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OZ论坛

标题: 给xx律师行及其客户的公开信 [打印本页]

作者: cello    时间: 18-4-2012 10:28
标题: 给xx律师行及其客户的公开信
昨天下午我收到了某律师行打来的电话,说是之前给我发了挂号律师信已经签收,现要就freeoz论坛某个帖子问题和我交涉要求删除某个帖子。我当时正在开车,表明我不是论坛负责人然后挂断电话。

其实那封信是寄到了我以前的地址,是别人帮我签收的,我暂时还没空去拿来看,顾不知道是哪个律师行受谁委托发的信。但不管是谁,因何种原因,我首先申明我仅仅是保管这个论坛其中一个域名而已,并不负责任何论坛管理,请不要浪费我的时间对我进行电话和邮件骚扰。

其次尽管我不参与管理,就我对这个论坛的了解,这个论坛每个用户注册时候都申明接受论坛使用协议是各自对自己发布的信息负责,论坛管理员既不可能也不必要更无权利对所有内容审核决定是否允许发布所以别说我不是论坛负责人,以我了解就算论坛负责人,也无权在帖子不违规违法的前提下因为某人的要求而删贴。当然我不知道所指是哪个帖子,我想如果帖子违规了,可以在论坛举报,也可以注册发言来投诉。如果帖子违法了,可以报警,我相信论坛技术员一定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如果不违规也不违法,那么靠发函对域名注册人威胁是没有用的。

另外致论坛负责人,我希望我以后不需要被此类论坛事务骚扰。当然这次这件事情,我也不希望你因怕麻烦我而放弃论坛管理的原则。我作为论坛普通成员希望看到所有合法的发言能够被保护,非法的发言能及时处理。

最后如果某律师行和其客户最后终还是无法就这个纠纷和论坛发帖者及管理者取得一致而要把我告上法庭的话,我不得不应对则希望广大网友给予建议和援助,谢谢。
作者: cello    时间: 18-4-2012 10:30
管理员,第二段几个字是电脑问题误输入,请编辑删除,我没有权限。
作者: xblues    时间: 18-4-2012 11: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具体那个帖子啊,我们也看看这家伙的嘴脸

To 大提琴:
我看你还是都转别人名下吧,反正也不但算参与管理了,甚至不再参与以平民的身份的辩论了,这可是你当初辞职时候的初衷啊。如果真的感觉这里没有希望了,就换其他地方玩吧,以你的人品和做人原则,在哪里都发光。

To 青山:
前因不搭后果,不是什么理由都可以证实你的结论的。
作者: 妮南    时间: 18-4-2012 11:15
律师是怎么知道cello的手机号码?

若有质疑的问题也应该到论坛发短信给现任ZHT。
作者: gx0097    时间: 18-4-2012 12:01
cello回去看看是针对那个帖子的。发过来看看
作者: cnlancer    时间: 18-4-2012 12:14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09:28 发表
如果帖子违法了,可以报警,我相信论坛技术员一定会积极配合警方调查。但如果不违规也不违法,那么靠发函对域名注册人威胁是没有用的。


恐怕域名注册人律师从官方途径能找到的唯一联系人吧?你总不能指望律师来注册用户发贴吧?律师的做法似乎合法。

如果你不负责管理工作了,还是把域名转了吧。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12:1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别看我,不是我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12:1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赶快转NGO名下吧,日后法律诉讼会更多。
作者: gx0097    时间: 18-4-2012 12:20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12:2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日后可能的官司比如诈骗捐款啊,诋毁新足网站啊,恶意发布个人隐私啊,私自立法啊,以新闻名义发布虚假信息,请个法律顾问吧,花点钱值得。
作者: cnlancer    时间: 18-4-2012 12:29
原帖由 gx0097 于 18-4-2012 11:20 发表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很有可能
作者: 妮南    时间: 18-4-2012 13:45
今天在另一中文网站上看到一则对商婚的投诉,某受伤的女士将事情经过在某个论坛上陈述,当事人某先生准备找律师对某论坛进行投诉。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14:3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好,写信给薄熙来,让他来唱红。
原帖由 水穷云起 于 18-4-2012 13:28 发表
太好了,快把事情搞大,这个是上好的炒作机会

作者: Maobama    时间: 18-4-2012 16:43
你看,来了吧?我早预料到的事,一一宣告过的,青山就是不听我老人劝啊,你动用律师行,有啥用?法理懂吗?
作者: 5years    时间: 18-4-2012 17:51
cello到底是哪个贴子?  

