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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澳洲打官司 [打印本页]

作者: Stanwell    时间: 19-11-2009 19:21
标题: 在澳洲打官司
一不小心,在澳洲已经打了5场官司。第一次是帮朋友,通过律师搞定。后来因为无票和parking先后四次上了法庭,除了最后一次plead not guilty(后悔不及),其他都认罪在先。所有cases全被dismiss了。如果有人感兴趣,愿意与各位分享经验。
作者: sucewang    时间: 19-11-2009 20:31
标题: 请说说看
增加点经验。
作者: liwus    时间: 19-11-2009 20:36
有兴趣,说来听听。。。
作者: mimimimi    时间: 19-11-2009 22:12
5场官司~~哇!
作者: felix7    时间: 19-11-2009 23:36
早年青涩时,在国外曾经上过法庭,和警察比过车技,打过几场官司,还好没留下犯罪纪录!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0-11-2009 10:13
原帖由 Stanwell 于 19-11-2009 19:21 发表
一不小心,在澳洲已经打了5场官司。第一次是帮朋友,通过律师搞定。后来因为无票和parking先后四次上了法庭,除了最后一次plead not guilty(后悔不及),其他都认罪在先。所有cases全被dismiss了。如果有人感兴趣, ...


未上法庭的那次是帮两位校友和一对刘姓无赖夫妻对博,一波三折,其情节和故事性可以写个小短篇,以后再讲。

第一次上法庭,是从欧洲出差回来,换衣服时忘了带train的周票,被抓了个现行。稽查告诉我只要能够出示车票证明,就可免掉。我于是向Infrigement Department发去了我的车票和从欧洲回来的飞机票复印件,以为就此小事化了,回信结果是Fine Stands。一怒之下,选择去法庭解决。其实当时只是想以此举证明自己清白,免得破了我在澳洲的credit record。几个月过去了,声息皆无,正暗自窃喜,传票到了。一开始还若无其事,但越近开庭日越紧张,到后来就梦魇连连,后悔不该多此一举。

无奈之下,打电话向法律咨询部门求助。接电话的人很有经验,告诉我三件事:事先准备一份书面申诉材料,写给The Honorable Magistrate,称呼用your honor;找一位有身份的人提供reference,证明我良民一个,从未做过亏心事;最重要的是要plead guilty,而不是无辜。那个人解释说,一旦plead not quilty,就不再继续裁决,而是换个日子,两方当庭对证,辩论内容是该不该罚款,而不是该不该交罚款。我当时身上无票,罚款没商量,必败。所以我的策略是先认错,再解释情由,争取宽大处理。可我正是觉得无辜才选择上法庭的,不由得暗自庆幸这一请教。

出庭那天,我把平时很少用的business套装穿上,按时到了法院。进入被分配的那个庭后,感到浑身不自在,于是就坐在最后排。法官入庭时,全体起立。先处理那些有律师参与的cases,穿插一些罚款超速等等小cases。随着时间的过去,我发现法官良心大大的好,除了P牌超速不通融外,其他人都或多或少得到了减免,心里宽慰了许多。

直到中午轮到我时,顿觉气也短,腿也软,暗骂自己不争气。好在事先准备了材料,把它交给工作人员,省却了自己申述的尴尬。法官读完后,大叫ridiculous,问我想怎么办,我murmur了一句你看着办,他就说: case dismissed,下一个。我老外一个,不知道case dismiss了后还需要做什么,等了一会,看法官不再理我了,出了法庭到交款处去问,被告知啥事都没有了,更不会在我的record上留记录。

原来上法庭就这么简单。从此上了瘾,又去了三次,呵呵,另贴介绍。

[ 本帖最后由 Stanwell 于 20-11-2009 10:15 编辑 ]
作者: peilian    时间: 20-11-2009 11:56

作者: Jack_Chow    时间: 20-11-2009 12:23
这可不是良性方向
作者: tttkoo    时间: 20-11-2009 12:39
原帖由 Jack_Chow 于 20-11-2009 12:23 发表
这可不是良性方向

我附议。
作者: immoz    时间: 20-11-2009 13:28
哈哈,lz真是厉害,第一次去上法庭真好玩。
作者: cindy1202    时间: 20-11-2009 13:54
LZ请继续讲吧~~听起来很有意思啊~~
作者: MacroJ    时间: 20-11-2009 14:03

作者: 毛桩桩    时间: 20-11-2009 14:12
  等下文
作者: ruili36    时间: 20-11-2009 17:30
想知后事如何.
作者: kaile    时间: 20-11-2009 19:21
帮顶,绝对是强贴。
作者: alphabeta    时间: 20-11-2009 21:20
楼主描述那么清楚,打那么多字,怎么加分的人不多啊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1-11-2009 19:22
标题: 第二和第三次
工作的地方处于街口,正面15分钟的车位,只能停一个半车,紧挨着是No Stopping;侧面是住宅区,又是No Stopping,不知什么原因,竟挨着No Parking。

正面的No Stopping,不时有人接到$180的ticket。大家怨声载道,纷纷写信给council,但毫无作用。有一天,又有人被罚了。我出去看着标志杆,恨不得把它拔了。可是再仔细端详却看出点不对头,拿了个卷尺一量,从路口到标志杆的距离是13米,而我知道RTA的要求是9米!

