产全部消失殆尽,现在还倒欠银行贷款23万港元。


金亮指着电脑屏幕上的中国铝业(02600.HK)走势图,给中国证券报记者讲述他的“悲惨”遭遇

汇丰私人银行理财理破财 千万富翁巨亏变"负"翁

  金亮(化名)在发给中国证券报记者的邮件里,条理清楚地粘贴了12个附件。这12个附件连缀成了汇丰私人银行(瑞士)有限公司(下称汇丰私人银行)为金亮理财却让他由千万富翁变成“负”翁的离奇经历。12个事件的发生时间精确到了分钟。
  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行事精细的金亮,做如此大手笔、高风险的投资,却连一份投资合同都没有签署。一通10分钟的电话,就是金亮进行千万元投资的“契约”。
  金亮,38岁,几年前,他自创的一家IT公司被海外风险投资基金收购,这使他拥有了一大笔外汇。
  “汇丰银行是我知道的名气最大的外资银行,我把我的钱全部存到了汇丰私人银行。”金亮回忆道。2000年,金亮在汇丰私人银行香港分行拥有了自己的账户,汇丰私人银行专为身家千万以上的富豪们服务。
  2007年10月,金亮有意投资港股,就请汇丰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汤太太帮其推荐股票。汤太太发给金亮一封邮件,推荐了3只股票(华电国际1071、中国铝业2600、南车时代电气3898)和1只基金(霸菱香港中国基金)。发完邮件一刻钟后,汤太太又给金亮打了个电话。
  这个电话改变了一切。
  金亮介绍,汤太太在电话里向他推荐了一只产品,说可以用比市场价低20%的价格买入股票,这样比直接购买股票要安全得多,而且可以市场价103%的价格抛售,让他先买1000股试试。2007年10月12日,汤太太帮金亮“以市场价的79.9%”、即19.54的价格购入了“1000股”中国铝业(2600),投资期限一年。
  之后的三个月异常平静。金亮没有收到汇丰私人银行任何对账单或交易信息。直到3个月后,金亮接到汤太太的电话,说他账户中的资金不够交割2600买股计划了,甚至卖出其账户中的所有股票,也不够支付FA 2600合约总金额,要求他存入现金、股票或债券。
  听到这个消息,金亮大吃一惊,购买汤太太推荐的产品之前,金亮的账户里有120万美金、60万港币,只买了1000股中国铝业,钱怎么突然就没了?
  几次和汇丰私人银行交涉后,金亮才知道,自己买的根本不是什么打折股票,而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Forward Accumulator (101207 1yr FA 2600.HK 19.5356 - 25.1835,下称FA),风险等级为最高级别的5级。
  金亮反复研究FA产品说明书后才明白,汤太太所说的中国铝业打折后的价格19.54港元是行使价格。1000股也根本不是一个小数字,不是一共只买1000股,而是要每天买进1000股中国铝业,价格为19.54港元。而且,当市场价低于19.54港元时,则必须以19.54的行使价格每天买入双倍股数,即2000股中国铝业。每两周交割一次。这样算下来,合约一年的投资额达上千万港元。
  而中国铝业从2007年10月12日收盘价24.25港元跌到最后一个交易日2008年10月10日的收盘价3.29港元,一年中的跌幅高达86%,远超过同期港股跌幅。金亮就以每天2000股的速度、19.54港元的价格不停买入中国铝业。
  当金亮搞明白是怎么回事,要求取消合约、赔偿损失时,客户经理告诉他,合约无法取消。而金亮原来的客户经理汤太太2008年4月调离了。作为唯一“契约”的那通销售电话,银行到2008年11月3日准备单方面强行斩仓前2天才告知金亮录音找到了,但金亮必须亲自到香港汇丰私人银行办公室才能听到。2008年11月5日汇丰私人银行对金亮的账户强行平仓。这时,金亮账户中的120万美元、60万港币悉数亏损殆尽,还欠了银行23万港元。银行方面要求他归还这23万港元。
  “我认识几个和我一样被外资银行理财理到巨额亏损的投资者。我们粗略估算,至少有上千人会受这类复杂的、高风险的、被销售人员误导的金融衍生品之害。”金亮认为。
  实际上,除汇丰外,还有星展银行、荷兰银行等在香港的私人银行销售Accu-mulator产品。这些产品已经使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内地投资者遭受数十亿元以上的损失。类似事件引发的纷争也在不断升级。
  但金亮等投资者的诉讼之路也许艰难而漫长。
  金亮介绍,包括大陆公民在内的“外国人”、“准外国人”在香港不能享有司法权利国民待遇,不能申请法律援助。虽然香港法院基本不收诉讼费,但是香港境外人士告香港人(包括法人)会被被告要求向法院交存巨额被告律师费保证金,以备在原告败诉时可以赔偿被告律师费损失。因此,原告不但要交保证金,还要负担己方的律师费,香港法律还不允许律师进行风险诉讼收费,即事后按工作成果收费。香港这种司法制度意味着遭受巨额损失的大陆投资者可能无法到香港通过法院诉讼讨公道。
  业内人士分析,最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Accumulator产品本身收益有限,风险无限,而在于推出此类高风险金融衍生品的外资银行是否让投资者了解了他们所购买的产品,是否通过合法的方式把产品销售给了适合它的投资者。



1年多交涉 争议银行是否误导
  “好比我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大海的人,面对的是风急浪大只能让专业选手进入的深海,而他们作为顾问不仅不阻止,还大力推荐‘试试看’。并且只告诉我到里面游泳可能会喝几口水,却不告诉我可能会被淹死。” 金亮坚称汇丰私人银行要对其损失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后者表示,无法接受。
  在金亮的不断要求下,2008年他终于看到了汇丰私人银行提供的FA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在风险摘要里明确写着“交易并不保本,客户可能面对的损失将无限”。
  了解越多,金亮越愤怒。“银行完全是误导、诱导甚至是欺诈。”金亮说,事先汤太太并未向他提供FA的任何中文说明与介绍资料,“收益有限而亏损无限”白纸黑字写到的风险提示更是只字未提。电话中,汤太太也从未说过是每天要买1000股,也并未指出如果股价低于行使价就要每天买2000股,共买足一年,致使他一直以为自己只是用账户中仅有的两万多港元现金做了1000股的小投资。汤太太也根本没有提及产品需要保证金/抵押品,在未征得他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就擅自把他账户中所有资产用于抵押来做Accumulator。他对Accumulator闻所未闻,而这款只能销售给专业投资者的产品就这样“不经意地”卖给了他。
  “好比我是一个从来没有见过大海的人,面对的是风急浪大只能让专业选手进入的深海,而他们作为顾问不仅不阻止,还大力推荐‘试试看’。并且只告诉我到里面游泳可能会喝几口水,却不告诉我可能会被淹死。”金亮说,尽管不怎么懂投资,但他也知道不能把所有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道理。如果汤太太明确告诉他合约金额将是账户里千万资产的总和,他是绝对不会同意交易的。
  在电话录音里,金亮还清楚地表示对港股半年或一年后的行情并不看好,汤太太却完全向相反方向误导,告诉他正因为看跌所以用比现货价低的价格买入才对。而银行后来提供的FA产品说明书明确指出,该产品适合对市场持轻微看好的客户。看跌的话千万不能做,否则可能血本无归。
  对于金亮的种种指责,汇丰私人银行在回复函件中表示:“无法接受金先生的论点”。函件中称,该行记录显示,汤太太在2007年7月曾向金亮解释股票计划的主要产品特点。汤太太特别提到此产品属于高风险,并只适宜专业投资者,而且把条款说明书的样本电邮给金亮参考,里面详细列出产品之条款及相关风险。在2007年10月12日投资股票计划时,汤太太再三提到产品的主要特点。对于金亮所指的没有提供产品资讯或解释投资风险,并不认同。
  函件还称,从该行记录中发现曾经把以下文件寄给金亮:在2004年5月左右金亮签名并送回的远期累股计划(其后更名为股票远期累积计划)/售股计划(累算价选出售计划)的服务申请书等。此外,该行已于2003年11月11日收到金亮亲自签署的“专业投资者协议”。
  在2007年7月的电话中,汤太太到底说了些什么?2009年5月25日,金亮终于获准再次从上海到香港听取这段录音,中国证券报记者陪同听取了这段通话录音。
  录音里,汤太太向金亮推介“每一天累积买股票的计划”。并提到两个风险:第一,比行使价低就要买1倍的货。并举例说假如买200股汇丰,行使价是137.094港元,如果合约全期都比行使价低,那么就要每天买400股,一年就是10万股。哪怕汇丰的股票跌到了100元,也要用137.094元的价格去购入,“风险在这里了”;第二,(股价)到了一个水平,发行商可以取消(合约)。
  录音里,汤太太还明确告诉金亮“现在你不能做”。汤太太说,该产品只能专业投资者来做,他们银行用金额来确定,账户资产超过800万港元以上就是专业投资者。但是香港金管局比较严格,要客户自己说我是。所以还需要金亮自己签字确认,“有兴趣我给你签”。
  “希望你全面来看整个过程,而不要选择性的。”汇丰私人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张先生一再强调。然而,金亮对整个过程有不同理解。
  “既然说我2003年签署了‘专业投资者协议’,为什么汤太太2007年7月19日的电话中却明确指出因为我没有签署而不能做?”金亮说,2007年7月19日中国铝业股价为14.56港元,其后一直涨到最高26.35港元。如果汤太太当时帮他做了交易,他不仅可以获利而且能因合约提前终止全身而退。对于汤太太的错误,汇丰私人银行必须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可能,那就是汤太太2007年7月19日的说法没有错。根据香港金管局的规定,专业投资者身份要每年确认一次。自2003年签署“专业投资者协议”后,汇丰私人银行从未再跟金亮确认过。如果汤太太所说“没有签署”是指其2003年签署文件已经失效,那么2007年10月12日,在金亮并未重新签署协议的情况下,为何又帮他做了FA合约?基于此,汇丰私人银行仍然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金亮还指出,汤太太在2007年10月12日的电话录音中,并未说明推销的是何种产品,更未说明该产品和2007年7月19日推销的是同一种。两个电话毫无关联且相隔三个月,汇丰私人银行凭什么用前一个电话的内容来认定对后一个电话的产品进行了风险提示呢?而且在7月份的电话里,汤太太已明确说他不能做“累积买股票计划”,10月份的电话只能理解为另外一种产品。


