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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祝shenyouwohao免背调直接准! [打印本页]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6:26
标题: 祝shenyouwohao免背调直接准!
祝shenyouwohao免背调直接准!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13-10-2007 13:31 编辑 ]
作者: biner    时间: 29-8-2007 16:28
每5年中的4年住满3年。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6:34
那我住3年满足条件吗?
作者: ccen    时间: 29-8-2007 16:45
不小的,我希望可以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9-8-2007 17:11
1)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在你提出申请前你须要在OZ合法居留4年,而且最后12个月要以永久居民的身份。。。。

2)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four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and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
4年中你可以离开OZ12个月,在你以永久居民申请的最后12个月内,你不能离开OZ超过3个月。

你只有等满4年(而不是呆满4年)才能申请。

[ 本帖最后由 小树熊 于 30-8-2007 11:03 编辑 ]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8:17
应该是如果你最后一年没有absence,那么你前三年可以离开12个月。

也就是说,我必须短登一次(比如只呆一天),作为4年的开始,然后离开12个月,然后长登3年,就OK了。对否?
如果我短等后离开2年,再长登3年,行吗?
FreeOZ最难的题出来了!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23:17 编辑 ]
作者: beysup    时间: 29-8-2007 18:48
标题: 回复 #6 shenyouwohao 的帖子
exactly

anyway, 3 or 4 years is nothing but the importance is how your will deal with your future.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8:59
标题: 回复 #7 beysup 的帖子
exactly是指哪一句啊?
如果我短等后离开2年,再长登3年,行吗?

I agree with you, but sometimes time itself is important. Otherwise, there should not be so many people making their landing before 7.1.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18:31 编辑 ]
作者: ccen    时间: 29-8-2007 19:02
大家讨论出个最短的最快的入籍的办法来噢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9:07
look my question at 6#.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18:13 编辑 ]
作者: beysup    时间: 29-8-2007 19:10
标题: 回复 #9 ccen 的帖子
短登->回國->一年后->長登->三年后->入籍
作者: beysup    时间: 29-8-2007 19:13
入籍最快的办法不是蹲移民监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19:17
标题: 回复 #11 beysup 的帖子
回国到长登之间的间隔必须小于1年吗,还是任意的?
作者: moonvalley    时间: 29-8-2007 19:25
我只知道,新政策对495的有好处

住两年,工作满一年,申请PR,

再住两年,这期间,PR拿到满一年,申请国籍

四年,吼吼,我去了就一定拿到国籍再回来!!
作者: beysup    时间: 29-8-2007 19:28
标题: 回复 #14 moonvalley 的帖子
是的,有这种可能,如果以495申请,顺利的话3年后就可以入籍,而直接拿pr的要4年,新政策对留学生和495予以特殊照顾了一下。
作者: laureate    时间: 29-8-2007 19:31
标题: 回复 #11 beysup 的帖子
how about staying for 3 straight years?
作者: laureate    时间: 29-8-2007 19:33
标题: 回复 #15 beysup 的帖子
同期登录的495和pr难道会是前者先有入籍资格么?
作者: moonvalley    时间: 29-8-2007 19:43
495能3年6入籍的前提是找到和职业提名相符的工作,

申请PR的过程相当顺利,(一个月搞定??)

这些,都是不可预知的东西

而且,495的三年,一点福利都没有,上学也是海外留学生的费用,


能提前一年,代价相当之大啊,如果可以,我宁愿我能是136,五年入籍我都不在乎,
作者: ccen    时间: 29-8-2007 19:46
标题: 回复 #11 beysup 的帖子
这样满好的,如果只为拿身分的话
作者: blesswy    时间: 29-8-2007 19:48
回六楼的,当然可以了。
1)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在你提出申请前你须要在OZ合法居留4年,而且最后12个月要以永久居民的身份。。。。(你短登后离开两年,再回来长住三年,那你已经合法居留等了五年,超过他的入籍等四年要求,而且你最后十二个月是永久居民的身份,完全符合)

