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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股证(“打折股票”、“ACCUMULATOR”、“KODA”)天生是“骗子”
赖建平
一、概述
任何事物都有其内在的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也就是它的属性、先天的本性。金银天生是最好的货币,太阳天生是光明与热量,KODA天生是骗子,大骗子。
也不知道由何方神圣,何时、何地“发明”了这种人类历史上最具欺骗性的所谓金融产品的累股证(还不如按其中文谐音称为“累骨证”),我们只知道到2007年下半年时,它在香港的金融证券市场上大行其道,无数的机构、个人被莫名其妙地卷入了一场名为投资KODA的热潮,并在随后的短短数月之后,成为这场没有硝烟的屠城式的金融鸦片战争的牺牲品,多少人因此倾家荡产,巨额财富魔幻般地流进了掠夺者的腰包。不知为什么,这个主战场居然是在香港,而不是纽约,不是伦敦;也不知为什么,“死者”绝大多数是中国大陆公民或大陆机构或香港、海外的华人华侨或中资机构。数以千亿计的国民财富、华人民族财富被血洗,这到底是为什么,难道真的是愿赌服输的所谓投资损失,还是幕后隐藏不可告人的阴谋使然。
为知道我和我的同胞是怎么“死”的,本人试图了解真相,从所谓的KODA产品本身、银行的销售手法入手,从理论到实际揭开KODA骗子的真身,以期世人明鉴。由于水平有限,资料有限,错谬处恳请读者指正。
所谓累股证又称“累计股票期权”、简称“累股期权”,俗称“打折买股票”,英文叫Accumulator,或者叫FA(Forward Accumulator),也叫KODA(Knock Out Discount Accumulator),业界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我晚一点杀死你)(本人认为这样的称谓虽然形象,也大体表明其特性,但也表明“业界”对该产品的天性的认识不够准确,存在重大误解,应在“later”之前加上“now or”)。
这种KODA除了以上市股票作为合约标的物以外,还可以把外汇、原油期货、贵金属等货币或商品作为合约标的物,虽然“内容”不同,但是相同的工具,具有同样的性质,投资者承担同样的风险。因此,本文述及的基本问题除了适用于累股证外,对相同规则下的其他标的物交易合约具有同样的参考价值。如造成中信泰富147亿港元巨亏原因的是一种被称作“澳元累计目前可赎回远期合约”英文“AUD 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
KODA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期权加杠杆金融衍生品,用最简单的话概括就是:银行与投资者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银行有条件地以固定的价格(不论股票市场价如何)、以约定方法计算的数量向投资者卖售约定的在香港上市的股票。当股价下跌时,银行赚取差价和/或平仓费,当股价上涨时,银行损失有限差价。
二、基本交易规则
正如我们不知KODA是何人何时的伟大“发明”一样,笔者也无从知晓它是否存在任何意义上的统一的、“正式的”游戏规则。据笔者了解,作为一个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行业自律性团体,国际互换与衍生品协会(?International Swap Dealers association, Inc ,简称ISDA),制定有很多规管金融衍生品的的发行、交易的原则性规定,以期各立法当局立法或产品发行商参考适用。但是,作为一种具体的交易品种,KODA合约的游戏规则似乎更多的是发行商单方面自行制定的所谓交易规则,并具体以合约形式出现。香港将KODA定性为 “非公开发行”、“场外交易”产品,足见其规则的非规范性。本文中的交易规则与其说是规范性的即应当如何的,不如说是描述性的,即它们实际上是如何运行的。
笔者有幸阅读了十几家香港私人银行向客户销售KODA产品时使用的单方格式合约。这些合约从形式到内容五花八门,并无统一规范。但是,最为核心的博弈规则是一样的。其基本原理(注:为通俗起见,笔者用大白话进行表达,不用或少用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如下:
买卖双方(银行为卖方,投资者为买方)以某上市股票即时交易价格为基础,同意确定一个SPOT PRICE(下称“起始价”,除该价格外,本文涉及的所有其他价格都指收盘价),一个KNOCK OUT PRICE(下称“触发价”,通常为起始价的102%(有的105%),一个PUT PRICE(下称“行使价,通常为“起始价”的85%-90%),双方确定一个每日交易股票数量,卖方按约定的每日股数、约定的行使价持续向买方卖售约定的上市股票,合约期限一般为一年(也有的半年),每月(有的每半个月或每周)交收一次,合约成交后,当任何一天标的股票收盘价(下称“现市价”)等于或高于触发价时,合约提前终止。如果标的股票市场价低于行使价,投资者要双倍买进(也有的四倍甚至六倍)。最少成交一个月单倍数量(一个月之内触发“击破”事件)。合约成立时,投资者应有一定金额的资产,作为履约保证金。可见,该运作规则具体包括以下要点细节:
1、固定价格。除起始价、触发价外,最重要的行使价绝对固定不变,是双方买卖合约项下标的股票、进行结算的唯一价格,无论实际交易天数、实际交易数量多少,无论标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如何变化,该行使价永远不变。
2、不确定的履行期限。合约实际履行的期限、天数取决于标的股票在证券市场的未来价格变化。原则上(或者说对投资者来说最坏情况下),合约期限一年,大约要交易240天(在香港,一个自然年度中扣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偶发事件等日期,一年约240个实际交易日,下称“开市日”),但在满足下列条件时随时提前终止:自合约成立之日起,如果任何一天标的股票收盘价等于或高于触发价,则出现所谓“击破”(英文KNOCK OUT),合约无条件提前终止。