农民式的维权
  金亮说,开始交涉后几个月,汤太太就被换掉了。后面负责的客户经理既不让他找到相关负责人,也不告诉他该怎么去投诉,一直是推诿、搪塞、拖延。哪怕问他们“请你告诉我,我是男是女”,他们的回复也只会是“这个问题我们会记录下来向调查小组反映”。
  然而,对于选择站出来的投资者而言,维权之路也布满荆棘。
  此前,就金亮对汇丰私人银行的指控,中国证券报向其发出采访函。5月22日,汇丰银行在回函中拒绝了采访要求,并表示“汇丰私人银行一向不会向外界透露与客户之任何资料,而本行对金先生之投诉已多次直接联络”,还强调“汇丰私人银行一向采取谨慎方式及严谨的销售程序,以确保客户了解各项投资产品之风险。汇丰私人银行之雇员为专业训练,并严守销售程序之各项监管条例”。
  5月26日上午10点30分,中国证券报记者以金亮朋友身份来到香港汇丰银行大厦,按照此前约定与汇丰私人银行中国业务主管、董事总经理廖渌波面谈。
  会谈一开始,廖渌波就表明,此次来仍然是听取金亮对该事件新的论点、调查证据,并转交给汇丰银行独立调查小组成员。金亮希望能跟调查小组直接沟通,而不是总通过他们来反映情况。廖渌波表示,调查小组要应对的客户很多,是否面见客户由他们来决定。独立调查小组跟营业部门没有任何关系,金亮的意见也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直接电邮给调查小组。
  在将近两个小时里,汇丰私人银行3名相关负责人始终在倾听并进行记录,但基本没有正面回应金亮的任何问题。
  “那么,请问2007年10月12日,贵行汤太太是否给我打过电话?”金先生问了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
  “您的问题我们会记录下来,向独立调查小组反映。”廖渌波答。
  当金亮抱怨连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都不能给予直接回答时,廖渌波的回答依然是“我们会把你的评论、批评向调查小组反映”。汇丰私人银行的几位负责人还在会谈中强调,希望金亮能全面了解自己签署过的文件以及电话录音,不要以一句话作判断;并表示调查小组觉得已经给予了金亮回复。
  金亮又提出希望知道调查小组负责人的办公地址,对方答复并不清楚,并表示调查小组到目前为止从未面见过客户。金亮面见的要求可以由他们记录下来转交,也可以由金亮自己送达。
  整个过程几乎都是金亮在讲述自己的观点。不论金亮是提问、请求还是指责,对方的回答基本都是“这个问题我们会记录下来向调查小组反映”。对方的态度一度让金亮难以接受,途中出现了几次短暂沉默。当对方提醒时间,希望他讲过的话不要再重复时,金亮有些冲动,说:“你们张先生打电话给我说廖总想跟我谈一谈,我大老远赶到香港后却什么都不跟我说。你说你们是营业部门不答复我问题,能答复我问题的人又不能见我,那让我来香港干什么?反正不管我说什么你们都是用同一句话回答,我就在这里说,你们愿意在这听就在这里听,不愿意就走吧。”
  这样的会谈让金亮再一次感到失望。事后,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交涉过程中对方始终是这种态度。开始交涉后几个月,汤太太就被换掉了。后面负责的客户经理既不让他找到相关负责人,也不告诉他该怎么去投诉,一直是推诿、搪塞、拖延。哪怕问他们“请你告诉我,我是男是女?”他们的回复也只会是“这个问题我们会记录下来向调查小组反映”。
  就连他要求汇丰提供确认交易时的电话录音,在提出大半年后,直到2008年11月3日才通知他电话录音找到,而此时合约已经执行结束,距离11月5日斩仓只差两天。更让他生气的是,汇丰提出,电话录音是其内部资料,无法提供拷贝,金亮每次都必须亲自到香港听取。
  “为什么1000万的交易10分钟电话就能确定,而我的千万资产没有了,却没有一个人能当面回答我,寻找录音要大半年?”金亮还表示,他是通过私人渠道才好不容易联系上廖渌波的,在2008年11月做了两次当面投诉,并整理成书面投诉给了他,可2008年12月24日银行在答复中完全推卸掉所有的责任,直至今日也没有正面答复他提出的种种问题。
  5月26日中午,金亮在麦当劳啃了一个汉堡,又匆匆来到位于国际金融中心55楼的香港金融管理局。他此前已经书面投诉,但两个月过去了仍未得到答复。他希望能面见工作人员投诉,但被拒绝,只能离去。
  相比之下,赖建平和H女士声称,他们提出的要听电话录音等要求,至今未得到满足。H女士要求查看事发过程的账户明细也被银行拒绝。
  为什么不选择诉讼?金亮说,在香港打官司是真正的有理无钱莫进来。如果诉讼,粗略估算需要三五年时间,耗费数百万港元,他已经无力负担。“他们就是一群穿西服的骗子无赖,而我是一个朴素的农民。”金亮自嘲,目前他只能选择农民式维权,即不断到香港金管局“上访”,不断和银行交涉。赖建平则表示,他的经济一度窘迫到买不起飞机票到香港,只能先坐火车到深圳,然后再去香港。
  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的一些内地律师认为,如果真如投诉者所描述,那么银行在销售过程中确实存在重大误导甚至欺诈因素,委托理财的合同或者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不过,按照香港法律法规这些案件的可能诉讼结果是什么,他们也不知道。
  “找律师太难了,内地就没有几个懂的。”已经进入诉讼阶段的H女士说,她的律师主要在香港聘请。而香港律师所擅长的领域非常细分,每找一个律师讲述案情就要交费,交了钱之后才能知道这个律师是否懂此类案件。就这样,她在香港跑了5家律师行交了很多咨询费才找到真正懂行的律师,案子还没有开庭花费就已以百万计。而这还只是应诉,如果去香港起诉,作为内地人还需要交纳高额的保证金等费用。
  有香港立法会议员对中国证券报记者称,将敦促政府有关部门就银行推销手法进行调查,维护投资者因不知情而导致的损失。然而,吕志华认为,Accumulator依靠港府或者香港金管局来解决很困难。他说,雷曼迷你债事件涉及到一些70多岁完全不懂英文的老人家,他们指责银行欺诈销售比较令人信服。而Accumulator只销售给专业投资者,监管部门认为资产高达800万港元以上的这些投资者完全有经济能力聘请法律顾问,解决从开户到销售整个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所以到目前,虽然不断有案件投诉到香港金管局,但香港金管局的做法是普遍让客户和银行自己协商解决。
  在香港,监管部门给予专业投资者的保护要弱很多。香港证监会曾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至于那些透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法团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无须获证监会核准。
  “就算去起诉也很困难,目前仅有个别案例胜诉。”吕志华说,内地投资者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三种。一是被银行起诉可选择不应诉,因为在内地没有其他资产抵押,如果客户不应诉不还钱银行也没有太多办法。二是去告银行,但花费巨大胜诉希望渺茫。三是通过香港媒体给销售机构压力,找三四个受害人一起开新闻发布会。
  然而,现在很多内地投诉者均不愿露面。“因为我们是‘富人’,所以被说是活该,是无知和贪婪,反而受不到保护。”几位投资者说,他们想不通的是,自己的钱也是十几年奋斗一分分攒下来的血汗钱,现在分文不剩早已成为弱势群体,却得不到任何帮助和救济。
  金亮在汇丰私人银行客户经理指导下签署的所有相关文件均为英文,当时他并不清楚文件的意思和用途。




又一投资者 质疑银行先骗后抢
  北京另一名投资者赖建平认为,香港荷兰银行对他实施了“先骗后抢”,致使其2100万港元化为乌有,最终还倒欠银行200多万港元。对于赖建平的指责,香港荷兰银行在给他的回函中均予以否认。
  在金亮认为银行存在严重误导的时候,北京另一名投资者赖建平则明确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香港荷兰银行对他实施了“先骗后抢”,致使其从2007年7月到2008年10月,先后投入的2100万港元化为乌有,最终还倒欠银行200多万港元。
  赖建平说,2007年6月21日,一名熟人的学生张宁找到他,拿出一张印有“香港荷兰银行私人银行董事”头衔的名片,说要当他的投资顾问,并承诺年保底收益能达到20%。百年银行的董事兼熟人的学生,又是留学海外的高材生,这让赖建平对张宁深信不疑。根据她做好的标记,几分钟内赖建平就在100多页的英文文件空白处签上了名字。
  之后,张宁又让赖建平找了一些朋友,给他们上了一堂“投资课”,内容主要是推介“打折股票”。赖建平后来才知道,张宁推荐的是高风险金融衍生品KODA(Knock-Out Discount Accumulator,即累计期权合约)。而在当时,赖建平拿到的资料以及张宁的口头介绍,均是宣传该产品具有低风险、高回报、资金周转灵活等卖点。
  于是,赖建平在香港荷兰银行开户存进420万港元购买“打折股票”,并按张宁的建议3个多月内一共购买了10多个KODA合约,合约金额大都在1000万到2000万港元之间。在此期间,他的账户里一直只有420万港元,银行从未向他要过保证金。
  2007年11月20日,赖建平又以7.54元的价格购买了复兴国际KODA合约,每个交易日吸纳3500股。然而合约一开始,这只股票就表现欠佳,香港荷兰银行也一改往日作风,开始催促赖建平往账户里存钱。到了2008年1月9日,张宁突然给了赖建平一个计算保证金的公式,赖建平这时才知道原来还有这项规定。
  此时,银行的态度日益强硬,并表示如果不能按期存入足够的保证金,他们会强行斩仓,将赖建平账户里的股票变卖。无奈之下,赖建平开始四处借贷,从2007年11月底到2008年3月,先后又向账户里投入近1500万港元。
  随后,赖建平了解到Accumulator只能卖给专业投资者。当他找来签署的英文合同,才发现自己在不知情情况下已被选定为专业投资者。合同中关于确认投资者是否看了中文合同的选项,张宁也选择了“是”。而赖建平记得非常清楚,当时找张宁索要中文版本时她明确说没有。
  更让赖建平感到事态严重的是,当时张宁说卖给他们的是银行找来的产品,而香港荷兰银行给予的答复是他们与赖建平是“主事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等于承认了在KODA合约上荷兰银行与赖建平就是对赌关系。明明是你死我活的买卖,却被银行包装成了一个貌似公平的赌场。于是,赖建平在2008年6月19日正式向香港荷兰银行发函,提出两点:一,为了确认法律关系,即日起要求将账户及其中资产交给银行处理。二,要求银行与之协商有关赔偿事宜。
  没想到,银行开始了“明抢”。发函时,赖建平账户里的股票市值大约为1400万港元。发函次日,他就收到银行回复,说一个月之内会给答复。按照合约,每月21日银行会把赖建平上一个月所买股票进行交付。然而银行的回复一等就是三个月,在此期间赖建平未收到任何股票。对此,他的理解是荷兰银行同意收回账户,双方合约终止。
  期间,赖建平与荷兰银行一直在谈赔偿问题,因双方分歧较大未果。2008年9月8日,香港荷兰银行突然通知赖建平,让他接收三个月的股票。由于赖建平账户里没有现金,于是香港荷兰银行在9月8日这天,以“行使抵消权”为名先行从赖建平账户扣款400余万元(体现为欠款)。9月10日,赖建平致函荷兰银行,通知因其违约在先,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合约,因此根据双方有关协议条款提前终止合约,并正告银行不要“监守自盗”从其账户扣款。荷兰银行确认收到赖建平通知,但未予理会,并于扣款10天之后即9月18日才将前三个月的股票交付到赖建平账户中(协议本来规定“一手交货、一手交钱”)。
  2008年6月22日,复星国际股价为5.81港元,而交付日9月18日股价为2.36港元。银行推迟三个月交付让赖建平额外损失了几百万港元。此后,由于赖建平购买的KODA合约还有三个月到期,他现金不足导致账户中股票被银行以历史最低价格连续斩仓变现,最终,让他2100万港元血本无归,反欠银行200多万港元。
  对于赖建平的指责,香港荷兰银行在给他的回函中均予以否认。中国证券报记者给香港荷兰银行发了采访提纲,但截至发稿日止未得到任何答复。




银行杀手 富翁羔羊?



