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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aixian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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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分享] 出中国海关,携带外币超规定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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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7-7-2012 20:28: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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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12 03:3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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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0-8-2012 03:45:31 | 只看该作者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勿超额

2007-05-22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5月16日,吴某准备搭乘飞机出境前往香港。赴机场前,吴某与某机场工作人员王某联系,由王某送吴某出境。抵达机场后,吴某在王某等人的带领下,绕过海关行李物品查验现场,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出境。在登机过桥上,被海关关员截获。经依法对吴某携带的旅行包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用报纸包裹的400000美元现钞。机场海关当场扣留了吴某携带的该400000美元现钞。另查明,2005年4月9日,吴某从该机场进境,随身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取得了海关签章的入境申报单。入境之后至案发,其间又有三次出入境记录。第一次是4月12日从该机场出境到香港,4月13日从该机场进境;第二次是4月17日出境前往加拿大,4月27日从深圳入境;第三次是5月2日从北京出境前往日本,5月12日从北京入境;该三次出入境均未有携带外币出入境申报记录。2005年6月9日,机场海关向吴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单,吴某进行了陈述与申辩。机场海关经复核,决定不予采纳其陈述与申辩理由。2005年8月2日,机场海关制发行政处罚书,根据《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走私行为,决定没收其超量携带的395000美元。



二、行政复议情况

吴某对机场海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05年9月1日向其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申请书》中,吴某提出了如下复议理由:第一,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过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第二,其此次出境没有按规定向海关申报并从工作人员通道出境,有一定的过失,但走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不能构成走私行为。

经审查,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规定,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根据《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三)出境人员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本案中吴某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无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按照本条规定,其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申领《携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出境旅客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证或超出本次进境申报数额者,应向海关申报,并将申报单证交由海关办理物品出境手续。吴某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查验,但其却直接从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绕过海关旅检查验现场出境,逃避了海关监管,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复议机关认为,机场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吴某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提示

本案涉及海关对外币现钞监管的有关问题,这里的“外币”是指中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目前我国境内银行对外挂牌收兑的外币主要有英磅、美元、港币、欧元等24种外国货币;“现钞”是指外币的纸币或铸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和对外交流范围的不断扩大,出于旅游、留学、贸易等方面的需要,人们在进出境时携带一些美元、欧元等外币现钞早已司空见惯,法律也允许出入境人员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但是根据海关总署第43号令,外币及其有价证券属于限制出境物品,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现钞进出境时还须遵守相关规定。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怎样才是合法携带外币出入境

出入境人员的构成比较复杂,为了方便管理,同时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办法》根据出入境时间长短和次数的关系,将出入境人员区分为三大类:一是1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当天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二是15天内出境或入境超过1次的,称为短期内多次往返出入境人员;三是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出入境人员。不同种类的出入境人员在携带外币的数量多少、如何申请许可证件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

1、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当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O美元(含5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2、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入境须向海关书面申报,出境时海关凭最近一次入境时的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15天内首次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不予放行;15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时.可携带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超过等值1000美元的,海关不予放行。

3、其他出入境人员在入境时携带外币现钞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应当填写两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海关验核签章后将其中一份申报单退还该入境人员,其可凭以办理有关外币复带出境手续。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没有或超出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的,按以下规定验放: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内(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出境时,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对使用多张《携带证》的,若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累计总额超过等值 10000美元,海关不予放行;携出金额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应当向存款或购汇银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局印章的《携带证》验放。

本案中,海关根据吴某的护照判断其属于上述“其他出入境人员”。复议过程中,吴某提出“其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数额没有超出入境申报单上已申报的数额,符合有关规定,处罚决定中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的复议理由。的确,在本次出境前吴某曾于2005年4月9日进境时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且有海关签章的《申报单》可以证明。但这一入境时间已经不是《办法》所规定的“最近一次入境时”。因为2005年4月9日至2005年5月16日期间,吴某又有三次出入境记录。距离本次出境的最近一次入境时间为2005年5月12日,这次入境时吴某并没有携带外币入境申报记录,故不能适用《办法》关于“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时申报外币现钞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其最近一次入境时的外币现钞申报数额记录验放”的规定。因此,吴某于2005年5月16日携带400000美元现钞出境应当依法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而不能要求海关以其2005年4月9日入境时申报的外币现钞数额记录验放。



(二)他逃避海关监管了吗?