3、不确定的成交数量。双方实际将要成交的股票数量也是不确定的,因为一方面需要交易的日期天数不确定,另一方面,合约成立后,任何一天标的股票的现市价如果低于行使价,则当天买方需要双倍买进,因此一份既定合约最终实际交收的股票数量自然也是不确定的。如果合约成日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天出现“击破”,则最少按照该一个月实际开市日天数计算成交数量,如果有双倍买进的情况,双倍计算,否则单倍计算。如果合约成日之日起一个月后的任何一天出现“击破”,则按照实际天数计算成交数量,如果有双倍买进的情况,双倍计算,否则单倍计算。
4、固定交收日期。在发生“击破”时,于触发日后二个工作日交收,所谓“T+2”,在不发生时,每月按照合约规定的固定日期交收,银行向投资者交付股票,并从投资者账户扣除价款(投资者存有保证金或以资产抵押取得贷款,作为价款支付)。
5、不确定的成交金额。由于任何一份合约的成交天数、成交数量都是不确定的,无疑该合约涉及的总成交金额也是无法确定,无法预测的。当然,有一个理论最小值、最大值。前者的计算方法是:行使价*第一个月开市日天数*每天交易股数;后者的计算方法是:行使价*240天*每天交易股数*2倍;
6、不确定的保证金。关于保证金规则,是该产品骗含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谜”。笔者阅读过的十几家香港银行的KODA合约中无一明确规定保证金的比例、计算方法、增减的条件。且据笔者了解,凡是从事过KODA合约交易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国大陆投资者,无一事先清楚具体的保证金规则(唯一事先知道的是,账上应当有一定的资产充当保证金,一般为20%-30%),甚至很多人至今仍然蒙在鼓里,即使死在了这个“斯芬克斯”的脚下。笔者事后发现,银行实际做法是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市价损失。而市价损失则是毒中之毒,是置投资者于死地的杀手锏。银行凭借这暗藏的机关施行了多少罪恶,其“杀人原理”见后。
7、成交方式为电话成交。绝大多数情况下,KODA合约都是以电话通讯方式成交,且一般均由银行所谓“投资顾问”主动致电向投资者推荐、报价,投资者基于“信任”,往往一两分钟成交。
8、交易对手为银行与投资者。据笔者了解,香港市场成交的KODA合约有两种交易对手形式,一种为发行商本身就是卖方,投资者是买方,该二方直接博弈,为利益对抗关系,一方赌涨、一方赌跌,虽然博弈结果赢方的盈利与输方的损失不一定完全相等,因为银行获得标的股票的成本、投资者抛售的价格与行使价的差异程度不一定相同,但是,双方的关系性质、利益是反向的、对抗性的,俗称“对赌”;另一种形式是,银行作为中介方、代理人,其销售的是第三者银行发行的合约,它本身只是收取固定销售佣金,与双方赌输赌赢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可能成为事实上的担保人,即一方违约时(如发行商倒闭或投资者资金链断裂),该代理银行仍然要向对方履行合约。然而,事实上这第二种形式是如何运行的,我们尚无确切证据,因为所谓KODA合约表面条款中只罗列二方,均为银行是标的股票卖方,投资者是买方,并没有出现任何第三方信息,更不存在任何含有“担保”、“代理”意思的文字。所以,究竟一概为对赌关系,还是真的存在代理关系,有待确认。
为说明问题,我们试举一例。假如投资者购入一份标的股票为“中石油”的KODA合约,当时起始价每股10港元,“102%触发”即10.2港元时合约结束,“行使价85%”即8.5港元,每天10000股,每月交收一次。在本例中,合约金额最少20天(假定第一个月内发生“击破”且当月开市日为20天)*10000股*8.5港元=170万港元,最大值240(假定一年开市日期为240天)*10000股*2*8.5港元=4080万港元;最小最大值差别达24倍。与此同时,投资者实际履行这份合约所需要总资金差别更大,可以介于0至4080万元之间。我们假定一个最理想状况,合约成立第一天就击破,现市价超过了10.2港元,第三天交收,股价只要略高于8.5元(要加上交易佣金、印花税成本),投资者收取股票的同时进行抛售,则投资者可以在无需动用一分钱的情况下做一次交易,并可能(但不一定)存在一定的收益。同样,即使不发生“击破”、合约履行一年,不管期间现市价变化任何,假设每月交收后现市价高于行使价且投资者及时抛售,则投资者实际需要动用的资金总量仍然很少,“过手买买“而已。
由此可见,任何一份KODA合约,其履行的实际结果可能出现无数种可能性。
三、根本性质:表里不一的赌具
从表面法律性质上看,KODA是一种附条件、附期限的关于以固定价格买卖股票或其他挂钩产品(如黄金、外汇等)的买卖期股合同。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一项在未来时间、在约定条件下买入股票的期得权利(当现市价高于行使价时)或义务(当现市价低于行使价时),对于银行来说则正好相反,是一项在未来时间、在约定条件下卖出股票的期得权利(当现市价低于行使价时)或义务(当现市价高于行使价时)。
从表面的金融产品性质看,KODA是极其复杂的金融衍生品,它融期货、期权、杠杆、保证金等诸多特性于一身,是香港法下的“结构性产品”,是销售文件无需监管机构核准的“场外”交易金融衍生产品,不受监管机构监管。是一种被国际投行评级为最高级别5的高风险复杂金融衍生品。港交所前董事韦伯(David Webb)称这类Accumulators是“剧毒”衍生产品,呼吁投资银行要停止发行,以免荼毒投资者(参见2009年05月11日中财网)。
从实际、本质看,这与其说是一种投资产品,不如说是一种欺骗性极强的赌具。剥除它的现象界的属性看本质,它其实很简单,在隐秘的内在剧毒结构外蒙上一层似是而非的外观,利用人性的各种弱点,诱使投资者进行误解的、违背真实意思的豪赌。