2)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four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and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
4年中你可以离开OZ12个月,在你以永久居民申请的最后12个月内,你不能离开OZ超过3个月(既然四年可以离开12个月,那么五年自然可以离开24个月,反正剩下的时间够三年整,最后12个月你也是长住,本条依然符合)。

结论:你只有等满4年才能申请,你已经等了五年,当然满了四年。
         等待期内累计要住满三年,你后三年满足此条件。
        最后十二个月居住你也满足了。
        所以你完全符合入籍条件。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20:03
标题: 回复 #20 blesswy 的帖子
Thank you! 有反对意见吗?
作者: beysup    时间: 29-8-2007 20:06
标题: 回复 #17 laureate 的帖子
理论上是有这种可能,但实际操作会有所出入。总之,新政策下无论495还是pr,从登陆到入籍需要的时间基本差不多。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9-8-2007 20:41
想尽快入籍后回中国呆?到OZ参军,顺利的话,6个月可以入籍。然后争取派到China。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9-8-2007 20:45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17:17 发表
引用:"即在你等待4年当中的前3年你累计只能离开OZ9个月"。

不对吧,没有这个要求。如果你最后一年没有absence,那么你前三年可以离开12个月。


你对。

我只是考虑到,不知最后12个月会不会有什么事情要回中国处理。所以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留着这3个月的指标,不要用的太尽。
作者: panfro    时间: 29-8-2007 20:49
请教各位,短登后,几年不登被取消pr资格?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9-8-2007 20:52
原帖由 panfro 于 29-8-2007 19:49 发表
请教各位,短登后,几年不登被取消pr资格?


到你的Visa有效期过了之后就不能登了。
作者: ubuntuhk    时间: 29-8-2007 20:55
标题: 回复 #25 panfro 的帖子
目前的政策是,PR签证激活后,有效期为5年。如果5年期满而又达不到延长PR的条件,那就要么PR签证期满之前待在oz不出来,要么PR失效。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20:58
标题: 回复 #6 的帖子
小树熊,你太谦虚了 。我想你的结论“只有等满4年(而不是呆满4年)”是正确的!谢谢!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23:24 编辑 ]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29-8-2007 21:05
原帖由 小树熊 于 29-8-2007 19:45 发表

我只是考虑到,不知最后12个月会不会有什么事情要回中国处理。所以为了保险起见,还是留着这3个月的指标,不要用的太尽。


没错!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9-8-2007 21:06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19:58 发表
小树熊,你太谦虚了 。你的结论是正确的!谢谢!


不敢当。我如果错了不承认,会误导其他TZ的嘛。
作者: AnaCoppola    时间: 29-8-2007 21:54
顺便问句,如果不入籍要保住pr身份的话,是不是还是像以前一样5年累积2年就行了?
作者: freeozvisitor    时间: 30-8-2007 01:28
Good question and good answers.
作者: white    时间: 30-8-2007 03:58
原帖由 AnaCoppola 于 29-8-2007 20:54 发表
顺便问句,如果不入籍要保住pr身份的话,是不是还是像以前一样5年累积2年就行了?

是, 赫赫
作者: white    时间: 30-8-2007 04:04
BTW, 只要住三年, 不管你登陆是TR还是PR, ...不会说495比136快入籍

wish us good-luck.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30-8-2007 11:54
原帖由 white 于 30-8-2007 03:04 发表
BTW,只要住三年 , 不管你登陆是TR还是PR, ...不会说495比136快入籍

wish us good-luck.


直接长登住三年可以入籍吗?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30-8-2007 12:53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30-8-2007 10:54 发表


直接长登住三年可以入籍吗?


如果你的“直接长登”指第一次登陆OZ就不离开的话,住3年是不可以。从你第一次登陆到申请入籍,要等待4年。

如果是TR(495等),你首先有个TR到PR的身份转化过程。这个过程我印象中是2年。然后再等待12个月+(12-N)个月,你就可以申请国籍了。这里N等于TR转PR花费的时间。
作者: sweeet    时间: 30-8-2007 13:08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29-8-2007 15:26 发表
1)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2)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 total in the four (4) years prior to application, and no more than three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 permanent residency period prior to application.


