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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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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给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Committee写了封信,关于cap和三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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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4-6-2010 18:38:32 | 只看该作者
这届政府真是无耻的政府啊,

彻头彻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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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4-6-2010 19:27:17 | 只看该作者
onshore的可以游行,offshore的也应该有的表达想法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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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4-6-2010 19:33:37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新法案很不合理,如果某年度的某种职业遭到cap,下一年的同样职业的新申请人反而可以获得签证而比他更早申请的人却被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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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楼主| 发表于 6-6-2010 18:29:53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我们讨论不到点上,而且你的用词让人觉得不舒服,所以我不打算继续跟你交流下去,谢谢提供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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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6-6-2010 18:37:31 | 只看该作者
总体来说,现在的移民法和修正案没有体现公平原则,我的目的是引起相关人士的注意,不是说因为我们不是这里的国民澳洲政府就可以不考虑我们的利益,我们是付出各种成本的,这种偏颇是对国家的声誉是一种损害。我对澳洲的看法是这个国家还是比较看重公平的体现,这也是为什么我要提出我的建议,如果放在天朝,不用多费口舌,走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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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楼主| 发表于 6-6-2010 19:33:48 | 只看该作者
打个比方吧,我要某著名房产商给我造幢房子,房产商说好,交钱,准备好所有的东西,签个"application"(因为房产商比较有名,他们签的都不叫contract,叫"application",说明这房产商给很多人造房子),然后我等,期间我问房产商说啥时候造好,他们说不知道,大概15个月,15个月到了,房子还没动工,我想换另外一家房产商造房子,叫他们把钱退回来,结果著名房产商说,钱不退,这是你自身原因。好了,那我就等吧,结果房产商改做别的生意不做房地产了,他说,那我把钱退你总行了吧?其他你就无权管了。

我把我的想法写信给了Fair Trading,希望他们能给我一些建议。

[ 本帖最后由 c2j 于 6-6-2010 20: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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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6-6-2010 20:38:00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6-6-2010 19:33 发表
打个比方吧,我要某著名房产商给我造幢房子,房产商说好,交钱,准备好所有的东西,签个"application"(因为房产商比较有名,他们签的都不叫 contract,叫"application",说明这房产商给很多人造房子),然后我等,期间我问房产商说啥时候造好,他们说不知道,大概15个月,15个月到了,房子还没动工,我想换另外一家房产商造房子,叫他们把钱退回来,结果著名房产商说,钱不退,这是你自身原因。好了,那我就等吧,结果房产商改做别的生意不做房地产了,他说,那我把钱退你总行了吧?其他你就无权管了。
我把我的想法写信给了Fair Trading,希望他们能给我一些建议。


我不是法律专家,也不装是法律专家,但从常识看,这完全两回事。

1. 就算签的所谓的application在法律上认定是contract,那在房产商签字之前,这个application/contract根本不成立。房产商没有义务为你做任何事情。
2. 你谈到你付给房产商的钱要看是什么钱,是造房子的钱还是处理你这个application的你同意支付的手续费?移民局收的2525刀是处理申请的手续费,对给予PR本身没有收一分钱。这不要混淆。
3. 房产商这样的行为是否合法,是法律说了算,很有可能这在某些国家就是合法的,因为就是有这样的法律。现在澳洲做的,就是通过一个这样的法律,让移民局合法的做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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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6-6-2010 23:54:30 | 只看该作者
1. 类比回来的话,移民局提供了收据,那从格式合同上来讲这个合同是生效的。
2. 我的观点是application fee就是用于处理application的费用,也就是我付出了application fee,移民局的义务是要么approve,要么reject,要么pool(这三种是在移民局网站上提到的结果,至于法律规定的另外一种我下一条说)。
3. 移民局是有法律撑腰,我不否认,但是我就是要指出这个法律是有不公平的地方并且有恶化的倾向,我的做法就是要提出这个问题。不想争论法律公平不是你我说了算这种话,我放弃说服跟我有不同mindset的人。