写信给council几天后标志杆就被挪了4米,多出了一个停车位。

[ 本帖最后由 Stanwell 于 21-11-2009 19:39 编辑 ]
作者: 冰翡翠    时间: 21-11-2009 20:19
等下文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2-11-2009 09:01
标题: No Parking
我经常需要利用侧面的No Parking作短暂停留,不幸的被一个半黑的Ranger盯上了,每天都来找我麻烦。在短短时间里,接到了十几个罚款单,超过上千刀。

我于是请求council将No Parking改为Parking Zone,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在肃静又宽阔的居民街设置No Parking。罚款是council重要的收入,我的要求是在断他们的财源,结果不难预料。我先到council的Traffic Committee申诉未果,后来又试图各个击破,打电话给其成员争取同情。除了RTA的代表电话没有找到外,其他人,包括警察,当地议员代表,工程师,Ranger Team Leader,和council负责交通的主管。
作者: kaile    时间: 22-11-2009 11:54
好,  继续等。
作者: coolrobin    时间: 22-11-2009 12:02
等待下文
作者: 毛桩桩    时间: 22-11-2009 13:41
有意思, 再顶一下
作者: cloud226    时间: 22-11-2009 13:50
期待parking故事的完美结局
作者: 晴天    时间: 22-11-2009 13:53
lz讲故事也大喘气啊,怎么没下文了?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2-11-2009 18:34
议员们的代表们态度虽好,但在council事务上说话没有分量,而真正有影响力的官僚们令人失望。警察明确地告诉我,想改Parking Zone是不可能的,“Don't ask why"。而权力巨大的council的Compliance Manager更为恶劣,冷嘲热讽,说我自找苦吃。电话这边的我浑身发抖,恨不得晚上跟到他家里去砸他玻璃。

没办法只好退而求之,希望能得到一张Parking Permit,免于被罚,所有人的回答都是council从没有过这东西,也不会为我破例。

看来和这些人打交道是没戏了,我于是争取约见Mayor,几次请求,他的秘书根本就不给我机会。天下乌鸦一般黑,NND,感到有点走投无路了。
作者: kaile    时间: 22-11-2009 19:37
靠纳税人养着,不干人事
作者: davis555    时间: 22-11-2009 19:55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2-11-2009 20:28
对我来说,parking问题必须解决,不可能忍气吞声任由宰割。但和council作对,太难了。若打官司,花费不小,所得区区,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胜。此路不通。

有人建议找媒体和当地议员帮助,我听从了。把我拿到的十几张罚单贴在临街的墙上,用一张很大的poster说明情况,得到了许多人的同情。短短十天,就征集到了200个替我请愿的签名。我把这些签名复印后,附在一封信后发给council,再争取一次。但最后的希望还是破灭了。

这期间,那个黑Ranger仍然继续book我。每收到一张罚单,我就给相关的几个人打一圈电话抱怨。刚开始时他们还打着官腔,不理不睬。到后来被我骚扰的气急败坏,暴跳如雷,恨不得我立刻停止好让他们耳根清静。警察和council负责交通的主管都要求Compliance Manager让他的手下不要再book我。

我写信给所在选区的联邦和州议员。二位都是政界名人,再加上200个签名后面代表的选票的诱惑,分别向council进行了交涉。Council的General Manager不得不写了满满一长页纸来说明情况并表明立场。虽然拒不认错,但上上下下都知道我是个麻烦,不达目的不会甘休。于是council主动打来电话,同意把No Parking 改为Parking Zone。

罚款的问题必须单独解决。由于罚单多,我分了两次去法庭申诉。一男一女两位法官看完了材料后,都没问一句就把case dismiss了。

这就是第二次和第三次。
作者: cindy1202    时间: 22-11-2009 21:06
精彩的人生在于不断折腾~~
作者: xinghai_su    时间: 22-11-2009 21:16
欣赏楼主力争到底的决心!
作者: kaile    时间: 22-11-2009 21:46
看来法庭还真是讲理的地方
作者: louiz    时间: 22-11-2009 22:43
楼主做的是什么工作呢?和法律有关吗?
作者: dilys    时间: 22-11-2009 22:46
真是高人啊,楼主是freeoz上偶最佩服的人了
作者: 毛桩桩    时间: 22-11-2009 22:50
原帖由 Stanwell 于 22-11-2009 20:28 发表
对我来说,parking问题必须解决,不可能忍气吞声任由宰割。但和council作对,太难了。若打官司,花费不小,所得区区,费时费力,还不一定胜。此路不通。

有人建议找媒体和当地议员帮助,我听从了。把我拿到的十几 ...