是我的英文不够好还是理解能力有问题?哪里有三年的说法?

这个第一条不是说了,要合法在澳洲居住4年才可以提申请,其中至少一年是PR。第二条说了,在提申请前的四年中,不能离开澳洲超过一年,最后一年中不超过3个月。如果你离开了,怎么可以同时又合法在澳洲居住?所以你如果离开了,就只能把申请时间往后推好满足条件。简单的说,就是4年入籍,哪里有5年住3年的说法?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30-8-2007 15:05
标题: 回复 #37 sweeet 的帖子
离开了就不算在4年居住当中?是这样吗?
那现在的2年要求,如果中间离开,也不算在2年居住当中吗?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30-8-2007 15:34
It looks more sophisticated, then. Is there ppl from the DIAC? It's just been clarified by 小树熊,but now it seems confused again.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30-8-2007 16:04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30-8-2007 14:05 发表
离开了就不算在4年居住当中?是这样吗?

不是的。我想您是把RESIDENCE仅仅理解为居住了。新法中的LAWFULL RESIDENCE指合法居留权。就是说,你拥有在OZ的合法居留权满4年,你才能申请入籍。而OZ的合法居留权有很多种—— PR、TR、STUDENT等等。所以才进一步规定,在最后12个月要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居留。下一步,新法又规定,4年内申请人可以离开OZ不超过12个月。这是一种我认为比较人性化的举措。万一有什么事要离开OZ一阵子,还是允许的,只是不能太久哦。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30-8-2007 14:05 发表
那现在的2年要求,如果中间离开,也不算在2年居住当中吗?

旧法里规定5年里住满2年,也没有规定这2年一定要想连的。

[ 本帖最后由 小树熊 于 30-8-2007 15:07 编辑 ]
作者: sweeet    时间: 30-8-2007 16:53
lawful residence 明显是指居住,至少在旧法中是如此,要不然哪来的移民监一说?大家都短登就离开,两年后再来入籍?明显不可能,旧法中,这个residence是按照累计的居住时间计算的,移民局甚至有网站可以查自己累计居住到没到两年。

至于新法中,说lawful residence是指居留权,我没有看到具体的条款不好判断,但是英语理解上来说,如果说 4 years as a legal resident才更象是指居留权而已,这个lawful residence显然还是指要合法居住4年的。
作者: xyouc    时间: 30-8-2007 16:54
好贴,顶一下。
作者: 猪头小丸子    时间: 30-8-2007 17:00
同样强烈关注中,希望得到大家都认同的确切答案
作者: 小马过河    时间: 30-8-2007 17:23
我原来的理解是:旧法中,pr5年里住满2年就可以转公民,很多人也都是两年后转的公民;新法中,4年里住满3三年,其中持pr至少一年,所以针对是495和留学生的朋友来说,临居2年+1年pr,满三年就可以转pr的。
看了上面的各种留言,看来我的想法有点错了?岂不是我们还是需要住满4年,才转公民?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30-8-2007 18:10
这里有官方的说明
http://www.citizenship.gov.au/applying/application-process/eligible.htm

我把它贴出来大家再讨论。

Residence requirement

People who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er 1 July 2007 must 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If people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1 July 2007 and apply before 30 June 2010, they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a total of 2 years in the 5 years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1 year in the 2 years before applying.

旧法要求申请人5年内physically present(实体地存在于)在OZ总共合计2年;而且申请前的2年内在OZ居留1年。
而新法的lawfully resident则不同,它没有要求申请人一定要physically present,它允许申请人最多可以离开OZ12个月。所以我就把它称做居留权,让大家好理解。

[ 本帖最后由 小树熊 于 27-12-2007 19:07 编辑 ]
作者: 我是老人    时间: 30-8-2007 18:15
,头太晕中.
作者: sweeet    时间: 30-8-2007 18:47
Residence requirement

People who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er 1 July 2007 must 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 absences from Australia of no more than 12 months, including no more than 3 months in the 12 months before applying.