1、实力对比天壤之别、信息根本不对称。如果我们把它比作一场数学比赛,它发生在数学教授与小学生之间;如果我们把它比做一场拳击比赛,它发生在大力士与侏儒之间;如果我们把它比做一场战争,他发生在美国为首的北约与阿富汗之间。KODA是谁发明的,虽不知具体何方圣贤,但它不外乎华尔街的宽客们(即所谓定量分析师quantitative analysis),发明“原理”。他们号称最智慧的赚钱头脑,甚至不乏像鲁宾(Robert Rubin)、布莱克(Fischer Black)这样的获得诺贝尔奖的经济学家、数理科学家。有了原理之后,华尔街的贪婪的投行们继而滥用所谓的模型、公式勾兑、包装成外表诱人的剧毒金融产品,并通过银行将之出售给投资者。“毒品”卖方是谁,是精英云集、信息云集、资源云集、财大气粗的银行家团队,而投资者呢,多少人此前连私人银行、金融衍生品的名词都没有听说过!买的没有卖的精,这是千古不变的道理,复杂无比、机关重重的产品结构、规则,甚至连专业人员都未必了解,其暗藏多少陷阱!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会承认,在这样一个背景、条件之下,在一个双方都以营利为目的的博弈游戏中,要让投资者不输太难了,简直没有可能,而且投资者的下场是预定的,从他染指的哪一刻开始,命运已经注定,个别虎口逃生者实为偶然中的偶然。
2、基本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假定,KODA合约双方订立每份合约时处于完全相等的约翰·罗尔斯所称的“无知之幕”之后,任何一方对于标的股票的未来价格变化、合约履行的可能结果处于完全相同的“无知”状况,也不存在任何可能操控系统市场或标的股票价格的可能性(实际上,对市场未来走向的预期、判断、可操控性等,在作为专业财团的银行与个体投资者之间的差距何止天壤之别),再者,由于根本无法测定概率,我们假定排除概率与“赔率”之间的对应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博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对等、公平呢?
为阐述该问题,我们首先来计算博弈双方可能的最大理论风险与收益。
在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之下,银行的最大理论收益是标的股票的股价在成交之日起的整个合约有效期间永远为零或无限接近于零,在此情况下,银行收益最大化。由于标的股票的价值为零或约等于零,它几乎可以无成本向投资者交付标的股票,达到收益最大化。按上例,投资者可以计算出这时银行利润共计40,800,000港元,即240天*10000股/天*2倍*8.5元。反之,它也是投资者订立该合约时可能出现的最大理论损失。可见,银行最大理论收益和投资者最大理论风险发生的时间是共时的,条件是同质的。
另一方面,在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之下,银行的最大理论风险是标的股票的股价在整个合约有效期间永远以最小值接近触发价并保持恒定,但不够该价格,不导致触发“击破事件”,在此情况下,银行损失最大化。按上例,银行损失共计4,056,000港元,即240天*10000股/天*(10.19-8.5)元。
而投资者订立该合约时可以预期的的最大理论收益是,整个合约期内不触发“击破事件”,每次交收日前标的股票的价格低于行使价,而交收日涨至以最小值接近触发价,如例中的10.19元,且投资者每次收货后按照接近触发价的价格抛售股票。按例,这时投资者的最大收益额是8,112,000,即240天*10000股/天*2倍*(10.19-8.5)元。但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投资者收益最大化的情况,那么银行反而风险降至0,因为每月股票市价低于8.5港元时,它可以从市场上衣低于该价格的价格买入股票,然后以8.5元的价格卖给投资者,它充其量损失点印花税(它自己赚取自己的佣金)。
可见,抛开法律、经济、道德等一切其他因素,单从市场角度看,双方绝对、相对风险与收益完全失衡。下表可一目了然:
银行盈利最大4080万元 投资者盈利最大811.2万元 倍数 5倍
投资者亏损最大4080万元 银行亏损最大405.6万元 倍数 10倍
银行盈利最大4080万元 投资者亏损最大4080万元 倍数 1倍
投资者盈利最大811.2万元 银行亏损为0 倍数无穷大
我们再看看放之四海皆相同的赌场上的“市场风险”、“商业风险”,仅以“押大小”为例。为便于论述,我们将其简单化理解为扔硬币。其规则是:以赌徒押对正面朝上为赢,如果赌徒押对了,赌场押一赔一,赌徒获得100%的收益,赌场损失也是100%,相反,结果是反面朝上,赌徒压错了,赌场押一吃一,赌徒、赌场收益、损失均为100%。如果硬币既不是正面朝上、也不是反面朝上,而是立着,可能是50倍的赔率。对双方仍为公平。
可见,单纯从博弈角度,KODA的公平性何比赌场?!2008年06月23日香港商报报道:“立法会议员陈鉴林昨日出席一个关于Accumulator(累计股票期权)的论坛时表示,Accumulator是一种不公平的投资产品。”
3、非对称性博弈。让我们来考察一般博弈性金融衍生品的对称性,包括被认为风险很大的期货,风险最大的、可喻为“随时死亡证明”的牛熊证,甚至是没有任何投资、金融意义的纯粹赌场博弈的特性。纵观其类,去其形式,取其本质,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无论其形式、花样如何,风险程度如何,它们无一例外地是一种对称性博弈。这里的对称性是指以确定性博弈不确定性,定然博弈或然、偶然。简单说就是以绝对确定数额的交易资金或筹码、赌注博弈结果不确定的未来变化,当事人承担的后果完全在事先可预见、可控制的、确定的范围内,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变化,极限在“实付、实收”的限额内。博弈是非持续性的,局终局了,期限、条件明确、固定。再简单说就是确定的一头指向不确定的另一头。
但是,KODA却是一种非对称博弈。是不确定博弈不确定,偶然、或然博弈偶然、或然。一份既定的KODA合约需要多少保证金(筹码)、何时、何种条件需要与结果一样不确定,具有多种多样的可能性。简单说,两头都是不确定的。这就是投资者最大的风险源,也为银行恶意操控、欺诈客户提供了最大的便利条件。具体参见第四部分。
4、履约过程的可控性失衡。博弈结果的多样性、非对称性与双方对结果可控性失衡。上述分析表明,任何一份KODA合约,在双方诚实履行的假定情景下,其履行的结果多种多样。但是,一旦合约成立,银行、投资者对于这架“怪兽般的机器”的可实际控制因素又是天壤之别。无论在法律、规则、道德等任何方面,在合约履行过程中银行对投资者具有了完全的主动性、可控制性,并进而为单方面影响博弈结果提供了可能。
