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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这个廖氏就是处理“汇丰”金亮纠纷的人,他自己就被处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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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2-3-2010 18:46: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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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執法有關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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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 9月 12日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聯 合 新 聞 稿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對 美 國 培 基 証 券 有 限 公 司、 廖 淥 波 先 生、樂 基 證 券 公 司 及 其 交 易 商 代 表 採 取 聯 合 紀 律 行 動



1.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證 監 會)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聯 交 所) 今 天 聯 合 公 布, 已 對 美 國 培 基 証 券 有 限 公 司( 美 國 培 基) 及 其 董 事 總 經 理 廖 淥 波 先 生( 廖 氏)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均 根 據《 證 券 條 例》 註 冊 為 證 券 交 易 商。

此 項 行 動 源 自 證 監 會 的 調 查, 該 調 查 發 現 於 1997 年 12 月 15 日 至 1998 年 7 月 3 日 期 間, 美 國 培 基 一 名 隨 後 已 遭 解 僱 的 前 交 易 商 代 表 曾 透 過 其 在 美 國 培 基 開 設 的 個 人 戶 口 從 事 大 規 模 的 賣 空 活 動。 證 監 會 的 調 查 顯 示 美 國 培 基 未 有 適 當 的 內 部 控 制 及 未 有 實 施 一 個 適 當 的 系 統 以 遏 止 及 偵 查 其 僱 員 的 即 日 賣 空 活 動。 證 監 會 因 此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聯 交 所 紀 律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及 罰 美 國 培 基 港 幣 30,000 元 及 廖 氏 港 幣 20,000 元。

證 監 會 及 紀 律 委 員 會 在 決 定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時, 曾 考 慮 到:

未 有 證 據 顯示 美 國 培 基 的 客 戶 或 投 資 大 眾 受 到 影 響 或 損 害;
有 關 的 賣 空 所 涉 及 的 金 額 頗 少, 及 全 部 在 該 前 交 易 商 代 表 的 戶 口 進 行;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對 證 監 會 的 調 查 提 供 充 份 合 作 及 協 助;
這 是 首 次 對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已 採 取 行 動 加 強 其 內 部 控 制 及 監 管 程 序; 及
美 國 培 基 已 顯著加 強 其 書 面 監 察 政 策 及 監 控 程 序, 包 括 職 員 買 賣 方 面。
 
2. 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今 天 聯 合 公 布, 已 對 經 營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證 券 交 易 商 及 聯 交 所 會 員 何 壽 樂 先 生( 何 氏), 及 樂 基 的 交 易 商 代 表 及 聯 交 所 註 冊 人 士 關 繼 明 先 生( 關 氏) 及 鍾 兆 強 先 生( 鍾 氏) 採 取 紀 律 行 動。

此 項 行 動 源 自 一 項 包 括 1997 年 1 月 至 1997 年 3 月 期 間 的 調 查, 該 調 查 發 現: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僱 員 及 客 戶 曾 進 行 非 法 賣 空 活 動;
部 份 僱 員 利 用 代 名 人 戶 口 進 行 自已 的 買 賣;
未 有 遵 守 以 客 為 先的 守 則, 原 因 是 僱 員 的 買 賣 毋 須管 理 階 層 的 審 批; 及
未 有 足 夠 的 稽 核 程 序 以 偵 察 及 遏 止 不 當 交 易, 因 而 令 到 其 客 戶 及 公 司 本 身 承 受 不 必 要 的 風險 及 可 能 損 害 香 港 證 券 市 場 的 穩 定。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管 理 階 層 須 對 上 述 的 缺 失 負 責, 因 他 們 未 有 適 當 監 管 其 僱 員, 及 未 有 在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發 展 及 實 施 適 當 的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以 保 障 其 運 作、 其 客 戶 及 市 場 的 穩 定。 何 氏 將 業 務 的 大 部 份 日 常 運 作 授 予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職 員, 但 未 有 確 保 該 等 職 員 適 當 地 履 行 其 責 任。 作 為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獨 資 經 營 者, 何 氏 須 對 上 述 缺 失 負 上 最 終 責 任。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交 易 商 代 表 關 氏 利 用 一 個 代 名 人 戶 口 進 行 自 己 的 買 賣。 他 亦 未 有 監 察 一 名 客 戶 的 戶 口, 以 確 保 該 名 客 戶 不 會 賣 空。

樂 基 證 券 公 司 的 交 易 商 代 表 鍾 氏 利 用 一 個 代 名 人 戶 口 進 行 自 己 的 買 賣。 他 在 未 有 向 客 戶 披 露 其 利 益 前, 在 自 己 的 代 名 人 戶 口 及 該 等 客 戶 的 戶 口 之 間 進 行 人 手 交 叉 盤 買 賣, 違 反《 證 監 會 註 冊 人 士 操 守 準 則》 第 10 節, 但 未 有 證 據 顯 示 任 何 客 戶 曾 受 損 害。

由 於 上 述 的 發 現, 何 氏 同 意 採 取 下 述 補 救 行 動:

何 氏 現 已 安 排 成 立 一 間 有 限 公 司, 以 繼 承 樂 基 的 證 券 買 賣 業 務;
何 氏 已 承 諾 為 該 有 限 公 司 委 任 一 名 獨 立 的 證 券 商 董 事; 及
何 氏 已 採 取 補 救行 動, 補 救證 監 會 及 聯 交 所 在 調 查 時 所 發 現 的 缺 失。 他 亦 已 委 任 一 所 獨 立 的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檢 討 其 證 券 公 司 的 系 統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及 將 檢 討 結 果 向 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報 告。 他 亦 已 同 意 實 施 有 關 會 計 師 報 告 所 提 出 的 任 何 建 議, 以 達 致 聯 交 所 及 證 監 會 滿 意 的 水 平。
證 監 會 公 開 譴 責 何 氏 的 決 定 是 考 慮 到 何 氏 已 同 意 採 取 及 實 施 上 述 補 救 行 動。 證 監 會 亦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關 氏 及 鍾 氏 的 行 為。 同 時,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何 氏、 關 氏 及 鍾 氏, 並 罰 何 氏 港 幣 50,000 元、 關 氏 港 幣 4,000 元 及 鍾 氏 港 幣 6,000 元。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議 決 倘 鍾 氏 及 關 氏 在 24 個 月 內 再 被 裁 定 行 為 不 當, 將 撤 銷 他 們 在 聯 交 所 的 註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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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主| 发表于 22-3-2010 18:47:53 | 只看该作者

呵,罚了2W块,不到一个月薪水。

聯 交 所 紀 律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及 罰 美 國 培 基 港 幣 30,000 元 及 廖 氏 港 幣 2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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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3-3-2010 12:20: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ingsking 于 2010-3-22 16:47 发表
聯 交 所 紀 律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亦 決 定 公 開 譴 責 美 國 培 基 及 廖 氏, 及 罰 美 國 培 基 港 幣 30,000 元 及 廖 氏 港 幣 20,000 元。



香港证监会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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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5-3-2010 10:16:24 |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看看违法的过程,也是一种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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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5-3-2010 21:45:37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ingsking 于 23-3-2010 13:20 发表



香港证监会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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