法律上的事咱不懂,但咱支持你。 如果你被迫要上庭,我捐款给你,你去请律师。

另:你认为对方律师有可能从什么渠道知道你的手机号?
作者: dofach    时间: 18-4-2012 20:02
原帖由 gx0097 于 18-4-2012 11:20 发表
有无可能是一阴谋?比如实际目的是威胁cello把域名转出去

在澳洲缠上官司很烦楼主,费钱费时间。到时还得出庭什么的,不去会被判藐视法庭罪的。

你想想有谁知道你的私人信息,然后会提供给律师呢?肯定是论坛负责人吧。

你最好写封信给律师,说明你已经辞职了,现在论坛的负责人是青山,有问题可以找他解决。

青山是法律专家,相信这种官司他能轻松搞定的。

也提请青山同学不要逃避,现在是你挺身而出的时候了。当领导人的要有担当。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0: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注册域名肯定留了联系方式了
作者: cello    时间: 18-4-2012 20:58
谢谢大家关心。

我今天去取了信,对方投诉的是这个帖子。
http://www.freeoz.org/ibbs/viewthread.php?tid=946879

我不知道管理员的看法如何。我个人看来这个帖子我们没判断是事实还是诽谤的能力,但是论坛每篇文章下都有免责声明。对方实在是应该和原作者去对质。

从论坛用户角度,我更希望看到投诉方在论坛上和作者交锋,真相越辩越明,如果那篇文章如律师函所说是诽谤,让大家对诽谤行为和真相有更深认识岂不是比强行威胁删贴更好吗?
作者: cello    时间: 18-4-2012 21:06
另外反对一下针对管理员的阴谋论。其实对于我来说保管其中一个域名这个权利只是责任而已,在辞职时候也申请过交出域名,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合法接收方暂缓了而已。
当然现在既然域名在我保管,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我被强制需要进行什么操作的话,也许不一定能完全依照这个论坛的授权体系进行。如果这样的事情万一真发生,我只能自行先操作了。

个人还是希望能有更好更合法的法人能够代表论坛去解决类似问题,这其实也是对全体用户基本权益的一个基本保障。
作者: cello    时间: 18-4-2012 21:08
至于我的联系方式,那是在域名注册时候留下不是这个论坛泄露的。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1: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嘿嘿,不怕他,让青山去跟律师讲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1:2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先把域名转到ray名下,她是未来po,要接这事儿的。另外,那个所发的函?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20:06 发表
另外反对一下针对管理员的阴谋论。其实对于我来说保管其中一个域名这个权利只是责任而已,在辞职时候也申请过交出域名,只是因为没有合适的合法接收方暂缓了而已。
当然现在既然域名在我保管,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 ...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1:41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建议帖子先下架,请律师咨询,律师函一般是流程第一步,下面还有呢。
作者: 妮南    时间: 18-4-2012 21:58
论坛有声明是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FREEOZ立场。作者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观点是否正确,由群众自己去判断。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2:1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好,不理他们,由他们去。
原帖由 妮南 于 18-4-2012 20:58 发表
论坛有声明是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FREEOZ立场。作者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观点是否正确,由群众自己去判断。

作者: dofach    时间: 18-4-2012 22:19
原帖由 cello 于 18-4-2012 20:06 发表 [img]http://2f[/img]
另外,。。。如果真的遇到法律纠纷 ... 个人还是希望能有更好更合法的法人能够代表论坛去解决类似问题,这其实也是对全体用户基本权益的一个基本保障。


更好,更合适的人选当然是ZHT青山啦。。。

青山快来表个态。。。
作者: 阿贞    时间: 18-4-2012 22:2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青山可以拿出基本法告诉他们这个没有违法
原帖由 dofach 于 18-4-2012 21:19 发表


更好,更合适的人选当然是ZHT青山啦。。。

青山快来表个态。。。

作者: 5years    时间: 18-4-2012 23:03
查了一下。 丁一凡(freeoz的id,其在freeoz共发5贴),同样的文章在sina他的个人博客上也有,比freeoz早了近半年。而且丁的博客,金凯平也访问过。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a4630100jt7b.html

但丁的文章只在freeoz上有,这很奇怪。按理说,澳洲还有不少华人网站,但都没有同样的贴子。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01:20
出了状况,没有看见一个猪头出来问问情况,都没要求你们来拿主意了。

心寒,心冷,心死。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01:24
基本法是否有英译本? 如果有,是否可以用来证明Cello非论坛负责人?