  投资者认为,他们是“无辜的羔羊”,而香港银行是举起屠刀的“杀手”,设下一步步陷阱将他们诱杀。经济学家黄明对此予以支持,他还解释,绝大多数投资者选择沉默是因为怕政府追究财富的原罪问题;怕追究钱是怎么挪到香港去的;怕丢脸。
  “我怀疑他们有一套专门用来对付大陆客、为我们量身定做的‘大陆版开户’档。”赖建平说,当时与他一起见张宁的还有一位王女士,她只是北京一名普通干部,典型的工薪阶层,但签署的开户文件与他的一模一样,只有个人信息不同。虽然她最后没有投资,但香港荷兰银行也认定她是专业投资者,也能给予高达600万美元的贷款额度。
  在北京,还有一名投资者H女士,也表示在香港某银行开户,结果银行采取欺诈、伪造文件等恶劣手段,使其公司的8000多万资金投资了Accumulator,这些钱不仅损失殆尽,还倒欠银行约9000万元。
  这些投资者认为,他们就是无辜的羔羊,而香港银行是举起屠刀的杀手,设下一步步陷阱将他们诱杀。对于这种说法,美国康奈尔大学终身教授、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黄明予以支持。
  “绝大部分内地投资者都是被误导和欺骗的。”黄明说,Accumulator产品的特性就决定了营销过程中的问题。首先,产品销售带来的利润极其巨大。其次,产品设计非常复杂,容易形成销售机构和投资者之间极端的知识不对称性。这也是银行热衷于推销此产品的原因,就是要利用这种不对称来榨取巨额利润。再次,产品风险和收益极其不对称,极少利润封顶但亏损无限。如果这种不对称性彻底跟投资者解释清楚,很多投资者是不会投的。
  销售Accumulator的利润有多巨大?曾在摩根士丹利任职9年的独立经济学家谢国忠此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是Accumulator在2007年养活了香港的国际投行。假如客户有1000万美元,客户经理让其买1亿美元合约的Accumulator,按照毛利最好5个百分点计算,投行收入就有500万美元,而客户经理个人收入一般是投行利润的30%,即150万美元。
  “卖一个朋友得100万美元,多卖几个朋友这辈子就不用朋友了。”黄明说,很多内地投资者是这些香港银行客户经理培养了多年的,而这批客户经理就在最近两三年内,利用这种信任把他们全卖了。据他所知,就有某知名投行的一位客户经理把大陆的客户基本卖光了,赚足钱回了台湾老家。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投行人士对此表示,Accumulator的销售佣金跟其他产品都差不多,并没有特别高。不愿透露姓名的摩根大通衍生品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认为,KODA本身不存在问题,只是一个投资工具而已,如果销售人员在介绍产品时能够说清楚风险,那么投资的决定权还是在客户手中。不过,他也坦陈KODA非常复杂,光说明书就有几十页,个人投资者一般不会去看,而是会听信客户经理的兜售。“那时,几乎所有的投行以及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部都在做这种产品。当时,行情好投资者能获利,私人银行的客户经理也能拿到很多提成,所以在香港卖得很火。”
  担任香港上市公司主席、10多年前就已是股坛名嘴之一的香港投资者保障协会会长吕志华承认,自己投资KODA是建立在对产品有足够了解的基础上的。在他的那个圈子里,很多人都买了这个产品,而且挣了很多钱。不过,他对这个产品及推荐产品的销售手法也有不满。他说,一些私人银行在向客户推介Accumulator时,多数强调该产品是以折让价、以“每月储股票好过储钱”作为推销借口,而没有提及在股市下跌时,投资者须如何补付押金,使得不少人一直以为自己是购入一项稳健的投资产品,而对风险毫不知情。   
  截至目前,因投资Accumulator而亏损的内地富人选择在媒体上曝光维权的仅金亮、赖建平以及H女士三人。然而种种迹象表明,此事件绝非个案。若正如投资者所说,他们都是“无辜的羔羊”,为什么绝大多数都选择了沉默呢?
  根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KODA引发的投诉大约从2008年开始。根据香港媒体报道,星展银行起诉了两名广东佛山投资者,他们因投资KODA巨额亏损而倒欠银行钱,但他们没有到香港应诉。赖建平有一份香港荷兰银行客户名单,他自称是客户经理主动发给他的邮件。名单上的近10名客户,均投资了KODA而保证金不足,银行有关部门要求客户经理对他们采取措施。H女士的律师也曾接到过另外一名投资者的求助电话;吕志华手里有五六单内地投资者的投诉;金亮参加过几次汇丰私人银行在上海举办的沙龙,每次有上百人参加,其中也有人投资了Accumulator……
  根据这些线索统计,投资KODA而蒙受损失的内地富人广泛分布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佛山、西安、天津、内蒙古等地。为了寻找其他投资者,在将近1个月的时间里,中国证券报记者走访了其中一些城市,然而没有更多的投资者愿意站出来。辗转联系上的一位投资者说,他现在已经在新加坡,过去的事已不想再提,也不是什么有光彩的事情。
  “被骗了他们也不敢告。”黄明说,在他授课的EMBA班上,每个班都有几个学生因投资Accumulator而巨亏。这些人基本上都是民营企业家,主要从事传统产业。他希望其中一些人能站出来,用切身经历给更多的民营企业家以警醒,但都被婉言拒绝。
  为什么要选择沉默?“这些富人有三怕,怕政府追究财富的原罪问题;怕追究钱是怎么挪到香港去的;如果没有前面两个问题,那么就怕丢脸。”黄明说。还有投资者称,有官太太以及知名上市公司老总也在其中,前者牵涉腐败问题,后者怕暴露引起公司股价下跌。
  到底有多少内地投资者因Accumulator而亏损?6月11日,香港金管局在给予中国证券报记者的书面答复中未正面回答。“场外交易没人统计,但有业内人士称,2007年香港卖了1000亿美元。”黄明说,香港投行人士分析,这些合约一半以上都卖给了内地投资者。重灾区在内地,但告得最凶的是香港人。
  难道香港国际投行以及银行真是蓄意误导投资者的“杀手”?6月11日,香港金管局同样在给予中国证券报记者的书面回复中未予回答。他们表示,在香港中介人(包括银行)销售金融产品应遵循四项基本披露原则:首先,发行人在投资产品文件内须披露充足资料,包括所发售投资产品的性质及风险;其次,向公众销售或建议该产品的中介人要进行合适性评估,以确保投资者明白产品的性质与风险,以及产品适合相关的投资者;再者,透过上述两个程序,旨在让投资者能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最后,在中介人适当披露投资产品的性质及有关风险,以及作出适当的合适性评估后,投资者在掌握充分资料的情况下对其所作的投资决定负责。如发生不当行为,金管局一定会严肃处理。






国际投行“行骗”大陆富翁 内地已成游猎乐园?
内地“钱多人傻”
富翁遭血洗展开农民式维权

  挨宰不敢吭声,即便维权也成本过高。在黄明看来,内地很多民营企业家在金融领域的智商只相当于七八岁的孩子,而这些孩子掌握着数千万乃至上亿的财富,再加上前述特点,这个群体自然也就成了国际投行以及香港银行的游猎乐园。
  “别看他们在香港,早把大陆人摸透了。”H女士目前被银行在香港和北京两地起诉。她说,银行和她谈过和解,客户经理让她签一份协议,让她将所有资产抵押,然后用几十年去偿还欠银行的钱。客户经理还给她举了福建一个企业家的例子,这个企业家将自己的工厂和设备等资产全部作了抵押,寄希望于“积累的打折股票”股价能慢慢回升。她认为,银行在香港起诉她之后又选择在北京起诉,其中一个可能性就是希望通过曝光,利用财富合法性问题来逼迫她和解。“他们知道很多企业家的钱来源不合法,手里还有工厂,一旦事情曝光将影响到经营,但他们没有想到我不存在这些问题”。
  如果香港的销售机构真的“青睐”内地富人,那他们是如何寻找猎物的呢?黄明说,只要有一个中国企业在海外上市了,他的老板就会被国际投行盯住。一旦民营企业家富到一定程度,只要在香港有账户,这些投行或者私人银行部门就会掌握到资料跟他们联系。每个城市富有的企业家都有自己的圈子。在找到一个大企业家后,投行或银行的三四个人就会西装革履,特别诚恳地从香港飞来拜访。一旦他们进入当地的富人圈,就能通过介绍再认识其他富人。
  在内地媒体的宣传中,国际投行以及香港银行的形象都极其正面可信。站在你面前的金融精英彬彬有礼,个个来自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不是哈佛MBA就是董事总经理,这让不少富人的虚荣心得到极大满足。熟悉了之后,他们就会开始游说,说有专门提供给高端人士的“打折股票”,一般人买不了。事实上,无非是这些富人的钱超过100万美元,已经肥到一定程度允许动刀了。黄明还透露,香港一些国际投行在内地卖金融衍生品,往往雇佣在海外留过学的内地孩子,他们懂国情有人脉,一些甚至是非常漂亮的女孩子。一旦富翁对产品感兴趣,他们就会在明明有中文版本的情况下只提供英文文件让其签署。甚至有的富翁稀里糊涂地签署了授权书,直接让投行下单交易。
  “银行不会骗人,这是我们根深蒂固的观念。几十年的人生经验中唯独没有想到要提防银行。”几位投资者均表示,事发前一直认为香港是法制社会不会乱来,这些国际老牌金融机构只会比中国的银行更加规范。万万没想到,他们正是利用了内地投资者的天真轻信、语言障碍、文化差异、行为习惯差异等等对他们实施欺诈、误导。
  对有目的地血洗内地富豪的观点,香港某国际投行人士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可信。她表示,她的客户当中只有极少数人购买了Accumulator产品,因为风险提示到位,客户即使亏损也并无异议。“特别是一些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不可能不顾信誉来做这些事。”她认为,可能有一些销售人员存在误导,但如果说是销售机构蓄意血洗缺乏依据。
  上述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摩根大通衍生品部相关负责人并不认同KODA只卖给香港和内地人的说法。他觉得,一个产品的设计肯定有区域针对性,香港和内地投资者相对欧美投资者而言,投资更为激进,因此,这样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产品更能激起他们的青睐。该人士还表示,现在香港有很多代理这类产品的银行都面临着投诉,更有一些激进的银行此前给投资者提供保证金和贷款,将来不仅可能产生一些不良资产,对公司的声誉和未来的发展也有不利。



未终结的战争
  黄明说,富翁数千万资产如果没有被血洗,是可以花在国内促进经济增长的。每宰掉一个几千万,就有一个公司趴下了。表面上看宰掉的是他们的个人财富,实际上宰掉了就业机会,宰掉了中国的经济和国家的税收。
  在金亮他们四处奔波维权的时候,学者看到的问题更为严重。
  “民营企业家们被上了血淋淋一课,应该有更多的人警醒。”黄明认为,这次暴露出来的对内地企业家财富的血洗,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这不是简单的“输打赢要”的个案,实际上涉及到中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
  经过几十年奋斗,内地很多民营企业家积累了大量资本。然而,这些民间游资因投资渠道的极其匮乏,长期以来只能在楼市与股市之间游走。受逐利本能的驱动,他们向香港涌去,结果好不容易创造的财富,就在一两年间被国际投行掠夺了。黄明说,这些钱如果没有被血洗,是可以花在国内促进经济增长的。每宰掉一个几千万,就有一个公司趴下了,宰掉的表面上看是他们的个人财富,实际上宰掉了就业机会,宰掉了中国的经济和国家的税收。
  在赖建平签署的众多英文文件中,他发现一份用来证明自己国籍身份的文件。后来才知道,签署这份文件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确认投资者不是美国国籍。因为,美国有明确法律规定,禁止销售这种带有对赌性质的金融衍生品。
  吕志华将Accumulator比喻成“专门给亚洲尤其是中国人设计的金融鸦片”。黄明认为,这个比喻很贴切,鸦片由欧美人发明,但不允许在自己的国土上出售。但鸦片是让人慢慢上瘾,而Accumulator的销售还带有强盗性的掠夺。
  “明明是骗子与骗子之间玩的游戏,是谁让它撕开一个口子,开始骗起了个人投资者?”H女士认为,Accumulator在美国是投行之间骗来骗去。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到现在,大量金融机构因投资衍生品而亏损甚至倒闭,但没有报道过任何一起美国个人投资者因投资衍生品而巨亏。在中国,大量民营企业家却因投资衍生品蒙受巨大损失,结果反过来会影响到实体经济。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香港投行人士表示,就监管问题,香港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以前Accumulator多在投行之间销售,但最近几年也卖给了散户投资者,引起了很多争议。
  黄明认为,为了快速发展金融业,香港等亚洲地区金融市场监管比欧美更宽松,希望通过这种方法来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结果让香港和内地的普通民众付出了惨重代价,给国际投行提供了一个合法合理洗劫他们财富的机会。金融监管部门应对此深刻反思。
  在社会热议Accumulator衍生出来的众多问题时,投资者的维权路远未终结。
  5月26日下午6点49分,香港湾仔,阴天。
  金亮拖着行李箱站在街头,在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告别时表示“仍会继续下去”。随后,他转身离去。街道两边的高楼大厦茫茫无边,他的背影终究幻化成一个小点,逐渐被淹没。

kingsking 发表于 19-3-2010 20:18:20

sales 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clients的利益。。

有的(相对数量应该很少)经纪人就是一脚把客户踢到坑里的人。。:D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19-3-2010 18:25 编辑 ]

kingsking 发表于 19-3-2010 20:24:14

说明书在风险摘要里明确写着“交易并不保本,客户可能面对的损失将无限”。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funk:

退休养老的人 发表于 19-3-2010 21:29:57

这些都是比较贪心的结果

dofach 发表于 19-3-2010 22:12:19

sales 为了自己的利益,完全不顾clients的利益。。

男咕噜 发表于 19-3-2010 22:20:52

1:
合同上写明白了吗?
写明白了
自己不看
怨谁?

2:
sales为了自己的长期利益才迎合客户的利益
假如sales一把就够自己退休了
客户不自己掂量掂量

3:
都说不熟不做
会玩股票吗
会玩期指吗
会用cfd吗
mcd rsi obv基本指标懂吗
不懂?
不会游泳就敢跳黄浦江?

so
把标题里的“汇丰”“骗局”“10分钟电话”
都去掉才合理

carl181818 发表于 19-3-2010 22:46:45

不是‘西方人’吧?西方人讲的很清楚的,比如银行帐户,收费不收费,。。。。。。。。。。。那个什么香港太太,也是中国人啊,哪里是西方人,诈骗犯!

等于过去那个故事,骗财主’种金子‘,一个道理,呵呵!:lol

pipiman 发表于 19-3-2010 23:06:07

这些都是刚刚富起来的人必然要经历的

就像当年日本人有钱了,在美国大买地产,把纽约的地标建筑全买了,结果呢,亏到吐血

现在国人趾高气昂的在悉尼墨尔本把几十年的木板房拍出上百万还得意的很,将来也许也有哭的时候

话说回来,当然没有人拿刀逼你买
而且银行为了免责,合约的小字部分肯定还是说了诸如风险之类的废话的


但是,sales在推销产品的时候,肯定还是玩了手段的,隐瞒了风险夸大的回报的
最最主要的,还是买者自己,国人的思维里,总是觉得外资行好,花旗比工商好,汇丰比中银好,瑞信比招商好,总之洋人开的就是好。越是穷,越是没见识的国人,越是那么固执的认为。完全一样的东西,如果是工商银行的销售在卖的话,估计就不会投入上千万了吧?

gamesover 发表于 19-3-2010 23:26:27

对,sales来说只要销售出去,她就能拿提成或者回扣,你亏他赚钱,你赚他还是赚钱
有的黑心的sales,明知道这个项目是铁定亏钱,还是游说你去买

starbaby2008 发表于 21-3-2010 11:30:29

我记得上海有个所谓富翁就是这样被汇丰变成负翁的,还在新闻里曝光过:L
这人自己也是开公司的,一直是汇丰vip客户,在汇丰里有专门负责帮他理财的所谓经理人。
有次经理人就向他推荐类似的交易,他说他一直以为就是买股票最坏多就是亏光。完全没想到后来不但做这个理财产品投进去的钱没有了,汇丰就开始扣他的存款(一开始他还不知道存款会被银行不打招呼的扣掉)上千万在汇丰存款也全部蒸发,汇丰就向他催债要他继续投钱:L
这个时候他才傻掉,他要汇丰停止不要继续交易了,好像不可以停。最后他说联系了大陆类似遭遇的十几个人准备打官司。
现在不知道怎么样了,不过我觉的他打赢的可能性不大。
lg就讲他傻,自己也是做生意的,居然买一个产品的时候没有把合同仔仔细细研究过。
不过也是教训,无论再大的公司再熟悉的人说的怎么花好桃好也不能亲信,都要好好研究合同。

2k4k 发表于 21-3-2010 12:38:11

这种合约没有“冷静期”吗?