《海关法》第八条规定,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出境。所谓“设立海关的地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将它定义为“海关在港口、车站、机场、国界孔道、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等海关监管区设立的卡口,海关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的卡口,以及海关在海上设立的中途监管站”。“卡口”在汉语中是指控制出入的地点或场所,在航空口岸,海关设置的卡口一般表现为申报台和进出境旅客行走的申报通道、无申报通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吴某应当在出境前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单》,并将填写好的《申报单》在海关申报台前递交给海关关员,将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查验。而事实上吴某却在机场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通过机场工作人员通道直接出境,绕过了海关的“卡口”。

吴某在复议中反复强调其“此次出境没有向海关申报,有一定的过失,但走机场工作人员通道是因为怕误机,并未佩带机场工作人员通行证进行伪装,不是故意避开海关旅检现场逃避海关监管”。而这样的解释在事实面前显得十分苍白。作为一个有着多次出入境经历的成年中国公民,吴某应当知道“出境必须办结海关手续”这一最基本的海关法律规定。其所实施的行为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特征,属于典型的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行为。至于其是否再以其他方式进行伪装,已经不是本案中逃避海关监管的构成要件。



(三)海关对其他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的行为还能如何处理?

违法携带外币出入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有本案中的绕过海关走私出境,也有对外币现钞进行伪装或利用特制工具藏匿企图通关的,还有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对于违法携带外币现钞出境构成走私行为的,海关应当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还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罚款。未构成走私的其他违法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个人运输、携带、邮寄超过规定数量但仍属自用的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进出境,未向海关申报但没有以藏匿、伪装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的;个人运输、携带、邮寄物品进出境,申报不实的,由海关予以警告,可以处物品价值2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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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10-8-2012 08:56:50 | 只看该作者
都出的是上面馊主意呀。怎么一定要投机取巧呢?是不是遵守规定的人都被看做异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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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楼主| 发表于 9-9-2012 10:33:5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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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9-9-2012 22:20:37 | 只看该作者
国内汇过来算了,没必要担心这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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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10-9-2012 00:34:17 | 只看该作者
汇款超方便,不用,偏要走小道啊。只能让人怀疑钱的来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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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0-9-2012 09:0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3 大水牛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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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2-9-2012 14:34:23 | 只看该作者
hsbc , citic环球银行转账秒杀啊。。。带现金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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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发表于 15-5-2013 19:26:27 | 只看该作者
我们每人带了1wUSD,出中国海关没申报(虽然海关写着要申报),入澳洲海关也没申报(因为不到1wA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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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发表于 15-5-2013 20:06:56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一定要带那么多现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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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15-5-2013 20:45:43 | 只看该作者

说了很多次了,再说一遍吧。

跟黄牛换钱便宜很多,但是都是现汇,现汇转现钞非常亏。所以就直接取现,然后带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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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ozer + 2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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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15-5-2013 20:56: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熊猫阿三 于 15-5-2013 20:45 发表

说了很多次了,再说一遍吧。

跟黄牛换钱便宜很多,但是都是现汇,现汇转现钞非常亏。所以就直接取现,然后带身边...

大概明白你的意思了。。不过他们应该是避免亏在 炒 变 汇 的过程吧?。。因为如果要银行汇款,就要先把炒变成汇,这样的确让中国的银行盘剥很多。。话说,貌似只有中国有 炒 汇 之分。。。神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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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ELLE07 + 50 是的,现汇现钞汇率差异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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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5-5-2013 23:05:13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熊猫阿三 于 15-5-2013 20:45 发表

说了很多次了,再说一遍吧。

跟黄牛换钱便宜很多,但是都是现汇,现汇转现钞非常亏。所以就直接取现,然后带身边...

这个我有点不明白了。我也在中国银行门前找黄牛换过外币,都是换成的现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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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ozer + 20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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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发表于 16-5-2013 13:24:5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南十字星 于 15-5-2013 23:05 发表

这个我有点不明白了。我也在中国银行门前找黄牛换过外币,都是换成的现钞啊。

这个嘛。。估计熊猫眼睛一发黑 。。写反了。。。
俺明白熊猫的本意,应该是和你说的一样的,43楼也许是正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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