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bb22 发表于 7-5-2012 14:06:21

大势不妙,山雨欲来

各位造反派还得意洋洋的想着分浮财呢?不感到太平静了?静的有点可怕?管理层只派米胖糖出来说个奥运忙,大家先玩着,就没有下文了,种种结果这个结果,大家满意吗?靶子们一个个消失了,老丐,青山,ray,都不见了,冰妃,lisa,老鼠爱上猫都一个声都不支一下,山雨欲来风满楼,连风都没有,我看这大势不妙了。

dcxg 发表于 7-5-2012 14:07:43

现在介帮人不下台,你也别去灌水了
就在家园跟他们耗着,否则你的满腔热情啊。。。。

xblues 发表于 7-5-2012 14:09:14

xbb22 发表于 7-5-2012 14:11:06

现在最大的风头对的就是ub,如果有管理层搞ub,那他是亏死,对抗不了啊,团体对个人,不知道有否托管协议啊。

dcxg 发表于 7-5-2012 14:15:06

我就是要到ngo和现任议事员啊,占着茅坑不。。。。。。。

dcxg 发表于 7-5-2012 14:20:09

原帖由 xbb22 于 7-5-2012 14:11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现在最大的风头对的就是ub,如果有管理层搞ub,那他是亏死,对抗不了啊,团体对个人,不知道有否托管协议啊。

议事员根本就没几个合格的,所以通过的什么ngo也不具有合法性。
全部推翻。

ub就不会有那么大的压力了。
以后如果涉及到ngo,所有讨论必须晒在阳光下。
谁知道他们在内板搞神马猫腻哪

披个马甲的我 发表于 7-5-2012 14:45:30

青山所设计的公有制的结构,终于可以把FREEOZ给绞死了.:lol :lol :lol

大杨树 发表于 7-5-2012 15:27:04

原帖由 披个马甲的我 于 7-5-2012 14:45 发表 http://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青山所设计的公有制的结构,终于可以把FREEOZ给绞死了.:lol :lol :lol
freeoz死不死都无所谓,只要大家玩的爽就好

披个马甲的我 发表于 7-5-2012 15:32:41

原帖由 大杨树 于 7-5-2012 15:27 发表 http://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freeoz死不死都无所谓,只要大家玩的爽就好


呵呵,是不是现在没得对手玩了?:lol :lol :lol

大杨树 发表于 7-5-2012 15:41:55

原帖由 披个马甲的我 于 7-5-2012 15:32 发表 http://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呵呵,是不是现在没得对手玩了?:lol :lol :lol
那我就搞个马甲,自己和自己玩

南蛮子语 发表于 7-5-2012 16:09:29

我只想知道,我们现在口口声声地说议事院每有代表性,非法。但那些“不合法”的议事员根本不鸟你。

但是,如果NGO按照之前通过的章程注册成立了,NGO就合法地拥有FreeOZ的资产了,然后一封律师信过去给UB让他交出域名,UB是交还是不交?不交的话,解决这些法律纠纷的金钱、时间,我们如何补偿给他?或者我们有没有做过什么事情去阻止这样的事情发生?

插里 发表于 7-5-2012 16:31:30

回复 #11 南蛮子语 的帖子

蛮子这是给对手出招呐:lol

天下有山 发表于 7-5-2012 16:36:57

NGO的合法性很值得权商。
我说的合法性不是在那个一窍不通的【基本法】的基础上,而是在澳洲法律的基础上。

天下有山 发表于 7-5-2012 16:38:36

参与搞这个NGO的又有哪个真的懂澳洲法律?
知道资产重组和改变机构性质需要做哪些事情?
一票法盲闭门造车而已。

南蛮子语 发表于 7-5-2012 17:28:27

原帖由 插里 于 7-5-2012 16:31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蛮子这是给对手出招呐:lol

不是出招,而是论坛走到今天,大家已经没有了信任,那么我们就应该任何事都作最坏打算,对任何人都作最恶意的揣测。

flydragon132 发表于 7-5-2012 20:26:11

NGO 谁能能注册,但并不是 哪个NGO 发个信就能 让域名 交出来的。
不交的话,不违反 澳洲法律 。

但违反Freeoz 基本法。 所以那是另外一种暴动。

diamond168 发表于 7-5-2012 20:44:49

事情至此,一定会有人考虑过如何从法律角度思考解法。
4楼谈到托管协议,我想这里有个关键,就是托管方是否真正在法律意义上是域名所有者、或者是域名所有者的合法代表,如果这两者都不具备,那托管协议也就无效。

dcxg 发表于 7-5-2012 20:52:00

现任域名管理者只存在道义上的义务,法律应该保护域名拥有者,而不是ngo

diamond168 发表于 7-5-2012 21:04:05

查了下,域名在法律层面是属于UB的。
现实是:Freeoz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社团,所以Freeoz中诞生的议事院除非得到Freeoz所有人的委托,否则它没权代表Freeoz的网友与UB对簿公堂。另一方面,即使议事院与UB已经签有委托协议,但因域名是UB的,UB又没从法律上办理转让手续给Freeoz或议事院,所以这个委托是不成立的。

dcxg 发表于 7-5-2012 21:06:25

你看我不用查都知道,法理和情理是相通的

diamond168 发表于 7-5-2012 21:11:36

回复 #20 dcxg 的帖子

还是你高人。:lol

freshfish 发表于 7-5-2012 22:11:07

原帖由 dcxg 于 7-5-2012 14:20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以后如果涉及到ngo,所有讨论必须晒在阳光下。
谁知道他们在内板搞神马猫腻哪
涉及到NGO的讨论早都晒出来了,没有新讨论。

内版这几天没有人发贴。

freshfish 发表于 7-5-2012 22:13:05

有风,山雨欲来
没风,大势不妙

风是没办法活了,怎么都有说道。;P

chubbycat 发表于 8-5-2012 00:48:13

:lol :lol :lol

mite 发表于 8-5-2012 01:02:14

现任的ZHT和议员都是好的

人家都说一直出力的

问题出在制度上
这里是论坛
版主议员ZHT都说业余义务的
但是制度搞的好像大家是24小时在岗
很荒谬
应该改

wuyeqw 发表于 8-5-2012 08:42:40

说的挺好,我能帮你加亮么?

dcxg 发表于 8-5-2012 12:34:24

原帖由 freshfish 于 7-5-2012 22:11 发表 http://www.freeoz.org/ibbs/images/common/back.gif

涉及到NGO的讨论早都晒出来了,没有新讨论。

内版这几天没有人发贴。

就ngo讨论而讨论,显然不合适。
那帮议事员明显是打着为论坛好的破旗,让论坛凋零。

算了吧,好心办坏事的人多了去,不能因为他们是好心,就否定他们的错误。
错误始终是第一位的。

错的尼玛还不是一星半点。

diamond168 发表于 8-5-2012 12:48:11

回复 #25 mite 的帖子

版主议员ZHT都说业余义务的
但是制度搞的好像大家是24小时在岗。
-------------------------------- 是啊。即使24小时在岗,即使大家都是是思辨能力特强的专业人士,但依靠这么粗线条的公约执法,也一定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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