这件事情,首先要把那帖子拿下来,第二是向对方说明本论坛负责人是谁,然后由负责人去和对方律师商讨解决方法。
作者: coredump    时间: 19-4-2012 01:37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00:24 发表
基本法是否有英译本? 如果有,是否可以用来证明Cello非论坛负责人?

这件事情,首先要把那帖子拿下来,第二是向对方说明本论坛负责人是谁,然后由负责人去和对方律师商讨解决方法。
目前只有NGO的章程有英文版, 不过还未注册, 恐怕没有法律效力。

尽管如此,freeoz也许应该有个正式的about页面, 说明论坛的结构,并且声明域名注册人不是网站所有者。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4-2012 01:39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00:20 发表
出了状况,没有看见一个猪头出来问问情况,都没要求你们来拿主意了。

心寒,心冷,心死。


同感,一些猪头在内版积极推动一个颇为可笑的规章,却对这个可能涉及法律程序的重要帖子不闻不问,还不如一些5years等普通网友。
作者: 青山    时间: 19-4-2012 01:41
你觉得我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的讨论,应该放在这里让对方一目了然么?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9-4-2012 00:39 发表


同感,一些猪头在内版积极推动一个颇为可笑的规章,却对这个可能涉及法律程序的重要帖子不闻不问,还不如一些5years等普通网友。

作者: 值班管理员001    时间: 19-4-2012 01:47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00:24 发表
基本法是否有英译本? 如果有,是否可以用来证明Cello非论坛负责人?

这件事情,首先要把那帖子拿下来,第二是向对方说明本论坛负责人是谁,然后由负责人去和对方律师商讨解决方法。



找到的一些资料:
Liabilities of forum owners and moderators
Several lawsuits have been brought against the forums and moderators claiming libel and damage. A recent case is the scubaboard lawsuit where a business in the Maldives filed a suit against scubaboard for libel and defamation in January 2010.

For the most part, though, forum owners and moderators in the United States are protected by Section 230 of the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 which states that "[n]o provider or user of an interactive computer service shall be treated as the publisher or speaker of any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another information content provider."

起码在美国,网站所有人手这个230条款保护, 不知道澳洲法律有没有类似规定。
这个和前几天的SOPA,PIPA法律类似, 如果交互式的论坛和网站要承受用户发言的法律连带责任的话,那facebook, twitter早点关门算了。
我认为对方在虚张声势, 当然对cello个人肯定带来了巨大的骚扰, 这也是对方的目的, 不在于是否有理,只是要骚扰并有效施压就满足了。
如果可能,我觉得cello可以暂时把域名交给不在澳洲的人保管, 比如chubbycat,或者ub, 应该会有效避免骚扰。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4-2012 01:51
标题: 回复 #34 青山 的帖子
行了,这说明你看到这个帖子,我的任务就完成了。
作者: 青山    时间: 19-4-2012 01:53
我第一时间看到这个帖子,跟他短信小沟通了一下,帮他编辑掉了他打错的内容。他发这个公开信的意思是什么,要我在这里跟你分析么?

是不是我应该把我所有想到的,都在这个发出来?这样是帮cello还是帮对方?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9-4-2012 00:51 发表
行了,这说明你看到这个帖子,我的任务就完成了。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4-2012 01:55
标题: 回复 #35 值班管理员001 的帖子
我已经保管部分域名了,建议交给肥猫保管。

另外,ngo的成立是否能解决这种法律诉讼问题,freeoz的ngo是否有足够资源应付澳洲的法律诉讼,建议猪头们也认真讨论一下。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4-2012 02:00
标题: 回复 #37 青山 的帖子
我在帮我自己,哪天我收到这种法律文书的时候,希望能有人哪怕问候一句或者回答一句已经在内部讨论中,让大家知道除了制度建设,猪头们更关心每一个为这个论坛付出过或正在付出的人们。

对不起,你帮cello改错别字,你和系统都没有留下编辑记录,让我误以为你不管这个事情。下次类似情况建议回个贴。
作者: 青山    时间: 19-4-2012 02:04
cello这个帖子是给对方看的。在这里回不回帖又有什么关系?