If people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1 July 2007 and apply before 30 June 2010, they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a total of 2 years in the 5 years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1 year in the 2 years before applying.

这一段原文我好像看到过的。我的理解仍然是要累计住4年。虽然新法没有用physically present来明白的说明要住在澳洲,但是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我认为是同样的意思。如果说have been a lawful resident of Australia,意思就完全不一样了。所以我说,一样的要在澳洲住4年,可以是以TR或者学生的身份住,但是PR后的移民监至少住1年,现在PR后的移民监是2年,但是不算你的TR的居住时间。所以对于TR和学生来说是个好消息,对于新移民136等不是好消息。
作者: beysup    时间: 30-8-2007 18:59
所以对于TR和学生来说是个好消息,对于新移民136等不是好消息。

没什么不好,这也是澳洲政府公平性的体现,无论留学生,TR还是PR,对澳洲的经济都是有贡献的,应该一视同仁。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30-8-2007 19:00
标题: 回复 #45 小树熊 的帖子
小树熊我想你是对的。Thanks for the link.

Thank sweeet.
Thank all TX.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30-8-2007 20:00 编辑 ]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30-8-2007 19:18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30-8-2007 18:00 发表
小树熊你是对的!Thanks for the link.
Thank all TX.
尘埃落定。


作者: AnaCoppola    时间: 31-8-2007 11:26
标题: 回复 #50 小树熊 的帖子
你45楼的链接进去,我在他们的计算器上看Lawful Residence date的旁边的帮助按钮,看到这样的解释:
If you were granted a Temporary Residence or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before you arrived in Australia, the date that you first arrived on that visa is the Lawful Residence date. If you were granted a Temporary Residence or Permanent Residence visa after you arrived in Australia, the date that that visa was granted is the Lawful Residence date.

所以我也赞同你的说法是对的。 Lawful Residence就是指激活visa那个时刻,而不是真实居住的时刻。
作者: oranges    时间: 31-8-2007 12:39
原帖由 小树熊 于 30-8-2007 17:10 发表
这里有官方的说明
http://www.citizenship.gov.au/ap ... cess/eligible.htm#c

我把它贴出来大家再讨论。

Residence requirement

People who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on or aft ...



我觉得小树熊的说法是对的。
作者: may2006    时间: 1-9-2007 02:07
如果你的“直接长登”指第一次登陆OZ就不离开的话,住3年是不可以。从你第一次登陆到申请入籍,要等待4年。

我觉得直接长登就不离开的话,住三年是可以的。因为入籍要求是指递交入籍申请前的四年内,离境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最后一年作为PR离境时间不超过3个月。所以说,只要住满3年,就已经满足了这个条件了。
作者: kevin111    时间: 1-9-2007 10:34
好帖  关注中
作者: yeaman    时间: 1-9-2007 14:12
去OZ当兵喽!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3-9-2007 12:36
原帖由 may2006 于 1-9-2007 01:07 发表
我觉得直接长登就不离开的话,住三年是可以的。因为入籍要求是指递交入籍申请前的四年内,离境时间不超过12个月,且最后一年作为PR离境时间不超过3个月。所以说,只要住满3年,就已经满足了这个条件了。


如果是直接长登(在没有短登激活护照的情况下),住满3年,就是
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3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而不是
have been lawfully resident in Australia for 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

1、这个句子是完成时,意思是“申请前必须已经完成在OZ 的LAWFULL RESIDENT N年”,这里N=4,而不是3,是官方的说法。
2、4 years immediately before applying——在申请前一刻开始算起的4年。如果直接登录住满3年,申请前一刻你只在OZ呆了3年,不满足4年的要求。
作者: comets    时间: 20-9-2007 03:46
还是不明白,那么为什么楼上有人说TR反而可以   3年+TR转PR的时间   就可以申请入籍呢?
假如TR转PR的整个过程不足12个月的话(应该不可能超过12个月),TR在申请入籍前,同样不满足4年居住权的前提条件啊