[ 本帖最后由 2k4k 于 21-3-2010 13:41 编辑 ]

男咕噜 发表于 21-3-2010 13:01:06

原帖由 2k4k 于 21-3-2010 13:38 发表 http://www.freeoz.biz/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种合约没有“冷静期”吗?

没签之前都是冷静期

stan 发表于 21-3-2010 21:36:39

一帮土包子,活该被坑

汇丰也够孙子的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1:54:30

原帖由 男咕噜 于 2010-3-19 20: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1:
合同上写明白了吗?
写明白了
自己不看
怨谁?

2:
sales为了自己的长期利益才迎合客户的利益
假如sales一把就够自己退休了
客户不自己掂量掂量

3:
都说不熟不做
会玩股票吗
会玩期指吗
会用c ...



他们根本没有签合同,是在电话里确认的,而且没有中文的合同.
合同应该是公平的才是有效的.很难说这个合同是公平的.

记得有个中国美女签了一个到日本当女优的合同.呵...
那难道也是她没看清楚的原因吗?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00:24

什么是显失公平?它有什么特征?
来源: 作者: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显失公平的合同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07:32

如果签了合同要就死.

那太容易了..我把这些合同混在一起,去骗人签.
签一个是一个,哈哈...

我说这是一个送钱的合同,签一个,给100块.
合法的合同,有一些风险...
我想会有很多人会签的..

(注意,我说了,有一些风险....)

新生活主张 发表于 21-3-2010 22:08:36

坚决不听银行的游说!不过我还没资格.....:Q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11:58

说实在话,我自己就在金融业里工作,但我有的银行产品我自己真的不敢用,太可怕了..

但自己不是做销售的..也就在网上发发牢骚了..呵.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1-3-2010 20:28 编辑 ]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14:39

在我看来,有些银行销售人员和骗子已经差不多了..
我那次去香港,看到有的市民见到银行的推销人员就绕道走,我看是有道理的.:)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16:33

理财产品巨亏 苦主状告渣打银行[日期:2009年04月13日 13:30] 来源:外汇通作者:渣打银行   字体:[ 繁體 大 中 小]

  因为理财产品巨亏,4月10日,渣打银行被投资者推到被告席上,该案在上海卢湾区法院开庭,成为国内首个涉及投资外资银行理财产品亏损的案件。

  据了解,目前已有一百位左右的渣打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组成了集体投诉团队,在深圳、北京、苏州等地针对渣打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问题进行投诉,其中部分投资者已经准备启动司法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投资者投诉的第一个问题就是渣打银行理财经理在销售中虚假宣传,甚至涉嫌帮助客户虚构资料。投资者称许多原本应有的销售程序都被架空。按照银监会规定,投资者购买产品前需要进行风险测试。但“渣打银行的客户很多都没有做,而且用各种谎言骗取客户签名。有些做了通不过,后来私自修改了才通过的。”一位投诉者称,而且该投资者还反映,由于材料是多份摞在一起的,其中关于签字的几个关键页夹杂在最后没解释就签过了。


  面对国内众多投资者的投诉,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梁大伟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答复。

  梁大伟坦言:“就投资市场而言,我们无法清楚判断未来在股票、债券及商品市场三者之间究竟哪个市场会更好,我们只能利用过去的历史数据和目前的情况尽可能地判断未来发展情况。这也是我们一直强调分散投资、均衡配置的原因。”

  不过,就目前国内投资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来看,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在海外市场出现大幅下跌的时候并没采取任何止损措施或者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银行对此是否应该承担管理不力的责任呢?对此,梁大伟表示,银行不是基金公司,银行在理财产品上一般不具备操作能力。

  该案最终将如何判定,本网将即时跟进。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19:16

如此花旗, 游說客戶在臨終前買入極高風險產品
来自: 管理员                           日期:2010年3月17日


蘋果日報
陳麗玲死前兩日 疑遭銀行不道德銷售
陳樹渠家人入稟告花旗


【本報訊】已故知名教育家陳樹渠夫人陳麗玲於 07年突然猝死,死因研訊尚未結案。陳麗玲於死前 48小時,疑遭花旗銀行職員以不當手段兜售巨額股票衍生產品 Accumulator的商業訴訟,亦已進行審前聆訊。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昨在判詞中批評,花旗銀行一方向法庭提交的辯方案情雜亂無章,對判案毫無裨益,浪費法庭時間及公帑,下令辯方在限期內修改答辯。
記者:陳曉薇




原告 Shine Grace Investment Ltd.,被告分別為花旗銀行及顧客服務經理 Hailey Amy Seen Kwan Mak。案件暫未排期開審。




兜售 8000萬元合約

據判詞指,原告公司由陳麗玲管理,業務主要是財經投資。原告指陳於 07年 10月 17日在港安醫院離世, Mak在她死前兩天內,明知她已命不久矣,仍然不斷致電糾纏,對陳施以不當壓力,促致陳購入九份 Accumulator合約。花旗於 08年 1月終止所有合約,令原告蒙受巨額損失。花旗事後曾多次就投資戶口的欠賬,向兩個擔保人要求補倉,每次索取約 320至 500萬美元。
陳麗玲的長子陳燿璋 08年向證監會及金管局投訴時,便曾透露母親在彌留前 48小時,被銀行職員兜售超過 8,000萬元的 Accumulator合約。其後股市急挫,母親投資戶口被迫斬倉,估計共蝕千萬元。家人認為銀行推銷手法很不道德,隨後便以亡母公司名義,入稟索償。
至於早前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的死因研訊,指死時 69歲的陳麗玲,多年來須以針灸及貼止痛貼減輕痛楚。 07年因服用過量安眠藥入住港安醫院,獲醫生開六塊止痛貼,數天後突昏迷送院死亡,被發現時右頸貼着兩塊止痛貼。







證監條例Cap. 571 第107條







條: 107 欺詐地或罔顧實情地誘使他人投資金錢的罪行L.N. 12 of 2003 01/04/2003




(1) 任何人為誘使另一人作出以下作為而作出任何欺詐的失實陳述或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即屬犯罪—






(a) 訂立或要約訂立—


(i) 旨在取得、處置、認購或包銷證券的協議;或


(ii) 受規管投資協議;或


(b) 取得或要約取得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或參與或要約參與集體投資計劃。


(2) 任何人犯第(1)款所訂罪行—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7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3) 就本條而言—


(a) “欺詐的失實陳述”(fraudulent misrepresentation) 指—


(i)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作出該陳述的人知道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


(ii)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作出該承諾的人是無意履行該承諾的,或知道該承諾是不能夠履行的;


(iii)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預測的人知道根據他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陳述或預測,而在該陳述或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陳述或預測的人蓄意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


(A) (就陳述而言)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B) (就預測而言)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


(b) “罔顧實情的失實陳述”(reckless misrepresentation) 指—


(i) 任何陳述,而在該陳述作出時,該陳述是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ii) 任何承諾,而在該承諾作出時,該承諾是不能夠履行的,並且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


(iii) 任何預測,而在該預測作出時,該預測是罔顧實情地作出的,並且根據作出該預測的人當時所知的事實,該預測是沒有充分理由支持的;或


(iv) 任何陳述或預測,而在該陳述或預測作出時,作出該陳述或預測的人罔顧實情地遺漏某項事關重要的事實,以致—


(A) (就陳述而言)該陳述成為虛假、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陳述;或


(B) (就預測而言)該預測成為具誤導性或具欺騙性的預測。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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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987年10月19日“黑色星期一”,道指下跌508点,差不多一天跌了四分之一。此次崩盘之后三天,格雷厄姆的传人们----巴菲特集团在弗吉尼亚州的威廉斯堡古迹聚会。此聚会原名格雷厄姆集团,如今格老仙逝,巴菲特接过龙头棍,成为新一代话事人。前两年,美盛的基金经理比尔·米勒,连续十几年跑赢标普500指数,一度众望所归,有望接班,范卫锋http://blog.sina.com.cn/fanweifeng当时还特意去美国的Amazon买了本他的传记。结果去年这老兄折戟金融股,净值减了近6成,自顾不暇矣。
80年代中期股市欣欣向荣,大家找不到便宜股票可买,所以这次聚会的原定主题是“我们这个集团在股市上玩完了吗?”,结果会议之前股市崩盘,大家纷纷忙着拣便宜货。

111、奴仆眼中无伟人。在拿破仑的仆人眼里,或者某些“伟人”的私人医生之类眼中,伟人无非凡人,甚至比凡人更糟糕。同理,兄弟姐妹眼中更是如此。从小一块儿光着屁股玩泥巴长大的,毫无神秘感可言,自然不容易言听计从、顶礼膜拜。刘邦的大嫂,肯定打死也不会相信这位沛县首席懒汉会是真命天子。

尽管巴菲特一向对复杂的衍生金融工具鄙视不已,但他的姐姐却瞒着巴菲特,听从经纪人的劝告,大玩期权衍生品。而且,她还向朋友推荐这位经纪人。以常理推之,自己偶尔玩玩也许只是见猎心喜,但向朋友推荐,则显然是相信这经纪人生财有术。

范卫锋http://blog.sina.com.cn/fanweifeng猜测,在他姐姐看来,当时已经身家10亿美元、名列美国十大富豪的弟弟,也许只是“连续掷出N次正面硬币”的幸运儿、在键盘上随机敲出莎士比亚全集的大猩猩?否则,何以解释她的“误入歧途”。为什么投资正道几十年来乏人追随,鸡鸣狗盗之人永远不绝于路,看看巴姐姐就知道了。

巴姐姐在1987年股灾中撞了南墙,损失比她持有的伯克希尔·哈撒韦价值还大,几乎破产。巴菲特并没有出手相救——他连儿女的财务困境也不帮忙——只是从姐姐应得的信托中,提前支付现金流给她。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1-3-2010 20:22 编辑 ]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24:31

我建议每一个想和外国投行打交道的人都要好好看看这本书.

诚信的背后:摩根士丹利圈钱游戏黑幕
正在读(31人), 已读过(421人) |   放入书架   作  者: (美)帕特诺伊 著,邵琰 译
出 版 社: 当代中国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0-1 字  数: 247000 版  次: 1 页  数: 286 印刷时间: 2005-10-1 开  本: 印  次: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801704214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管理 >> 一般管理学 >> 经营管理
定价:¥30.00 当当价:¥20.70 折扣:69折 节省:¥9.30 钻石vip价:¥1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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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的每一个银行家都会想看这本书,摩根士丹利应该听从我们早些时候的建议,买下所有的书,举行一场大规模焰火晚会,甚至可以邀请帕特诺伊本人在上面热热身。
相信我们,《诚信的背后》绝对会引起轰动……帕特诺伊下笔毫不留情……
——《欧洲周刊》
《诚信的背后》让你亲身体验发今华尔街最危险、最重要的游戏。衍生产品交易是一场血腥的游戏,猎物就是毫无防备的投资者。读读这本书吧,否则……
——迈克尔·刘易斯《骗术扑克》作者
枪炮,酒精,嗜血成性——高等金融的全部真相。
——《星期日泰晤士报》
无畏的揭露。
——霍华德·戴维斯 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主席
曾经轰动华尔街的全美畅销书。
揭开了摩根士丹利藏在道德、诚信、守法面具后面的真实面目。
此书与教科书及其他赞美成功者的著述的最大区别是它告诉你成功者赚钱的内幕。

内容简介
本书是作者以自己的亲身经历,记录了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是怎样把一个耶鲁法学院的高才生,培养成了一名商场上的射击手。这些射击手,坐着飞机头等舱,出入豪华酒店,与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交易着由世界顶级数学家、物理学家设计出来的金融产品。无数自以为非常成功的企业家和企业职业经理们,在只理解了华尔街出产的金融产品的一些皮毛后,就将几十亿美金送进了摩根士丹利的口袋。
在华尔街,如果有人说你是个好人,他的言外之意就是你是个笨蛋。对于大多数金融产品而言,买卖双方的盈亏之和等于零,也就是说一方的利润就是另一方的损失。本书作者所在的部门平均每人每年为公司赚1500万美元。书中提到的许多美国著名公司都是这些利润背后的牺牲品。
随着中国进入WTO,中国的金融市场也在快速地与国际金融接轨。在这重要的历史时期,本书几乎就是一本教科书。它教我们提高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认识,防止华尔街银行家们利用我们对金融产品的无知来收学费。
前一时期发生的中航油事件,和摩根士丹利在中国收购的第一笔银行不良资产,都应该让我们深深地叹口气:要是早点读读《诚信的背后》就好了。