在KODA合约交易中,除市场、博弈本身因素之外,投资者对银行可能构成的唯一的风险就是因履约能力不足导致的违约风险,而这种违约风险对于银行丝毫不逊于对投资者。投资者可能“断供”,银行同样可能破产、倒闭。但即使如此,投资者向银行最少有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银行对投资者是不存在任何担保的。也就是说银行对投资者的债务没有任何担保,而投资者对银行的债务是有担保的。
除此之外,投资者单方面承担大量风险,它由法律、规则、道德风险方面因素失衡所致。这些风险见以下分析。
四、投资者单方面风险
KODA合约除上述论述的根本性的不平等、不公平赌局外,投资者还要额外承担银行通常所不可能遭遇的以下各种风险,出现任何一种或几种,足以随时随地置投资者于死地。这些风险是:
1、即买即赔,也就是说“无收益、全风险”的风险。此前人们,包括很多所谓专业人士对该产品的特性存在重大误解。他们给其定性为“收益有限、风险无限,可能会血本无归”,甚至所谓的“业界”也基于其特性及英文谐音,称之为“I kill you later”,即“我晚一点杀死你”。意思是“先让投资者赚点小钱,让他先尝尝甜头,之后再让它血本无归”这真是天大的误解!为什么一定要晚点才“杀死你”呢,为什么不会即买即“杀”呢?实际上,最少两个因素可能致使投资者一买就套、一买就赔,并且赔个倾家荡产。其一,即使短期内甚至当天触发“击破”,也并不意味着投资者一定赚钱,因为KODA项下的证券交收时间要么是“击破”之后两个工作日,即T+2交收,要么是每月固定日期交收,银行向投资者交付标的股票,投资者向银行支付价款。“击破”是依据当日收市价,而投资者获得证券可以抛出的时间是两个交易日以后的事情,而两天后的股价可能出现任何情况的变化,极端情况下跌成零均有可能(香港股市没有涨跌停限制),因此没有理由认为短期“击破”就一定赚钱。其二,自合约成立后,在整个合约期内,标的股票的收市价从来达不到触发价,甚至到不了行使价,也就是说,投资者一旦进入合约,可能立即被套牢,完全可能第一次、第一单交易就赌输,陷入亏损的泥潭,而不必以“先盈”或“少赢”为前提。
2、“以小博大”陷阱,即杠杆放大风险。如上所述,一份KODA合约的实际成交金额可以差别巨大,同时,即使在相同条件下,投资者履行一份给定合约所实际需要的资金总额也差别很大。这就使投资者根本不可能按照最坏结果去计算整个履约所需要的资金,以至于在那样的电话交易方式之下、在银行销售人员的误导之下不知深浅地“接受”可能根本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合约,以至于N倍放大风险,杠杆作用发挥到了极致,投资者也不知不觉掉进了一个无底洞,风险无限放大。
3、无法“补仓”风险。这一风险是指投资者买入合约后出现某些经济的、法律的客观情况,导致其无法继续履约、追加保证金而被银行强行平仓,而这些风险是投资者在订立合约时未能预见、或虽能预见但未能事先采取措施加以避免的情况。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诸类:
(1)财务状况的绝对恶化。它是指,合约履行过程中,投资者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当初预想不到的情况,导致财务状况根本恶化,履行合约能力不足,在股价出现波动而被银行要求“补仓”时,无法及时追加保证金,陷入“保证金陷阱”,造成订立合约时无法预见的或非公平的损失。
(2)周转失灵。就算投资者总体履约能力不成问题,但是有一个资金安排、筹措的问题。在股价短期快速下跌而又面临保证金陷阱、需追加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无法在极短的时间内及时调度资金,被银行恶意斩仓造成非公平损失。
(3)法律风险。指投资者因为受所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管,如虽有足额本币资金,但无法获得足额外汇,也完全可能随时落入陷阱。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公民根本就不具备投资KODA的起码法律条件。
4、保证金陷阱,即银行恶意操控保证金的风险。这是对投资者最富欺骗性的风险。在KODA合约交易中,所谓的保证金除了具有一般情况下的履约保证功能外,它可以被银行恶意用于操控博弈结果,获取非法利益。所谓恶意操控,就是银行在投资者“被套”之前并不向投资者说明该等保证金规则,而是在合约成立、投资者被套牢后“翻脸”,单方面肆意适用规则,达到操控、非法获利的目的。
(1)勒索“赔偿金”。合约成立前,银行通常不定明保证金规则,甚至可能采取根本不同性质的保证金制度。例如,从“保证金的额度、补充、追加与标的股票股价波动无关”到“按照标的股票现市价计算、增减保证金”,其基本做法是:保证金=基本保证金+市价损失(MARKET TO MARKET LOSS)。例如,文例中的KODA合约最大理论交易额或称面额为4080万元,基本保证金20%,即816万元。如果股价维持在行使价8.5元或之上,没有市价损失,不要求增加保证金。但是一旦股价低于行使价,则银行马上要求增加保证金。如合约成立当天,股价跌至5元,则银行次日即要求追加市价损失部分的保证金1680万元,计算方法是:240天*10000股*2倍*(8.5-5)港元市价损失=1680万港元,保证金总额变为2486万元(816+1680)。这时,保证金的比例从20%增加到61%(2586/4080),如果第二天股价跌至1.5元,市价损失增值3346万元(239天*10000股*2倍*(8.5-1.5),保证金总额增至4162万元(816+3346),比例达到102%,出现超过“股价跌至0时履约所需资金总额”的荒唐地步,真跌至0,银行还“有权要求”增加。所以按此“规则”,最极端时,即在合约成交的当天如果股价跌至0,银行可以于次日要求投资者存足4896万元的“保证金”(816+4080)。银行计算所谓市价损失的逻辑依据是假定任何时点上的跌价都将在合约未来剩余期持续发生。