我的理解是,新法里面的规定是无论TR还是PR,入籍条件是一样的,假如都是从登陆的一刻起就长居,那么都是4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没有谁更有利更不利的说法
请指教

[ 本帖最后由 comets 于 20-9-2007 02:52 编辑 ]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0-9-2007 17:11
原帖由 comets 于 20-9-2007 02:46 发表
还是不明白,那么为什么楼上有人说TR反而可以   3年+TR转PR的时间   就可以申请入籍呢?

你是说我吧?
你的公式“3年+TR转PR的时间   就可以申请入籍”只有在“TR转PR的时间=12个月”才成立。如果你不至于这么倒霉,TR转PR的时间只花了N个月,(按照以前TZ的经验,N应该小于12)。那么你还得呆上12-N个月才满4年。比如你只用了1个月就TR转PR成功,那你还得加上11个月,即 2年TR+1个月TR转PR花费时间+11个月+12个月

原帖由 comets 于 20-9-2007 02:46 发表
我的理解是,新法里面的规定是无论TR还是PR,入籍条件是一样的,假如都是从登陆的一刻起就长居,那么都是4年后就可以申请入籍,没有谁更有利更不利的说法

没错,如果TR转PR顺利而且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话。

[ 本帖最后由 小树熊 于 21-9-2007 11:57 编辑 ]
作者: jessie102    时间: 26-9-2007 23:13
打个比方说我是07年12月登陆激活的签证, 到2011年12月 如果我在澳洲呆满3年,而且2011年那一年都在澳洲, 这样我才可以在2011年12月才可以申请CITIZEN?大家看我的理解对吗?
作者: 澳洲宝贝    时间: 26-9-2007 23:28
新移民去澳洲登陆3年不回来就可以了么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7-9-2007 12:39
打个比方说我是07年12月登陆激活的签证,
。。。适用新法。。。

到2011年12月 如果我在澳洲呆满3年,
。。。期间总共4年,离开OZ不超过12个月。。。

而且2011年那一年都在澳洲,
。。。要以PR身份。。。

这样我才可以在2011年12月才可以申请CITIZEN?大家看我的理解对吗?
。。。对。。。

学学墙版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27-9-2007 12:46
原帖由 澳洲宝贝 于 26-9-2007 22:28 发表
新移民去澳洲登陆3年不回来就可以了么


如果你首次登陆后,过1年以上再长登,答案:Yes!
如果你首次登陆后一直呆在OZ,答案:No!
作者: AnaCoppola    时间: 27-9-2007 13:09
标题: 回复 #61 小树熊 的帖子
口气还不大像。。。没他那么老成。。。加油!
作者: comets    时间: 28-9-2007 01:41
好帖子,谢谢,继续顶
作者: silen    时间: 28-9-2007 03:07

作者: maplelin    时间: 9-10-2007 00:07
我是在05年5月拿到签证的,06年2月短登过,假如我在08年7月30日前长登,那么我要在澳洲住满几年我才能申请国籍?是2年就可以了吗?期间能否离开澳洲?假如我在08年7月30日后长登呢?是否就要用新法了?
作者: ubuntuhk    时间: 9-10-2007 00:29
标题: 回复 #66 maplelin 的帖子
借小树熊的一个帖子内容回答你的问题:

“If people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1 July 2007 and apply before 30 June 2010, they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a total of 2 years in the 5 years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1 year in the 2 years before applying.