从我的角度来分析这个事情,其实有很多好的方法,比如immi网站上提供当前已提交申请的class,occupation的人数和quota,让申请人知道还有没有机会申请,并且当满quota就自动不受理申请,现在的做法是收归收,钱还不退,处理不处理移民局说了算,执政能力堪比天朝。

还有件事,如果那些已经提交申请的人的等了2年再退申请费,两百刀利息已经被澳洲政府赚去了,可以想象澳洲政府可以靠这个办法赚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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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0:17:10 | 只看该作者
另外以前的移民政策的变动都是有不追溯原则,我认为之前的政府在这点上还是讲公平原则的。恶化的情况是从这届政府开始的。其实整个移民政策并没什么大问题,问题是出在没有及时调整SOL,之前的政府对于SOL和MODL都是经常调整。而到了这届政府一直等到情况恶化了再大刀阔斧地想要改革,改来改去结果发现还是在调整SOL,打分政策不会改,不敢改。我想说的是,早干嘛去了?

想要让移民政策反映市场需求,那就应该把政策一直制定到接收申请的时候。现在的做法是,申请者并不知道劳动力市场是否过剩,澳洲政府也不说,只管照收申请,等到感觉不对了再把申请terminate,把风险转嫁给申请人,这样的态度如何吸引人才?这也是我提到的澳洲政府在声誉上的损失或许大过按旧政策处理已收的申请。

[ 本帖最后由 c2j 于 7-6-2010 00:2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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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7-6-2010 00:44:12 | 只看该作者
freeoz申请版没有了以往志同道合齐心局面,特别作为三无非主流群体,此处少有共鸣,成事在天,我们努力过了,有的人不分黑白总想着便宜占,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所以大可不必计较.
我刚得到一些法律层面的分析,转给c2j朋友,见短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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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7-6-2010 01:23:5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6-6-2010 23:54 发表
1. 类比回来的话,移民局提供了收据,那从格式合同上来讲这个合同是生效的。
2. 我的观点是application fee就是用于处理application的费用,也就是我付出了application fee,移民局的义务是要么approve,要么reject,要么pool(这三种是在移民局网站上提到的结果,至于法律规定的另外一种我下一条说)。
3. 移民局是有法律撑腰,我不否认,但是我就是要指出这个法律是有不公平的地方并且有恶化的倾向,我的做法就是要提出这个问题。不想争论法律公平不是你我说了算这种话,我放弃说服跟我有不同mindset的人。


同样就用房产为例子,等你到了澳洲,如果private sale买房,你用格式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出价以后中介基本会问你要good will deposit,这钱一到账马上中介给你收据。请问,这房子一定要卖给你了?合同成立了?不要用主观想法个人处境去左右自己的逻辑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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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1:39:4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23 发表


同样就用房产为例子,等你到了澳洲,如果private sale买房,你用格式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出价以后中介基本会问你要good will deposit,这钱一到账马上中介给你收据。请问,这房子一定要卖给你了?合同成立了?不要 ...


good will depsoit是房价的多少?在移民申请上,我的deposit相当于房价全款,那我付了全款我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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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7-6-2010 01:43:2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01:39 发表


good will depsoit是房价的多少?在移民申请上,我的deposit相当于房价全款,那我付了全款我不能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吗?


你的意思是,如果我打全款给对方做定,对方就要把房子卖给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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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1:46: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43 发表


你的意思是,如果我打全款给对方做定,对方就要把房子卖给我了?



不是我要打的,是对方要求我打的,少一毛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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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7-6-2010 01:48:00 | 只看该作者
并且我还有个问题,你如果愿意,请给个直接的回答,问题很简单就是:

澳洲移民局在配额用光的情况下,以该年度(申请提交年度或者处理申请所在时间的年度,随便你选)配额已经用完为理由拒签满足120分要求和其它各要求的申请,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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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1:50:5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48 发表
并且我还有个问题,你如果愿意,请给个直接的回答,问题很简单就是:

澳洲移民局在配额用光的情况下,以该年度(申请提交年度或者处理申请所在时间的年度,随便你选)配额已经用完为理由拒签满足120分要求和其它各 ...


