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FreeOZ用户注册
查看: 1828|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其他] 99%的人都不知道!遺囑立了就能繼承遺產?根本沒用!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13-12-2017 08:12: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FreeOZ用户注册

x

這是一篇關於遺產糾紛的Po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普及澳洲法律中“遺囑”的概念。先介紹一下主要人物: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隔壁老王是一名普普通通的退休老人,原配過世後續弦了二太太,平凡而簡單的生活在老王辭世後盪起了漣漪。根據老友的介紹,老公在辭世前就請律師起草了遺囑並由律師見證簽字。遺囑內容:老王名下60%的遺產留給了大兒子王小東,40%留給了繼母,也就是二太太。
這一決定引起了小兒子王小西的嚴重不滿:
他認為:他作為父親的兒子,本應有權繼承父親的家產。而且一向遊手好閒的他根本沒有穩定收入,如果不靠父親的供給他也根本沒法過活。因此他向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遞交了Family Provision Claim申請。原本和睦的一家就這樣隨着老王的離世而面臨分崩離析。
—————————-此處敲黑板三十下————————
Family Provision Claim ,即“遺產酌給請求”:是在已存在有效遺囑(符合法律要求立遺囑程序)的情況下,向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遞交的關於對逝者遺囑中財產分配提出不滿的申請。
《2006年遺產繼承法》第59條(The Succession Act 2006規定,如果你認為你是有權繼承逝者遺產的人,但是卻沒有被分配到任何資產,且你認為逝者在準備遺囑時沒有充分考慮到你將來的需求(尤其是經濟方面),你則可以向新南威爾士最高法院遞交該申請。
那麼什麼是“有權繼承逝者遺產的人呢,根據《2006年遺產繼承法》第57條(The Succession Act 2006規定:
–       逝者的妻子或者丈夫;
–       與逝者保持同居關係的配偶(其中也包括同性配偶);
–       逝者的孩子(包括養子及養女);
–       逝者的前妻或者前夫;
–       曾經、或某一段時間內,全部或部分依賴逝者為生的,及逝者的孫子或孫女或者曾經某段時間內是和逝者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人;
–       在逝者離世前曾和逝者關係密切的人。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所以,在本案中,即使是在老王生前簽署過有效遺囑的情況下,小西也還是有權向新南威爾士州最高法院提出申請,爭奪遺產的權利。所以,安潤律師行再次提醒大家:
1.     身為被選中的遺產分配執行者,如果有合理的理由,可以向法庭申請不予代理,這樣將由第二順位遺產分配執行者執行,如果沒有第二順位遺產分配執行者或者其也提出合理的理由不能接受,則由法庭的相關部門接手分配的工作;
2.     遺囑一旦確立,也可以由滿足本文提到的自認為有權繼承遺產的人進行“遺產酌給請求”上訴;
3.     如果申請不滿足上述情況,例如:逝者生前沒有依法律程序而立的遺囑、或者申請人身份不符合等,則不適宜提出這項訴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7 08:1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发表于 13-12-2017 10:23:26 | 只看该作者

评分

参与人数 1威望 +50 收起 理由
周星星1832 + 50 谢谢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发表于 13-12-2017 11:52:01 | 只看该作者
@dcxg 不知道!周星星遺囑立了就能繼承遺產?根本沒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楼主| 发表于 13-12-2017 12:02:55 | 只看该作者
chubbycat 发表于 13-12-2017 11:52
@dcxg 不知道!周星星遺囑立了就能繼承遺產?根本沒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发表于 14-12-2017 22:0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FreeOZ用户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FreeOZ论坛

GMT+11, 5-12-2025 09:28 , Processed in 0.014027 second(s), 22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