旧法要求申请人5年内physically present(实体地存在于)在OZ总共合计2年;而且申请前1年是连续居留的,期间不能离开OZ。”

你的情况可以按照旧入籍规定来办,所以你必须要在2010年6月30日前提交入籍申请,如果你短等停留的时间只有几天的话,可以忽略不计,那你最晚长登时间为:2008年6月30日,如果是这个日期长登的话,你就基本上一天也不能回来了。如果你早点长登,在长登第一年中间可以短暂离开oz,你把上门这段文字反复读几遍应该就明白了。
作者: samblue    时间: 9-10-2007 02:01
PR是已经取得的身份,拿到签证后短登然后回国,临近期满5年回OZ就不能离开了吧?这种情况就没有往返签证了吧?但是PR的身份还是存在的?
作者: ubuntuhk    时间: 9-10-2007 14:20
标题: 回复 #68 samblue 的帖子
对,如果快5年才过去长登的话,就只能一直呆着了,再呆满两年又可以申请新的PR签证。
作者: escalopia    时间: 9-10-2007 14:2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以下是正解:

1. 从你首次登录澳洲到申请国籍为止,必须至少是4年,并且,
2. 在这4年里,至多可以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12个月,并且,
3. 在申请前的一年里,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的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并且,
4. 在申请前的一年里,你的身份必须是PR。
以上4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所以直接长登然后居住三年,不符合入籍条件。原因是不符合条件1.
作者: maplelin    时间: 9-10-2007 16:10
原帖由 escalopia 于 9-10-2007 13:21 发表
以下是正解:

1. 从你首次登录澳洲到申请国籍为止,必须至少是4年,并且,
2. 在这4年里,至多可以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12个月,并且,
3. 在申请前的一年里,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的时间 ...


那么假如我在08年6月30日以后长登(2010年5月五年PR签证到期),按照新法,我要在澳洲居住几年才能申请国籍?上面第2点“在这4年里,至多可以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12个月”的条件我已经不满足了,我还能申请国籍吗?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9-10-2007 16:18
那么假如我在08年6月30日以后长登(2010年5月五年PR签证到期),按照新法,我要在澳洲居住几年才能申请国籍?
。。。至少3年,如果不离境。。。

上面第2点“在这4年里,至多可以不在澳洲(physical absence)12个月”的条件我已经不满足了,
。。。为什么呢?。。。

我还能申请国籍吗?
。。。能。。。

[ 本帖最后由 小树熊 于 9-10-2007 15:20 编辑 ]
作者: springoz    时间: 9-10-2007 16:59
标题: 回复 #72 小树熊 的帖子
你学的还真似模似样的 但帮主用词相当简洁老练.......你的还要再精练些
这个帖子好,收藏啦

[ 本帖最后由 springoz 于 9-10-2007 16:01 编辑 ]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9-10-2007 17:04
原帖由 springoz 于 9-10-2007 15:59 发表
你学的还真似模似样的 但帮主用词相当简洁老练.......你的还要再精练些
这个帖子好,收藏啦


作者: zhaozhao1979200    时间: 9-10-2007 17:51
标题: 仔细研读了大家的答复,我先试着回答一下我的问题,抛砖引玉哦!!
我的问题:问大侠们一个关于入籍的问题,疑惑了好久,先谢啦


我的经历:1.2002年4月--2004年2月 STUDENT VISA 在澳洲共呆了20个月
               2.2005年拿到PR,曾在2005年12月去短登过1周
               3.PR的五年签证将在2010年9月到期

问题:
1.如果我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一直老实在那呆4年,到2013年底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吗?
答复:根据小树熊的解释,如果一直老实呆着满3年,从2010年初到2012年底就可以申请啦,对否??

2.如果我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呆了5年多,期间由于中国父母有事情,申请RRV签证回来过几次,但累积也够4年了,而且最后12个月一直在澳洲老实呆着,也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吗?
答复:由于短登是2005年底登过的,造就超过4年限制啦,因此只要几次申请的RRV回国累积不超12个月,比如申请了2次RRV共6个月,那么2010年初呆到2013年6月—RRV的6个月=3年,而且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期间都在澳洲,也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否?


3.我曾经的学生签证呆的1年多能否累积加入我的4年移民监呢,也就是说,如果我2010年初去,呆到2012年,加上以前呆的时间,就有4年了,是否可以申请公民呢?
答复:根据解释,由于学生签证时是02年到04年期间,中间间隔超过了12个月,政策要求是4年内不超过12个月,因此2010年再去的时候肯定是不能累加啦,对否??


