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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ing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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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汇丰“骗局”:10分钟电话 千万资产化为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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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2-3-2010 00:45:11 | 只看该作者
玩衍生物本来就是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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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2-3-2010 00:53:31 | 只看该作者
梁大伟啊,时维鹰扬你的老熟人啊,呵呵
原来你的熟人是骗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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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2-3-2010 01:27:53 | 只看该作者
说要自己学理财,但没有时间。

说实在,很多概念是倒过来的。
美国:警察:捉贼是我们的工作,你保护好自己就行了。中国:大家来捉贼啊。
磁卡密码被盗:外国:是银行系统的问题,我们会赔偿。中国:为什么不一拿到磁卡就改密码?大家要注意一拿到磁卡就改密码。。。一点负责的意思都没有。

中国:理财要自己注意!外国:sales要对客户负责。。。。

在中国生活成本高,活着累,就累在这里。

[ 本帖最后由 沉沉 于 22-3-2010 01: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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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2-3-2010 08:05:02 | 只看该作者
有錢沒文化。。。 富不過一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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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2-3-2010 08:27:57 | 只看该作者
  “卖一个朋友得100万美元,多卖几个朋友这辈子就不用朋友了。”黄明说,很多内地投资者是这些香港银行客户经理培养了多年的,而这批客户经理就在最近两三年内,利用这种信任把他们全卖了。据他所知,就有某知名投行的一位客户经理把大陆的客户基本卖光了,赚足钱回了台湾老家。

以前看到这篇文章,就对这段话印象特别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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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2-3-2010 09:55:38 | 只看该作者
风险处处有(没有经济风险的地方有政治风险),拿个骗子出来大做文章,以偏盖全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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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2-3-2010 12:06:28 | 只看该作者
唯利是图,全世界的资本家、生意人都一样!
在生意场上打滚数十年的实业家、企业家,都是非常精明的,也见过大世面,一般很难被忽悠的!
以上案例应该是很少数的,或者就是当事人贪心惹的祸。
推销人士说的话,最多信一半!尽量少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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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威望 +29 收起 理由
kingsking + 29 国家也要管啊,如房地产的买卖,购房人太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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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楼主| 发表于 22-3-2010 14:28:34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我心永恒 于 2010-3-22 09:06 发表
唯利是图,全世界的资本家、生意人都一样!
在生意场上打滚数十年的实业家、企业家,都是非常精明的,也见过大世面,一般很难被忽悠的!
以上案例应该是很少数的,或者就是当事人贪心惹的祸。
推销人士说的话,最 ...



我认为,通过电话来确认这么巨大的合同。
在中国法律上讲是不合法的。

因为中国法律很多合同都要求书面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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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2-3-2010 14:29:24 | 只看该作者
ACCUMULATOR=I kill you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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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2威望 +40 收起 理由
coredump + 30 你太搞笑了!
spaceboyc + 10 你太有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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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楼主| 发表于 22-3-2010 14:29:37 | 只看该作者
什么是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如需要鉴证、公证等。

  合同按不同的类型分类,可分为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编辑]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遗赠扶养协议等就属于要式合同,民间借款合同就属于非要式合同。

  例如:购房合同,为书面形式,担保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只有具备了这种形式合同才能正式成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合同才能生效。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合作经营合同,当事人双方不仅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且必须接受经贸部的批准合同才能成立;股权转让合同,不仅要有书面合同,还必须经股东会同意且报工商局登记备案后才能生效。

  要式合同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则合同不成立。如专利转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有的要式合同,不具备法定形式只是不生效或不能向法院诉请强制执行。如我国《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并非该类合同的成立要件,末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也并非绝对无效,只要有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这时的合同书面形式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

[编辑]要式合同的分类
  法律规定需要履行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法定要式合同;

  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必须履行特定方式后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约定要式合同。

[编辑]要式合同的成立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2)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例:法律法规、当事人对合同的形式、程序没有特殊要求,则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编辑]要式合同的要式种类
   1、书面:合同法上的书面合同;

  (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2)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

  (3)融资租赁合同;