作者简介
弗兰克·帕特诺伊,耶鲁大学法学士,曾从事过投资银行、衍生产品经纪、公司和证券律师等多种职业,1997年后任圣迭戈大学法学院教授。帕特诺伊是证券市场监管和金融衍生产品方面的专家,曾在安然公司破产后作为专家证人在美国参议院立法委员会作证。另著有《贪婪传染病:谎言和风险如何腐蚀了金融市场》。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一个更好的机会
第二章 纸牌房
第三章 掷骰子游戏
第四章 墨西哥银行的狂欢节
第五章 大灾难
第六章 RAVS女王
第七章 阿根廷,别为我哭泣
第八章 天生冤家
第九章 龙舌兰效应
第十章 MX
第十一章 沙扬那拉
尾声
后记 卷土重来
译跋

媒体评论
  《诚信的背后-摩根士丹利圈钱游戏黑幕》
  《诚信的背后》(英文原名F.I.A.S.C.O)使一位年轻的圣地亚哥大学的法学教授在美国一举成名。十年过去了,美国金融界,政界已无人不知弗兰克·帕特诺伊。这个名字使神秘的华尔街变成一个连普通老百姓也能明白的行业。这个名字使金融大鳄的赚钱魔术变成了皇帝的新衣裳……
  金融产品在世界各国从来都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概念,再加上凡是在金融领域工作的人个个都是高薪阶层,这使普通老百姓对金融产品既好奇又陌生。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美国出现了一种新的金融产品,他们被统称为衍生物(Derivatives)。短短几年内,衍生物的出现可以说是使无数英雄折了腰。世界500强的企业因为买了衍生物产品而赔钱的数不胜数,政府财政厅因为衍生物产品而使政府寻求破产保护的新鲜事也冒了出来,拉丁美洲国家因为衍生物产品而引发出的连锁金融危机就更是触目惊心了。最让人愤愤不平的是,靠衍生物而发财的公司,竟然都是为这些赔钱的政府和公司充当财务顾问的华尔街投资银行家们,摩根士坦利则首当其冲。
  简单的金融产品,通常就是我们生活中常常见到的股票、债权/债务、货币等等,而衍生物本身的含义则是中学数学中函数的概念,所以金融衍生物产品也就是金融产品的函数的意思。函数--"如果变数变了,跟着变的就叫函数"。
  假如某银行给我们一个选择:如果今后一年内银行利息不超过5%,银行就付你5%的利息;如果银行利息超过了5%,银行就一分利息也不给你。这就是一个衍生物产品。银行利息是一个简单的金融产品,是这个函数关系里的变数,而银行客户得到的或者是5%的利息,或者什么都不得就是这个函数关系里的函数了。
  这简单的原理是不能让华尔街大发其财的,但把它变成貌似复杂的"道理"并不很难:上面提到的函数关系叫做一级函数,但当你把一级函数里的函数再变成另一个函数关系里的变数,那么这个新的函数关系里的函数就变成了二级函数。比如说,在今天银行利息不超过3%的前提下,你也许觉得或者得到5%的利息,或者什么利息都不得还算是一个可以接受的合理安排。那么,你再听银行家继续说下去:如果你挣5%的利息超过了半年,银行有权反悔,取消这一安排。如果你还能冷静地想明白你应不应该接受这一产品,银行家们还有三级函数和四级函数在等着你。很快, 你就失去了做决定的理论根据。
  在摩根士坦利等华尔街著名投资银行的产品研发部门中,至少有一个连的数学博士,他们的任务就是在几个诺贝尔经济学家的指导下为你量体裁衣地制造"产品"。是产品还是陷阱,只有当你赔了钱以后才知道。
  弗兰克·帕特诺伊从学校毕业开始找工作讲起,描述了自己在摩根士坦利的工作和生活经历。在华尔街这个笑贫不笑娼的行业里,《诚信的背后》成了年轻人的就业指南。
  《诚信的背后》以自传的形式向读者讲明了赚钱的道理,就是充分利用信息的不对称。这和"良家妇女沦为娼妓的原因如出一辙:这个行业不需要艰苦工作,是不需要太多智慧的群体行为,而且对于别无所长的人来说是一种实际的赚钱手段。"
  摩根士坦利2001年敲开中国银行业的不良资产市场大门时,使用的手段也是信息不对称。中国银行界面临的问题明明是如何降低新贷款中的不良资产问题,而摩根们却偷梁换柱地把它说成是如何处置现有不良资产问题。摩根们在美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明明是Buy and Hold,即买下来等待大经济环境的复苏,但它在中国却宣扬所谓的"冰棍理论"。而我们上当受骗,便是因为我们自己觉得自己不懂。
  "每一笔巨额财富的后面都有深重的罪恶。"但所不同的是罪恶的面具往往是道德的化身。我们已经习惯地听到在有些文化里,把限制个别人的自由叫做没有人权,但把屠杀一个民族或消灭一个国家叫做反恐。如此逻辑被搬到商场里来,就成了你不让我赚钱就是不与世界接轨,叫我赔钱更是没有诚信和道德。你要和我打官司就是你不懂法制。中国的媒体们在报道中国人与外国公司发生商业纠纷时,也会不分青红皂白地就把中方冠以不懂"在世界上行走所遵循的道德、诚信与法"。
  《诚信的背后》用一句话回答了这个问题:"在华尔街,如果有人说你是个好人,他的言外之意就是你是个笨蛋。"
  作者:莫西  来源:http://www.e-economic.com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1-3-2010 20:25 编辑 ]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26:09

诚信的背后就是不诚信....


很多人以诚信著称,但却最不诚信...

唉....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40:21

累股证(“打折股票”、“ACCUMULATOR”、“KODA”)天生是“骗子”

赖建平

一、概述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也就是它的属性、先天的本性。金银天生是最好的货币,太阳天生是光明与热量,KODA天生是骗子,大骗子。

也不知道由何方神圣,何时、何地“发明”了这种人类历史上最具欺骗性的所谓金融产品的累股证(还不如按其中文谐音称为“累骨证”),我们只知道到2007年下半年时,它在香港的金融证券市场上大行其道,无数的机构、个人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了一场名为投资KODA的热潮,并在随后的短短数月之后,成为这场没有硝烟的屠城式的金融鸦片战争的牺牲品,多少人因此倾家荡产,巨额财富魔幻般地流进了掠夺者的腰包。不知为什么,这个主战场居然是在香港,而不是纽约,不是伦敦;也不知为什么,“死者”绝大多数是中国大陆公民或大陆机构或香港、海外的华人华侨或中资机构。数以千亿计的国民财富、华人民族财富被血洗,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真的是愿赌服输的所谓投资损失,还是幕后隐藏不可告人的阴谋使然。

为知道我和我的同胞是怎么“死”的,本人试图了解真相,从所谓的KODA产品本身、银行的销售手法入手,从理论到实际揭开KODA骗子的真身,以期世人明鉴。由于水平有限,资料有限,错谬处恳请读者指正。

所谓累股证又称“累计股票期权”、简称“累股期权”,俗称“打折买股票”,英文叫Accumulator,或者叫FA(Forward Accumulator),也叫KODA(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业界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我晚一点杀死你)(本人认为这样的称谓虽然形象,也大体表明其特性,但也表明“业界”对该产品的天性的认识不够准确,存在重大误解,应在“later”之前加上“now or”)。

这种KODA除了以上市股票作为合约标的物以外,还可以把外汇、原油期货、贵金属等货币或商品作为合约标的物,虽然“内容”不同,但是相同的工具,具有同样的性质,投资者承担同样的风险。因此,本文述及的基本问题除了适用于累股证外,对相同规则下的其他标的物交易合约具有同样的参考价值。如造成中信泰富147亿港元巨亏原因的是一种被称作“澳元累计目前可赎回远期合约”英文“AUD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KODA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期权加杠杆金融衍生品,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银行与投资者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银行有条件地以固定的价格(不论股票市场价如何)、以约定方法计算的数量向投资者卖售约定的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当股价下跌时,银行赚取差价和/或平仓费,当股价上涨时,银行损失有限差价。

二、基本交易规则
正如我们不知KODA是何人何时的伟大“发明”一样,笔者也无从知晓它是否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统一的、“正式的”游戏规则。据笔者了解,作为一个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行业自律性团体,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 Dealers association, Inc ,简称ISDA),制定有很多规管金融衍生品的的发行、交易的原则性规定,以期各立法当局立法或产品发行商参考适用。但是,作为一种具体的交易品种,KODA合约的游戏规则似乎更多的是发行商单方面自行制定的所谓交易规则,并具体以合约形式出现。香港将KODA定性为 “非公开发行”、“场外交易”产品,足见其规则的非规范性。本文中的交易规则与其说是规范性的即应当如何的,不如说是描述性的,即它们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
笔者有幸阅读了十几家香港私人银行向客户销售KODA产品时使用的单方格式合约。这些合约从形式到内容五花八门,并无统一规范。但是,最为核心的博弈规则是一样的。其基本原理(注:为通俗起见,笔者用大白话进行表达,不用或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如下:

买卖双方(银行为卖方,投资者为买方)以某上市股票即时交易价格为基础,同意确定一个SPOT PRICE(下称“起始价”,除该价格外,本文涉及的所有其他价格都指收盘价),一个KNOCK OUT PRICE(下称“触发价”,通常为起始价的102%(有的105%),一个PUT PRICE(下称“行使价,通常为“起始价”的85%-90%),双方确定一个每日交易股票数量,卖方按约定的每日股数、约定的行使价持续向买方卖售约定的上市股票,合约期限一般为一年(也有的半年),每月(有的每半个月或每周)交收一次,合约成交后,当任何一天标的股票收盘价(下称“现市价”)等于或高于触发价时,合约提前终止。如果标的股票市场价低于行使价,投资者要双倍买进(也有的四倍甚至六倍)。最少成交一个月单倍数量(一个月之内触发“击破”事件)。合约成立时,投资者应有一定金额的资产,作为履约保证金。可见,该运作规则具体包括以下要点细节:

1、固定价格。除起始价、触发价外,最重要的行使价绝对固定不变,是双方买卖合约项下标的股票、进行结算的唯一价格,无论实际交易天数、实际交易数量多少,无论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如何变化,该行使价永远不变。

2、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合约实际履行的期限、天数取决于标的股票在证券市场的未来价格变化。原则上(或者说对投资者来说最坏情况下),合约期限一年,大约要交易240天(在香港,一个自然年度中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偶发事件等日期,一年约240个实际交易日,下称“开市日”),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随时提前终止:自合约成立之日起,如果任何一天标的股票收盘价等于或高于触发价,则出现所谓“击破”(英文KNOCK OUT),合约无条件提前终止。

3、不确定的成交数量。双方实际将要成交的股票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因为一方面需要交易的日期天数不确定,另一方面,合约成立后,任何一天标的股票的现市价如果低于行使价,则当天买方需要双倍买进,因此一份既定合约最终实际交收的股票数量自然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合约成日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天出现“击破”,则最少按照该一个月实际开市日天数计算成交数量,如果有双倍买进的情况,双倍计算,否则单倍计算。如果合约成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任何一天出现“击破”,则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成交数量,如果有双倍买进的情况,双倍计算,否则单倍计算。

4、固定交收日期。在发生“击破”时,于触发日后二个工作日交收,所谓“T+2”,在不发生时,每月按照合约规定的固定日期交收,银行向投资者交付股票,并从投资者账户扣除价款(投资者存有保证金或以资产抵押取得贷款,作为价款支付)。

5、不确定的成交金额。由于任何一份合约的成交天数、成交数量都是不确定的,无疑该合约涉及的总成交金额也是无法确定,无法预测的。当然,有一个理论最小值、最大值。前者的计算方法是:行使价*第一个月开市日天数*每天交易股数;后者的计算方法是:行使价*240天*每天交易股数*2倍;

6、不确定的保证金。关于保证金规则,是该产品骗含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笔者阅读过的十几家香港银行的KODA合约中无一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比例、计算方法、增减的条件。且据笔者了解,凡是从事过KODA合约交易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国大陆投资者,无一事先清楚具体的保证金规则(唯一事先知道的是,账上应当有一定的资产充当保证金,一般为20%-30%),甚至很多人至今仍然蒙在鼓里,即使死在了这个“斯芬克斯”的脚下。笔者事后发现,银行实际做法是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市价损失。而市价损失则是毒中之毒,是置投资者于死地的杀手锏。银行凭借这暗藏的机关施行了多少罪恶,其“杀人原理”见后。