在下愚笨,这个问题疑惑了好久,希望高人给予指点 ,先拜谢啦!
作者: 姐姐    时间: 9-10-2007 18:59
标题: 晕
可以列入中国数学竞赛题了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9-10-2007 19:44
1.如果我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一直老实在那呆4年,到2013年底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吗?
答复:根据小树熊的解释,如果一直老实呆着满3年,从2010年初到2012年底就可以申请啦,对否??
  对!

2.如果我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呆了5年多,期间由于中国父母有事情,申请RRV签证回来过几次,但累积也够4年了,而且最后12个月一直在澳洲老实呆着,也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吗?
答复:由于短登是2005年底登过的,造就超过4年限制啦,因此只要几次申请的RRV回国累积不超12个月,比如申请了2次RRV共6个月,那么2010年初呆到2013年6月—RRV的6个月=3年,而且2012年7月到2013年6月期间都在澳洲,也是可以申请公民的,对否?
  对!

3.我曾经的学生签证呆的1年多能否累积加入我的4年移民监呢,也就是说,如果我2010年初去,呆到2012年,加上以前呆的时间,就有4年了,是否可以申请公民呢?
答复:根据解释,由于学生签证时是02年到04年期间,中间间隔超过了12个月,政策要求是4年内不超过12个月,因此2010年再去的时候肯定是不能累加啦,对否??
   对!原因错。居住要求是从阁下提出申请那一天开始算,往前追溯4年。按照你的情况,你将在2012年末(准确应该是2013年初)提出申请,往前追溯4年,就是2009年初。而你的学生签证在2004年2月到期了,之后到2009年初,你都没有在OZ长住。
作者: zhaozhao1979200    时间: 10-10-2007 13:38
标题: To 小树熊
小树熊真是称职的好老师啊,赞一个!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10-10-2007 14:42

作者: Teleprince    时间: 10-10-2007 17:31
原帖由 ubuntuhk 于 8-10-2007 23:29 发表
借小树熊的一个帖子内容回答你的问题:

“If people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1 July 2007 and apply before 30 June 2010, they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



按照旧法,最后一年不一定不能离开澳洲吧。只要在申请国籍前的2年内累计住满1年即可。原文并未提及 must have been continuously present in Australia for 12 months in the two years prior to your application.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10-10-2007 18:15
标题: 回复 #80 Teleprince 的帖子
按照旧法,最后一年不一定不能离开澳洲吧。只要在申请国籍前的2年内累计住满1年即可。原文并未提及 must have been continuously present in Australia for 12 months in the two years prior to your application.

  对!
作者: ling    时间: 11-10-2007 12:00
原帖由 小树熊 于 29-8-2007 16:11 发表
1) four (4) years lawful residence in Australia immediately prior to making an application for Australian citizenship with at least 12 months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and
在你提出申请前你须要在 ...


我的这种理解对吗?

第一点说的是提交公民申请前,必须合法在澳住了4年,其中至少12个月是以PR身份!
比如我妈,探亲签证在澳居住了3年,我的想法是她申请公民的话,只要是明年PR批下来后,住个12个月就可以申请公民了.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11-10-2007 18:37
标题: 回复 #82 ling 的帖子
第一点说的是提交公民申请前,必须合法在澳住了4年,其中至少12个月是以PR身份!
比如我妈,探亲签证在澳居住了3年,我的想法是她申请公民的话,只要是明年PR批下来后,住个12个月就可以申请公民了.

