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封信发给了Legal and Constitutional Affairs Committee和Cris Evans,最终什么结果其实不是很care,就是咽不下这口气。
原帖由 leslie1207 于 1-6-2010 02:34 发表
LZ提到contract关系应该是不成立的,澳洲的移民政策应该看作一个invitation of offer,提交申请是一个offer的过程,准签之后才能视作签订contract,所以LZ的论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原帖由 leslie1207 于 1-6-2010 02:34 发表
LZ提到contract关系应该是不成立的,澳洲的移民政策应该看作一个invitation of offer,提交申请是一个offer的过程,准签之后才能视作签订contract,所以LZ的论点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原帖由 c2j 于 1-6-2010 08:57 发表
我对application的理解就是一个de facto contract。diac要我做这个做那个,还收了钱,然后我如果想withdraw还不退钱,那这个我不能理解为一个invitation to offer。我对invitation to offer的理解应该是类似于去 ...
原帖由 leslie1207 于 2-6-2010 01:32 发表
这个说法就牵强了,每个人都可以对一个事物有不同的理解,但是问题是以谁的理解为准,显然移民申请并不是以申请人的理解为准的,你可以这样理解,移民局可以告诉你不予采信并用另外的理解,从法理上来讲,任何 ...
原帖由 c2j 于 2-6-2010 08:55 发表
这个事情要跳出移民局思维从平等的角度来看。很显然,作为事件的另一方,我被要求提供的信息是准确的,我被要求给移民局2k申请费,我被要求放弃我的申请费如果我withdraw我的申请。另一方面,移民局似乎不受任何 ...
原帖由 c2j 于 6-6-2010 19:33 发表
打个比方吧,我要某著名房产商给我造幢房子,房产商说好,交钱,准备好所有的东西,签个"application"(因为房产商比较有名,他们签的都不叫 contract,叫"application",说明这房产商给很多人造房子),然后我等,期间我问房产商说啥时候造好,他们说不知道,大概15个月,15个月到了,房子还没动工,我想换另外一家房产商造房子,叫他们把钱退回来,结果著名房产商说,钱不退,这是你自身原因。好了,那我就等吧,结果房产商改做别的生意不做房地产了,他说,那我把钱退你总行了吧?其他你就无权管了。
我把我的想法写信给了Fair Trading,希望他们能给我一些建议。
原帖由 c2j 于 6-6-2010 23:54 发表
1. 类比回来的话,移民局提供了收据,那从格式合同上来讲这个合同是生效的。
2. 我的观点是application fee就是用于处理application的费用,也就是我付出了application fee,移民局的义务是要么approve,要么reject,要么pool(这三种是在移民局网站上提到的结果,至于法律规定的另外一种我下一条说)。
3. 移民局是有法律撑腰,我不否认,但是我就是要指出这个法律是有不公平的地方并且有恶化的倾向,我的做法就是要提出这个问题。不想争论法律公平不是你我说了算这种话,我放弃说服跟我有不同mindset的人。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23 发表
同样就用房产为例子,等你到了澳洲,如果private sale买房,你用格式合同的房屋买卖合同出价以后中介基本会问你要good will deposit,这钱一到账马上中介给你收据。请问,这房子一定要卖给你了?合同成立了?不要 ...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01:48 发表
并且我还有个问题,你如果愿意,请给个直接的回答,问题很简单就是:
澳洲移民局在配额用光的情况下,以该年度(申请提交年度或者处理申请所在时间的年度,随便你选)配额已经用完为理由拒签满足120分要求和其它各 ...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01:50 发表
拒签是不合法的,因为拒签需要理由,所以移民局用capping/terminate,既从事是上回绝了申请,又不需要付法律责任,这招还有法律依据,所以又回到了法律不公平的问题上来了。你觉得呢?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10:42 发表
效果和拒签完全不一样:
1. 全额退款
2. 可用同样材料部做任何更改来年再次申请
3. 不属于拒签,未来申请澳洲、别国签证,在回答“是否被其它国家拒签”的时候回答应该是“否”。
原帖由 nilei 于 7-6-2010 10:42 发表
效果和拒签完全不一样:
1. 全额退款
2. 可用同样材料部做任何更改来年再次申请
3. 不属于拒签,未来申请澳洲、别国签证,在回答“是否被其它国家拒签”的时候回答应该是“否”。

原帖由 超级小懒 于 7-6-2010 11:20 发表
您是真不懂假不懂????如果这项法律真的如您所认为的是公平公正的,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才“出此下策”。
建议您看看下面的链接,看看那些可能受该法律影响的申请人的遭遇,看完后您还忍心坚持您的观点么?您 ...

原帖由 kattykarl 于 7-6-2010 17:21 发表
c2j 朋友,不要试图和利益根本不和你在一条线上的人谈论:公平或者合理。
你的行为是高尚的,理想是高尚的,做法是荒谬的。
一万个人有一万个真理,道理都是人定的,君不见在法庭上,即使是公认的骗子在审判的 ...
原帖由 c2j 于 7-6-2010 19:07 发表
谢谢你的建议,不过我不认同你说的做法是荒谬的,昨天viac给了我一个帖子的链接,链接里面有一位法律人士提到法律上,成文法大于案例,而equity要大于成文法,具体看法官判。我就认为我碰到的是一个equity问题, ...
原帖由 kattykarl 于 7-6-2010 19:15 发表
我指的 荒谬 不是说你的行动和目标, !仅仅! 是指的你希望说服一些人认同你的观点,你妄图说服根本和你利益相左的人,这个事情在我看来绝对是荒谬的。
至于你的决心和未来的行动,我100%的支持,愿主也赐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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