7、成交方式为电话成交。绝大多数情况下,KODA合约都是以电话通讯方式成交,且一般均由银行所谓“投资顾问”主动致电向投资者推荐、报价,投资者基于“信任”,往往一两分钟成交。

8、交易对手为银行与投资者。据笔者了解,香港市场成交的KODA合约有两种交易对手形式,一种为发行商本身就是卖方,投资者是买方,该二方直接博弈,为利益对抗关系,一方赌涨、一方赌跌,虽然博弈结果赢方的盈利与输方的损失不一定完全相等,因为银行获得标的股票的成本、投资者抛售的价格与行使价的差异程度不一定相同,但是,双方的关系性质、利益是反向的、对抗性的,俗称“对赌”;另一种形式是,银行作为中介方、代理人,其销售的是第三者银行发行的合约,它本身只是收取固定销售佣金,与双方赌输赌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可能成为事实上的担保人,即一方违约时(如发行商倒闭或投资者资金链断裂),该代理银行仍然要向对方履行合约。然而,事实上这第二种形式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尚无确切证据,因为所谓KODA合约表面条款中只罗列二方,均为银行是标的股票卖方,投资者是买方,并没有出现任何第三方信息,更不存在任何含有“担保”、“代理”意思的文字。所以,究竟一概为对赌关系,还是真的存在代理关系,有待确认。

为说明问题,我们试举一例。假如投资者购入一份标的股票为“中石油”的KODA合约,当时起始价每股10港元,“102%触发”即10.2港元时合约结束,“行使价85%”即8.5港元,每天10000股,每月交收一次。在本例中,合约金额最少20天(假定第一个月内发生“击破”且当月开市日为20天)*10000股*8.5港元=170万港元,最大值240(假定一年开市日期为240天)*10000股*2*8.5港元=4080万港元;最小最大值差别达24倍。与此同时,投资者实际履行这份合约所需要总资金差别更大,可以介于0至4080万元之间。我们假定一个最理想状况,合约成立第一天就击破,现市价超过了10.2港元,第三天交收,股价只要略高于8.5元(要加上交易佣金、印花税成本),投资者收取股票的同时进行抛售,则投资者可以在无需动用一分钱的情况下做一次交易,并可能(但不一定)存在一定的收益。同样,即使不发生“击破”、合约履行一年,不管期间现市价变化任何,假设每月交收后现市价高于行使价且投资者及时抛售,则投资者实际需要动用的资金总量仍然很少,“过手买买“而已。

由此可见,任何一份KODA合约,其履行的实际结果可能出现无数种可能性。

三、根本性质:表里不一的赌具

从表面法律性质上看,KODA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关于以固定价格买卖股票或其他挂钩产品(如黄金、外汇等)的买卖期股合同。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在未来时间、在约定条件下买入股票的期得权利(当现市价高于行使价时)或义务(当现市价低于行使价时),对于银行来说则正好相反,是一项在未来时间、在约定条件下卖出股票的期得权利(当现市价低于行使价时)或义务(当现市价高于行使价时)。

从表面的金融产品性质看,KODA是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它融期货、期权、杠杆、保证金等诸多特性于一身,是香港法下的“结构性产品”,是销售文件无需监管机构核准的“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受监管机构监管。是一种被国际投行评级为最高级别5的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品。港交所前董事韦伯(David Webb)称这类Accumulators是“剧毒”衍生产品,呼吁投资银行要停止发行,以免荼毒投资者(参见2009年05月11日中财网)。
从实际、本质看,这与其说是一种投资产品,不如说是一种欺骗性极强的赌具。剥除它的现象界的属性看本质,它其实很简单,在隐秘的内在剧毒结构外蒙上一层似是而非的外观,利用人性的各种弱点,诱使投资者进行误解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豪赌。

1、实力对比天壤之别、信息根本不对称。如果我们把它比作一场数学比赛,它发生在数学教授与小学生之间;如果我们把它比做一场拳击比赛,它发生在大力士与侏儒之间;如果我们把它比做一场战争,他发生在美国为首的北约与阿富汗之间。KODA是谁发明的,虽不知具体何方圣贤,但它不外乎华尔街的宽客们(即所谓定量分析师quantitative analysis),发明“原理”。他们号称最智慧的赚钱头脑,甚至不乏像鲁宾(Robert Rubin)、布莱克(Fischer Black)这样的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数理科学家。有了原理之后,华尔街的贪婪的投行们继而滥用所谓的模型、公式勾兑、包装成外表诱人的剧毒金融产品,并通过银行将之出售给投资者。“毒品”卖方是谁,是精英云集、信息云集、资源云集、财大气粗的银行家团队,而投资者呢,多少人此前连私人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名词都没有听说过!买的没有卖的精,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复杂无比、机关重重的产品结构、规则,甚至连专业人员都未必了解,其暗藏多少陷阱!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承认,在这样一个背景、条件之下,在一个双方都以营利为目的的博弈游戏中,要让投资者不输太难了,简直没有可能,而且投资者的下场是预定的,从他染指的哪一刻开始,命运已经注定,个别虎口逃生者实为偶然中的偶然。

2、基本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假定,KODA合约双方订立每份合约时处于完全相等的约翰·罗尔斯所称的“无知之幕”之后,任何一方对于标的股票的未来价格变化、合约履行的可能结果处于完全相同的“无知”状况,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操控系统市场或标的股票价格的可能性(实际上,对市场未来走向的预期、判断、可操控性等,在作为专业财团的银行与个体投资者之间的差距何止天壤之别),再者,由于根本无法测定概率,我们假定排除概率与“赔率”之间的对应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博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对等、公平呢?

为阐述该问题,我们首先来计算博弈双方可能的最大理论风险与收益。

在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之下,银行的最大理论收益是标的股票的股价在成交之日起的整个合约有效期间永远为零或无限接近于零,在此情况下,银行收益最大化。由于标的股票的价值为零或约等于零,它几乎可以无成本向投资者交付标的股票,达到收益最大化。按上例,投资者可以计算出这时银行利润共计40,800,000港元,即240天*10000股/天*2倍*8.5元。反之,它也是投资者订立该合约时可能出现的最大理论损失。可见,银行最大理论收益和投资者最大理论风险发生的时间是共时的,条件是同质的。

另一方面,在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之下,银行的最大理论风险是标的股票的股价在整个合约有效期间永远以最小值接近触发价并保持恒定,但不够该价格,不导致触发“击破事件”,在此情况下,银行损失最大化。按上例,银行损失共计4,056,000港元,即240天*10000股/天*(10.19-8.5)元。

而投资者订立该合约时可以预期的的最大理论收益是,整个合约期内不触发“击破事件”,每次交收日前标的股票的价格低于行使价,而交收日涨至以最小值接近触发价,如例中的10.19元,且投资者每次收货后按照接近触发价的价格抛售股票。按例,这时投资者的最大收益额是8,112,000,即240天*10000股/天*2倍*(10.19-8.5)元。但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情况,那么银行反而风险降至0,因为每月股票市价低于8.5港元时,它可以从市场上衣低于该价格的价格买入股票,然后以8.5元的价格卖给投资者,它充其量损失点印花税(它自己赚取自己的佣金)。

可见,抛开法律、经济、道德等一切其他因素,单从市场角度看,双方绝对、相对风险与收益完全失衡。下表可一目了然:

银行盈利最大4080万元   投资者盈利最大811.2万元    倍数 5倍
投资者亏损最大4080万元   银行亏损最大405.6万元      倍数 10倍

银行盈利最大4080万元      投资者亏损最大4080万元    倍数 1倍
投资者盈利最大811.2万元   银行亏损为0                倍数无穷大

我们再看看放之四海皆相同的赌场上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仅以“押大小”为例。为便于论述,我们将其简单化理解为扔硬币。其规则是:以赌徒押对正面朝上为赢,如果赌徒押对了,赌场押一赔一,赌徒获得100%的收益,赌场损失也是100%,相反,结果是反面朝上,赌徒压错了,赌场押一吃一,赌徒、赌场收益、损失均为100%。如果硬币既不是正面朝上、也不是反面朝上,而是立着,可能是50倍的赔率。对双方仍为公平。

可见,单纯从博弈角度,KODA的公平性何比赌场?!2008年06月23日香港商报报道:“立法会议员陈鉴林昨日出席一个关于Accumulator(累计股票期权)的论坛时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不公平的投资产品。”

3、非对称性博弈。让我们来考察一般博弈性金融衍生品的对称性,包括被认为风险很大的期货,风险最大的、可喻为“随时死亡证明”的牛熊证,甚至是没有任何投资、金融意义的纯粹赌场博弈的特性。纵观其类,去其形式,取其本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其形式、花样如何,风险程度如何,它们无一例外地是一种对称性博弈。这里的对称性是指以确定性博弈不确定性,定然博弈或然、偶然。简单说就是以绝对确定数额的交易资金或筹码、赌注博弈结果不确定的未来变化,当事人承担的后果完全在事先可预见、可控制的、确定的范围内,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变化,极限在“实付、实收”的限额内。博弈是非持续性的,局终局了,期限、条件明确、固定。再简单说就是确定的一头指向不确定的另一头。

但是,KODA却是一种非对称博弈。是不确定博弈不确定,偶然、或然博弈偶然、或然。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需要多少保证金(筹码)、何时、何种条件需要与结果一样不确定,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简单说,两头都是不确定的。这就是投资者最大的风险源,也为银行恶意操控、欺诈客户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条件。具体参见第四部分。

4、履约过程的可控性失衡。博弈结果的多样性、非对称性与双方对结果可控性失衡。上述分析表明,任何一份KODA合约,在双方诚实履行的假定情景下,其履行的结果多种多样。但是,一旦合约成立,银行、投资者对于这架“怪兽般的机器”的可实际控制因素又是天壤之别。无论在法律、规则、道德等任何方面,在合约履行过程中银行对投资者具有了完全的主动性、可控制性,并进而为单方面影响博弈结果提供了可能。
在KODA合约交易中,除市场、博弈本身因素之外,投资者对银行可能构成的唯一的风险就是因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违约风险,而这种违约风险对于银行丝毫不逊于对投资者。投资者可能“断供”,银行同样可能破产、倒闭。但即使如此,投资者向银行最少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银行对投资者是不存在任何担保的。也就是说银行对投资者的债务没有任何担保,而投资者对银行的债务是有担保的。

除此之外,投资者单方面承担大量风险,它由法律、规则、道德风险方面因素失衡所致。这些风险见以下分析。

四、投资者单方面风险

    KODA合约除上述论述的根本性的不平等、不公平赌局外,投资者还要额外承担银行通常所不可能遭遇的以下各种风险,出现任何一种或几种,足以随时随地置投资者于死地。这些风险是:

1、即买即赔,也就是说“无收益、全风险”的风险。此前人们,包括很多所谓专业人士对该产品的特性存在重大误解。他们给其定性为“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所谓的“业界”也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即“我晚一点杀死你”。意思是“先让投资者赚点小钱,让他先尝尝甜头,之后再让它血本无归”这真是天大的误解!为什么一定要晚点才“杀死你”呢,为什么不会即买即“杀”呢?实际上,最少两个因素可能致使投资者一买就套、一买就赔,并且赔个倾家荡产。其一,即使短期内甚至当天触发“击破”,也并不意味着投资者一定赚钱,因为KODA项下的证券交收时间要么是“击破”之后两个工作日,即T+2交收,要么是每月固定日期交收,银行向投资者交付标的股票,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价款。“击破”是依据当日收市价,而投资者获得证券可以抛出的时间是两个交易日以后的事情,而两天后的股价可能出现任何情况的变化,极端情况下跌成零均有可能(香港股市没有涨跌停限制),因此没有理由认为短期“击破”就一定赚钱。其二,自合约成立后,在整个合约期内,标的股票的收市价从来达不到触发价,甚至到不了行使价,也就是说,投资者一旦进入合约,可能立即被套牢,完全可能第一次、第一单交易就赌输,陷入亏损的泥潭,而不必以“先盈”或“少赢”为前提。

2、“以小博大”陷阱,即杠杆放大风险。如上所述,一份KODA合约的实际成交金额可以差别巨大,同时,即使在相同条件下,投资者履行一份给定合约所实际需要的资金总额也差别很大。这就使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按照最坏结果去计算整个履约所需要的资金,以至于在那样的电话交易方式之下、在银行销售人员的误导之下不知深浅地“接受”可能根本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合约,以至于N倍放大风险,杠杆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投资者也不知不觉掉进了一个无底洞,风险无限放大。

3、无法“补仓”风险。这一风险是指投资者买入合约后出现某些经济的、法律的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继续履约、追加保证金而被银行强行平仓,而这些风险是投资者在订立合约时未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未能事先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情况。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类:

(1)财务状况的绝对恶化。它是指,合约履行过程中,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当初预想不到的情况,导致财务状况根本恶化,履行合约能力不足,在股价出现波动而被银行要求“补仓”时,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陷入“保证金陷阱”,造成订立合约时无法预见的或非公平的损失。