按照该公式、银行根据股价波动来计算保证金的多余或不足。一旦股价下跌,银行认为保证金不足,便催要,如果投资者不能在银行命令之下补足,银行便有了“解约”、“平仓”的“依据”、“权利”,银行会毫不犹豫行使该“权利”,会要投资者进行巨额赔偿,其赔偿标准完全由银行单方面说了算。而一旦今天“解约”,明天股价便可能上涨,涨到高于合约约定的卖价时,投资者的“按约定价格、约定数量购买约定股票的义务”立即实际转变成一种权利,因为此时投资者有利可图,有差价可赚,股价越高投资者赚得越多。这就会出现一种后果,前一天的“平仓”、“赔偿”只是基于一种假想之上的义务没有履行的结果,如果不“平仓”只要到次日,保证金不再不足反而大大有余。在此情况下,银行希望投资者资金链断裂,巴不得不能按要求补充资金。用银行那把魔尺一量,今天保证金出现巨大短缺,明天则可能大大多余,甚至是一天之内也出现这样的变化,因为只要股价一动,那哈哈镜般的魔尺就起作用。投资者却无处适从,股价涨了保证金也多了,也不敢买股票,因为股价涨了往往也意味着风险大了,不知过一会会怎么样。股价越跌保证金越不足,越需要卖出股票。因此,银行利用股价波动进行人为的、频繁的要挟,一旦出现“股价反向变化(涨)”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则可以达到一箭双雕的效果,一方面平仓获得巨额赔偿,另一方面同时免除了银行第二天后的履约义务,银行本来赌输了却不用兑现,减少损失,两头赚。而所谓保证金足不足全由银行说了算,银行说足便足,不足也足;银行说不足便不足,足也不足!为达到欺诈、操控目的,银行通常给投资者数天的筹款时间,甚至两天之内补足,否则平仓!
就笔者目前所接触到的几十位投资者,无一不是被银行欺诈,在事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地被斩仓,兑现巨额亏损。
(2)锁定“利润”。投资者的保证金越多投资者越不可能“违约”,银行“赚取”的“预期利润”越有保障,越“安全”,以至于资金多到一定程度时即使标的股票价值为零,投资者照样有足够的资金交收,银行绝对无风险,在整个合同期内的“收益”全然能够现实。由于投资者是“温水煮青蛙”,可能在银行不断要挟之下逐步增加保证金,所以,越往后投资者越被动,就像鱼儿被钩上以后越动弹被钩得越紧,越挣脱不了。当投资者的保证金多到一定程度时,投资者就算“弃船”逃生、“止损”也不得,连“投资者违约,大不了前面的投入不要了”都做不到,因为谁也不知明天水深水浅。
(3)变相“揽储”。投资者的保证金对于银行来说是一种低成本、无担保的负债,它可以大大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增强流动性,提高银行的运营能力、盈利能力,这是毫无疑问的,所以揽储、增加存款当然永远是银行最基本、最重要的经营目标和手段。银行以僵化的保证金计算公式为掩护、实际是人为操纵保证金比例,除其他外还可以达到变相揽储的目。投资者履行合约所需要的资金数量是或然的、随机的、不确定的,增加的任何保证金本质上都成为投资者在银行那里活期储蓄存款的一部分。
(4)“赚取利差”等诸多好处。银行把投资者保证金诓进来还可以赚取投资者资金的利差,投资者的现金存在银行银行拿极低的活期利息,投资者或其它客户透支则收取高额的透支利息。即使在对银行最“无利可图”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不愿意使现金呆在账上,那就一定要进行交易,就算中介业务,也必然增加交易量,向银行多付佣金。
(5)“空手套白狼”。银行还用投资者的钱来和投资者自己做生意,投资者永远存够保证金,银行任何时候不用一分钱,银行永远用投资者的钱在股价低时去市场买入股票,按照约定高价卖给投资者,银行不需要一分钱,绝对的“空手道”。
总之,银行有千种动机万种目的,来利用保证金操控合约履行结果,欺骗投资者多多打入保证金,越多越好。而投资者则相反,不但要承担利息、汇兑等各项损失,而且绝对加大投资风险。
5、无法止损风险。由于KODA合约是所谓场外交易产品,合约的买卖完全是做市商式的一对一“私下”交易,没有公开的市场定价,也不存在竞争性的合约转让市场和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如果投资者资金链断裂,被银行斩仓时,其代价完全由银行单方面决定,投资者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
6、证券灭失风险。据笔者所知,香港采取与中国大陆不同的二级证券登记制度,即间接持有制度。中国大陆采取一级托管、分级管理制度,即证券直接登记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客户账户名下,证券公司负责日常交易托管,这些证券为投资者合法的记名财产,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仅仅是信托财产,不因托管机构、证券公司的债务而受到任何影响。但是,香港的证券托管制度完全不同。投资者通过KODA合约获得的股票(实际上是任何方式的托管证券)在一定程度上说根本就不是投资者的财产。如果银行倒闭,证券投资者证券被当做银行固有资产用于破产还债,投资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加剩余财产的分配,即使血本无归,最多只能通过所谓“投资者保障基金”获得象征性赔偿。
7、银行对投资者的违约风险。如上所述,作为卖方的银行完全可能因破产、倒闭、清算等原因而违约,无法向投资者履行合约,按期交付标的股票,而银行未向投资者设定任何履约担保,因此投资者即使在“赌赢”的情况下也可能无法实现其预期收益,在银行出现这种违约的情况下,投资者几乎没有切实可行的手段保障其预期投资收益,投资者的“预期收益风险”完全是敞开的,很可能落空。据报道,自本次金融危机至2009年8月底,仅美国破产银行即达到109家,可见银行的违约风险之大(参见中国云南省商务厅网站“国家风险信息”2009年9月18日)。
8、虚假交易风险。无论因何原因,一旦出现银行斩仓的“表面理由证据”,银行可能实施恶意非法的斩仓。斩仓的方式可能是卖售投资者原有证券资产,银行出于利益最大化,完全可能在事后单方面任意选择对其最有利的价格条件,只有事后才能确定利益最大化的日期及价格,而该价格完全是虚假的,银行可能根本未实施卖出证券行为,却声言虚假事实,制作虚假交易记录及账单。该记录、账单完全由银行单方面任意制作,只要它自己承认所载内容,并无任何第三方或官方证明,不像中国大陆有法定形式的证券交易交割单。
五、不公平“赌具”的非正义使用
本来就是剧毒衍生金融品,它还被银行恶毒地利用,恶毒地销售。从法律上看,我们没有发现香港存在太多的专门规管KODA合约交易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从香港《证券期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以下简称《操守准则》)等法规文件中发现诸多适用的规定、规则。该产品被定性为结构性产品,并按此类产品进行规管,同时对违反者规定有相应的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制裁、惩处、约束。不幸的是,这些规定很少得到遵守,相反被普遍地、大规模地、有组织地违反。这些具体规定略陈如下:
1、违反关于销售对象的规定。销售对象限于专业投资者(操守准则第15.1条定义为对有关产品及市场具有足够认识及专业知识的人士);而专业投资者不但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对其认定、维持还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在笔者所知的案例中,银行无一在实质及形式上遵守该规定。《条例》第397条、《条例》附表一第一部“专业投资者定义”部分、《条例》第571D章《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操守准则》第15条规定:(1)作为专业投资者必须拥有不少于800万(个人)或4000万港元(个人合伙或一般信托机构)的投资组合(portfolio)(专业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多边机构等为当然的专业投资者);(2)投资组合仅包括证券、存款及其他款项,不包括其他形式的资产;(3)投资组合的确定必须有审计师或会计师出具的证明、或存款证、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形式的证据证明,有关证据的日期最少在有关日期(银行推销或签约或交易)前12个月内;(4)专业投资者为对有关产品及市场具有足够认识及专业知识的人士,银行在确定这些人士的投资经验时需要顾及其过往投资的产品种类、交易频密程度及所涉金额(每年不少于40宗交易)、交易经验(在相关市场活跃交易最少2年)、对所涉风险的认知等;(5)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之前银行需要采取其他诸多谨慎步骤;(6)投资者有权随时撤回被作为专业投资者对待,该“资格”需每年确认一次。
香港证监会2008年4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新闻稿”栏目中发表权威解释,称“证监会就Accumulator(累计股票期权)作出回应”,有关内容摘录如下:“为回应传媒查询及消除若干误解,证监会现就包括 Accumulator (累计股票期权)在内的结构性产品的规管作出以下澄清:
Accumulator是一种结构性产品。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向零售客户提供的结构性产品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必须获证监会的核准。
至于那些透过私人银行及持牌法团向专业投资者(包括拥有投资组合达800万港元或以上者)售卖的Accumulator产品,有关的发售文件及推广材料无须获证监会核准。
不论有关客户属哪类投资者,银行及证监会持牌人就所有证券及期货产品的售卖过程,都须受《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规限。该准则规定中介人必须向客户说明所销售的产品及所涉风险。”
笔者还注意到,在投资者与银行签署的开户文件中通常有包含以下内容的条款:“如果投资者被认定为专业投资者,银行将无须满足证券期货条例项下的特殊要求并且银行可以与投资者进行证监会未予核准的投资产品的交易。银行可以事实上向投资者提供下列服务,但并非法定义务:(a)客户的合适性;(b)客户协议;(c)风险披露”等等。可见,银行对于被依法认定的非专业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显然是不一样的。对于非专业投资者及非依法认定的“伪专业投资者”,则银行“不可以与其进行证监会未予核准的投资产品的交易”、“有法定义务……”
2、欺骗投资者与银行对赌。银行几乎无一例外地扮演成投资者的顾问的角色,使投资者普遍误认为银行在帮助投资者盈利,而实际上,银行与投资者恰恰是“你死我活、你赢我输”的对抗性对手,是“敌我关系”,这种由“敌方充当己方军师与己方作战”式的博弈无异赤裸裸的抢劫。《操守准则》10.1条规定:“凡持牌人或注册人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占有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项关系导致其在该交易上出现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则除非持牌人或注册人已向客户披露该重大利益或冲突,或已采取一切合理步骤以确保客户获得公平对待,否则持牌人或注册人不应就有关交易提供建议或进行有关交易。”。不得不正当地进行具有利益冲突的交易是文明社会契约自由的基本准则之一。
3、故意隐瞒风险甚至恶意设置保证金陷阱,违反诸多规定,已经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07条、108条规定,不得“欺诈地或罔顾实情地诱使他人投资金钱”,否则构成相关罪行,需承担刑事责任,并承担“在某些情况下诱使他人投资金钱的民事法律责任”。第277条规定不得从事“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数据以诱使进行交易”的行为。第298条规定了“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的罪行”第300条规定了“涉及在证券、期货合约或杠杆式外汇交易方面使用欺诈或欺骗手段等的罪行”。《操守准则》第5.3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就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或杠杆式交易向客户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客户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第6.2f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如果向客户提供保证金贷款或卖空服务,应载有计算保证金的详细规定,利息费用、追缴保证金的规定及在什么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该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第6.2g条规定:“持牌人或注册人如果会向客户提供有关衍生产品(包括期货合约或期权)的服务,应载有:(1)一项声明,表示持牌人或注册人应该按照该客户要求提供有关该产品的规格或章程或其它要约文件,及(2)详细解释收取保证金的程序,及在什么情况下持牌人或注册人可无需该客户同意而将该客户的持仓出售或平仓。”