拒签是不合法的,因为拒签需要理由,所以移民局用capping/terminate,既从事是上回绝了申请,又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这招还有法律依据,所以又回到了法律不公平的问题上来了。你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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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发表于 7-6-2010 01:53:4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01:50 发表
拒签是不合法的,因为拒签需要理由,所以移民局用capping/terminate,既从事是上回绝了申请,又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这招还有法律依据,所以又回到了法律不公平的问题上来了。你觉得呢?


请教一下,为什么是不合法,法理依据是什么?请用法律条款说话,主观的猜测、传闻我们就不要浪费彼此时间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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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1:56: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53 发表


请教一下,为什么是不合法,法理依据是什么?请用法律条款说话,主观的猜测、传闻我们就不要浪费彼此时间了。谢谢。


我先请问一下您是否清楚approve/reject/pool/terminate的区别?否则我也觉得讨论起来也太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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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发表于 7-6-2010 02:05: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01:56 发表


我先请问一下您是否清楚approve/reject/pool/terminate的区别?否则我也觉得讨论起来也太累。


胡搅蛮缠的话就不必了,要继续讨论的就直接或一点:配额用完以后拒签PR签证如果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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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02:10:2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2:05 发表


胡搅蛮缠的话就不必了,要继续讨论的就直接或一点:配额用完以后拒签PR签证如果是不合法的,法律依据在什么地方。


again,我再解释一遍,找法律条文就免了,你自己也可以查到。

approve,reject,pool都是移民局在审完材料后做出的决定,其中reject是认为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时的要求而做出的拒签要求,拒签时需要提供拒签理由。

terminate则是移民局中断申请,产生的结果就是好像申请从没有发生过,效果同拒签,但不需要提供拒签理由。

以上都有法律依据。我的观点是,移民局可以reject我,给我个reject的理由,但不能terminate我的申请。同时我也相信正式因为移民局不敢reject我的申请,所以打算用terminate这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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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发表于 7-6-2010 10:42:1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02:10 发表
terminate则是移民局中断申请,产生的结果就是好像申请从没有发生过,效果同拒签,但不需要提供拒签理由。


效果和拒签完全不一样:

1. 全额退款
2. 可用同样材料部做任何更改来年再次申请
3. 不属于拒签,未来申请澳洲、别国签证,在回答“是否被其它国家拒签”的时候回答应该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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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发表于 7-6-2010 11:20:4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10:42 发表


效果和拒签完全不一样:

1. 全额退款
2. 可用同样材料部做任何更改来年再次申请
3. 不属于拒签,未来申请澳洲、别国签证,在回答“是否被其它国家拒签”的时候回答应该是“否”。


您是真不懂假不懂????如果这项法律真的如您所认为的是公平公正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才“出此下策”。
建议您看看下面的链接,看看那些可能受该法律影响的申请人的遭遇,看完后您还忍心坚持您的观点么?您还会认为DIAC这么做对申请人是公平的么?您难道不会质疑DIAC在做“PEOPLE, OUR BUSINESS”的PRINCIPLE?建议您在表达观点的时候站在DIAC和申请人两者的角度来看问题。法律是人定的,我们不能说因为存在这样的法律,就不去质疑该法律本身的合法性。如果说澳洲真的因为出台了这样的法律就以此为依据,坚持以这样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个人认为不是长久之计,只不过是饮鸠止渴的做法,因为它忽视了申请人作为个体的重要性,虽然可能即将被CAP的申请人现在没有这个能力,但是我相信将来一定会有曾经被CAP的申请人挑战AU GOVERNMENT的这种作为。最后想请问如果您购买房子时,长期等待最后没能买成,卖方对你说,我不会说SORRY(这是EVENS对可能被CAP的申请人公开说的话),请问您会怎么想?链接如下:http://inside.org.au/capping-and-culling-the-migration-que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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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11:54:0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10:42 发表


效果和拒签完全不一样:

1. 全额退款
2. 可用同样材料部做任何更改来年再次申请
3. 不属于拒签,未来申请澳洲、别国签证,在回答“是否被其它国家拒签”的时候回答应该是“否”。


都是不发签证,这是本质问题,如果可以,我十分愿意澳洲政府不退我钱,拒签我的申请,让我承担所有的拒签后果,但是澳洲政府不敢这么做。

我想我的观点已经很明了了,我实在想不通您和本帖另外一位总在贴里顾左右而言他,目的是啥?以我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看法,我觉得是已经拿到PR的既得利益者并不希望看到有后来的人拿到PR,进而支持移民局退回挤压的移民申请,而无论手段是否公平正义。我想说的是,公平正义是这个国家的优点,如果放弃这个优点来保护这个国家的利益,这个国家离天朝就更近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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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发表于 7-6-2010 12:41:2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11:54 发表


。。。。我觉得是已经拿到PR的既得利益者并不希望看到有后来的人拿到PR...



这才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所有的纷争,离不开这个隐藏在深处的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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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发表于 7-6-2010 15:03:49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超级小懒 于 7-6-2010 11:20 发表


您是真不懂假不懂????如果这项法律真的如您所认为的是公平公正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才“出此下策”。
建议您看看下面的链接,看看那些可能受该法律影响的申请人的遭遇,看完后您还忍心坚持您的观点么?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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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发表于 7-6-2010 17:17:14 | 只看该作者
在社会上混,脑子里面可不能有太多什么 公正,公平这类的东西,

如果利益需要,任何人和组织都会去骗的,包括政府。承诺和制度都是骗小孩的,都是他们制定的。

被砍的朋友和即将被砍的朋友,大家唯一的出路就是承认被骗,继续好好的生活,以后会有机会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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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发表于 7-6-2010 17:21:43 | 只看该作者
c2j 朋友,不要试图和利益根本不和你在一条线上的人谈论:公平或者合理。

你的行为是高尚的,理想是高尚的,做法是荒谬的。

一万个人有一万个真理,道理都是人定的,君不见在法庭上,即使是公认的骗子在审判的时候都有一大堆理由吗。

大家放下吧,上帝自会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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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发表于 7-6-2010 17:32:37 | 只看该作者
c2j 看到你就像看到5年前的我。。。

政府在需要的时候,拉屎都会坐回去的:

1.希腊政府,这次危机来了,退休金直接减半,人家当年都是交100%的税啊。
2.澳洲政府,经济不好,直接砍移民数量,先砍,之后再按砍的人相应修改条例。
3.美国政府,移民法案引入 原罪 条例。(这个还多少合法点)
4.英国,大幅度减少移民福利。
等等,等等。

天朝说了不算说了不算的就多去了,大家都比我熟悉。。。


c2j 所以呢,除了手里的GOLD和天上看我们的GOD,其他一切都是假的。c2j 做一个认真的人,但是不要没意义的执着,你在哪里都是大爷,都是吃肉的,都是别人看你的眼色,

我看好你,该放下就放下吧,大丈夫拿得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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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楼主| 发表于 7-6-2010 19:07:32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attykarl 于 7-6-2010 17:21 发表
c2j 朋友,不要试图和利益根本不和你在一条线上的人谈论:公平或者合理。

你的行为是高尚的,理想是高尚的,做法是荒谬的。

一万个人有一万个真理,道理都是人定的,君不见在法庭上,即使是公认的骗子在审判的 ...


谢谢你的建议,不过我不认同你说的做法是荒谬的,昨天viac给了我一个帖子的链接,链接里面有一位法律人士提到法律上,成文法大于案例,而equity要大于成文法,具体看法官判。我就认为我碰到的是一个equity问题,所以如果我觉得有必要,我会去上法庭,澳洲体制上还是有说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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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发表于 7-6-2010 19:15: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19:07 发表


谢谢你的建议,不过我不认同你说的做法是荒谬的,昨天viac给了我一个帖子的链接,链接里面有一位法律人士提到法律上,成文法大于案例,而equity要大于成文法,具体看法官判。我就认为我碰到的是一个equity问题, ...


我指的 荒谬 不是说你的行动和目标, !仅仅! 是指的你希望说服一些人认同你的观点,你妄图说服根本和你利益相左的人,这个事情在我看来绝对是荒谬的。

至于你的决心和未来的行动,我100%的支持,愿主也赐福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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