我不想在这里继续深入讨论,我觉得在这里多说对cello并不是好事情。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9-4-2012 01:00 发表
我在帮我自己,哪天我收到这种法律文书的时候,希望能有人哪怕问候一句或者回答一句已经在内部讨论中,让大家知道除了制度建设,猪头们更关心每一个为这个论坛付出过或正在付出的人们。

对不起,你帮cello改错别字 ...

作者: ubuntuhk    时间: 19-4-2012 02:09
标题: 回复 #40 青山 的帖子
不多说了,好好解决这个问题,回头俺给您送个锦旗道谢。
作者: coredump    时间: 19-4-2012 02:10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00:20 发表
出了状况,没有看见一个猪头出来问问情况,都没要求你们来拿主意了。

心寒,心冷,心死。
绝对不是这个情况前面青山也解释了一下。如果真的发生法律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也不会让cello去承担,即使论坛不承担,我个人也愿意和cello分担。而且我相信会有很多网友包括前任和现任管理员们也愿意在必要的时候和我做类似的声明。
作者: 四香油饼    时间: 19-4-2012 04:31
这件事本身应该能够得到比较好的解决,我觉得cello不用太过担心。

不过这事倒是在此提醒了大家注册NGO的重要性,就是不应该由个人来承担网站运营所带来的这些风险。除了本帖类似的法律问题,还包括可能有其它影响,比如论坛内有大量政治贴,是否会影响目前域名持有人将来顺利回国等等,都是潜在的问题。
作者: 妮南    时间: 19-4-2012 08:36
先做一个可能发生的最坏打算:若这一事件使FreeOz破产和关闭的话,比如说破费了超过1万澳元以上。那我们必须另外建立新论坛,把好贴子保存移过去,差的贴子弃掉。资金由大家自愿参股式筹集。
作者: 周星星1832    时间: 19-4-2012 09:45
原帖由 ubuntuhk 于 19-4-2012 01:00 发表
我在帮我自己,哪天我收到这种法律文书的时候,希望能有人哪怕问候一句或者回答一句已经在内部讨论中,让大家知道除了制度建设,猪头们更关心每一个为这个论坛付出过或正在付出的人们。

对不起,你帮cello改错别字 ...

系统不是技术员管的吗???

应该尽快成立ngo,至少域名,财务问题可以解决。
作者: cello    时间: 19-4-2012 10:26
谢谢大家关心。

我不希望这个帖子变成对管理员的声讨。毕竟这个事件不是管理员的责任,有人发了帖子,有人觉得是诽谤,找不到告的人来告我,这不是论坛管理员愿意发生的事情。

我这个帖子是写给对方看的。当然顺便通知管理员我有可能需要改变那单个备用域名的指向。如果管理员能够帮忙配合起草一个“关于我们”之类的说明页面,把论坛和域名的从属关系,免责条款,合法联系方式等等列出来那是最理想不过。至于NGO,这是另外一个问题,理想状态下有一个设置成熟的NGO来作法人代表当然最好,但是这个事情不是一夜之间能够办好的话,不要因为这个问题去特意改变它的进程。

另外也有管理员和我PM给出建议,在此表示感谢。由于是论坛的域名,我还是希望和论坛合法授权者先取得授权,才好在必要时候对域名指向进行任何操作。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10: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ngo之后告你们更方便,请个法律顾问吧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10: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还讨论啥,你们内版有几个真懂的,出钱请律师!!!
另外,你们网站肯定不是内容免疫的,不信你就找人贴儿童色情内容试试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11:07
谢谢,看见有回复,知道你们并不是A字膊。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11:12
大家应该看见我已经很久没有在家园版发贴,所以我上面的那个帖子没有要声讨管理层的意思。