  理论上是这样。你应该是申请父母团聚类吧?我不知道这类签证是否属于PR 所以不管妄下结论。还是请有识之士来回答吧。
作者: cqufengling    时间: 11-10-2007 20:31
好贴呀。我差不多看明白了,我赞同小树熊的解释。没有人可以问一下移民局的人,给个官方的答复
作者: leily    时间: 11-10-2007 23:08
全贴看了一遍,小树熊非常耐心,高亮显示,加精的话应该加给小树熊。
作者: samurai123    时间: 12-10-2007 02:16
标题: 我认为小树熊对zhaozhao1979200 得解释是错误得
zhaozhao1979200 得具体情况是:2005年拿到PR,曾在2005年12月去短登过1周,所以,zhaozhao1979200 适用于旧法,而旧法规定住满2年,而不是3或4年,(当然,最后一年必须呆在澳洲)就可以申请入籍。
所以,zhaozhao1979200,如果你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一直老实在那呆2年(而不是4年),应该就可以申请入籍。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12-10-2007 11:45
原帖由 samurai123 于 12-10-2007 01:16 发表
zhaozhao1979200 得具体情况是:2005年拿到PR,曾在2005年12月去短登过1周,所以,zhaozhao1979200 适用于旧法,而旧法规定住满2年,而不是3或4年,(当然,最后一年必须呆在澳洲)就可以申请入籍。
所以,zhaozhao1979200,如果你打算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一直老实在那呆2年(而不是4年),应该就可以申请入籍。


  不是这样的。
If people became permanent residents before 1 July 2007 and apply before 30 June 2010, they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Australia as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a total of 2 years in the 5 years before applying, including 1 year in the 2 years before applying

单单按照2007年7月1日前登陆,zhaozhao兄弟是适用旧法。但他在2010年初去澳洲长登,到2010年6月30日,他最多在OZ呆了6个月,所以他铁定不能在2010月6月30日的这个最后期限申请。所以只能按新法来办理。
如果zhaozhao兄弟想少作一年的移民监,他只能在2008年6月30日前长登。
作者: 小树熊    时间: 12-10-2007 11:48
原帖由 leily 于 11-10-2007 22:08 发表
全贴看了一遍,小树熊非常耐心,高亮显示,加精的话应该加给小树熊。


怎么说呢?如果大家觉得这帖子有用,就加精啦。至于嫁给谁,无所谓啦。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12-10-2007 12:02
原帖由 leily 于 11-10-2007 22:08 发表
全贴看了一遍,小树熊非常耐心,高亮显示,加精的话应该加给小树熊。

不加就不加吧,干嘛这样踩着人说话?   
提出一个问题和分析一个问题哪个重要?
作者: leily    时间: 12-10-2007 13:39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12-10-2007 11:02 发表

不加就不加吧,干嘛这样踩着人说话?   
提出一个问题和分析一个问题哪个重要?




我反复看了我说的话,我没有踩你啊。我个人认为回答的更重要。所以我不觉得哪句话说错了,不收回。

另外你知道细则吗?你扣我10分,自己要倒扣50分。 本来想帮你加40分的,结果一次最多只能加30分。那就委屈你要多扣20分了。

[ 本帖最后由 leily 于 12-10-2007 12:40 编辑 ]
作者: shenyouwohao    时间: 12-10-2007 13:51
你看不懂自己说的话,相信别人能看懂。有这样的“细则”,悲哀。还得谢谢你给加分。谢谢啊!

[ 本帖最后由 shenyouwohao 于 12-10-2007 14:01 编辑 ]
作者: leily    时间: 12-10-2007 14:17
原帖由 shenyouwohao 于 12-10-2007 12:51 发表
你看不懂自己说的话,相信别人能看懂。freeoz有这样的“细则”,悲哀。还得谢谢你给加分。谢谢啊!


你对我的处理,或者freeoz的规则不满意,请至家园建设版块投诉,ZHT会认真处理你的投诉的。
作者: snow22    时间: 13-10-2007 00:53
也就是说2010年6月30日前满足旧法的可按旧法申请入籍,是真的吗?

[ 本帖最后由 snow22 于 13-10-2007 00:22 编辑 ]
作者: 蒙面超人    时间: 25-8-2008 13:02
多谢小树熊,终于搞懂了新政关于入籍的条例。
作者: shawn    时间: 8-10-2009 11:09
暂时仍然糊涂, 偶数学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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