  (4)建设工程合同;

  (5)技术开发合同;

  (6)技术转让合同;

   2、登记:

  (1)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向土地局、林业局、工商局等登记。

  (2)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法第10条,实施细则第14条)向专利局登记。

  (3)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法第39条)向商标局核准登记。

   3、批准: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外经贸部门批准。

  (2)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5条)有关部门批准。

   4、公证:

[编辑]划分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法律关于形式要件是属于成立要件还是生效要件的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的涵义及合同的性质来确定。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法律对这种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规定属于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未根据法律的规定采用一定的形式,则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时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属于生效要件,当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则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例如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依法应登记而不登记的,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属于生效要件。当然对于非要式合同而言,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形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编辑]几种有名合同的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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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楼主| 发表于 22-3-2010 19:37:16 | 只看该作者
雷曼破产殃及5万港人250亿港元
2008年09月27日07:53  来源: 我有话说 查看评论(0) 好文我顶(0)  第1页:债券投资者的灾难 第2页:中资银行压力沉重 第3页:雷曼系公司股权何去何从
  从雷曼兄弟向美国当局递交破产申请之时起,全球金融市场市值霎时间蒸发无数,处处人心惶惶。此后几日,包括美、英、法、日等主要资本主体纷纷向市场注资,企图挽救因雷曼兄弟破产而引爆的金融风暴。

  然而,除了华尔街的投资者,香港市场上雷曼债券的持有者和多家由雷曼兄弟持股的上市公司,亦不幸受到牵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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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5日,雷曼兄弟向纽约南区美国破产法庭申请破产保护。16日,雷曼兄弟控股通过香港交易所发布公告称,雷曼兄弟已根据美国破产法申请破产保护,其权证将会暂停于联交所的一切买卖。

  同日,香港证监会开始限制雷曼兄弟在香港的4家子公司——雷曼兄弟亚洲、雷曼兄弟证券亚洲、雷曼兄弟期货亚洲和雷曼兄弟资产管理亚洲的交易,其中雷曼兄弟亚洲不能进行任何资产交易。与此同时,港交所也暂停美国雷曼证券亚洲登入AMS/3(第三代自动对盘及成交系统)和期权交易系统的权利,其旗下12个经纪代号暂停使用。

  这一消息对于广大雷曼相关债券持有人而言,无疑是个灾难性的信号。

  9月20日,约500名雷曼迷你债券的持有人到香港政府总部游行,因为担心雷曼破产事件会令他们血本无归,众多债权人要求当局介入调查以保障他们的资产。22日晚间,更有800名雷曼产品投资者向港府举行声势浩大的申诉大会。

  香港证监会数据显示,目前购买了雷曼相关债券的香港投资者超过5万人,涉及金额逾250亿港元,仅香港某大型中资银行就有2万名客户购买了雷曼的“迷你债券”,且“香港几乎所有银行都曾参与分销雷曼相关产品。预料投资者的损失起码达数十亿港元”。

  据香港市场资深人士罗曜强介绍,在香港居民所购买的雷曼“迷你债券”及其他百余种相关债券中,相当一部分为无担保债券,有些权证半年内就将到期。如果雷曼彻底走入破产清盘程序,将有许多相关债权持有人的资产打水漂。

[ 本帖最后由 kingsking 于 22-3-2010 16: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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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发表于 23-3-2010 16:11:44 | 只看该作者
几年前就看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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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发表于 29-3-2010 13:49:05 | 只看该作者

没我啥事

想被宰都没人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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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发表于 15-7-2010 16:41:1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ingsking 于 21-3-2010 21:54 发表




他们根本没有签合同,是在电话里确认的,而且没有中文的合同.
合同应该是公平的才是有效的.很难说这个合同是公平的.

记得有个中国美女签了一个到日本当女优的合同.呵...
那难道也是她没看清楚的原因吗?

根本没有签合同那是不可能的。
即便是电话里确认的,银行事后肯定寄合同的。

所有的风险肯定会知道,只是一开始尝到甜头,没想到风险的后果。
贪心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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