4、非法销售。《条例》第103条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发出关于投资的广告、邀请或文件的罪行”。第174条规定,“在进行未获要约的造访时订立不该订立的协议”。这里的造访包括亲身造访与各类通讯造访,要约指“明示邀请”,不包括简单提供些联络办法资料。
为谋取非法利润,银行往往采取“高提成”办法激励、放任推销员从事诈骗、欺诈、误导性销售。推销员的提成高达5%,甚至更高(无底薪)。他们花样繁多、手法各异,打着某某银行总裁、董事等高管旗号,扮演成投资者顾问,夹着皮包、削尖脑袋四处招摇撞骗。更有甚者,多少外资银行不惜公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深入中国内地各大腹地城市大肆推销。按照中国利用外资有关法律法规,未经中国银监会、商务部批准,任何外资银行不得在华从事任何金融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只能由境内机构委派的人员以境内注册机构的名义并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5、利用投资者语文劣势欺诈、误导投资者。违反《操守准则》第6.1条规定:“客户协议应根据客户的选择以英文或中文编印,任何其它的协议、授权书、风险披露或有关文件亦应如此”有的明知客户根本不懂英文或程度有限,不可能明白长篇大论、极其复杂而专业的文件却仍只向投资者提供英文本文件;有的甚至明目张胆地欺骗,一边声称投资者选择中文却向投资者提供英文文件,投资者由于信任、疏忽被蒙骗。
6、其他违反《条例》、《操守准则》的行为,不一而足(如《操守准则》第2.1、2.3、3.1、3.2、3.3、3.4、3.10、4.2、4.3、5.1、5.2、6.3条款规定)。
六、投资KODA与赌博相比较
笔者曾经到过马来西亚、韩国旅游,随团观摩过云顶、华克山庄的赌场风范。这次投资KODA遭遇滑铁卢之后痛定思痛,一再反思后诚实地感到二者有天壤之别的差距。表现在以下各方面:
1、银行滥用信任。对于一般人特别是“生在新社会、长在红旗下”的中国人来说,银行的信用与国家信用近乎相等。“银行是不可能骗人的”,这是人们最基本的认知甚至日常生活信条。作为“百年老店”的那些所谓跨国金融机构,外资银行原来在国人心目中更是“诚实信用、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代名词。因此,投资者特别是中国大陆投资者对这些销售KODA的银行信任有加,做梦都想不到它们会公然欺诈、误导。相反,人们一提起赌场,通常是负面感受、评价,甚至常常和黑社会联系到一起。殊不知,二者名实不至实应换位。
现在看来,外资银行确实并非纯朴的中国人想象的那样“善良”。他们的真实信用、信誉早该被人们认清。为说明起见,我们仅举一斑之例。据《国际金融报》2005年12月21日第四版报道:“美国华盛顿消息。当地时间12月19日,美国监管部门宣布对荷兰银行处以8000万美元罚款,原因是该行违反了美国有关的反洗钱法,以及美国制裁伊朗和利比亚的相关措施。”荷兰银行连反洗钱这样国际公认的准则、法律强制性规定尚且不遵守,遑论一般民商事往来!
2、赌场的赌局远比银行的KODA公平。从本文“二”的举例中,我们明白了赌场赌局比KODA的博弈性要公平合理得多,双方输赢的概率大体相当,绝不至于严重失衡。决定输赢更多的是手气、运气。
3、赌场的自我风险警示功能远比银行完善。(1)与进赌场不同,KODA使人误以为是在投资而不是赌博,一切赌徒应有的审慎、警惕、理性的事先防范意识被全然消解,哪知那是最危险的死亡之局;(2)另一方面,从博弈技术角度看,它又使人误信、滥用智慧、经验、理性。一个人,特别是新手(所有KODA投资者都是新手)如果去赌博,它根本不存在任何先验的或习得的关于如何赌赢的经验、判断、推理,他的头脑就像英国大思想家约翰·洛克所称的“白板”一块,对于赌赢毫无经验可言、没有任何可资参考的信息、先见,因此会小心谨慎,注意力集中关注在运气、概率之上,而没有其他。但是,自以为“投资”的投资者,他会利用自己获得或银行灌输、误导的各种信息、经验,他会有经验式的、教条式的关于宏观经济形势的、证券市场系统的、行业的、个别上市公司的各种“投资”知识,会形成自我体认或接受建议的合理性判断,会利用它们作为决策依据、行为的动机,以至于完全忽视“看不见的手”、“可看见的手”的一切可能作为,哪知他们那蹩脚的经验、智慧全然失效,还不如没有,还不如什么也不懂。
4、赌场的销售手法远比银行规矩。赌场是不会上门拉客的,不会进行“未获要约的造访”式登门请赌;赌场与赌徒的关系是明确的,赌场推销员不会扮演成赌徒的顾问的,赌徒与赌场之间不会有额外的、暗中的利益冲突的,赌徒也当然不会信任赌场“小二”,对其言听计从,相反,赌徒进赌场是会有警觉的,知道庄家是谁、是干什么的。而这一切在银行却是颠倒过来的。
5、赌博风险有限。单纯的赌博,其风险是有限责任式的、可控的,不会倒欠的;赌场是没有杠杆交易的,不会发生超过筹码若干倍的放大效应的;赌场的输赢是即时清结的、不会延及后时的;赌场是可以随时收手的、局中局了的。
6、赌场恶意违约、操控结果的道德风险远低于银行。赌场是没有欺诈、误导的;赌场的规则是简单清楚明白的;赌场的规则在押注后是不可以单方面更改的、不可以随意操控的;赌场是愿赌服输的、只有运气和博弈水平的风险,不会有规则风险、道德风险;赌场是不会监守自盗、乃至抢赌徒筹码的;赌场是有良好的服务的。
总之,从目前这些投资者的遭遇来看,银行骗人们投资KODA的所有行为及性质正相反。结论:银行骗投资者投资KODA比赌场恶劣、黑暗得不知千万倍!但它却可以在香港大行其道,堂而皇之美其名曰“投资”!