  让我想起 肖申克的救赎 了 记得监狱里的图书馆就是这么建起来的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3-11-2009 08:27
和政客们打交道要远比和官僚们打交道容易得多。我曾和所在选区的州议员Mike Baird有过一次接触,虽然我一直投工党的票,但此君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将来必为新州州长。

我不是学法律的,只是有点法律意识,这也是我想和同胞们分享经验的原因。但打完第四次官司后,我有点怀疑是否当初选错了专业,呵呵。
作者: immoz    时间: 23-11-2009 10:21
真是超强人啊,太厉害了。看来只要你坚持,没什么事办不成啊。。。。
作者: liwus    时间: 23-11-2009 11:38
顶起来,真的是不平常的经历。。。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3-11-2009 12:17
我所在的council给当地居民发一种Parking Permit,允许在council的park场免费停车。去年8月拿到新permit之后,放到了车里,却忘了贴到车窗上,结果一月份被罚了。我把permit和council rate paper 复印件寄给council,希望能免去罚款,没成功。

有过几次先例,只好又去法庭。

那天我有点迷糊,不知是否应该plead gulity。法官建议我找当庭值班律师咨询,那位女律师斩钉截铁的认为Not gulity。她小声说,你就说贴上了,反正没有证据。

她几乎害死我.....。

两周后的星期五我到庭与ranger对质。到了两个Ranger。我接过她们的材料,差点没背过气去。上边明确写着:有照片为证!

这时的我面临的不是罚款问题,而是误导法庭,那是犯罪呀。大法官Ensfield就是因此而锒铛入狱的。我大脑一片空白,坐在那里苦思如何过此一关。

[ 本帖最后由 Stanwell 于 23-11-2009 12:55 编辑 ]
作者: 西皮二黄    时间: 23-11-2009 12:31
厉害的
心理素质不是一点点的强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3-11-2009 13:12
这时即使想接受罚款都晚了,不懂法律的我只能考虑如何减轻处罚。

我不停的想着“有照片为证”,“有照片为证”, “有照片为证” ... 突然灵光一现,马上再细读ranger的原文,哈哈,真得感谢英文的严密性呀。

中文里,有照片为证可以是一张,也可以是多张,对吧?但英文就必须用单数或复数来修饰。而材料上清楚写的是:a photo而不是photos。就一张photo,极有可能是正面而不会是侧面,而我的rego和旧的Parking Permit都是贴在passager侧的车窗上。

结果,法官以证据不足,dismiss了case。当我离开法庭路过两位垂头丧气的ranger时,听到她们咬牙切齿的说“下次四个窗户都拍照”。

呵呵,谢谢阅读。
作者: kaile    时间: 23-11-2009 17:06
这一案例非常经典。

不过LZ还是要小心,这样老上庭赢了也不赚钱的事还是少做
作者: jenova    时间: 23-11-2009 19:21
虽然很佩服lz,但是有点很想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每天坚持不懈地把车停在不许停车的地方呢?
作者: seesea    时间: 23-11-2009 20:03
LZ应该考虑参政,FREEOZ很多TZ一定会支持你的。
作者: eastlife    时间: 23-11-2009 21:40
原帖由 jenova 于 23-11-2009 19:21 发表
虽然很佩服lz,但是有点很想不明白,为什么一定要每天坚持不懈地把车停在不许停车的地方呢?



这是个好问题,请楼主回答一下

难道是横了心,要去跟council斗一斗?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4-11-2009 07:18
原帖由 eastlife 于 23-11-2009 21:40 发表



这是个好问题,请楼主回答一下

难道是横了心,要去跟council斗一斗?

你的房外不许你停车,否则就罚款,天天来抓,你怎么办?
作者: 青山    时间: 24-11-2009 11:16
只能用崇拜来形容了。搂主牛人啊。
作者: sucewang    时间: 24-11-2009 11:55
标题: 还是实事求是为好
那位女律师“她小声说,你就说贴上了,反正没有证据。”非常不负责任。

[ 本帖最后由 sucewang 于 24-11-2009 11:56 编辑 ]
作者: hbrenda    时间: 24-11-2009 13:54
太厉害了。

中国人向来都是不愿意惹麻烦,习惯于忍气吞声。楼主真是个好榜样。
作者: qzd163    时间: 24-11-2009 14:32
勇气可嘉。
最好不要遇到大官司,否则绝对没那么轻松。
作者: bg1pdq    时间: 24-11-2009 14:48
最后那个官司,楼主已然走上邪路了。
作者: Stanwell    时间: 24-11-2009 15:09
楼上的和sucewang所说有道理,还是实事求是为好,免得惹上真正的官司。

其实最后这个官司,即使plead guilty也是可以dismiss的,因为只是疏忽把permit贴上的问题,而不是有无permit的问题。在庭上,警方的Procecutor就大声的向法官提醒这一点。
作者: chingwc79    时间: 15-5-2019 18:57
楼主还有其他分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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