(2)周转失灵。就算投资者总体履约能力不成问题,但是有一个资金安排、筹措的问题。在股价短期快速下跌而又面临保证金陷阱、需追加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及时调度资金,被银行恶意斩仓造成非公平损失。

(3)法律风险。指投资者因为受所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管,如虽有足额本币资金,但无法获得足额外汇,也完全可能随时落入陷阱。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公民根本就不具备投资KODA的起码法律条件。

4、保证金陷阱,即银行恶意操控保证金的风险。这是对投资者最富欺骗性的风险。在KODA合约交易中,所谓的保证金除了具有一般情况下的履约保证功能外,它可以被银行恶意用于操控博弈结果,获取非法利益。所谓恶意操控,就是银行在投资者“被套”之前并不向投资者说明该等保证金规则,而是在合约成立、投资者被套牢后“翻脸”,单方面肆意适用规则,达到操控、非法获利的目的。

(1)勒索“赔偿金”。合约成立前,银行通常不定明保证金规则,甚至可能采取根本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制度。例如,从“保证金的额度、补充、追加与标的股票股价波动无关”到“按照标的股票现市价计算、增减保证金”,其基本做法是: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市价损失(MARKET TO MARKET LOSS)。例如,文例中的KODA合约最大理论交易额或称面额为4080万元,基本保证金20%,即816万元。如果股价维持在行使价8.5元或之上,没有市价损失,不要求增加保证金。但是一旦股价低于行使价,则银行马上要求增加保证金。如合约成立当天,股价跌至5元,则银行次日即要求追加市价损失部分的保证金1680万元,计算方法是:240天*10000股*2倍*(8.5-5)港元市价损失=1680万港元,保证金总额变为2486万元(816+1680)。这时,保证金的比例从20%增加到61%(2586/4080),如果第二天股价跌至1.5元,市价损失增值3346万元(239天*10000股*2倍*(8.5-1.5),保证金总额增至4162万元(816+3346),比例达到102%,出现超过“股价跌至0时履约所需资金总额”的荒唐地步,真跌至0,银行还“有权要求”增加。所以按此“规则”,最极端时,即在合约成交的当天如果股价跌至0,银行可以于次日要求投资者存足4896万元的“保证金”(816+4080)。银行计算所谓市价损失的逻辑依据是假定任何时点上的跌价都将在合约未来剩余期持续发生。

按照该公式、银行根据股价波动来计算保证金的多余或不足。一旦股价下跌,银行认为保证金不足,便催要,如果投资者不能在银行命令之下补足,银行便有了“解约”、“平仓”的“依据”、“权利”,银行会毫不犹豫行使该“权利”,会要投资者进行巨额赔偿,其赔偿标准完全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而一旦今天“解约”,明天股价便可能上涨,涨到高于合约约定的卖价时,投资者的“按约定价格、约定数量购买约定股票的义务”立即实际转变成一种权利,因为此时投资者有利可图,有差价可赚,股价越高投资者赚得越多。这就会出现一种后果,前一天的“平仓”、“赔偿”只是基于一种假想之上的义务没有履行的结果,如果不“平仓”只要到次日,保证金不再不足反而大大有余。在此情况下,银行希望投资者资金链断裂,巴不得不能按要求补充资金。用银行那把魔尺一量,今天保证金出现巨大短缺,明天则可能大大多余,甚至是一天之内也出现这样的变化,因为只要股价一动,那哈哈镜般的魔尺就起作用。投资者却无处适从,股价涨了保证金也多了,也不敢买股票,因为股价涨了往往也意味着风险大了,不知过一会会怎么样。股价越跌保证金越不足,越需要卖出股票。因此,银行利用股价波动进行人为的、频繁的要挟,一旦出现“股价反向变化(涨)”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则可以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一方面平仓获得巨额赔偿,另一方面同时免除了银行第二天后的履约义务,银行本来赌输了却不用兑现,减少损失,两头赚。而所谓保证金足不足全由银行说了算,银行说足便足,不足也足;银行说不足便不足,足也不足!为达到欺诈、操控目的,银行通常给投资者数天的筹款时间,甚至两天之内补足,否则平仓!

就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几十位投资者,无一不是被银行欺诈,在事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斩仓,兑现巨额亏损。

(2)锁定“利润”。投资者的保证金越多投资者越不可能“违约”,银行“赚取”的“预期利润”越有保障,越“安全”,以至于资金多到一定程度时即使标的股票价值为零,投资者照样有足够的资金交收,银行绝对无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内的“收益”全然能够现实。由于投资者是“温水煮青蛙”,可能在银行不断要挟之下逐步增加保证金,所以,越往后投资者越被动,就像鱼儿被钩上以后越动弹被钩得越紧,越挣脱不了。当投资者的保证金多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就算“弃船”逃生、“止损”也不得,连“投资者违约,大不了前面的投入不要了”都做不到,因为谁也不知明天水深水浅。

(3)变相“揽储”。投资者的保证金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低成本、无担保的负债,它可以大大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增强流动性,提高银行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揽储、增加存款当然永远是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经营目标和手段。银行以僵化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掩护、实际是人为操纵保证金比例,除其他外还可以达到变相揽储的目。投资者履行合约所需要的资金数量是或然的、随机的、不确定的,增加的任何保证金本质上都成为投资者在银行那里活期储蓄存款的一部分。

(4)“赚取利差”等诸多好处。银行把投资者保证金诓进来还可以赚取投资者资金的利差,投资者的现金存在银行银行拿极低的活期利息,投资者或其它客户透支则收取高额的透支利息。即使在对银行最“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不愿意使现金呆在账上,那就一定要进行交易,就算中介业务,也必然增加交易量,向银行多付佣金。

(5)“空手套白狼”。银行还用投资者的钱来和投资者自己做生意,投资者永远存够保证金,银行任何时候不用一分钱,银行永远用投资者的钱在股价低时去市场买入股票,按照约定高价卖给投资者,银行不需要一分钱,绝对的“空手道”。

总之,银行有千种动机万种目的,来利用保证金操控合约履行结果,欺骗投资者多多打入保证金,越多越好。而投资者则相反,不但要承担利息、汇兑等各项损失,而且绝对加大投资风险。

5、无法止损风险。由于KODA合约是所谓场外交易产品,合约的买卖完全是做市商式的一对一“私下”交易,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也不存在竞争性的合约转让市场和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如果投资者资金链断裂,被银行斩仓时,其代价完全由银行单方面决定,投资者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6、证券灭失风险。据笔者所知,香港采取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二级证券登记制度,即间接持有制度。中国大陆采取一级托管、分级管理制度,即证券直接登记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客户账户名下,证券公司负责日常交易托管,这些证券为投资者合法的记名财产,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仅仅是信托财产,不因托管机构、证券公司的债务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香港的证券托管制度完全不同。投资者通过KODA合约获得的股票(实际上是任何方式的托管证券)在一定程度上说根本就不是投资者的财产。如果银行倒闭,证券投资者证券被当做银行固有资产用于破产还债,投资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即使血本无归,最多只能通过所谓“投资者保障基金”获得象征性赔偿。

7、银行对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如上所述,作为卖方的银行完全可能因破产、倒闭、清算等原因而违约,无法向投资者履行合约,按期交付标的股票,而银行未向投资者设定任何履约担保,因此投资者即使在“赌赢”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收益,在银行出现这种违约的情况下,投资者几乎没有切实可行的手段保障其预期投资收益,投资者的“预期收益风险”完全是敞开的,很可能落空。据报道,自本次金融危机至2009年8月底,仅美国破产银行即达到109家,可见银行的违约风险之大(参见中国云南省商务厅网站“国家风险信息”2009年9月18日)。

8、虚假交易风险。无论因何原因,一旦出现银行斩仓的“表面理由证据”,银行可能实施恶意非法的斩仓。斩仓的方式可能是卖售投资者原有证券资产,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完全可能在事后单方面任意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只有事后才能确定利益最大化的日期及价格,而该价格完全是虚假的,银行可能根本未实施卖出证券行为,却声言虚假事实,制作虚假交易记录及账单。该记录、账单完全由银行单方面任意制作,只要它自己承认所载内容,并无任何第三方或官方证明,不像中国大陆有法定形式的证券交易交割单。

五、不公平“赌具”的非正义使用
本来就是剧毒衍生金融品,它还被银行恶毒地利用,恶毒地销售。从法律上看,我们没有发现香港存在太多的专门规管KODA合约交易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香港《证券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准则》)等法规文件中发现诸多适用的规定、规则。该产品被定性为结构性产品,并按此类产品进行规管,同时对违反者规定有相应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制裁、惩处、约束。不幸的是,这些规定很少得到遵守,相反被普遍地、大规模地、有组织地违反。这些具体规定略陈如下:
1、违反关于销售对象的规定。销售对象限于专业投资者(操守准则第15.1条定义为对有关产品及市场具有足够认识及专业知识的人士);而专业投资者不但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对其认定、维持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在笔者所知的案例中,银行无一在实质及形式上遵守该规定。《条例》第397条、《条例》附表一第一部“专业投资者定义”部分、《条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操守准则》第15条规定:(1)作为专业投资者必须拥有不少于800万(个人)或4000万港元(个人合伙或一般信托机构)的投资组合(portfolio)(专业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边机构等为当然的专业投资者);(2)投资组合仅包括证券、存款及其他款项,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资产;(3)投资组合的确定必须有审计师或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或存款证、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形式的证据证明,有关证据的日期最少在有关日期(银行推销或签约或交易)前12个月内;(4)专业投资者为对有关产品及市场具有足够认识及专业知识的人士,银行在确定这些人士的投资经验时需要顾及其过往投资的产品种类、交易频密程度及所涉金额(每年不少于40宗交易)、交易经验(在相关市场活跃交易最少2年)、对所涉风险的认知等;(5)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之前银行需要采取其他诸多谨慎步骤;(6)投资者有权随时撤回被作为专业投资者对待,该“资格”需每年确认一次。

香港证监会2008年4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新闻稿”栏目中发表权威解释,称“证监会就Accumulator(累计股票期权)作出回应”,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为回应传媒查询及消除若干误解,证监会现就包括 Accumulator (累计股票期权)在内的结构性产品的规管作出以下澄清:
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
至于那些透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法团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无须获证监会核准。
不论有关客户属哪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售卖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笔者还注意到,在投资者与银行签署的开户文件中通常有包含以下内容的条款:“如果投资者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银行将无须满足证券期货条例项下的特殊要求并且银行可以与投资者进行证监会未予核准的投资产品的交易。银行可以事实上向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但并非法定义务:(a)客户的合适性;(b)客户协议;(c)风险披露”等等。可见,银行对于被依法认定的非专业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及非依法认定的“伪专业投资者”,则银行“不可以与其进行证监会未予核准的投资产品的交易”、“有法定义务……”

2、欺骗投资者与银行对赌。银行几乎无一例外地扮演成投资者的顾问的角色,使投资者普遍误认为银行在帮助投资者盈利,而实际上,银行与投资者恰恰是“你死我活、你赢我输”的对抗性对手,是“敌我关系”,这种由“敌方充当己方军师与己方作战”式的博弈无异赤裸裸的抢劫。《操守准则》10.1条规定:“凡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项关系导致其在该交易上出现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除非持牌人或注册人已向客户披露该重大利益或冲突,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否则持牌人或注册人不应就有关交易提供建议或进行有关交易。”。不得不正当地进行具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文明社会契约自由的基本准则之一。


3、故意隐瞒风险甚至恶意设置保证金陷阱,违反诸多规定,已经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07条、108条规定,不得“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否则构成相关罪行,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第277条规定不得从事“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第298条规定了“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第300条规定了“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操守准则》第5.3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就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或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客户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第6.2f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如果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卖空服务,应载有计算保证金的详细规定,利息费用、追缴保证金的规定及在什么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该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第6.2g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如果会向客户提供有关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的服务,应载有:(1)一项声明,表示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该按照该客户要求提供有关该产品的规格或章程或其它要约文件,及(2)详细解释收取保证金的程序,及在什么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该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


4、非法销售。《条例》第103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发出关于投资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的罪行”。第174条规定,“在进行未获要约的造访时订立不该订立的协议”。这里的造访包括亲身造访与各类通讯造访,要约指“明示邀请”,不包括简单提供些联络办法资料。

为谋取非法利润,银行往往采取“高提成”办法激励、放任推销员从事诈骗、欺诈、误导性销售。推销员的提成高达5%,甚至更高(无底薪)。他们花样繁多、手法各异,打着某某银行总裁、董事等高管旗号,扮演成投资者顾问,夹着皮包、削尖脑袋四处招摇撞骗。更有甚者,多少外资银行不惜公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深入中国内地各大腹地城市大肆推销。按照中国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中国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任何外资银行不得在华从事任何金融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只能由境内机构委派的人员以境内注册机构的名义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5、利用投资者语文劣势欺诈、误导投资者。违反《操守准则》第6.1条规定:“客户协议应根据客户的选择以英文或中文编印,任何其它的协议、授权书、风险披露或有关文件亦应如此”有的明知客户根本不懂英文或程度有限,不可能明白长篇大论、极其复杂而专业的文件却仍只向投资者提供英文本文件;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欺骗,一边声称投资者选择中文却向投资者提供英文文件,投资者由于信任、疏忽被蒙骗。