七、跨国金融诈骗?
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学终身教授、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长江商学院教授、学术副院长黄明先生告诉我们:“国际投行内部有明确的规定(KODA)不许在美国销售,原因为什么?美国监管太严了。”(参见中国中央电视台二套“经济半小时”2009年5月24日节目“美教授怒斥国际投行向中国兜售金融鸦片”)。联想到投资者在开户时银行均要求投资者签署一份排除自己为美国公民的声明文件,可与黄明教授介绍的情况相互佐证。
香港号称法治社会、文明社会,号称国际金融中心,销售KODA产品的这些银行均号称一流的跨国银行,有的甚至是所谓的“百年老店”,但是在这样一个赌博要到坐船到公海的“净土”之地,居然堂而皇之地以契约自由为名,大规模地、非法地销售剧毒金融毒品,受害者、牺牲者大部分为本港或中国大陆、或海外华侨、华人,个中奥秘到底为何,值得人们深思。
我们是否可以“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以下阴谋:一小撮华尔街银行家发明了KODA(“制毒者”),串通香港私人银行(“贩毒者”),雇佣一批“汉奸”销售人员,专门在中国大陆、香港、台湾等地以欺诈、误导方式进行销售,利用国际经济、金融周期运行规律,先大肆销售将港股股价借势人为推高,大规模播撒KODA恶种,在高位将股票以期权方式倒腾给投资者,尔后顺势非理性打压股价,大肆低位斩仓,逼出市场筹码,收获KODA恶果,同时从投资者手中再次以超低价收回这些股票筹码,以便完成前一轮利润兑现,开始新一轮掠夺,以至于短短数月之内,大量股票“飞流直下三千尺”,股价直线下跌,市值跌去90%者比比皆是,尔后又在不到一年时间内迅速地十倍八倍往上涨。
这到底是为什么?是“金融危机导致了投资者的损失”还是“为了使投资者损失必须有这样的金融危机”?这样的尺蠖式的洗劫到底为什么?是什么理论、什么规律、什么形势,是看不见的无色之手还是看得见的黑手导演、主宰了这样的轮回?对此,《货币战争》的作者也许给了我们足够的启示。如果这样的假设阴谋成立,意味着发生了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跨国金融诈骗犯罪。然而,谁愿意、谁能够、谁应该来揭盖呢?
人类发展历史表明一个绝对真理,那就是,这个世界,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层面,永远存在少数与多数的紧张,这种内在的张力,总是表现为“东风压倒西风”式的少数压迫、掠夺多数的专制、暴政、盘剥,或偶尔的“西风压倒东风”式的“多数暴政”(就像法国大革命),少数与多数达成和谐共处并不常见。少数人欺侮多数人凭借的无非是以暴力、武力做后盾的权力,或者以金钱、势力做后盾的财富,或者二者的结合。而非法营销KODA、赤裸裸盘剥、掠夺投资者、作为财阀集团的银行当然主要凭借的是财富。所以他们至今逍遥法外,毫无畏惧,一如既往地一路掠夺下去。
我们不仅要问,要思考,这些财阀如此猖獗,是否已经与权力结盟,明里暗里得到支持、放任、怂恿?KODA可以被用于盘剥投资者,任何更多的无穷无尽的作为“新发明”的“dako”、“kado”其他所谓投资品凭什么就不会再被同样利用?香港的金融毒品除了KODA外,所谓的DCD、ELN、雷曼债券也已经臭名昭著。银行可以如此,工厂为什么不如此,矿山为什么不如此,商场为什么不如此,医院、学校、律师、官员、学者为什么不如此?谁不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呢?谁不从社会合作中获得价值呢?谁具天使人性永不作恶呢?
德国著名的反纳粹神学者和路德教派牧师马丁·尼默勒曾经写诗说道:“当他们杀共产党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党人;当他们杀工会分子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工人:当他们杀犹太人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当他们杀天主教徒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天主教徒;当他们杀我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人了。”
如果我们换一换情景,我们是否也可以这样写:“当他们以三鹿奶粉坑害儿童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是儿童,也没有喝奶的儿童;当他们用“短桩”(2001年发生在香港的房屋建筑“豆腐渣”工程,详见有关“香港短桩丑闻”)制造劣质房屋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买房也不造房;当他们成为麦道夫进行金融诈骗的时候,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既不投资股票债券也不投资期货;当所有人都欺骗所有人的时候,没有人说话,因为已经没有能够称为人的人了,既没有了骗子也没有了受害人!”
罗兰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言犹在耳。以KODA为骗局的财富掠夺已经大大超越了在契约自由名义下的正当金融交易、投资行为。他已经沦为国际金融寡头、国际财阀对中国人民实施金融鸦片战争、掠夺中国国民财富、民族财富的“战争武器”、“软暴力工具”。
为此,我们不禁要向我们的祖国、向香港、向世界,向朝野各方、向一切有良知、存正义的机构、人士呼吁:救救市场,救救投资者,救救我们的社会和未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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