不过这事情也是给管理层上一课,如何危机公关,并不是指如何应对那封信可能带来的诉讼,而是如何使这么一个帖子不会变成有一个声讨大会。

其实很简单,任何一个猪头第一时间出来回一个类似青山那些帖子的内容的帖子,就可以搞定。何以乱得如此没有了方寸?
作者: coredump    时间: 19-4-2012 11:41
http://www.efa.org.au/Issues/Censor/defamation.html#ispdefences
Defences available to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s/Content HostsClause 91(1) of the 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C'wlth)
The Broadcasting Services Act (C'wlth) ("the BSA") provides a statutory defence to an ISP/ICH who carries/hosts Internet contentin Australia and who was not aware that they were carrying/hosting a defamatory publication.
Clause 91(1) of Schedule 5 to the BSA provides that a law of a State or Territory, or a rule of common law or equity, has no effect to the extent to which it:

(i) subjects, or would have the effect (whether direct or indirect) of subjecting, an internet content host/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liability (whether criminal or civil) in respect of hosting/carrying particular internet content in a case where the host/provider was not aware of the nature of the internet content; or(ii) requires, or would have the effect (whether direct or indirect) of requiring, an internet content host/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 to monitor, make inquiries about, or keep records of, internet content hosted/carried by the host/provider.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et content" in the BSA excludes "ordinary electronic mail", information that is transmitted in the form of a broadcasting service and information that is not "kept on a data storage device". Hence, the Clause 91 defence will not be available in cases involving such material. In these cases, ISPs/ICHs may be able to rely on the defence of innocent dissemination (see below).
As at 7 January 2002, to EFA's knowledge, there had not been any court decisions involving use of the Clause 91 defence. (The defence may be considered in a case pending in the NSW Supreme Court Murphy v Stockhouse Media Pty Ltd & Ors, SC 20652 of 2000, which involves postings on an Internet bulletin board.)
Innocent Dissemination
The common law defence of innocent dissemination has historically applied to re-distributors such as newsagents, booksellers, libraries, etc. An ISP or ICH may also be able to rely on the common law defence of innocent disseminatio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y did not know that the publication was defamatory or likely to contain defamatory matter and their absence of knowledge was not due to negligence on their part.
Whether the common law defence of innocent dissemination can be relied upon by ISPs/ICHs has not yet been determined by Australian courts.

作者: cello    时间: 19-4-2012 11:50
对啦,律师信还提及除了要求收信的24小时内删除这个帖子,还需要提供作者的联系方式。这个我更没有办法了。我不知道论坛管理员这方面能够怎么样去协助律师行这个请求。另外不知道论坛管理员是否希望获得律师行的联系方式,我想我还是有义务转告的。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11:53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你们先把帖子拿下来先!!!然后咨询律师!!等晚了你哭都来不及,你估计一下对方营业额,你看你搞得起不?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11:5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这种事情第一反应就应该是帖子下架,然后研究对策,怎么这点常识都没有呢?
作者: 值班管理员001    时间: 19-4-2012 11:55
原帖由 cello 于 19-4-2012 10:50 发表
对啦,律师信还提及除了要求收信的24小时内删除这个帖子,还需要提供作者的联系方式。这个我更没有办法了。我不知道论坛管理员这方面能够怎么样去协助律师行这个请求。另外不知道论坛管理员是否希望获得律师行的联系 ...

不可提供给他们作者的联系方式, 否则我们就真的违法了,除了他们有来自法庭的有法律效力的要求
作者: 四香油饼    时间: 19-4-2012 11:57
FreeOZ的服务器不在澳洲吧?这种情况澳洲法院会管吗?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11:58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等法庭来执行就不是联系方式的事儿了,你们那点儿钱不够赔。
原帖由 值班管理员001 于 19-4-2012 10:55 发表

不可提供给他们作者的联系方式, 否则我们就真的违法了,除了他们有来自法庭的有法律效力的要求

作者: cello    时间: 19-4-2012 12:30
和论坛管理员沟通过以后,我先把freeoz.biz指向转移到http://www.freeoz.org/ibbs/index.php,这样freeoz.biz域名就仅仅是定向到freeoz.org的作用,其下不存在这篇文章了。这篇文章依然存在于freeoz的其他域名,如何处理不在我的权限下,和freeoz.biz域名所有者无关了。这个改动应该在48小时内生效。