6、其他违反《条例》、《操守准则》的行为,不一而足(如《操守准则》第2.1、2.3、3.1、3.2、3.3、3.4、3.10、4.2、4.3、5.1、5.2、6.3条款规定)。

六、投资KODA与赌博相比较
   
笔者曾经到过马来西亚、韩国旅游,随团观摩过云顶、华克山庄的赌场风范。这次投资KODA遭遇滑铁卢之后痛定思痛,一再反思后诚实地感到二者有天壤之别的差距。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银行滥用信任。对于一般人特别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中国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与国家信用近乎相等。“银行是不可能骗人的”,这是人们最基本的认知甚至日常生活信条。作为“百年老店”的那些所谓跨国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原来在国人心目中更是“诚实信用、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代名词。因此,投资者特别是中国大陆投资者对这些销售KODA的银行信任有加,做梦都想不到它们会公然欺诈、误导。相反,人们一提起赌场,通常是负面感受、评价,甚至常常和黑社会联系到一起。殊不知,二者名实不至实应换位。

现在看来,外资银行确实并非纯朴的中国人想象的那样“善良”。他们的真实信用、信誉早该被人们认清。为说明起见,我们仅举一斑之例。据《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21日第四版报道:“美国华盛顿消息。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监管部门宣布对荷兰银行处以8000万美元罚款,原因是该行违反了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以及美国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相关措施。”荷兰银行连反洗钱这样国际公认的准则、法律强制性规定尚且不遵守,遑论一般民商事往来!

2、赌场的赌局远比银行的KODA公平。从本文“二”的举例中,我们明白了赌场赌局比KODA的博弈性要公平合理得多,双方输赢的概率大体相当,绝不至于严重失衡。决定输赢更多的是手气、运气。

3、赌场的自我风险警示功能远比银行完善。(1)与进赌场不同,KODA使人误以为是在投资而不是赌博,一切赌徒应有的审慎、警惕、理性的事先防范意识被全然消解,哪知那是最危险的死亡之局;(2)另一方面,从博弈技术角度看,它又使人误信、滥用智慧、经验、理性。一个人,特别是新手(所有KODA投资者都是新手)如果去赌博,它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验的或习得的关于如何赌赢的经验、判断、推理,他的头脑就像英国大思想家约翰·洛克所称的“白板”一块,对于赌赢毫无经验可言、没有任何可资参考的信息、先见,因此会小心谨慎,注意力集中关注在运气、概率之上,而没有其他。但是,自以为“投资”的投资者,他会利用自己获得或银行灌输、误导的各种信息、经验,他会有经验式的、教条式的关于宏观经济形势的、证券市场系统的、行业的、个别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知识,会形成自我体认或接受建议的合理性判断,会利用它们作为决策依据、行为的动机,以至于完全忽视“看不见的手”、“可看见的手”的一切可能作为,哪知他们那蹩脚的经验、智慧全然失效,还不如没有,还不如什么也不懂。

4、赌场的销售手法远比银行规矩。赌场是不会上门拉客的,不会进行“未获要约的造访”式登门请赌;赌场与赌徒的关系是明确的,赌场推销员不会扮演成赌徒的顾问的,赌徒与赌场之间不会有额外的、暗中的利益冲突的,赌徒也当然不会信任赌场“小二”,对其言听计从,相反,赌徒进赌场是会有警觉的,知道庄家是谁、是干什么的。而这一切在银行却是颠倒过来的。

5、赌博风险有限。单纯的赌博,其风险是有限责任式的、可控的,不会倒欠的;赌场是没有杠杆交易的,不会发生超过筹码若干倍的放大效应的;赌场的输赢是即时清结的、不会延及后时的;赌场是可以随时收手的、局中局了的。

6、赌场恶意违约、操控结果的道德风险远低于银行。赌场是没有欺诈、误导的;赌场的规则是简单清楚明白的;赌场的规则在押注后是不可以单方面更改的、不可以随意操控的;赌场是愿赌服输的、只有运气和博弈水平的风险,不会有规则风险、道德风险;赌场是不会监守自盗、乃至抢赌徒筹码的;赌场是有良好的服务的。
总之,从目前这些投资者的遭遇来看,银行骗人们投资KODA的所有行为及性质正相反。结论:银行骗投资者投资KODA比赌场恶劣、黑暗得不知千万倍!但它却可以在香港大行其道,堂而皇之美其名曰“投资”!

七、跨国金融诈骗?
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长江商学院教授、学术副院长黄明先生告诉我们:“国际投行内部有明确的规定(KODA)不许在美国销售,原因为什么?美国监管太严了。”(参见中国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2009年5月24日节目“美教授怒斥国际投行向中国兜售金融鸦片”)。联想到投资者在开户时银行均要求投资者签署一份排除自己为美国公民的声明文件,可与黄明教授介绍的情况相互佐证。
香港号称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号称国际金融中心,销售KODA产品的这些银行均号称一流的跨国银行,有的甚至是所谓的“百年老店”,但是在这样一个赌博要到坐船到公海的“净土”之地,居然堂而皇之地以契约自由为名,大规模地、非法地销售剧毒金融毒品,受害者、牺牲者大部分为本港或中国大陆、或海外华侨、华人,个中奥秘到底为何,值得人们深思。

我们是否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以下阴谋:一小撮华尔街银行家发明了KODA(“制毒者”),串通香港私人银行(“贩毒者”),雇佣一批“汉奸”销售人员,专门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以欺诈、误导方式进行销售,利用国际经济、金融周期运行规律,先大肆销售将港股股价借势人为推高,大规模播撒KODA恶种,在高位将股票以期权方式倒腾给投资者,尔后顺势非理性打压股价,大肆低位斩仓,逼出市场筹码,收获KODA恶果,同时从投资者手中再次以超低价收回这些股票筹码,以便完成前一轮利润兑现,开始新一轮掠夺,以至于短短数月之内,大量股票“飞流直下三千尺”,股价直线下跌,市值跌去90%者比比皆是,尔后又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迅速地十倍八倍往上涨。

这到底是为什么?是“金融危机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还是“为了使投资者损失必须有这样的金融危机”?这样的尺蠖式的洗劫到底为什么?是什么理论、什么规律、什么形势,是看不见的无色之手还是看得见的黑手导演、主宰了这样的轮回?对此,《货币战争》的作者也许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如果这样的假设阴谋成立,意味着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跨国金融诈骗犯罪。然而,谁愿意、谁能够、谁应该来揭盖呢?

人类发展历史表明一个绝对真理,那就是,这个世界,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永远存在少数与多数的紧张,这种内在的张力,总是表现为“东风压倒西风”式的少数压迫、掠夺多数的专制、暴政、盘剥,或偶尔的“西风压倒东风”式的“多数暴政”(就像法国大革命),少数与多数达成和谐共处并不常见。少数人欺侮多数人凭借的无非是以暴力、武力做后盾的权力,或者以金钱、势力做后盾的财富,或者二者的结合。而非法营销KODA、赤裸裸盘剥、掠夺投资者、作为财阀集团的银行当然主要凭借的是财富。所以他们至今逍遥法外,毫无畏惧,一如既往地一路掠夺下去。

我们不仅要问,要思考,这些财阀如此猖獗,是否已经与权力结盟,明里暗里得到支持、放任、怂恿?KODA可以被用于盘剥投资者,任何更多的无穷无尽的作为“新发明”的“dako”、“kado”其他所谓投资品凭什么就不会再被同样利用?香港的金融毒品除了KODA外,所谓的DCD、ELN、雷曼债券也已经臭名昭著。银行可以如此,工厂为什么不如此,矿山为什么不如此,商场为什么不如此,医院、学校、律师、官员、学者为什么不如此?谁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呢?谁不从社会合作中获得价值呢?谁具天使人性永不作恶呢?

德国著名的反纳粹神学者和路德教派牧师马丁·尼默勒曾经写诗说道:“当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天主教徒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天主教徒;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如果我们换一换情景,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写:“当他们以三鹿奶粉坑害儿童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是儿童,也没有喝奶的儿童;当他们用“短桩”(2001年发生在香港的房屋建筑“豆腐渣”工程,详见有关“香港短桩丑闻”)制造劣质房屋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买房也不造房;当他们成为麦道夫进行金融诈骗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投资股票债券也不投资期货;当所有人都欺骗所有人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能够称为人的人了,既没有了骗子也没有了受害人!”

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言犹在耳。以KODA为骗局的财富掠夺已经大大超越了在契约自由名义下的正当金融交易、投资行为。他已经沦为国际金融寡头、国际财阀对中国人民实施金融鸦片战争、掠夺中国国民财富、民族财富的“战争武器”、“软暴力工具”。
为此,我们不禁要向我们的祖国、向香港、向世界,向朝野各方、向一切有良知、存正义的机构、人士呼吁:救救市场,救救投资者,救救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2:41:51

我认为这个最不合理,按中国的法律,书面协议才有法律效力,

7、成交方式为电话成交。绝大多数情况下,KODA合约都是以电话通讯方式成交,且一般均由银行所谓“投资顾问”主动致电向投资者推荐、报价,投资者基于“信任”,往往一两分钟成交。



我认为这个最不合理,按中国的法律,书面协议才有法律效力,没有书面协议,为什么可以生效呢?

zzoz 发表于 21-3-2010 22:43:18

这个其实有点像金融危机那会的雷曼苦主,说起来,投资都有风险,谁让你自己不看合同啊,追究起来银行似乎是没责任的,但实际上很多人在雷曼倒掉前根本都不知道自己的钱买了雷曼债卷,银行的sales在客户的大笔定存到期时打电话来推销,电话上只告诉他们,这是个高息的长期存款产品,而没什么金融知识的草根,一方面对着厚厚的条款有如看天书,一方面出于对银行这样的大金融机构的信任,于是就这么买了。责任完全在自己吗?我不这么认为。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3:00:18

原帖由 zzoz 于 2010-3-21 20:43 发表 http://www.freeoz.org/bbs/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其实有点像金融危机那会的雷曼苦主,说起来,投资都有风险,谁让你自己不看合同啊,追究起来银行似乎是没责任的,但实际上很多人在雷曼倒掉前根本都不知道自己的钱买了雷曼债卷,银行的sales在客户的大笔定存到期 ...

主要是合约他本身不公平,
而且也没有让你签书面的协议,
电话里就搞定了,所以说这是很不公平的...

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1-3-2010 21:01 编辑 ]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3:26:01

8、虚假交易风险。无论因何原因,一旦出现银行斩仓的“表面理由证据”,银行可能实施恶意非法的斩仓。斩仓的方式可能是卖售投资者原有证券资产,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完全可能在事后单方面任意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只有事后才能确定利益最大化的日期及价格,而该价格完全是虚假的,银行可能根本未实施卖出证券行为,却声言虚假事实,制作虚假交易记录及账单。该记录、账单完全由银行单方面任意制作,只要它自己承认所载内容,并无任何第三方或官方证明,不像中国大陆有法定形式的证券交易交割单。

kingsking 发表于 21-3-2010 23:29:58

1、银行滥用信任。对于一般人特别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中国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与国家信用近乎相等。“银行是不可能骗人的”,这是人们最基本的认知甚至日常生活信条。作为“百年老店”的那些所谓跨国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原来在国人心目中更是“诚实信用、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代名词。因此,投资者特别是中国大陆投资者对这些销售KODA的银行信任有加,做梦都想不到它们会公然欺诈、误导。相反,人们一提起赌场,通常是负面感受、评价,甚至常常和黑社会联系到一起。殊不知,二者名实不至实应换位。

现在看来,外资银行确实并非纯朴的中国人想象的那样“善良”。他们的真实信用、信誉早该被人们认清。为说明起见,我们仅举一斑之例。据《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21日第四版报道:“美国华盛顿消息。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监管部门宣布对荷兰银行处以8000万美元罚款,原因是该行违反了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以及美国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相关措施。”荷兰银行连反洗钱这样国际公认的准则、法律强制性规定尚且不遵守,遑论一般民商事往来!


如果我们换一换情景,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写:“当他们以三鹿奶粉坑害儿童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是儿童,也没有喝奶的儿童;当他们用“短桩”(2001年发生在香港的房屋建筑“豆腐渣”工程,详见有关“香港短桩丑闻”)制造劣质房屋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买房也不造房;当他们成为麦道夫进行金融诈骗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投资股票债券也不投资期货;当所有人都欺骗所有人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能够称为人的人了,既没有了骗子也没有了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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