关于提供作者联络方式的要求,我自然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满足。
作者: 妮南    时间: 19-4-2012 13:22
对方已经花了钱请律师,若要上法庭本论坛就必须请辩护律师。

帖子不能删除,这也作为日后为论坛辩护的证据。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14:28
原帖由 妮南 于 19-4-2012 12:22 发表
对方已经花了钱请律师,若要上法庭本论坛就必须请辩护律师。

帖子不能删除,这也作为日后为论坛辩护的证据。


我会建议,做一个永久备份在我们的备份服务器,然后先把这个帖子下架,等法律问题解决,在决定是否把帖子重新贴上来。
作者: cello    时间: 19-4-2012 15:19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12:58 发表


我会建议,做一个永久备份在我们的备份服务器,然后先把这个帖子下架,等法律问题解决,在决定是否把帖子重新贴上来。

这也不是办法,下架以后自然没有问题,可是上架就可能有问题。

主要是论坛谁也没有能力或资格去判断一个文章是不是完全属实,如果有这个能力恐怕比专业媒体还NB了。论坛作为平台和媒体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有不属实的指控,也应该由发布者承担责任,论坛应该在法律上实现免责。
作者: 妮南    时间: 19-4-2012 17:51
一种可能,贴子下架后金某某和律师不来追究论坛责任了,当然这是息事宁人的做法。

另一种可能,贴子下架后金某某还要通过法律途径继续追究论坛和网友的责任。那为了保住这个论坛,只有发动全体网友共同捐款请辩护律师了。假如他们指名必须由cello或某个ZHT负责出席法庭,应该由论坛支付其一天的工资。。

其实,他们若要把事态扩大,带来的结果会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某房产中介借此新闻声名大振;另一种可能,这么做反而招来更多投资不利的老客户投诉,对他日后的生意是不利的。
作者: 雅瑶冬月    时间: 19-4-2012 17:53
原帖由 cello 于 19-4-2012 14:19 发表

这也不是办法,下架以后自然没有问题,可是上架就可能有问题。

主要是论坛谁也没有能力或资格去判断一个文章是不是完全属实,如果有这个能力恐怕比专业媒体还NB了。论坛作为平台和媒体的性质是不同的,如果有不 ...


因为论坛免责,其实无需要我们去判断该文章是否属实。

帖子是论坛的资产,不能单凭一封律师信就能把任何一个帖子下架,若然,我们如果看那个论坛不顺眼,发封函过去就是结了。

之所以现在先把这贴子下了,只是不想节外生枝。

等到这封律师函sorted out了,当然如果那个贴子被法律禁止了,当然不能再贴了。但如果不是,那restore就是了。
作者: 5years    时间: 19-4-2012 18:29
请大家注意一下我在29楼的发言。

丁同学在freeoz发贴之前,已经在sina他个人博客上发过内容完全一样的贴。而且现在这个贴子还在sina可以找到。同时金某某早在1月13日就已经看到了这篇发表在sina的博文。   

我的问题1. 是为什么金某某不去告sina呢? 其码现在同样内容的文章还是大模大样的放在sina。
问题2.  google之后发现,只有freeoz有这篇文章。澳洲的华人网站很多,丁同学一种可能是只在freeoz发贴了。另一种可能是在其他澳洲华人网站也发了贴,但其他网站将此贴删除了。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39a4630100jt7b.html
作者: mk82    时间: 19-4-2012 18:37
这种事情P民是做不了的, 必须得有权利的人才行
作者: 5years    时间: 19-4-2012 20:21
请管理员给本贴加上一定的权限。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20:3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无法发言 谁牺牲一下把那个帖子贴新足去,一试便知
作者: dofach    时间: 19-4-2012 20:42
原帖由 雅瑶冬月 于 19-4-2012 00:20 发表 [img]http://2f[/img]
出了状况,没有看见一个猪头出来问问情况,都没要求你们来拿主意了。

心寒,心冷,心死。

是啊,碰到关键问题,青山人也找不到了,只当没看见。

要不是UB点到他,估计就一直装鸵鸟,选择性失明。。。。
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2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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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阿贞    时间: 19-4-2012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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